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卫计局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索 引 号: | 08-08-2017-00003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8-08 | ||
标 题: | 沂水县卫计局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
沂水县卫计局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 ||||||||
(一)保留的年检事项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年检事项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年检对象 | 年检周期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
7 | 县卫计局 | 医疗机构校验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8月25日)第二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1年1检 | 不收费 |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三十五条 | ||||||||
8 | 公共场所校验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2年1检 | 不收费 | |||
9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放射诊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1年1检 | 不收费 | |||
1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 事业单位 | 3年1检 | 不收费 | |||
(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 ||||||||
2 | 县卫计局 |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 供管水从业人员 | 培训合格证 | 不收费 | ||
3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第六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九条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 培训合格证 | 不收费 | |||
4 |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 | 放射诊疗技术人员 | 培训合格证 | 不收费 | |||
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0〕217号)第四十五条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 培训合格证 | 不收费 | |||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 | ||||||||
6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 培训合格证 | 不收费 | |||
7 | 母婴保健技术培训 |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 | 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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