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25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 |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
(本裁量基准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
000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5%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5%以上不超过10%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10%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0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03 |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04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一般 | 物体体积不满50立方米,种植面积不满600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物体体积在5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100立方米以上,种植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05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一般 |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5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0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06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一般 | 情节较轻,采取补救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情节较重,采取补救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不予改正的。 | 处8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007 |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使用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 | 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使用,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08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09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0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1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2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3 |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不满100平方米,或占用水库库容不满1000立方米,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0平方米,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平方米,或占用水库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0立方米的,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占用水库库容50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4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5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般 |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未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6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 可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7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取土、挖砂、采石不满10立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取土、挖砂、采石1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取土、挖砂、采石5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18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 |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不超过0.5元/平方米的罚款、对单位处不超过2元/平方米的罚款; | |||||
较重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在50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0平方米的; |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0.5元/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元/平方米的罚款、对单位处2元/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元/平方米的罚款; | ||||||||
严重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1元/平方米以上2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元/平方米以上1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 | ||||||||
0019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不满50平方米,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在5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在100平方米以上,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20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水土流失,在限期内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 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2元/平方米以上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水土流失,在限期内改正,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不到位的; | 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4元/平方米以上不超过7元/平方米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土流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按照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7元/平方米以上10元/平方米以下的罚款。 | ||||||||
0021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补办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扰动面积较小、开挖方量较小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扰动面积较大或者开挖方量较大的; |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扰动面积巨大、开挖方量巨大,或者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22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小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大,或已产生较重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隐患,或已产生严重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23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一定水土流失隐患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水土流失的隐患较大,或已产生较重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补办手续,产生严重水土流失隐患,或已产生严重的实际水土流失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24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经验收合格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申请验收或者进行整改的; |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不申请验收或者进行整改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25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的; | 按照倾倒数量处10元/立方米以上不超过12元/立方米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未限期清理的; | 按照倾倒数量处12元/立方米以上不超过16元/立方米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未清理的。 | 按照倾倒数量处16元/立方米以上20元/立方米以下的罚款。 | ||||||||
0026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期限内缴纳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逾期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费在1个月内的; | 处不超过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费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费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0027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对行洪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28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河道堤防、护堤地等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轻微破坏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堤防、护堤地破坏较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严重破坏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29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不影响行洪安全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对河道行洪产生较大影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对河道行洪产生严重影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30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影响较小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31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影响较小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影响较大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32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不满10棵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10棵以上30棵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30棵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0033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汛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对防汛造成影响较小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防汛造成较大影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防汛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34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堤防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小的;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大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堤防安全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35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 轻微 |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尚未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轻微损坏或影响的; | 处以1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一定损坏或较大影响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坏或严重影响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36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不满1万元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预计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0037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不满5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不满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5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骗取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能力,每小时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2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38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不满20%,限期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20%以上不满50%,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50%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039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转让取水量不满批准取水量20%,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20%以上不满50%,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或者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50%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040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041 |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继续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042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改正,退水水质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043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2、《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5立方米/小时; | 取地表水的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取地下水的处10万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0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 | 取地表水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罚款;取地下水的处20万以上不超过4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 | 取地表水的处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取地下水的处4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044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2、《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取地表水可以处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取地下水的处10万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半年内出现两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取地表水的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取地下水的处20万以上不超过40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或者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取地表水的处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取地下水的处4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045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时间不满10日,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时间在10日以上不满30日,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时间在30日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46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时间不满10日,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时间在10日以上不满30日,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时间在30日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47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年取水量不满2万立方米的; | 可处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年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不满5万立方米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年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48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不满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0049 | 在水库大坝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危害或损失较轻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危害或损失较重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危害或损失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50 | 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危害或损失较轻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危害或损失较重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危害或损失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51 |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 一般 | 对大坝正常运行影响较轻的; | 处以1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大坝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 | 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大坝正常运行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52 | 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占用坝体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以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占用坝体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 处以1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占用坝体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53 |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 一般 | 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54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拒不改正,影响较大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55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较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损失严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56 | 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满3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57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不满应当汇交资料30%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30%以上不满70%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70%以上的,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违法行为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58 |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不良影响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不良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59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等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不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虽不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60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停止违法行为,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仍产生严重影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61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停止违法行为,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仍产生严重影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62 | 项目法人违法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损失,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对项目法人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影响较大,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对项目法人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 对项目法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63 |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弄虚作假以价值估算不满100万元,经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的; | 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弄虚作假以价值估算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经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的; | 对有关单位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不赔偿损失的,或者弄虚作假以价值估算在300万元以上的。 | 对有关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64 |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轻微,数额较小,社会影响较小; | 处不超过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1倍的罚款。 | |||||
较重 | 情节一般,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 | 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 | 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0065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拦河渔具长度不满10米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拦河渔具长度在10米以上不满50米的; | 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拦河渔具长度在50米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66 | 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堤坝及其护堤地造成一定破坏,对防洪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 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堤坝及其护堤地造成较大破坏,影响防洪安全的; | 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堤坝及其护堤地造成严重破坏,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67 |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河道、湖泊、水库大坝防洪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河道、湖泊、水库大坝防洪安全影响较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河道、湖泊、水库大坝防洪安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0068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无违法所得或者开采量不满100立方米的; | 可以给予警告,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开采量在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开采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0069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70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开挖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开挖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开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71 |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采砂量不满100立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3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不超过6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72 | 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采砂的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砂量不满300立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3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采砂量在300立方米以上不满800立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不超过6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砂量在800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73 |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调水工程造成轻微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较大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严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74 | 在胶东调水工程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盖房、筑坟,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调水工程造成较轻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较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严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75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对标志物或者防护设施造成较轻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标志物或者防护设施造成较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标志物或者防护设施造成严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76 | 在胶东调水工程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或者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机动车超限不满20%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机动车超限20%以上不满50%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机动车超限50%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77 |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烧荒、放养牲畜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调水工程运行和工程安全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4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运行和工程安全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400元以上不超过7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调水工程运行和工程安全造成影响严重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78 | 在胶东调水工程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输水造成影响较轻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输水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输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79 | 擅自从胶东调水工程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活动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水、提水不满100立方米或者对正常调水秩序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500元以上不超过6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引水、提水在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或者对正常调水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600元以上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引水、提水在500立方米以上或者对正常调水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80 |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对调水工程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对调水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1 |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调水工程运行和工程安全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运行和工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调水工程运行和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2 |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3.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5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3 | 侵占、损毁胶东调水工程设施和水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调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调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4 |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并造成危害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危害较小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危害较大的; | 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5 | 在穿越河道的胶东调水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行为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调水工程造成影响较轻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影响较大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6 | 擅自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不拆除的工程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以下或者长度不满50米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拆除的工程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或者长度在50米以上不满100米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拆除的工程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长度在100米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7 |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 |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8 |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 |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强行拆除的工程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以下或者长度不满100米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强行拆除的工程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或者长度100米以上不满300米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强行拆除的工程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长度300米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小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影响严重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0090 |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 |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 |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 ||||||||
0091 | 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对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造成危害较轻的,或者造成损失不满2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造成危害较重的,或者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对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92 |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逾期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 | 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逾期未采取节水措施,也未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93 | 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包费制用水户不满100户的; | 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包费制用水户在100户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94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灌区工程影响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灌区工程影响较大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对灌区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95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灌区工程影响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灌区工程影响较大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对灌区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96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5000元以下的,或者对灌区工程正常运行影响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或者对灌区工程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对灌区工程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造成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097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损失不满1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的下罚款。 | ||||||||
0098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造成损失不满1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的下罚款。 | ||||||||
0099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对水质影响轻微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的罚款; | ||||||||
严重 | 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对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的下罚款。 | ||||||||
0100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对水质造成影响轻微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的罚款; | ||||||||
严重 | 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对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的下罚款。 | ||||||||
0101 |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对渠堤破坏较轻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渠堤破坏较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的罚款; | ||||||||
严重 | 对渠堤破坏严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上10000元以的下罚款。 | ||||||||
0102 |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灌区工程运行和灌区工程安全影响较轻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灌区工程运行和灌区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严重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灌区工程安全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03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 一般 | 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给单村供水的; | 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给2至5个联村供水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给5个以上联村供水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04 | 危害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影响较小的; | 可处以2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影响较大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严重影响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05 |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供水水质影响较小的; | 可处以2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供水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对供水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06 |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影响较小的; | 可处以2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影响较大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严重影响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07 |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供水水质影响较小的; | 可处以2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供水水质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对供水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08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动、拆除户内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户内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 可处以1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动、拆除村内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村内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主管网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主管网上接水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09 | 以地表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活动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地表水水质造成轻微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地表水水质造成中度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地表水水质造成重度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10 | 以地下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行为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地下水的水质造成轻微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地下水的水质造成中度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地下水的水质造成重度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11 | 以泉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泉水水质造成轻微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以5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泉水水质造成中度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泉水水质造成重度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12 |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堆放垃圾的; | 处以200元以上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的; | 处以800元以上不超过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污水沟道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13 | 擅自停止农村公共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不满12小时的; | 可处以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12小时以上不满24小时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停水24小时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14 | 未按照规定检修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停水不满12小时的; | 可处以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停水12小时以上不满24小时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停水24小时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15 |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以上不满2小时的; | 可处以3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以上不满3小时的; | 处以5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超过规定时间3小时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16 | 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 |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对监测工作影响较小的; | 可处以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监测工作影响较大的; | 处以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监测工作影响严重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17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建设小型水库的土方量不满500立方米的,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占用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 | 可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建设小型水库的土方量500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立方米的,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建设小型水库的土方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占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18 |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占用面积不满30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占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19 |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影响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对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20 | 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占用面积不满30平方米的; | 处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占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21 | 擅自启闭小型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取水不满500立方米或者对正常调水秩序造成影响较轻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取水50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立方米,或者对正常调水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水1000立方米以上,对正常调水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22 | 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水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水库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对水库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23 |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水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水库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水库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24 |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 |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工程运行、工程安全影响较轻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工程运行、工程安全影响较重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严重影响工程运行、工程安全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25 |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 |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农业灌溉影响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农业灌溉影响较大的; | 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对农业灌溉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26 | 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破堰长度不满100米的; |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破堰长度100米以上不满200米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破堰长度200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27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一般 | 被发现有一次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被发现有二次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被发现有三次及以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28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一般 | 被发现有一次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被发现有二次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被发现有三次及以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29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一般 | 被发现有一次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被发现有二次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被发现有三次及以上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30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 一般 | 拒绝在监督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检查事实、拒绝签收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较少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介入某一环节、躲避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较多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聚众干扰、破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大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31 |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扰动面积较小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扰动面积较大的; |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扰动面积严重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32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 |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能基本消除影响的; | 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限期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仍产生严重影响的。 | 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33 | 在南水北调工程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调水工程造成较轻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较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严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34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对标志物或者防护设施造成较轻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标志物或者防护设施造成较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标志物或者防护设施造成严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35 | 在南水北调工程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机动车超限20%以下的;履带车辆损坏地面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工程设施轻微破坏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机动车超限20%以上50%以下的;履带车辆损坏地面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工程设施较重破坏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机动车超限50%以上的;履带车辆损坏地面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工程设施严重破坏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36 |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调水工程运行和水质造成影响较小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4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运行和水质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400元以上不超过7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调水工程运行和水质造成影响严重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37 |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调水工程造成轻微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较大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6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调水工程造成严重破坏,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38 | 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水、提水不满100立方米,排水对工程、正常调水秩序或者调水水质造成的危害较小的; | 处500元以上不超过6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引水、提水在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排水对工程、正常调水秩序或者调水水质造成的危害较大的; | 处600元以上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引水、提水在500立方米以上,排水对工程、正常调水秩序或者调水水质造成的危害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39 |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危害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危害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40 |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滑冰、洗涤、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或者倾倒垃圾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对南水北调工程或者调水水质造成的危害较小的; | 处2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对南水北调工程或者调水水质造成的危害较大的; | 处300元以上不超过4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对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质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41 |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危害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危害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42 | 在南水北调工程输水干线堤顶专用道路上运输影响水质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危害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危害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43 | 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危害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但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危害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44 | 监理单位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一般 | 监理单位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发现1次的; | 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较重 | 监理单位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发现2次的; | 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发现3次以上的; | 无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 | ||||||||
0145 | 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一般 | 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被发现1次的; | 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较重 | 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被发现2次的; | 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被发现3次以上的; | 无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 | ||||||||
0146 | 监理单位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监理单位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被发现1次的; | 对监理单位给予警告;监理工程师违规严重的,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监理单位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被发现2次的; | 对监理单位给予警告;监理工程师违规严重的,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被发现3次以上的。 | 对监理单位给予警告;监理工程师违规严重的,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47 | 监理单位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被发现1次的; | 对监理单位给予警告;监理工程师违规严重的,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被发现2次的; | 对监理单位给予警告;监理工程师违规严重的,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3000元以上不超过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被发现3次以上的; | 对监理单位给予警告;监理工程师违规严重的,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0148 | 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被发现1次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被发现2次的; | 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被发现3次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49 | 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承揽工程被发现1次的; | 《资质等级证书》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承揽工程被发现2次的; | 《资质等级证书》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可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承揽工程被发现3次以上的。 | 《资质等级证书》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0150 | 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被发现1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被发现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被发现3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51 | 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被发现1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被发现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工程项目造成影响或者损失严重的。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被发现3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52 |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或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或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被发现1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或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被发现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或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被发现3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53 |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被发现1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被发现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被发现3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54 | 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被发现1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被发现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被发现3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0155 | 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被发现1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被发现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质量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被发现3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56 | 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般 | 取水井与回灌井在同一含水层,回灌水量超过取水量二分之一但未全部回灌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取水井与回灌井在同一含水层,回灌水量在取水量的二分之一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157 | 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年许可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158 | 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黄河保护法》第32条第2款,“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黄河保护法》第110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改正到位的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实施的补救措施达不到要求的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不超过八十元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不超过十五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
0159 | 在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黄河保护法》第50条第1款:“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黄河保护法》 第113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160 | 在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 | 《黄河保护法》第53条第2款:“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黄河保护法》第115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部分安装到位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安装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161 | 在黄河流域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 | 《黄河保护法》第53条第2款:“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黄河保护法》第115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半年内出现两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或者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 | 处五万元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0162 |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黄河保护法》第67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黄河保护法》第11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一般 | 1.黄河禹门口以上河段: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2. 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1.黄河禹门口以上河段: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 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黄河禹门口以上河段: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2. 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0163 | 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 《黄河保护法》第67条:“……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黄河保护法》第11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
一般 | 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规划治导线范围内违法利用、占用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1、本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2、第158-163项中的“黄河流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所指的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我省相关地区。
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质量管理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本裁量基准未涵盖的其他处罚事项,由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和行为结果等予以裁量。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