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临人社发〔2021〕6号
索 引 号: | yishuixrlzyhshbzj2231551/2021-000014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7-03 | ||
标 题: | 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临人社发〔2021〕6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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