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指南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0-000020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
标 题: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指南 |
依据临民【2011】3号《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临民〔2018〕108号)等文件文件: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和发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
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3、审批。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区民政局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