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24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裁量权基准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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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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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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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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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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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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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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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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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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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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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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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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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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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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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不足1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1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散发人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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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10份以上不足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对散发人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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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20份以上不足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超过10份的 |
对散发人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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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超过3次的 |
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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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超过3次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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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超出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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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出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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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任区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 |
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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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任区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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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二)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条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任区面积不足2平方米 |
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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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任区面积超过2平方米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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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超过3次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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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超过3次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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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应当规范、安全、有序,标明产权单位,并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并清理完毕。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10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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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10日以上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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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超过30日的或拒不改正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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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等方式圈占城镇道路以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或者阻碍正常通行。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上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设置一处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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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设置两处以上五处以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
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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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设置五处以上障碍且逾期不改的 |
处8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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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 |
处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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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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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一个门店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用于标明名称、标识。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规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任一边边长4米以下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下门店招牌的 |
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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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规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者面积超过10平方米门店招牌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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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面积二平方米以下或者逾期未改正经再次催促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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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面积超过二平方米;或者实施本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责令停止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或者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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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裁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的,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污染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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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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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