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加强对公租房(廉租房)后期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2-26-2017-00086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7-06 | ||
标 题: | 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加强对公租房(廉租房)后期管理的通知 |
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的问题,近年来,政府投资建设了一批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并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了公开配售,较好地解决了上述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为加强对公租房(廉租房)的后期管理,根据《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临沂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承租人私自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物业费等费用的,其他不具备保障条件的等,请立即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纠正违约行为或办理退出公租房(廉租房)手续并退回住房,对不履行义务、不纠正违约行为、不自行退出的,我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退,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违规责任。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208192
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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