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58号沂水县曹家凯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1-000040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25 | ||
标 题: | 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58号沂水县曹家凯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沂水县曹家凯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1〕358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侵权产品:运动鞋11双。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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