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2-28-2017-00005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7-11-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11-12 |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减少不稳定因素,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加大力度,协调推进,在前几年工作基础上,再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及零星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0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从根本上改善10.2万户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政策。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县(区)进行奖励,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重点建设调控资金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矿区的法人单位和企业性质,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落实省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筹措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国有控股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决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应积极做好其他股东工作,落实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棚户区居民要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税费优惠政策。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进行集中连片改造。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确需异地改建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可将安置小区调整到城市近郊或小城镇周边地区,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四)拆迁补偿政策。年度拆迁计划要优先满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需要。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屋安置面积超出最低拆迁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型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安置房建设以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计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依法组织拆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在棚户区拆迁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实行阳光拆迁,做到拆迁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强化物业管理。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可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五、加强领导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及国有工矿企业的具体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编制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公安、民政、税务、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省里对各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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