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18-000006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3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0-31 | ||
标 题: | 《沂水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
一、本细则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城镇化建设和项目落地的需要,广大农民做出了牺牲,因土地征用部分或全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产生了大量的被征地农民。及时处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特别是养老问题,就可以加快农业和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融入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城市的步伐;反之,处理不好就会形成不稳定因素,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势必会给全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延缓甚至阻碍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必须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好他们老有所养的问题,维护好和谐、发展、稳定大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市委、市政府已将这项工作列入了《临沂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工作要点》,定期督导调度工作进展。目前,全县需要落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达3.59亿元,涉及我县所有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资金量大,任务艰巨。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我们认真研究了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深入分析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制定了本细则。通过本细则的实施,把归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个人账户,建立起每征一批地,落实一批社会保障资金的正常机制。
二、本细则起草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9号)和《临沂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临人社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本细则的主要内容
本细则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条件、办理程序、资金筹集与管理、待遇支付、组织领导等方面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其中,对几项关键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 “先保后征”原则
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征收。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1、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保障对象名单,方案内容包括: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2、参保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员会在《参保方案》、《保障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上盖章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核准的参保方案和保障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四)特殊情况处理
1、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2、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暂时封存,待其符合相应衔接政策后,按规定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3、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