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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4-000015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9-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产品质量类(10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生产、销售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如:某企业生产的安全帽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2.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2 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应按要求标注标识及警示标志 1.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厂时未按要求标注信息如:缺少厂名、厂址;含量未如实标注2.市场销售的产品未按要求标注信息3.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4.委托加工目录内产品时,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但产品未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生产企业应熟悉了解所生产产品的标识标注要求并按要求标注,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2.销售企业应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销售产品上明示的标识符合要求。3.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食品相关产品名称;(2)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4)执行标准;(5)材质和类别;(6)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4.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5.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6.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3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如:电线电缆水泥等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2.企业应关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变化,按要求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3.委托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及时确认被委托企业的获证情况。4.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4 企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1.企业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如:销售无证生产的水泥。2.企业采购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作为原料。如:在生产纸餐盒时采购无证的食品接触用纸。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原料纳入目录管理的,采购时也应查验产品是否标注许可证号。如食品接触用纸、纸板等;2.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并索要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5 获证企业应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若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重新办理审查。 1.生产企业未常态保持满足许可要求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车间环境、生产设备等出现较大变化,但未按要求申请重新核查。2.获证企业名称变化,但未按要求提出变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获证企业应按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关键控制点等,并持续保持;2.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审查;3. 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6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原辅料和添加剂应符合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料。如:现场检查中发现有超出范围的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生产企业应实施原辅料控制,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2.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企业未按要求每年提交自查报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 ☆☆☆ 1.获证企业应定期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2.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4)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6)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8 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某商场销售的羊毛大衣经检验不含羊毛成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2.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用甲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乙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3.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4.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9 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如:某企业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铝合金门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伪造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10 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 1.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冒用质量证明文件。如: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生产者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3.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涉及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类(4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对象开展定期监督审核,及时跟踪调查获证组织生产经营的相关问题,对认证证书及时作出处置 认证机构不开展监督审核,或开展监督审核时不按规定的时间频次开展,或在获证组织发生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时(如停产或倒闭)未对认证证书及时做出处置。如:某认证机构在某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已停产情形下,未跟踪调查并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确认相关情况后5日内,暂停认证对象相应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其相应认证证书。《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1.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及时有效的跟踪调查获证组织的相关情况,收集获证组织的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2.认证机构应加强与获证组织的沟通,宣传定期开展监督审核的法规要求,指导获证组织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审核。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
2 不得非法买卖、转让、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1.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3.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如:某企业伪造ISO9001认证证书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市场主体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认证,合法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2.市场主体在认证申请阶段,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选择“认证机构”子栏目查询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合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
3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如:某企业生产的大米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市场主体应依法获得有机产品认证;2.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按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
4 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如: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2.认证机构应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认证检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类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计量器具使用类(5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1.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2.集贸市场经营者破坏电子秤的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3.集贸市场经营者破坏电子秤铅签封。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1.集贸市场经营者要使用正规厂家出厂的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2.集贸市场经营者不要破坏电子秤的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3.集贸市场经营者不要破坏电子秤的签封。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2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加油枪 1.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枪;2.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加油枪;3.加油站经营者继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枪。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 加油站经营者应进行备案,申请周期检定,不能使用没有经过检定的加油枪;2.加油站经营者在加油枪检定周期到期前要及时申请检定;3.如果检定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经修理并检定合格后再行使用。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3 眼镜制配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 1.眼镜制配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2.眼镜制配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过了检定周期;3.眼镜制配者继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4.眼镜制配者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5.眼镜制配者继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眼镜制配者应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42号《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确定哪些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2.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备案,申请周期检定;3.若不在《目录》内,请自行联系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周期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自行确定;4.眼镜制配者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到期前要及时申请检定;5.如果检定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经修理并检定合格后再行使用。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4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符合规定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不符合规定;2.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实际量与标注量之差不在允许短缺量范围之内;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如:某品牌袋装奶粉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之差在允许短缺量范围之外。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2.定量包装商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允许短缺量;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5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后,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2.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应达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计量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计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广告类(12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中使用:1.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最好”“最强”“最佳”“最棒”等;2.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3.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如“顶级”“极品”“消费者首选品牌”等。如某广告中使用“全国最好:的绝对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在介绍商品和服务时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2 广告不得含有与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1.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伪造、虚夸,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2.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理解,影响其选择。如:广告中虚假宣称企业获得”某年度诚信单位”、虚假宣称某食品为“有机食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1.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2.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3.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4.不得含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3 禁止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 在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广告中,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且这种现象在食品广告、保健品广告、酒类广告和化妆品广告中尤为严重。如,某保健品广告宣称可以治疗高血压、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1.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出现诊疗科目可参考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疾病类型可参考卫健委《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中使用的名称如:诊疗类别和科目(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治疗流程等用语。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4 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 此类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如,广告中宣称“权威研究表明……”但该研究实为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2.广告中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 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5 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 1.广告中使用一些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糊;2.印证内容在广告中的使用超过合理程度,或者与有关材料原意相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如:某广告中宣称“市场占有率30%”但未表明是在某一段时期统计的市场占有率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1.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2.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6 广告不得谎称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资质。 广告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如,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者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而谎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谎称已取得应当取得的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7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专利有效,但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如:某广告宣称获得国家专利,但未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专利种类】是指《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及发明创造的分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8 广告不得虚构断货、抢购、优惠。 广告虚构断货、抢购、优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9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广告中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情况,且多发于保险、期货、债权等商品或服务领域。如,“投资收益率40%,稳赚不赔”“零风险”“保本不亏”等虚假宣传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钱币、邮票收藏,不提示风险,突出宣传包赚不赔,年收益可达目前购买价的 30%等。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10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如,含有“升值空间 20%以上”等对楼盘升值承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11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应该依法发布,不得含有法律禁止性宣传用语 1.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1)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无毒无害”“灵丹妙药”“祖传秘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误导和欺骗消费者;(2)广告中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2.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如,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一次治愈,绝不复发”“有效率达 95%”等表示治愈率、有效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药品广告合规建议:1.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2.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广告合规建议:1.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2.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3.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医疗广告合规建议:1.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2.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12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1.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合格证书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2.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教育、培训效果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如:某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称“体育满分,一分不落” “平均能提高40-5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 教育培训类广告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保证通过考试、获得学历、合格证书等明示或暗示性内容;不得含有通过教育培训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商业宣传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广告、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不正当竞争类(9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使用与他人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近似的标识,包括商品标识、服务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仿冒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2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1、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2、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3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经营者擅自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混淆行为,包括公益网站,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4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具体表现为:1.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2.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3.仅陈述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如:某茶叶店在店内张贴宣传某地红茶的海报,含有“降三高、减肥”等内容,实际上无相关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商业宣传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召开宣传体验会、推介说明会等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品相关信息包括:1.商品的自然属性信息(如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质量、成分,服务的标准、质量)2.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息(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3.商品的市场信息(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5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如组织刷单炒信(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假聊)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伪造商品热销和不真实评价等假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6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竞争对手为生产、销售、提供相同或相似、具备相似功能、可以相互替代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包括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购买力等商业利益冲突的,如: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可能因争夺社会资金流而成为竞争对手。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7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2.经营者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个人;3.经营者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向某医院销售产品,违法给予该医院器械采购人员销售回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建立反商业贿赂的内部规章制度;2.设立反商业贿赂部门,配备专职合规人员;3.严格且有效执行内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4.针对各层级工作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培训;5.建立重点岗位监督和风控机制;6.开展新型商业模式和交易模式的“高线合规”审查;7.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合规审查、违规人员处理等。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8 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款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某企业高管违反保密义务,携带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料到新公司,通过商业秘密资料为新公司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熟悉商业秘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针对性地建立人防、技防、物防等制度和措施;2.认真梳理、界定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分级管理;3.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定岗定责;4.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风险排查机制;5.建立泄密桌面演练机制,快速处置侵权事件;6.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9 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如:某家电商家为了提高销量,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一等奖奖品为一辆奔弛汽车,该有奖销售的最高奖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保证奖品、赠品符合法律规定;3.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公布要明确;4.不得擅自对已公布的有奖销售信息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5.禁止谎称有奖或人为干预中奖;6.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清单中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类(6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奥林匹克标志经权利人许可方可使用 未经许可,在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宣传和包装品上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未经授权,某企业擅自生产冰墩墩毛绒玩具。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万元的,可以并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需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使用,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3.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2 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需取得权利人许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未经授权,直接在自己商品上印制他人已注册商标;把他人注册商标印制在自己的商业文书或商业广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需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订立授权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证据,如进货合同(订单)、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3 在商品上使用合法的商标、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 1.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名称使用;2.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在使用商品名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若使用行业流行的名称和图形时,需事先查询检索,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查询网址:http://sbj.cnipa.gov.cn/sbj/sbcx/)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4 被授权的专利方能标注宣传 1、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标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品包装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者设计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员工知识产权合规意识;2.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包装设计时,应及时查询专利权属和专利状态。(查询网址: http://pss-system.cnipa.gov.cn/sipopublicsearch/portal/uilogin-forwardLogin.shtml)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5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规范标注专利标识 1.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没有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国别以及专利号;2.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时,所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规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规范标注专利标识,完整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等内容;2.对标注规范不清楚的,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指导。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6 不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标记使用。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如: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者应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在未取得注册前,使用商标时不能使用注册标记。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价格类(7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需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1.经营者不标明价格;2.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不齐全;3.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如:某美容店标明的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不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定期对经营的商品服务标价情况开展自查。2.涉及新上商品服务或者原有商品服务价格调整时,重新制作标价签,注意核对。3.具体要求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科
2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2.严格按照标价及优惠折扣收费并提供商品和服务。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科
3 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某药店在购进成本不变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口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在疫情等特殊时期,根据成本价格的变化,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2.诚信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价格信息。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科
4 转供电主体按照规定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1.居民用电转供电超过规定电费收费;2.工商业转供电主体加收其他费用;3.工商业转供电“先购电、后用电”方式收取电费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1. 居民用转供电主体不得超过0.555元/度收取2. 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按照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3. 工商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 “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科
5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规定 1.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2.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如:某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第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应遵守价格法律规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科

说明: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本清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批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批各类有价服务的收费。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价格类违法违规行为。

4.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类(17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如:某企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经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2.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3.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应经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科
2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药品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药品。如:某药店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经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经各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科
3 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1、药店销售给顾客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不索取处方。2、药店先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给顾客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后在互联网医疗平台补开处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零售药店在遇到消费者购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药店应要求消费者先提供处方。2.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凭借自身的药学知识审核处方,审核通过后,经过调配、核对,方可销售,审核不通过的不允许调配销售。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科
4 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如:应该 20℃以下阴凉保存的药品,存放在温度高于 20℃的常温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三)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1.零售药店陈列药品前查看药品包装上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常温是指10℃~30℃,阴凉是指小于 20℃,冷藏是指 2℃~8℃,冷冻是指零下 20℃)2.零售药店按照包装上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把药品分别放到常温区、阴凉区等储存区域。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科
5 药品应该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如:1.药品货架上药品和医疗器械混放。2.药品货架上药品和消字号产品混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1.零售药店在上架货品时仔细查看货品的批准文号,防止将非药品误认为是药品,造成混放。2.零售药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货架上的商品是否有存放错的情况。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科
6 药品储存作业区内应当只存放与储存管理有关的物品。 如:1. 陈列药品的货架上放置私人生活用品。2.药品待验区内存放生活垃圾等。(“药品储存作业区”包括库房、装卸作业场所等;“与药品有关的物品”是指避光盒、灭鼠除蚊子等和药品储存管理有关的物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1.零售药店在药品储存作业区不放私人生活用品。2.零售药店在药品储存作业区不放杂物、垃圾等。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科
7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1.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2.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如:某药店销售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1.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假药、劣药。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不得出厂;2.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假药、劣药,要及时对近效期药品进行标记,对有效期满的药品及时下架处理;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符合药用要求,不得配制假药、劣药。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科
8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许可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如: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护手霜的生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1.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向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科
9 经营化妆品,应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料 1.检查时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提供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看,经营企业未建立相关制度,无法提供。2.抽查某批次化妆品,要求化妆品经营企业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料,企业未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 ☆☆☆☆ 1.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2.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执行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3.化妆品经营企业把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相关凭证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科
10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化妆品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备案 1.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2.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如: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防晒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1.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化妆品经营者应明确化妆品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3.化妆品经营者应明确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的分类管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4.化妆品经营者应检查化妆品标签,化妆品应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特殊化妆品必须标注注册证书编号;5.化妆品经营者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中查询并核对相关注册或备案信息。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科
11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者自行配制化妆品。如:某美容护肤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配制化妆品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科
12 生产经营标签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如:某美容美发店经营的护发、护肤产品未标明生产厂家、许可证号、使用期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规定:1.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3.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标注全成分;6.标注净含量;7.标注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8.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9.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科
13 市场主体需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 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1.需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有权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经办人授权文件。2.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有权发证部门经过对申请资料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准许后方可经营。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90 个工作日至 30 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
1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变更前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经营范围超过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改变库房地址;4.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擅自将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给个人。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八)经办人授权文件。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
15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备案信息、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 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5 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2.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 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
1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2.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2.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3.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 2 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 5 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
17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2.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 5年。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药化械经营、使用相关行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药化械类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食品安全类(9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1.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食品生产经营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3.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4.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某食品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某超市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某餐饮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销售食用农产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许可,法律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3.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出许可项目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许可;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许可有效期(5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2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某企业生产的食品经检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做好关键控制点记录;2.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检验仪器设备需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3.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相关合格证明。严格落实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3 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肉制品防腐剂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1.加强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使用食品添加剂;2.精确称量食品添加剂,投料确保混匀。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4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 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2、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4、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加强教育培训,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标准制定标签;2.企业加强标签审核。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5 不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各种食品原材料、调味料等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清理过期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6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7 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2.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3.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2.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将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某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1)从生产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查看生产单位出具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2)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查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查看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还应查看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做到每一批次货证相符;(3)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营业执照,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文件;(4)采购食用农产品,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采购的,查验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批发市场采购的,查验该市场或市场经营户出具的销售凭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还需查验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记录方式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等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进货查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如:某食品生产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自查;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长效保持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类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类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特种设备类(11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还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如: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取得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许可。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程序等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2.取得许可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应依法办理换证申请或承诺声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 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1.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2.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4.销售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5.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6.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7.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相关证明和档案。如: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对其所售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时应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凭证。销售时也应做好销售记录,载明购买单位、时间、设备本体质量、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配备、附随资料和文件的检查情况等;3.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四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如电梯在投入使用后 30 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5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如: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资质及维保人员资质未满足要求;没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周期不符合规定;没有维保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满足法定要求,并按期维护做好维保记录。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6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监督检验。 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即出厂;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在上述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7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 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如: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功能失效。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 电梯使用单位应完善日常检查制度,督促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巡查中重点查验紧急报警装置功能,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检修,确保紧急报警装置功能有效。保持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联系通畅,一旦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保人员实施救援。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8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 电梯使用单位选择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查验维护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许可资质证书,确保许可项目能覆盖所委托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书面形式的维护保养合同,在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9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如:只检查部分,甚至无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事故处理上报、质量信息处理反馈等处理措施。2.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对充装的压力容器、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避免充装设备失效引发的安全风险。3.充装单位应积极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充装检查记录,做到充装过程可追溯。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0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如充装过期气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不得有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或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对气瓶进行直接充装等违法行为。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1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或者作业。如:王某未经许可从事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及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具体程序详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也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类行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类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信用监管类(3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市场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如: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应填报下列信息:(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第1条中第1-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3.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4.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科
2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如:张某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科
3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如:某公司住所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在登记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信用监管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临沂市场监管领域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合规行为类型:网络交易经营类(12条)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缩小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如:网络商品销售者通过明示其产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排除了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其明示的商品类型不属于法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1.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经消费者确认;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监控,并提供技术保障;3.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4.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消保科
2 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擅自以不适用商品完好标准、延时办理退货手续、拖延支付退款等 1.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2.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3.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4.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退款。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1.网络商品销售者对于商品完好的判断,应当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2.网络商品销售者对于商品不完好的判断,应当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3.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退货手续,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4.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消保科
3 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如:对于已经拆封的商品无法恢复原状的,未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实际情况,仍按照新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2.网络商品销售者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进行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消保科
4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在互联网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发布形式推销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并且附加了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发布者没有显著标明“广告”。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互联网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发布形式推销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并且还附加了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发布者应当在发布的场景里显著标明“广告”。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5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未经有关广告审查部门审查。2.虽然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但是又对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等,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1.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是临沂市卫健委,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机关是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职能设在行政审批处,咨询电话025-68788731),农药、兽药广告审查机关是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均可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网http://nj.jszwfw.gov.cn/进行相应部门业务查询;2.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3.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
6 公示的入网商户公示的许可证应当真实有效 1.许可证过期;2.许可证为假证;3.许可证经营场所等与实际不符。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1.对即将上线的商户严格把关,重点审核许可证真伪,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相符,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期。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不得上线。2.对已入网的商户定期审核其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证相符,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如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下线商户,并向市场监管部报备。3.对于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下线问题商户,需第一时间下线整改。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7 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自己的网店商品销售量不大,为了吸收客户,提高自身销售数量,自己雇佣人员或请他人虚假购买自己网店的商品,通过虚假给付、投递空包的形式实现交易流程。另外雇佣人员写虚假好评,或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提高自己产品的评价,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网络营销活动中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8 经营者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通过第三方软件,滚动显示虚假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以及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网络营销活动中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欺骗、误导消费者。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科
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或举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规范优化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流程;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3.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5.加强对平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商品知识产权风险巡查,提升平台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置能力。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宣传,提升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10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需取得权利人许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未经授权,直接在自己商品上印制他人已注册商标;把他人注册商标印制在自己的商业文书或商业广告中。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1.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架销售商品之前,若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应核实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且订立授权合同,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2.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注意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证据,如进货合同(订单)、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11 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其专利需依法有效或经过授权。 1.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在网页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2.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页面宣传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标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品包装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者设计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升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意识;2.对平台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包装设计时,应及时查询专利权属和专利状态。(查询网址:http://pss-system.cnipa.gov.cn/sipopublicsearch/portal/uilogin-forwardLogin.shtml)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12 电子商务平台所售的商品系专利产品的,应在产品页面或宣传页面上规范标注专利标识。 1.在平台销售的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没有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国别以及专利号;2.在平台销售的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时,所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规范。如:某平台内经营者在线上销售的专利产品,仅标注“专利产品”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规范标注专利标识,完整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等内容;2.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3.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4.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5.对标注规范不清楚的,可请求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说明: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临沂市从事网络交易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网络交易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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