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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士兵申请住房保障的通知

索  引  号: 06-26-2017-00003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日期: 2017-06-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6-26
标       题: 关于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士兵申请住房保障的通知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士兵申请住房保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省住建厅、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精神,为做好我县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义务兵)的住房保障工作,现将退役士兵住房保障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已经在我县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已登记住房保障需求的退役士兵,申请人在提报住房保障申请前,请自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选择相应的住房保障种类。

二、申请种类

1、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退役士兵家庭,可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沂水县兴荣制衣公司公租房(振兴路中段东侧,爱美信大酒店对过),房屋面积为61.2平方米、60.56平方米、60.32平方米、58.52平方米、48.77平方米、46.44平方米等面积,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月租金5/平方米。

2、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保障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保障人口1人的,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保障人口2人的,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按保障面积每月4/平方米按季发放。

三、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1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70%21792元);3、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2、已与县城规划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3、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年满18周岁;2、在县城规划区内就业,劳动关系稳定,在本地缴纳劳动保险,并有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3、本人及配偶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满5年(含)以上;(2)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户。

四、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1)《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年度收入情况证明(原件);(4)县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原件);(5)申请人的保证书(原件);(6)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5)县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原件);(6)申请人的保证书(原件);(7)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申请人就业地居住证(原件);(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申请人用人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县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原件);(7)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8)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9)申请人的保证书(原件);(10)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沂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原件)2、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及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和县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原件)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供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离异、去世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6、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上报时间

201762729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上报地点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四楼安康科

咨询电话:0539-2271529

七、其他

对符合本地城镇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填写《自愿放弃承诺书》。

 

附件:1.沂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2.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3.《自愿放弃承诺书》

 

 

 

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2017626   

 

附件【附件1:沂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2:沂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3:《自愿放弃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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