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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5.1-5.31)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5-000003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6-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6-02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5.1-5.31)
案号 案由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执法机关 处罚类型 违法事实及依据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决定内容
371323202500968 刘传俊涉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刘传俊 2025-05-30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30 09:50,刘传俊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主动要求处理车辆鲁Q298BQ(黄色),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车主刘传俊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刘传俊不申请回避。核对信息后发现:车辆鲁Q298BQ(黄色)《道路运输证》号是临371323321989,业户名称为刘传俊,,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车辆鲁Q298BQ(黄色)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5年3月31日,该车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5月9日。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规定的检测日期39天。执法人员对以上证明材料进行了复印取证。刘传俊的行为属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执法人员向刘传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刘传俊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是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超期检测不满60日,且不符合上述轻微阶次情节,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67 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9日 12时2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后路与东二环交汇处南100米对车辆鲁B73066(黄色)鲁GM4F8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永山 、黄建伟 向郑允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郑允龙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B7306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岛颐联运输有限公司,鲁GM4F8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郑允龙,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炭黑,车货总质量48吨,由沂水送往青州,运费按115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M4F8超(其他)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M4F8超(其他)未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现场提供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70782011147,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郑允龙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郑允龙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道路运政序号56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66 天津市迅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天津市迅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9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233与国道342沂水段交汇对津AX3865(黄色)津H7363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杨洪涛 、孙金生 向张世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世安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津AX386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天津市迅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津H7363超(其他)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天津市迅诚物流有限公司,张世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无纺布,车货总质量43吨,由天津送往江苏,运费53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津H7363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津H7363超(其他)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天津市迅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天津市迅诚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世安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世安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65 临沂闽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闽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9日 09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家湖镇南三环路对鲁Q571JP(黄色)鲁Q1DS0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驾驶员赵守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赵守春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1J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闽华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1DS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闽华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赵守春,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装饰材料,车货总质量约为49吨,由福建送往北京,运费按98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1DS0挂(黄色)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临沂闽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闽华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赵守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赵守春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64 山东龙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山东龙嘉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9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2908:59,山东龙嘉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衣广存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主动要求处理车辆鲁QX735挂(黄),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向衣广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衣广存不申请回避。核对信息后发现:车辆鲁QX735挂(黄)《道路运输证》号是临371323311820,业户名称为山东龙嘉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车辆鲁QX735挂(黄)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5年3月31日,该车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规定的检测日期48天。执法人员对以上证明材料进行了复印取证。山东龙嘉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执法人员向衣广存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衣广存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是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超期检测不满60日,且不符合上述轻微阶次情节,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63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29 08:45,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衣广存要求处理鲁Q75302(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衣广存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06243,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10,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衣广存,身份证号为。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衣广存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衣广存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960 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8日 12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日凤线祥和驾校东200米处对车辆鲁Q175DT(黄色)鲁QR36U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永山 、黄建伟 向颜丙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颜丙利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5D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申越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R36U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颜丙利,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吨包,车货总质量47吨,由日照送往聊城,运费按22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R36U超(其他)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R36U超(其他)未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现场提供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71301292678,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颜丙利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颜丙利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62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8日 10时2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72NJ(黄色)鲁QL2L3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刘存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刘存录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2N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L2L3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刘存录,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37.8吨,由沂水道托送往临沂,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L2L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L2L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存录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刘存录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61 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8日 09时3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08MD(黄色)鲁Q1ZQ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王跃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跃良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08M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港骏运输有限公司,鲁Q1ZQ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跃良,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沙,车货总质量166.55吨,由沂水高桥送往兰陵;鲁Q1ZQ6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2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1ZQ6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4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跃良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跃良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959 枣庄锦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枣庄锦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8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家湖镇233国道对皖CG7713(黄色)鲁D53F7超(黑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驾驶员董心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董心齐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皖CG771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固镇县安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53F7超(黑色)临时行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锦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董心齐,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机器人配件,车货总质量35吨,由安徽送往沂水,运费按35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53F7超(黑色)道路运输证。枣庄锦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枣庄锦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董心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董心齐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58 安鼎(潍坊)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安鼎(潍坊)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7日 09时3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233与国道342沂水段交汇处北50米路东对鲁GY2199(黄色)鲁G5R92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建刚 、陈晓 向刘永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刘永庆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Y219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鼎(潍坊)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5R9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鼎(潍坊)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刘永庆身份证号为,车辆空载,由青州市载大桶送往沂水县庐山工业园卸货返回途中;鲁G5R9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尺寸为13750mmx3000mmx1500mm;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G5R92挂(黄色)的车辆尺寸为15100mmx3000mmx1500mm货厢底板加长了1350mm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尺寸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安鼎(潍坊)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永庆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刘永庆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956 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6日 15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长江路与恒山路交汇处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081UV(黄色)鲁QR13W超(黑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李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忠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81U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R13W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忠,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二氧化硅微珠,车货总质量46吨,由临朐送往枣庄,运费24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R13W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R13W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忠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忠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57 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6日 15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家湖镇233国道发现鲁Q038DA(黄色)鲁Q968C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驾驶员杨金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驾驶员杨金方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38D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鲁Q968C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为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杨金方,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吨桶,车货总质量25吨,由南宁送往青州,运费按50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968C挂(黄色)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金方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金方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55 郯城县乘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郯城县乘龙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6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04 05:32,车牌号为鲁Q163RY(黄色)鲁QD4F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9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超限 12.16%。2025-05-26 15:2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远东进行询问调查,王远东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郯城县乘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郯城县乘龙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远东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远东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952 山东蓝途先锋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山东蓝途先锋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5-05-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6日 12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日凤线国有沂河林场处对车辆鲁GAN983(黄色)鲁GC65V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永山 、黄建伟 向都培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都培军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AN98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蓝途先锋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C65V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山东蓝途先锋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都培军,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碎纸,车货总质量48吨,由河北送往沂水,运费按30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C65V超(其他)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C65V超(其他)未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现场提供山东蓝途先锋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70704303644,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山东蓝途先锋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山东蓝途先锋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都培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都培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53 新泰祥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新泰祥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6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许后路与东外环交叉口对鲁JB9481(黄色)鲁JW741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 向潘庆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潘庆磊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JB948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创信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鲁JW741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新泰祥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潘庆磊,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吨包,由河南驻马店送往山东临沂,运费 3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JW741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JW741超(其他)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新泰祥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新泰祥通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潘庆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潘庆磊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50 李建红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李建红 2025-05-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6日 10时2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高速口北200米对冀B8977Y(黄色)冀B974N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史兴勇 向李建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建红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冀B8977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李建红,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冀B974N超(其他)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李建红,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模具,车货总质量45吨,由河北唐山送往山东临沂,运费3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冀B974N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冀B974N超(其他)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李建红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李建红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建红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48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6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26 09:3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国道K147超限检测点发现车辆鲁Q336QT(黄色)鲁QX0D8挂(黄色)通过沂水县G342国道K147超限检测点时,超低速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经查询该车无超限检测数据。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正顺 吕云 在沂水县黄山铺镇驻地向驾驶员翟振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驾驶员不申请回避。检查发现:当次运输车辆驾驶员为翟振业,车载货物为石子,经翟振业现场查看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采集的视频资料和抓拍图片后,承认实施了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采取超低速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上述情况有交通执法录像、抓拍照片等予以为证。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4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6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22CK(黄色)鲁Q49S9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邢家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邢家欣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22C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49S9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邢家欣,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56.75吨,由莒县天宝送往兰陵,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49S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49S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另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已接受过多次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邢家欣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邢家欣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重”,1.被查处超过两次;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951 黑龙江省安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黑龙江省安辉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6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山东石化加油站北200米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黑MD3679(黄色)鄂A2826超(黑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唐占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唐占鹏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黑MD367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黑龙江省安辉物流有限公司,普通货物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鄂A2826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武汉粥粥大件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唐占鹏,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织布线,由黑龙江送往宜兴,运费10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鄂A2826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鄂A2826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黑龙江省安辉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黑龙江省安辉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唐占鹏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唐占鹏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道路运证序号56,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46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 2025-05-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26 09:03,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张涛要求处理鲁Q827RB(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张健 、商海成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涛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20249,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3,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张涛,身份证号为。现场通过山东交通执法系统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为2024-03-31日。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道路运政序号103,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954 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6日 09时0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兖石路沂水段沂河桥东200米路南对鲁Q797SV(黄色)鲁Q6Q65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建刚 、陈晓 向明志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明志文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7S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顺羲运输有限公司,鲁Q6Q6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明志文从业资格证,车载空载,去崔家峪送货返回途中;鲁Q6Q6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车辆尺寸为17500mmx2800mmx1700mm,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6Q65挂(黄色)车辆尺寸为17500mmx3000mmx1700mm,车辆底板加宽200mm,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登记尺寸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明志文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明志文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945 盐城德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盐城德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3日 16时1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233高桥段山东奥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对苏JW0551(黄色)苏JK931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卢金峰 、贺国栋 向驾驶员郑建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郑建国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苏JW055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盐城市虹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苏JK93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盐城德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郑建国,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汽车配件,7794件,货物总质量29.234吨,由北京送往江苏,运费4000元左右,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苏JK931挂(黄色)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盐城德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盐城德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郑建国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郑建国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道路运政序号56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42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23 14:4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武晓晗要求处理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武晓晗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6994,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5,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武晓晗。现场通过山东交通执法系统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为2024-05-31日。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执法人员向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武晓晗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武晓晗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941 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23 14:38,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袁刚要求处理鲁Q970BP(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贺国栋 、卢金峰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袁刚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09402,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3,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袁刚。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袁刚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袁刚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943 青岛海通达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案 青岛海通达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3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2312:2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233国道沂水段马站镇徐家店子路口对车辆鲁L91567(黄色)/鲁BL7K7超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 向陈为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陈为秋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鲁L91567(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鸿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挂车鲁BL7K7超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岛海通达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70281014857,载明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陈为秋,从业资格证号为车上装载钢结构,执法人员现场与陈为秋一起对车货测量,车货总长21.4米、宽3米、高3.8米,《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车货总长不得超过18.1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不得超过2.55米,车货实际长度超出规定长度3.3米,宽度超出规定宽度0.45米。陈为秋对检测数据无异议,现场签字确认。青岛海通达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长、宽、高超限)。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940 韩国利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韩国利 2025-05-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3日 10时1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风情街交汇处南300米对鲁VU3158(黄色)鲁G5P85挂(黄色)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刘江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刘江春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U315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朐承宇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5P8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韩国利,刘江春,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双贴面热压机一台(液压站一件,电柜一台,配件一件)、进板小车一台、出板小车一台,由江苏无锡送往临朐,运费3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5P85挂(黄色)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5P85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韩国利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韩国利受委托人刘江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刘江春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28 临沂市广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广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25-05-2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2日 09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沂城街道229省道处发现鲁CP6799(黄色)鲁QN45U超(黑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张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明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P679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源县贞宝道路货物运输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N45U超(黑色)临时行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广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秸秆,车货总质量48吨,由江苏送往沂源,运费按28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N45U超(黑色)道路运输证。临沂市广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市广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明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明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27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1日 10时0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078NT(黄色)鲁Q3EF7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衣广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衣广存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78N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3EF7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衣广存,,车载普通货物为石灰,车货总质量97.32吨,由莒县送往沂水富官庄,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3EF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3EF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衣广存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衣广存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26 梁山德基汽贸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梁山德基汽贸有限公司 2025-05-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1日 09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H858D0(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杨洪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杨洪岩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858D0(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梁山德基汽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杨洪岩,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73.1吨,由沂水北小尧送往沂水万泉湖,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于2025年5月15日办理的机动车行驶证,还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梁山德基汽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梁山德基汽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洪岩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洪岩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24 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20 16:08,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高金兴要求处理货车鲁QD04N挂(黄)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高金兴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鲁QD04N挂(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9587,登记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12,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高金兴,。现场在山东交通执法系统信息查询,该车的年度审验有效期为2024-12-31.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高金兴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高金兴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925 临沂市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25-05-2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0日 15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家湖镇335省道发现鲁Q066PT(黄色)鲁QV79B超(黑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于庆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于庆争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66P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V79B超(黑色)临时行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庆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舞台架子,车货总质量46吨,由青岛送往曲阜,运费按30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V79B超(黑色)道路运输证。临沂市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市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于庆争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于庆争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23 王忠娟涉嫌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王忠娟 2025-05-20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20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南一环路首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门处时,发现鲁Q536AF(黄色)/货车,张本利和马强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赵永述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王忠娟,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永述,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老党校送往四十里,车厢前部加盖车篷,车厢后部无遮盖,渣土明显高出后栏板,致使沿途扬撒。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王忠娟的行为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向王忠娟受委托人赵永述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赵永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20 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9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19 10:00,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委托黄炳扬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主动要求处理车辆鲁QK0H7挂(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违章,执法人员张永山 、黄建伟 向黄炳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黄炳扬不申请回避。核对信息后发现:车辆鲁QK0H7挂(黄)《道路运输证》号是临371323321301,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鲁QK0H7挂(黄)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5年03月,该车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规定的检测日期42天。执法人员对以上证明材料进行了复印取证。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执法人员向黄炳扬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黄炳扬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是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超期检测不满60日,且不符合上述轻微阶次情节,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21 孙浩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孙浩 2025-05-19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9日 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省道S236石良村处发现在公路建控区内有施工现场,执法人员张永山 、黄建伟 向现场人员孙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孙浩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现场为沂水县110KV水长线迁改工程项目,施工方为孙浩,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沂水县省道S236石良村处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铁塔5根,每根占地面积2.3米*2.3米=5.29平方米,共5.29平方米*5=26.45平方米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孙浩的行为属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执法人员向孙浩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孙浩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500919 临沂昶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昶吉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9日 09时2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风情街交汇处南200米对鲁Q312DC(黄色)鲁Q7MY6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李文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文海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2D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昶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7MY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昶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李文海,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三维无硅中空涤纶短纤96箱,由新沂送往河北廊坊,运费3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7MY6挂(黄色)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7MY6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昶吉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昶吉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文海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文海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16 沂水县易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2T)案 沂水县易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6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7 09:12,车牌号为鲁Q396NG(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29(双向)K1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点处的其他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48.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2.100吨,超限 33.61%。2025-05-16 14:5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荣 、陈允玲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赵胜进行询问调查,赵胜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沂水县易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县易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赵胜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赵胜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叁仟陆佰元整
371323202500915 临沂蒙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4T)案 临沂蒙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6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3-08 09:37,车牌号为鲁Q569KB(黄色)鲁QB9L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高界路处的X006(下行)K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2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吨,超限 29.10 %。2025-05-16 11:3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永海进行询问调查,王永海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临沂蒙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蒙华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永海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永海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918 孙涛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孙涛 2025-05-1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6日 09时5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35JD(黄色)鲁QJ98R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孙传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孙传利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35J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J98R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孙传利,车载货物为沙,车货总质量151.7吨,由沂水诸葛送往罗庄;鲁QJ98R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J98R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1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孙涛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孙涛受委托人孙传利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孙传利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91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6日 09时3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23LY(黄色)鲁QE8Y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孙传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孙传宝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23L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鲁QE8Y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孙传宝,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沙,车货总质量152.9吨,由沂水诸葛送往临沂罗庄;鲁QE8Y1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E8Y1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2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孙传宝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孙传宝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914 临沂市润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市润捷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6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78UH(黄色)鲁QD2Y7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李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刚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78U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鼎鸿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D2Y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润捷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李刚,车载货物为石英砂,车货总质量117.6吨,由沂南送往临朐;鲁QD2Y7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执法人员勘验,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市润捷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市润捷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刚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刚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913 吴善钦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吴善钦 2025-05-1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6日 09时2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287GF(黄色)鲁QS5W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吴善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吴善钦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87G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吴善钦,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S5W5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吴善钦,驾驶员吴善钦,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黄沙,车货总质量151.7吨,由沂水马站送往罗庄,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S5W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S5W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吴善钦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吴善钦受委托人吴善钦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吴善钦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11 哈尔滨市同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哈尔滨市同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5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雪山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南对黑ABJ953(黄色)吉HF317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崔洪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崔洪阳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黑ABJ95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哈尔滨市同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普通货物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吉HF317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敦化市鑫鸿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崔洪阳,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低温食用豆粕,车货总质量48吨,由哈尔滨送往温州,运费11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吉HF317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吉HF317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哈尔滨市同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哈尔滨市同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崔洪阳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崔洪阳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12 日照丰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T)案 日照丰阳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6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15 03:46,车牌号为鲁L8836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国道G342K147+807米处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8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吨,超限 22.1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5-16 09:17:3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车主王伟友2来电确认此次违章并承认违法事实,要求线上办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给王伟友发送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909 临沂震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震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4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珠江路山东石化加油站北200米对鲁Q085KP(黄色)鲁QS84V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邱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邱伟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85K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震泰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S84V超(黑色)临时行车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市坦途运输有限公司,邱伟,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光伏发电用的KYN61柜,由青州送往合肥,运费4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S84V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S84V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震泰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震泰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邱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邱伟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08 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3日 15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家湖镇南三环路发现鲁Q657LE(黄色)鲁QP00R超(黑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李彩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彩臣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57L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P00R超(黑色)临时行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李彩臣,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收割机,车货总质量36吨,由潍坊送往河南信阳罗山县,运费按50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P00R超(黑色)道路运输证。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经邦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彩臣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彩臣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06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3日 09时4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53FE(黄色)鲁QJ35Y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李永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永龙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53F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浩弘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J35Y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永龙,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沙,车货总质量142.15吨,由沂水河西沙场送往临沂,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J35Y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J35Y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永龙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永龙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07 薛总涛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薛总涛 2025-05-1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3日 09时2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19FS(黄色)鲁QA27V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尹志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尹志升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9F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薛总涛,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A27V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薛总涛,受委托人尹志升,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沙,车货总质量171.55吨,由沂水送往罗庄,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A27V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A27V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薛总涛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薛总涛受委托人尹志升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尹志升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05 山东合力信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山东合力信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3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家湖镇南三环路发现鲁CM6169(黄色)鲁CQ662超(黑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郭银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郭银行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M616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淄博坤龙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鲁CQ662超(黑色)临时行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山东合力信物流有限公司,郭银行,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机械设备,车货总质量35吨,由临沂送往德州,运费按23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CQ662超(黑色)道路运输证。山东合力信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山东合力信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郭银行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郭银行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03 临沂立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临沂立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12 14:45,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王西刚要求处理鲁QH5T0挂(黄色)货车违章,执法人员张本利 、彭桂亮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西刚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22324,登记业户名称为临沂立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5-03,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超期检测42天,王西刚身份证号。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临沂立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执法人员向王西刚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西刚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超期检测不满60日,且不符合上述轻微阶次情节,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04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2日 10时1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80CL(黄色)鲁Q0CZ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郭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郭栋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0C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鲁Q0CZ2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郭栋,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沙,车货总质量167.55吨,由沂水河西沙场送往沂南,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0CZ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0CZ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郭栋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郭栋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00 莱州市富鑫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莱州市富鑫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25-05-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2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珠江路恒泰纺织东对黑D86388(黄色)鲁FU951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杨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杨光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黑D8638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杨光,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FU95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莱州市富鑫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杨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格栅,车货总质量42吨,由连云港送往淄博,运费3000元,驾驶员杨光当场无法提供出鲁FU951挂(黄色)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FU951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莱州市富鑫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莱州市富鑫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杨光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光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98 临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2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外环路对车辆鲁Q519SK(黄色)鲁QN74V超(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牛庆明 、张学斌 向驾驶员宗金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宗金科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9S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冠宏物流有限公司,鲁QN74V超(黄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宗金科,车载普通货物为废纸,由西安送往沂水,运费4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N74V超(黄色)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N74V超(黄色)没有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宗金科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宗金科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02 临沂舜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舜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2日 09时2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75PR(黄色)鲁QQ3M9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孙志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孙志伟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75PR(黄色)/鲁QQ3M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舜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孙志伟,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43吨,由莒县送往沂南;鲁QQ3M9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Q3M9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4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舜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向临沂舜源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孙志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孙志伟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899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12日 09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83DD(黄色)鲁Q49S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张升起 向王洪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洪亮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3D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49S6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洪亮,车载普通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61.12吨,由沂水天鑫矿业送往临沂兰山,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49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49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另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已接受过多次处罚。执法人员向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洪亮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洪亮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较重”,1.被查处超过两次;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897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0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09日 10时4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15AR(黄色)鲁QE45R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高丙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高丙朋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15A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单文成,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E45R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丙朋,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沙,车货总质量139.7吨,由沂源送往罗庄,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E45R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E45R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另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因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向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高丙朋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高丙朋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一般”,再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894 孙永田涉嫌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孙永田 2025-05-08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3 08:4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办公室筛查动态磅超限后台数据时发现,2024-12-02 21:26,车辆鲁L15695/鲁L2888挂(黄)利用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行为,严重干扰称重装置正常工作,导致本车无法进行正常的称重检测。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当次运输驾驶员孙永田 进行询问调查,当次运输车辆驾驶员为孙永田,车载货物为铝块,经孙永田现场查看G233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采集的视频资料和抓拍图片后,承认实施了采取超低速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案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上述情况有影像资料、抓拍照片等予以为证。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92 孙永田涉嫌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孙永田 2025-05-08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3 16:30:4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办公室筛查动态磅超限后台数据时发现,2025-03-06 20:27,车辆鲁L15695(黄)利用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行为,严重干扰称重装置正常工作,导致本车无法进行正常的称重检测。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当次运输驾驶员孙永田 进行询问调查,当次运输车辆驾驶员为孙永田,车载货物为铝块,经孙永田现场查看G233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采集的视频资料和抓拍图片后,承认实施了采取超低速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案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上述情况有影像资料、抓拍照片等予以为证。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95 孙永田涉嫌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孙永田 2025-05-08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8 08:5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办公室筛查动态磅超限后台数据时发现,2024-12-07 23:56,车辆鲁L15695/鲁L2888挂(黄)利用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行为,严重干扰称重装置正常工作,导致本车无法进行正常的称重检测。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当次运输驾驶员孙永田 进行询问调查,当次运输车辆驾驶员为孙永田,车载货物为铝块,经孙永田现场查看G233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采集的视频资料和抓拍图片后,承认实施了采取超低速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案行为,上述情况有影像资料、抓拍照片等予以为证。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93 孙永田涉嫌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孙永田 2025-05-08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3 16:28:1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办公室筛查动态磅超限后台数据时发现,2025-01-11 22:56,车辆鲁L15695(黄)利用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行为,严重干扰称重装置正常工作,导致本车无法进行正常的称重检测。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当次运输驾驶员孙永田 进行询问调查,当次运输车辆驾驶员为孙永田,车载货物为铝块,经孙永田现场查看G233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采集的视频资料和抓拍图片后,承认实施了采取超低速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案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采取超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上述情况有影像资料、抓拍照片等予以为证。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96 内蒙古润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内蒙古润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2025-05-0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08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沂丕路与北环路交汇处北对蒙J30980(黄色)桂N0810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李利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利军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蒙J30980(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内蒙古润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桂N0810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广西中海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李利军,从业资格证号码为 ,车载普通货物为塑料桶,车货总质量22.76吨,由山西大同送往山东沂水,运费5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桂N0810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桂N0810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内蒙古润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内蒙古润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利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利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91 荆兆会涉嫌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荆兆会 2025-05-08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8 14:45:1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办公室筛查动态磅超限后台数据时发现,2024-12-05 05:35,车辆鲁L90918利用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行为,严重干扰称重装置正常工作,导致本车无法进行正常的称重检测。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当次运输驾驶员荆兆会进行询问调查,当次运输车辆驾驶员为荆兆会,车载货物为钢材,经荆兆会现场查看G233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采集的视频资料和抓拍图片后,承认实施了采取超低速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的方式干扰检测案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上述情况有影像资料、抓拍照片等予以为证。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90 日照市金佰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日照市金佰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0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5 05:35,车牌号为鲁L90918(黄色)鲁L726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6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630吨,超限21.69 %。2025-05-08 10:4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秦廷枭进行询问调查,秦廷枭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日照市金佰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市金佰通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秦廷枭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秦廷枭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89 张明明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张明明 2025-05-0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08 09:56,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张明明要求处理鲁Q037LQ(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卢金峰 、贺国栋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明明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3316938,登记业户名称为张明明,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04,当事人张明明。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张明明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张明明受委托人张明明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明明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500910 山东中永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4T)案 山东中永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07 12:24,车牌号为鲁Q903DF(黄色)鲁Q7CP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国道G233K1157+005米处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0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吨,超限 28.59%。2025-05-15 08:2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廖中飞进行询问调查,廖中飞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山东中永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中永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廖中飞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廖中飞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901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07 10:21,在沂水县高庄镇高庄村北100米路东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鲁Q978LZ(黄色)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建刚 、陈晓 ,向驾驶员郭栋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郭栋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鲁Q978LZ(黄色)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8979651,登记业户名称为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5-01,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郭栋。该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郭栋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郭栋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886 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0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07 10:03,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黄炳扬要求处理鲁Q273SN(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张永山 、黄建伟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黄炳扬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20619,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5-01,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黄炳扬,身份证号为。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沂水县鼎昌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黄炳扬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黄炳扬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885 临沂市优泽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优泽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0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07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家湖镇东方瑞海国际温泉度假村南门附近发现鲁Q063BK(黄色)鲁QN83V超(黑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执法人员刘东生 、谭卫国 向驾驶员朱林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朱林林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63B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优泽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N83V超(黑色)临时行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优泽运输有限公司,朱林林,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纺织品,车货总质量49吨,由苏州送往沂水,运费按32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N83V超(黑色)道路运输证临沂市优泽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临沂市优泽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朱林林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朱林林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81 张辉涉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张辉 2025-05-06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06 11:20,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张辉要求处理鲁Q296TY(黄色)货车违章,执法人员张本利 、彭桂亮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辉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22086,登记业户名称为张辉,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5-02,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5月6日,超期检测66天,张辉。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张辉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执法人员向张辉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树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树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超期检测60日以上不满90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878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0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5-06 10:47,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李成山要求处理鲁QC41L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成山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9571,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11,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李成山,身份证号为。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向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成山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李成山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500879 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0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06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233国道黄山铺镇委西对鲁Q325CU(黄色)鲁QV99A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张兆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兆亮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25C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鲁QV99A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志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兆亮,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标箱组合件,由潍坊送往蒙阴,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V99A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V99A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兆亮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张兆亮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880 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0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年05月06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黄山铺镇委西对鲁Q666KN(黄色)鲁QQ59J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陈恩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陈恩虎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66KN(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鲁QQ59J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陈恩虎,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标箱组合件,由潍坊送往蒙阴,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Q59J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Q59J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向蒙阴胜捷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恩虎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恩虎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500935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T)案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4-30 12:33,车牌号为鲁Q8717J(黄色)鲁QA5U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国道G342K147+807米处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4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超限 15.1 %。2025-05-22 11:3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吕元芝进行询问调查,吕元芝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吕元芝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吕元芝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936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4-20 14:54,车牌号为鲁Q577RP(黄色)鲁QB8N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050吨,超限 10.31 %。2025-05-22 11:3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杨峰进行询问调查,杨峰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峰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933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T)案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4-19 12:07,车牌号为鲁Q8717J(黄色)鲁QA5U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6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吨,超限 17.65%。2025-05-22 11:2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吕元芝 进行询问调查,吕元芝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吕元芝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吕元芝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930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T)案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4-17 11:58,车牌号为鲁Q016DG(黄色)鲁Q8VY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超限 14.69%。2025-05-22 11:0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梁军进行询问调查,梁军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梁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梁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931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T)案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4-04 00:14,车牌号为鲁Q016DG(黄色)鲁Q8VY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35.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27.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吨,超限 31.48 %。2025-05-22 10:5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梁军 进行询问调查,梁军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梁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梁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934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4-04 00:13,车牌号为鲁Q577RP(黄色)鲁QB8N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250吨,超限 14.80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杨峰 进行询问调查,杨峰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932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3-29 19:01,车牌号为鲁Q577RP(黄色)鲁QB8N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7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750吨,超限15.82 %。2025-05-22 11: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杨峰 进行询问调查,杨峰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峰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929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T)案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3-27 11:54,车牌号为鲁Q016DG(黄色)鲁Q8VY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吨,超限 18.16 %。2025-05-22 10:5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梁军 进行询问调查,梁军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梁军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梁军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937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3-27 11:53,车牌号为鲁Q577RP(黄色)鲁QB8N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950吨,超限 24.39 %。2025-05-22 11:4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杨峰 进行询问调查,杨峰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峰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峰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922 蒙阴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蒙阴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9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3-26 00:29,车牌号为鲁Q839SR(黄色)鲁QX9G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500吨,超限11.22 %。2025-05-19 17:3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卢守全 进行询问调查,卢守全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蒙阴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卢守全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卢守全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944 蒙阴智名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蒙阴智名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3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3-22 05:32,车牌号为鲁Q680HP(黄色)鲁Q4XY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90吨,超限 18.16 %。2025-05-23 15:2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赵成龙 进行询问调查,赵成龙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蒙阴智名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智名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赵成龙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赵成龙表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上述权利,要求立即处理。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938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3-19 19:05,车牌号为鲁Q577RP(黄色)鲁QB8N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050吨,超限20.5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允玲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杨峰 进行询问调查,杨峰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36 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8 17:18,车牌号为鲁Q302ST(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8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850吨,超限 18.0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3-03 10:58:1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8:54:5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37 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8 05:08,车牌号为鲁Q160FQ(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6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690吨,超限 13.6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3-03 11:08:5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8:59:1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838 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8 01:01,车牌号为鲁Q762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4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490吨,超限 17.3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3-03 11:11:2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3:1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39 莒县三泰运输车队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莒县三泰运输车队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7 22:20,车牌号为鲁L70208(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700吨,超限 17.7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8 08:50:5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4:3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三泰运输车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40 泰安中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泰安中脉贸易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6 15:00,车牌号为鲁JF964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700吨,超限 15.7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7 14:42:5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7:3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泰安中脉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41 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吨)案 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6 00:28,车牌号为鲁Q762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6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610吨,超限 19.6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7 14:46:4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9:0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县兴民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42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5 08:19,车牌号为鲁JA19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700吨,超限 15.7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6 08:48:1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13:5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43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5 07:04,车牌号为鲁JF908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0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000吨,超限 14.29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6 08:47:5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16:3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44 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4 18:31,车牌号为鲁JG2278(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200吨,超限 10.6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2-25 08:56:2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18:2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45 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4 17:50,车牌号为鲁Q330QB(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700吨,超限 23.8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7 14:51:0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20:2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46 蒙阴淼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蒙阴淼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2 10:46,车牌号为鲁Q379GD(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100吨,超限 10.4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4 08:57:1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22:4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淼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47 昌邑鑫弘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昌邑鑫弘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1 17:17,车牌号为鲁VV028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9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920吨,超限 16.1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4 08:28:4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26:2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昌邑鑫弘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48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7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1 04:44,车牌号为鲁JA19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6.6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7.670吨,超限36.0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1 08:50:3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28:2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情节与后果‘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处罚标准‘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850 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0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0 23:00,车牌号为鲁L1569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6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660吨,超限 13.59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1 08:52:3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22:5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851 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30吨)案 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0 16:32,车牌号为鲁Q688EW(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9.7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0.770吨,超限 62.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1 08:54:5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4-28 09:24:4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处罚形式内容: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之规定,拟对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作出1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371323202500852 泗水县济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泗水县济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0 11:33,车牌号为鲁H812Z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2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260吨,超限16.8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1 08:56:5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19:17:4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泗水县济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53 沂水隆禧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沂水隆禧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0 10:51,车牌号为鲁Q509SC(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4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450吨,超限 17.2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1 09:28:0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9:13:5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隆禧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54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20 08:02,车牌号为鲁JF845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100吨,超限 12.4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1 09:26:4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10:5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855 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7吨)案 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9 10:03,车牌号为鲁JC8930(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6.8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7.870吨,超限 56.8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0 08:22:5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7:5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56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9 07:28,车牌号为鲁JA19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3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350吨,超限19.0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0 08:57:5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14:39:1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57 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8 18:13,车牌号为鲁Q352GG(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250吨,超限 16.8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9 08:45:0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14:44:0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82 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3吨)案 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8 07:52,车牌号为鲁Q012FN(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2.7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3.790吨,超限28.1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9 08:18:0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14:45:1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58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8 04:19,车牌号为鲁JE103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900吨,超限22.2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9 08:36:39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14:46:3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59 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9吨)案 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7 16:40,车牌号为鲁Q688EW(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8.6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9.650吨,超限6 0.5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9 08:21:1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14:47:4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60 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7 03:53,车牌号为鲁JC8930(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4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450吨,超限 13.1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8 08:43:3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14:48:59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861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6 15:11,车牌号为鲁Q573KR(黄色)的车辆行驶至X021(双向)K4处的X021(双向)K4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5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550吨,超限 11.33 %。2025年2月19日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移送案件至我单位,2025年2月20日我单位接收该案件。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0 10:21:4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4-09 14:36:2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62 新泰市荣鑫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2吨)案 新泰市荣鑫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6 05:14,车牌号为鲁JC232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1.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2.900吨,超限 26.3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7 09:20:2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56:5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荣鑫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371323202500863 莱芜市义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莱芜市义航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4 17:20,车牌号为鲁AK597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3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390吨,超限 15.0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7 08:41:5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54:0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莱芜市义航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64 九顺物流(山东)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7吨)案 九顺物流(山东)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4 15:56,车牌号为鲁LE708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6.1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7.110吨,超限34.9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7 08:43:4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52:4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九顺物流(山东)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865 莒县环宇车队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5吨)案 莒县环宇车队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4 15:25,车牌号为鲁L7859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4.0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020吨,超限 30.6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7 08:44:3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51:0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环宇车队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66 泰安市瀚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泰安市瀚海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2 12:57,车牌号为鲁JB105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8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890吨,超限 24.27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3 08:34:19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7:3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67 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11 15:53,车牌号为鲁Q352GG(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900吨,超限 12.0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3 08:52:4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5:49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84 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9 17:50,车牌号为鲁Q332FW(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800吨,超限15.9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1 09:37:3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4:2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68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8 16:15,车牌号为鲁Q198HU(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1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150吨,超限 12.5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1 09:40:1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2:2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869 临沂市远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临沂市远江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8 14:31,车牌号为鲁Q289BT(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3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300吨,超限 21.0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10 09:18:5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0:0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市远江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70 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6吨)案 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6 20:15,车牌号为鲁L1260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5.6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6.610吨,超限33.9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8 08:30:4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36:3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捌佰元整
371323202500883 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6 17:56,车牌号为鲁Q559JH(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900吨,超限 12.0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8 08:47:1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33:3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优丰达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71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吨)案 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6 17:54,车牌号为鲁Q577RP(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3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350吨,超限 19.0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8 08:42:1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58:2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祥琳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72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5 19:49,车牌号为鲁L9199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1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150吨,超限 10.5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6 08:48:4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40:09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73 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5 03:31,车牌号为鲁JA823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050吨,超限 12.3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6 08:49:4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29:5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874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4 16:51,车牌号为鲁Q198HU(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4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400吨,超限 11.0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5 09:34:4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26:5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75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2 16:51,车牌号为鲁Q198HU(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0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000吨,超限 12.2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5 09:34:2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25:1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876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2-01 16:32,车牌号为鲁Q198HU(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6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650吨,超限11.5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5 09:34:0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23:0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88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31 16:49,车牌号为鲁Q198HU(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1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150吨,超限 10.5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5 09:31:4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9:4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89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30 16:20,车牌号为鲁Q198HU(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950吨,超限 16.2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5 09:31:2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8:1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90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7 17:34,车牌号为鲁Q198HU(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250吨,超限 10.7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5 09:30:3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6:3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91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6 00:55,车牌号为鲁Q198HU(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050吨,超限10.3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05 09:31:0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4:5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92 淄博华茂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淄博华茂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5 23:28,车牌号为鲁CS722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5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550吨,超限 15.4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6 09:25:2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9:02:0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淄博华茂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93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2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4 08:59,车牌号为鲁JA19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1.5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2.550吨,超限 25.6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6 09:18:1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8:59:5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371323202500794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3 04:46,车牌号为鲁JE081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4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450吨,超限21.3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6 09:13:2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08:56:1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795 山东东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4吨)案 山东东泽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3 04:15,车牌号为鲁JD404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200吨,超限 28.9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6 09:24:2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6:18:0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东泽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796 山东东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5吨)案 山东东泽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3 04:15,车牌号为鲁JC348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4.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950吨,超限 32.5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09-03 08:45:2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4-10-14 15:44:0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东泽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797 山东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山东德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2 04:21,车牌号为鲁JC686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100吨,超限 16.5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3 08:59:1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6:14:5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德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798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2 03:39,车牌号为鲁Q326KW(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250吨,超限22.9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3 08:56:2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6:13:2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99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2 01:15,车牌号为鲁JF845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4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450吨,超限 15.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3 08:55:1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6:12:0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00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2 01:04,车牌号为鲁JE103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900吨,超限 12.0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2 08:54:2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6:11:0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01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2 00:36,车牌号为鲁JA19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4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400吨,超限19.1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3 08:54:4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6:09:3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02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9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21 23:57,车牌号为鲁JF908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8.5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9.550吨,超限 60.3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2 09:29:4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58:3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03 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9 16:31,车牌号为鲁Q066CC(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9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920吨,超限 16.1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19:1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5-03-06 15:55:4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04 新泰市荣鑫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新泰市荣鑫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9 09:34,车牌号为鲁JC232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0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000吨,超限22.4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19 09:19:3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7 14:50:5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荣鑫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05 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9 09:24,车牌号为鲁JC8930(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900吨,超限16.1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07:2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9:2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06 莒南县宇彬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莒南县宇彬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9 04:39,车牌号为鲁Q871NX(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250吨,超限 16.8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18:3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8:1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南县宇彬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07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9 04:16,车牌号为鲁Q326KW(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500吨,超限15.3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16:3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7:0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08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9 00:55,车牌号为鲁JA19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050吨,超限 10.3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15:4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5:4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09 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吨)案 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8 18:05,车牌号为鲁JG2278(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8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850吨,超限 20.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14:3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4:2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鸿千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10 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8 17:06,车牌号为鲁Q688EW(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2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280吨,超限 16.9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20:0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2:4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新时光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11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4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8 07:47,车牌号为鲁JA198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6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680吨,超限 29.9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21:3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41:1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812 日照宇润汽贸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5吨)案 日照宇润汽贸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8 07:35,车牌号为鲁L6125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4.1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170吨,超限 30.9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20 09:22:2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37:3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宇润汽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13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0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8 05:22,车牌号为鲁JF908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9.1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0.120吨,超限 41.0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1-20 09:23:2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34:3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陆仟元整
371323202500814 山东盛鑫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山东盛鑫源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4 13:47,车牌号为鲁JE724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600吨,超限 11.4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15 09:22:2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5:29:2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盛鑫源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17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11 05:42,车牌号为鲁L8861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3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330吨,超限 21.0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13 08:35:1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58:3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818 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9 10:07,车牌号为鲁Q923TL(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7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750吨,超限 11.7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10 09:23:1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16 14:53:3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19 莒县晨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莒县晨星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7 19:47,车牌号为鲁L3973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700吨,超限 15.7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8 08:57:1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49:5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晨星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20 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7 19:34,车牌号为鲁Q736JP(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5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550吨,超限 17.4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8 08:55:49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48:3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87 秦承市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4吨)案 秦承市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6 17:15,车牌号为鲁Q793GQ(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0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000吨,超限 28.57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7 03:45:5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46:3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秦承市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821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3吨)案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6 17:10,车牌号为鲁L6120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2.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3.200吨,超限 26.9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7 08:44:4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43:2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22 山东刘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山东刘氏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6 16:56,车牌号为鲁PS1822(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100吨,超限12.4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7 08:43:2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41:5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刘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823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6 15:47,车牌号为鲁JE081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250吨,超限16.8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7 08:41:5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40:3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顺宏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824 莒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莒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6 10:32,车牌号为鲁LE6128(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3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340吨,超限 23.1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8 08:35:0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39:19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25 临沂市恒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临沂市恒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6 02:25,车牌号为鲁Q183FT(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9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990吨,超限 16.3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6 08:31:2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37:3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市恒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826 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5-01-01 21:10,车牌号为鲁Q920TH(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1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160吨,超限 16.6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6 08:55:5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3-06 14:23:2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706 蒙阴智名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4吨)案 蒙阴智名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31 03:52,车牌号为鲁Q680HP(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200吨,超限 28.9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2 09:24:09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1-17 14:59:2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智名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707 王龙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吨)案 王龙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31 01:43,车牌号为鲁Q739UE(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6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650吨,超限19.69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1-02 09:22:0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4:58:0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08 日照普泰矿粉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2吨)案 日照普泰矿粉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30 08:02,车牌号为鲁L88159(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1.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2.500吨,超限 45.9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31 08:42:09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4:54:0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普泰矿粉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陆仟陆佰元整
371323202500709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5吨)案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9 01:20,车牌号为鲁L8861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4.0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010吨,超限30.6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30 09:22:5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1-17 14:48:2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711 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6 20:21,车牌号为鲁Q787FA(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800吨,超限 22.0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7 08:39:5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4:43:0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712 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2吨)案 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6 09:34,车牌号为鲁JC8930(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1.4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2.450吨,超限 25.4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7 08:38:2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4:36:29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泰安市利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371323202500713 青州友邦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7吨)案 青州友邦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5 17:36,车牌号为鲁VL1253(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6.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7.700吨,超限 36.1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6 08:40:2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4:33:4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青州友邦运输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714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5 10:58,车牌号为鲁MBE658(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5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560吨,超限15.4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6 08:43:0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4:30:5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15 青岛海博盛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青岛海博盛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4 22:12,车牌号为鲁UJ665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600吨,超限 13.47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5 08:39:5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4:26:3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青岛海博盛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716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5吨)案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3 00:53,车牌号为鲁L9199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4.2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290吨,超限 31.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3 08:41:5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1:15:1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719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2 15:47,车牌号为鲁Q116HH(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700吨,超限 13.67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3 08:57:4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1:03:2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720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22 10:43,车牌号为鲁L15979(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8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850吨,超限 24.1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3 09:18:58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55:2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23 西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3吨)案 西王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8 10:04,车牌号为鲁MFD223(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2.6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3.630吨,超限 27.8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20 08:21:5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49:0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西王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26 沂水县易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8吨)案 沂水县易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7 09:12,车牌号为鲁Q851SR(黄色)的车辆行驶至S229(双向)K1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0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8.000吨,超限50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12-1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移送至我单位,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2-20 10:18:5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4-09 14:41:06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县易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罚款玖仟元整
371323202500727 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5吨)案 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7 07:17,车牌号为鲁L7522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4.7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720吨,超限 32.0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8 08:51:0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42:3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728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45吨)案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6 16:03,车牌号为鲁Q860RE(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81.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5.700吨,超限126.9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7 15:42:3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41:0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729 新泰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7吨)案 新泰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5 04:44,车牌号为鲁JC796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6.5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7.520吨,超限 35.7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6 08:56:0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38:4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新泰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732 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2 14:45,车牌号为鲁L1260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1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150吨,超限 16.6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3 08:39:5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34:0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733 山东运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9吨)案 山东运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2 01:17,车牌号为鲁L5900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8.0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9.000吨,超限 38.7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2 08:28:3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32:4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运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伍仟柒佰元整
371323202500735 临沂祥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4吨)案 临沂祥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1 16:17,车牌号为鲁Q895MX(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90.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4.950吨,超限 152.6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2 08:34:1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5:13:28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临沂祥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条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罚款贰万柒仟元整
371323202500736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5吨)案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10 04:25,车牌号为鲁L9199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4.6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640吨,超限 31.9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0 15:12:21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29:3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705 西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3吨)案 西王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6 10:20,车牌号为鲁MEF503(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2.2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3.220吨,超限 26.9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9 08:50:2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22:5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西王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38 西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2吨)案 西王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6 07:16,车牌号为鲁MFD223(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1.3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2.370吨,超限 25.2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9 08:50:5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21:3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西王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捌佰元整
371323202500739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6吨)案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6 05:20,车牌号为鲁L8861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5.1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6.170吨,超限 3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9 08:52:0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18:59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捌佰元整
371323202500740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6 01:59,车牌号为鲁Q899EP(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700吨,超限 17.7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9 09:19:19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0:17:3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500741 王龙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王龙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5 23:54,车牌号为鲁Q739UE(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4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450吨,超限 13.1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6 08:53:15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6 15:53:05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王龙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500742 山东昱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吨)案 山东昱德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5 23:15,车牌号为鲁Q527QZ(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700吨,超限 15.7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8 08:51:5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6 15:51:3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昱德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50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6吨)案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5 06:18,车牌号为鲁LH517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5.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6.600吨,超限 33.8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6 15:31:12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6 15:49:3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捌佰元整
371323202500744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4吨)案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5 05:14,车牌号为鲁L8861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0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030吨,超限 28.6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6 15:32:2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6 15:49:30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贰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888 秦承市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3吨)案 秦承市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3 22:49,车牌号为鲁Q793GQ(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2.1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3.110吨,超限 26.7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5 16:36:44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6 15:42:5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秦承市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玖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46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7吨)案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3 03:36,车牌号为鲁LH517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6.1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7.140吨,超限 34.9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5 16:39:09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6 15:34:0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747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吨)案 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2 12:07,车牌号为鲁L8861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6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690吨,超限 23.8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5 16:44:1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7 15:09:32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飞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734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2吨)案 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1 07:04,车牌号为鲁LH5176(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1.3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2.300吨,超限 45.5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2 09:59:37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6 10:14:59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日照利硕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 ,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陆仟陆佰元整
371323202500725 莒县圣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莒县圣轩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2-01 06:04,车牌号为鲁L77771(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1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110吨,超限10.43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2-02 10:00:5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16 10:11:34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圣轩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664 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7吨)案 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25-05-0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1-26 14:36,车牌号为鲁L1569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6.9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7.980吨,超限 36.69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1-28 08:35:36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07 09:16:37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
371323202500835 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1-23 05:41,车牌号为鲁Q878AF(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900吨,超限 12.0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11-25 09:02:30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4-09 14:46:13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路政部分序号26,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500692 秦承市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0吨)案 秦承市 2025-05-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1-18 11:57,车牌号为鲁Q793GQ(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100吨,超限20.6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5-04-14 14:27电话告知当事人秦承市以上违法事实,并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秦承市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500480 山东鲁中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6吨)案 山东鲁中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2025-05-06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9-25 11:46,车牌号为鲁AX9275(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5.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6.200吨,超限33.0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09-26 08:47:43通过山东省治超联网系统下发短信告知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并于2025-01-07 09:06:31以短信形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调查取证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材料,凡在规定期间内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可视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向山东鲁中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捌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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