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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任沂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的公告

索  引  号: yishuiylbzj/2021-000001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4-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4-26
标       题: 关于聘任沂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我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医疗保障监管新格局,共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为,树立行业正气,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我局依据《临沂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试行)》相关要求,特面向社会聘任沂水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2.关心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4.具备履行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

5.具有医药、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考虑。

二、社会义务监督员监督职责

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员受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聘任,在沂水县医疗保障局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监督职责:

1.参与医疗保障部门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宣传、培训、检查活动;

2.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医疗保障知识;

3.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4.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药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5.对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等行为进行监督;

6.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违纪行为;

7.受邀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工作,听取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打击欺诈骗保等情况的通报;

8.密切联系群众,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全县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社会义务监督员纪律要求

1.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

2.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不得泄露参与监督工作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应当保密的案件等信息;

5.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联系;

6.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不得以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身份或以履行医疗保障社会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无关的活动;

8.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9.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产生影响的财物、吃请等;

10.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四、社会义务监督员聘任程序

1、沂水县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发布公告(本次报名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2、拟聘任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填写《沂水县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由沂水县医疗保障局确认,本次拟招聘人数为10人。

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通过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沂水医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聘任的义务监督员名单。

五、聘任须知

1、社会义务监督员通过社会公开招募或推荐等方式,综合报名人员、被推荐人员各方面条件进行选聘。(优先聘用沂水县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人员。)

2、社会监督员实行义务聘任制,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联系电话:0539-2232068

电子邮箱:ysybczhk@163.com

附件:

沂水县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登记表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附件:沂水县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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