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态环境分局关于《关于重新划定沂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议题的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39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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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2022年第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态环境分局关于《关于重新划定沂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议题的解读 |
一、起草背景
一是2016年6月2日县政府发布了《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其中禁燃区的划定依据及高污染燃料种类依据亟需更新,且已过5年有效期。我县城乡结合部面源污染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存在燃煤复燃现象,大气环境问题突出,与人民群众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诉求矛盾凸显,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势在必行。
二是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并将庐山化工园区纳入Ⅰ类燃料禁燃区范围,使园区内企业统一纳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管理。通过加强禁燃区管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推进生产生活清洁能源使用,优化生产生活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
三是2016年7月14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临沂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公告》,明确了各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为重点控制区,即在禁燃区的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标准要加严,要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经与县经济开发区对接,目前审批企业的环评是按照《庐山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评》要求落实的,该规划环评中已经将庐山化工园区纳入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要求,所以将庐山化工园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影响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近年来,我县城区空气质量中颗粒物PM2.5和PM10虽然连续两年以10%以上的改善,但未达到国际二级标准,改善的后劲不足,重新划定禁燃区是一项污染物减排措施。
五是《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县城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形势严峻,特别是秋冬季期间,集中供热点均是耗煤企业,其排放影响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加上散煤燃烧直排,无任何治理措施,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更大。
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县生态环境分局抽调相关人员负责重新划定沂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结合县城实际,主要调整禁燃区范围和实施日期。5月31日至6月10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向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6月20日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包括禁燃区范围、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工作要求、其他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 禁燃区范围。结合城市规划数据,将东至长深高速公路、西至黄河路、南至普陀山路、北至祁连山路等合围区域和庐山化工园区域纳入禁燃区范围,区域面积110km2。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对高污染燃料类型及定义进行更新。明确在禁燃区执行中禁止燃用燃料组合有2种,一种是Ⅱ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另一种是Ⅰ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1.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要求的燃料。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重新划定后,高污染燃料类型更加明确,易于判断。
(三)工作要求。
1.明确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2.明确沂城街道办事处、龙家圈街道办事处、许家湖镇政府工作职责。
3.明确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税务、财政等部门工作要求,主要是对禁燃区的执行落实和管理进行保障,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明确禁止燃用的燃料范围。
2.明确禁止使用的燃料仅适用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管理依据。
3.明确通知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