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18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鲁司〔2021〕39号)等新修法律法规和文件,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文物、旅游领域)进一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调整后的裁量基准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至2025年1月14日。
附件: 2022版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旅游文物领域).xlsx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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