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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10.1-10.31)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4-000010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11-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10.1-10.31)
案号 案由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执法机关 处罚类型 违法事实及依据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决定内容
371323202401218 胡范涛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胡范涛 2024-10-31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接群众举报,2024-10-31 15: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昌辰御园南门对过发现鲁WEC713(蓝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安玉华 、刘东生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胡范涛不申请回避。经调查发现: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胡范涛,驾驶员为胡范涛,胡范涛于2024-10-31 14:44:58,利用优e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WEC713(蓝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运送乘客2人从风情街赵家巷子炒鸡店到汉庭酒店,途径昌辰御园,收取服务费用8.31元,其所驾驶的鲁WEC713(蓝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捌角捌分,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1215 沈阳明红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沈阳明红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14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233王家庄子路段对黑MD0502(黄色)辽A68Q7超(其他)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任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任刚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黑MD050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绥化市振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辽A68Q7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沈阳明红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查询绥化市振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任刚,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光伏板,车货总质量48吨,由合肥送往青州,运费3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辽A68Q7超(其他)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12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12时3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K2072(黄色)鲁DJV70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胡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胡闯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207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JV70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胡闯,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42.00吨,由昌邑送往费县,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JV7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DJV7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13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12时1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C6892(黄色)鲁DHA3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杨福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杨福军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C689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HA32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杨福军,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22.72吨,由昌邑送往费县,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HA3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DHA3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16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A8969(黄色)鲁DCA90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秦振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秦振义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A896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CA90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秦振义,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38.76吨,由昌乐送往费县,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CA9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DCA9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09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8吨)案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3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6-04 12:35,车牌号为鲁Q631EK(黄色)鲁Q3TC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1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17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之浩 进行询问调查,张之浩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401208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3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3-20 21:01,车牌号为鲁Q631EK(黄色)鲁Q3TC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9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之浩 进行询问调查,张之浩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207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吨)案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3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4-18 14:02,车牌号为鲁Q509GE(黄色)鲁Q2WFO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5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之浩 进行询问调查,张之浩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211 枣庄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枣庄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10时1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C1528(黄色)鲁DW65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李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刚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C152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鲁DW656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刚,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26.56吨,由昌乐送往费县,运费按趟计算,该次运费1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W65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DW65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05 临沂群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临沂群聚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2 05:02,车牌号为鲁Q827PZ(黄色)鲁QE58M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1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1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徐明利进行询问调查,徐明利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217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10时1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C6912(黄色)鲁DJF9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朱宗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朱宗银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C691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鲁DJF95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朱宗银,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26.64吨,由昌乐送往费县,运费按趟计算,该趟运费1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JF9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DJF9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14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10时0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K5569(黄色)鲁DJU28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王明兴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明兴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556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鲁DJU28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明兴,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29.38吨,由昌乐送往费县,运费按趟计算,该趟运费1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JU2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DJU2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06 临沂富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富洋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233诺好佳食品公司处对鲁Q131PZ(黄色)鲁QX3K4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杨焕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杨焕田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1P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富洋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挂车鲁QX3K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富洋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临沂富洋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二类汽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驾驶员杨焕田,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树皮,车货总47吨,由临沂送往沂水,运费1000元。驾驶员陈述鲁QX3K4挂(黄色)未办理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03 张修月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张修月 2024-10-3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31 09:46,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张修月要求处理鲁Q2Q1U1(蓝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修月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9656,登记业户名称为张修月,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11,张修月,。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1204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3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1日 08时5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G342交汇处北200米对鲁Q652UL(黄色)鲁QD98X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向驾驶员王兆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王兆来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52U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D98X超(黑色)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临时行驶车号牌表明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规定的通行线路行驶。驾驶员王兆来,与从业资格证号码同号。车载普通货物为百货,由淄博送往江西吉安,运费15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D98X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D98X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371301292597,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货单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像录音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02 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0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233国道和日凤线交汇处北50米对车辆鲁Q508NQ(黄色)鲁QAJ59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石统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石统宝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8N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昶吉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AJ5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志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石统宝;鲁QAJ5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原重型低平板宽度为2.8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魏加庆一起测量,该车鲁QAJ59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实际宽度为3.0米,加宽了0.2米,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宽度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201 临沂铭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铭澳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3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30日 10时1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沂水恒泰纺织厂路口对鲁Q133LL(黄色)辽AB052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彭桂亮15120617186向康传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康传稳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3L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铭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辽AB052超(黑色)临时牌照上面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沈阳润合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康传稳,车载普通货物为零担百货,由沈阳送往沂水恒泰纺织有限公司,运费8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辽AB052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辽AB052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此次运输是临沂铭澳物流有限公司安排,临沂铭澳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71301292904,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临时牌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200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29 15:46,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冯忠伟要求处理鲁Q859KS(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张健 、史兴勇 ,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冯忠伟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12,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冯忠伟。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1198 沂水县建邦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建邦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29 14:4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刘桂朋要求处理鲁QR5W8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执法人员张健 、史兴勇 向刘桂朋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不申请回避。经核对发现,鲁QR5W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6916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建邦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5,经核实鲁QR5W8挂(黄色)于2024年5月31日在日照汉邦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上线检测,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建邦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刘桂朋。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99 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9日 14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兵房岭路口处对鲁Q690MK(黄色)鲁QF33E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苏志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苏志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90M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运;挂车鲁QF33E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苏志强,车载普通货物为塑料颗粒,车货总质量45吨,由潍坊送往临沂,运费1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F33E挂(黄色)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97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9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第三实验中学路口对鲁Q156AN(黄色)鲁QAJ92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向冯尚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6AN(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航启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AJ9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载明业户名称为临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尺寸长16米、宽3.0米、高1.73米。驾驶员冯尚盛从业资格证,车载普通货物为空围板箱,车货总质量28吨,由山东省临沂送往青岛;经执法人员测量,鲁QAJ92挂(黄色)车辆尺寸实际为:长17.45米、宽3.0米、高1.73米,长度加长了1.45米,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车辆尺寸明显不符,该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视频、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95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8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28 15:18,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葛利主动要求处理鲁QE2Z0挂货车违章,牛庆明 、刘楠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委托人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葛利,鲁QE2Z0挂货车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8月23日,实际最近一次检测日期是2024年10月10日,超期检测40日。执法人员对以上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超期检测不满60日,且不符合上述轻微阶次情节,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96 沂源县宝祥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源县宝祥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28 15: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严家官庄西对鲁Q080GM(黄色)鲁CV081挂(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向朱飞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检查鲁Q080GM登记业户名称为郯城畅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CV081挂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源县宝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10,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源县宝祥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朱飞虎。该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车辆信息详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1194 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8日 10时5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国道233与国道342交汇口西300米对车辆鲁Q991HP(黄色)鲁Q499A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魏加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魏加庆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91H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499A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魏加庆;鲁Q499A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原重型低平板宽度为2.8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魏加庆一起测量,该车鲁Q499A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实际宽度为3.0米,加宽了0.2米,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宽度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93 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8日 10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后坡西中桥处对鲁QS5775(黄色)鲁R3E56挂(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杨树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了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杨树强不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S577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鲁R3E5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杨树强,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普通货物为法兰盘,车货总质量26吨,由临沂沂水送往山东高密,运费14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R3E56挂(黄色)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91 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6-18 14:46,车牌号为鲁Q905QQ(黄色)鲁QU9T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2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26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焉强进行询问调查,焉强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92 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4T)案 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02 18:38,车牌号为鲁Q905QQ(黄色)鲁QU9T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县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9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94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焉强进行询问调查,焉强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陆佰元整
371323202401189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T)案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1-03 04:15,车牌号为鲁Q690SQ(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29.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27.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公丕庆进行询问调查,公丕庆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叁佰元整
371323202401190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5日 10时3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雪山风情街交汇处北100米对鲁Q093FX(黄色)鲁Q459C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管章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93F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博奥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459C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管章乐从业资格证号为,车未载货物,由临沂去往青州装运百货;鲁Q459C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原重型低平板宽度为2.8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管章乐一起测量,该车鲁Q459C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实际宽度为3.0米,加宽了0.2米,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宽度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87 青州市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州市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5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G432交汇处北100米对鲁VU5036(黄色)鲁GR0Y8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李全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U503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市超睿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R0Y8超(黑色)临时通行号牌上面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青州市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全忠,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铁通,由潍坊送往临沂,运费32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R0Y8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R0Y8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其所属公司青州市瀚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370781011453,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临时通行号牌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88 大连星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大连星光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5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路严家官庄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VG8866(黄色)辽BYC82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向姚克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G886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潍坊华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大型物件运输;辽BYC8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大连星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大连星光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210283011771,经营范围:普通货物、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姚克杰,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稻壳,车货总质量15吨,由江苏省涟水市送往山东省寿光市,运费2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辽BYC82挂(黄色)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辽BYC82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84 沈阳宏升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沈阳宏升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24-10-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15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乡道前朱陈--黄山 新村村处对晋MZ4977(黄色)辽AA093超(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于梁 、杨洪涛 向李立五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晋MZ497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运城市汇鑫物流有限公司,辽AA093超(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沈阳宏升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李立五,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棉絮,由沂水送往山西,运费5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辽AA093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辽AA093超(黄色)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82 青州百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州百宏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15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红石官庄对鲁VG3155(黄色)鲁GF26T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史兴勇 向驾驶员刘军委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G315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是刘军委,鲁GF26T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经营者是青州百宏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军委,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电动车,由沂南县送往昌乐县,运费1200元人民币,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F26T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F26T超(其他)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83 临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15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许后路交汇处对鲁Q008FR(黄色)鲁QH88G超(黑色)实施检查为,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刘风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08F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H88G超(黑色)临时牌照上面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风仪,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小餐屋,由沂水马站送往南京,运费4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H88G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H88G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鲁QH88G超(黑色)所属公司临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71301290954,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临时牌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78 新泰市铭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新泰市铭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4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24 9:4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国道K147超限检测点发现车辆鲁JE4101(黄)/鲁JAA62挂(黄)重型半挂车通过沂水县G342国道K147超限检测点时,由西向东压右侧边线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检测设施,经查询该车无超限检测数据。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梁 、杨洪涛 在沂水县G342国道松林大桥东300米处对陈旭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鲁JE4101(黄)/鲁JAA62挂(黄)道路运输证载明业户名称是新泰市铭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继超,从业资格证号,经核实车辆鲁JE4101(黄)/鲁JAA62挂(黄)运输石子车货总重为62.78吨,经询问驾驶员张继超承认采取由西向东压右侧边线行驶,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检测设施的方式干扰检测违法事实,上述情况有动态磅检测视频、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76 山东首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山东首佳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06 16:27,车牌号为鲁Q370KC(黄色)鲁C52J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6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66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孙建波进行询问调查,孙建波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401181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10时2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后坡路口巡查时发现鲁Q325HG(黄色)鲁QH13X超(其他)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李忠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25H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H13X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李忠喜,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卫生纸,车货总质量27.5吨,由湖北孝感送往山东沂水县,运费39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H13X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H13X超(其他)没有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80 济南琛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济南琛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4-10-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长深高速出入口发现辽K82097(黄色)鲁A8H05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卢学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辽K8209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辽阳市嘉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普通货物运输,鲁A8H05挂(黄色)营运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济南琛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件运输,卢学峰,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铁轨,车货总质量49吨,由辽宁送往江苏太仓,运费约80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A8H05挂(黄色)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录像、运单等证明材料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74 淄博宝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淄博宝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4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长深高速出入口发现鲁CQ9756(黄色)/鲁C082D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CQ9756(黄色)/鲁C082D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淄博宝鑫运输有限公司,鲁CQ9756(黄色)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8类),鲁C082D挂(黄色)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8类);驾驶员为马汉洁,从业资格证号码,押运员为曹维宇,证件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顺丁烯二酸酐,由东营运往浙江,运费约8000元,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淄博宝鑫运输有限公司审批,淄博宝鑫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85 肥城市新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肥城市新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4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24 09:0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G342国道港埠口桥处对车辆鲁JB8542(黄色)/鲁JT347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李庆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JB8542《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肥城市新兴运输有限公司,挂车鲁JT347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肥城市新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370983001035,载明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李庆喜,从业资格证号为。其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单号为,载明车载货物为工程机械旋挖机一台,由泰安市东平县送往青岛市即墨市,车货总质量为98.00吨。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李庆喜共同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135.02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限载标准86.02吨,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事项不相符,李庆喜对检测数据无异议,现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称重磅单,道路运输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罚款叁万元整
371323202401177 青州市旭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州市旭航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09时0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沂蒙风情街交汇处南200米对鲁GU5026(黄色)鲁G0H21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向驾驶员安兆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U502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张延亮,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0H2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经营者为青州市旭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安兆帅,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棉花,由江苏省盐城送往滨州,运费24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0H21挂(黄色)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0H21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青州市旭航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370781330713,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75 鞍山市远翔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鞍山市远翔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红石官庄处对辽PB3363(黄色)辽C9152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史兴勇 向驾驶员马明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辽PB336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葫芦岛市翔达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辽C9152超(其他)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鞍山市远翔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马明星,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吨桶,由辽宁省鞍山市送往山东省沂水县,运费4200元人民币,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辽C9152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辽C9152超(其他)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79 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4日 8时40分左右,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于兖石路交汇处对鲁GAV138(黄色)鲁GW56P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向冯志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AV13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诸城市飞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W56P超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诸城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冯志波,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纸箱,车货总质量49吨,由诸城市运往沂水县,驾驶员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W56P(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W56P(黄色)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73 青岛佳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岛佳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3日 15时5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红石官庄处对车辆鲁Q186QA(黄色)鲁BX10F超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史兴勇 向于治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86Q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广捷运输有限公司,鲁BX10F超临时行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青岛佳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于治洋,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吨桶,由临沂罗庄送往东营市,运费是2300元人民币,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BX10F超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BX10F超未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72 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3日15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233与许后路交汇处对鲁Q568PV(黄色)鲁QAZ86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于梁 、杨洪涛 向密长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68PV(黄色)/鲁QAZ8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密长杰,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糖块,由苏村送往沂水,驾驶员提供出鲁QAZ8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AZ8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未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71 青州市鸿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州市鸿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3日 15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G233国道沂水许后路南100米处对鲁GY5618(黄色)鲁GR3W4超(其他)实施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李万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Y561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州市鸿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R3W4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青州市鸿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李万经,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厨具,车货总质量49吨,由青州送往广州,运费15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R3W4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R3W4超(其他)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青州市鸿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潍字370781011239,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临时行驶车号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68 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3日 13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G233国道道托北中国石化加油站对过对鲁Q583TN(黄色)鲁QK8H7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张如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83TN(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K8H7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如朝,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板皮,由沂水道托送往临沂,运费7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K8H7挂(黄色)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K8H7挂(黄色)办理了大型物件道路运输证,没有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69 山东儒霖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山东儒霖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3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四十里西桥处对鲁H869M9(黄色)鲁QH52G挂(黄色)进行执法监督,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孔祥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869M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济宁宝利鑫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挂车鲁QH52G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儒霖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山东儒霖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孔祥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棉布,车货总质量48吨,由山东滨州邹平送往浙江绍兴市,运费56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H52G挂(黄色)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再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86 李昆涉嫌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李昆 2024-10-25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3日 10时1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兵房岭村处时,发现鲁Q751TJ(黄色)/货车,执法人员张健 、史兴勇 向驾驶员李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李昆,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也是李昆,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地送往黄山铺镇,货物明显超出车栏板且篷布只加盖至车体的一半,未能有效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65 青岛旭川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青岛旭川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24-10-23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3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高速出入口发现鲁UR7197(黄色)/鲁BJG02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UR7197(黄色)/鲁BJG0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青岛旭川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鲁UR7197(黄色)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4类5类6类8类9类),鲁BJG02挂(黄色)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驾驶员为王贵义,证件号码为,押运员为朱孟生,证件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柴油,由广饶运往临沂岚山通达加油站,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青岛旭川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批,青岛旭川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70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2日 15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龙张路与西外环交汇处对车辆鲁Q633JS(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刘长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33J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刘长伟,车载货物为河砂,车货总质量95吨,由龙家圈送往许家湖;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5米并加装了升降装置,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63 龚佃证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龚佃证 2024-10-2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22 09:34,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龚佃证要求处理鲁Q9Q611(蓝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9704,登记业户名称为龚佃证,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11,龚佃证。该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6个月以上;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1162 蒙阴县新聚财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蒙阴县新聚财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1日 14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233恒泰纺织厂路口对鲁Q565GL(黄色)鲁QQ9Y2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王奎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65GL(黄色)鲁QQ9Y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新聚财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蒙阴县新聚财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奎军,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塑料颗粒,车货总质量31.5吨,由临朐送往蒙阴,运费11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565GL(黄色)鲁QQ9Y2挂(黄色)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61 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2024-10-2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21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红石官庄村对车辆苏J86325(黄色)苏JD888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 向驾驶员周学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苏J8632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射阳宝弘运输队,苏JD88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周学成,车载货物为麦草,车货总质量23吨,由江苏临港送往山东滨州,此次运费是1500元人民币;苏JD88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原重型低平板半挂长度是1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苏JD888挂(黄色)重型低平板为17.5米,长度加长1.5米,与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的数据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59 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5-18 21:44,车牌号为鲁Q026ED(黄色)冀D199G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尤立格进行询问调查,尤立格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158 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5-22 08:38,车牌号为鲁Q026ED(黄色)冀D199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尢立格进行询问调查,尢立格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60 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T)案 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5-30 23:31,车牌号为鲁Q026ED(黄色)冀D199G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尤立格进行询问调查,尤立格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54 临沂市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7T)案 临沂市龙发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2-01 17:10,车牌号为鲁Q860FV(黄色)鲁QSN5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4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晓善进行询问调查,王晓善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53 临沂市嘉胜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临沂市嘉胜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3-21 11:09,车牌号为鲁Q678HH(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县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7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78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健进行询问调查,王健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51 齐齐哈尔市昊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齐齐哈尔市昊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4-10-1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7日 10时5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233国道与衡山路交汇处北200米对车辆黑BG2237(黄色)黑BN416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孙凤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黑BG223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齐齐哈尔市昊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黑BN416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齐齐哈尔市昊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孙凤军,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电控设备,车货总质量30吨,由临沂送往临朐,运费按1300元计算,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黑BN416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黑BN416超(其他)系临时牌照,齐齐哈尔市昊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230204007912,经营许可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临时行驶车号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50 牛升海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牛升海 2024-10-1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7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02QW(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刘建中 向牛升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2QW(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牛升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牛升海,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54.21吨,由沂水县小李马庄家东送往沂水县小李马庄家北,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52 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7日 09时1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东二环与兖石路交汇处北100米路西对鲁Q910ET(黄色)鲁QYC45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向刘红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0E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远密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YC4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载明业户名称为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尺寸长16米、宽2.8米、高1.71米。驾驶员刘红福从业资格证,车载普通货物为轮胎,车货总质量49吨,由山东省广饶县送往临沂;经执法人员测量,鲁QYC45挂(黄色)车辆尺寸实际为:长17.43米、宽3.0米、高1.71米,长度加长了1.43米,宽度加宽0.2米,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该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视频、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49 青岛众汇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岛众汇胜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7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7日 08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红石官庄处对鲁Q913FR(黄色)鲁BW87Y超(其他)车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 向刘海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3F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新聚财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BW87Y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青岛众汇胜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载明其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刘海春,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电动车,由沂南县送往天津市大港区,运费是4200元人民币,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BW87Y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BW87Y超(其他)未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4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6日 13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蔡峪东)对有南往北行驶的鲁Q883DD(黄色)鲁Q0RB1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牛庆明 、张学斌15120617039向驾驶员刘善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3D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0RB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刘善军,车未载货物,准备去马站装货;鲁Q0RB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刘善军一起检查发现,该车鲁Q0RB1挂(黄色)货厢底部加装了七个油顶,其中六个焊接固定在货厢底部大架上,一个安装在货厢后尾底部且可拆卸,该车实际上成为重型自卸半挂车,与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车辆类型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运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67 梁山旺昌汽贸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梁山旺昌汽贸有限公司 2024-10-23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6日 11时1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H587B9(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刘建中 向武善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587B9(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梁山旺昌汽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武善磊,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普通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75.6吨,由沂水县小李马庄村送往沂水县东王家庄子村,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44 临沂市恒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恒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6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卡友驿站处对鲁Q782JT(黄色)鲁QH86U超,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 向王国委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2J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H86U超临时行驶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恒华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载明其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王国委,从业资格证,车载货物为木皮,车货总质量30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送往山东省潍坊市,运费6500元人民币,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H86U超道路运输证,经核实挂车鲁QH86U超未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42 青岛鑫祥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岛鑫祥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6日 10时0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233国道和许后路路口南100米对车辆鲁Q563LE(黄色)鲁BW09D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黄富一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63L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昱捷物流有限公司,鲁BW09D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所有人为青岛鑫祥顺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黄富一,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塑料,车货总质量44吨,由广州送往莒县,运费按8100元计算,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BW09D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BW09D超(其他)系临时牌照,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青岛鑫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370213990178,经营许可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临时行驶车号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45 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6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衡山路交汇处南100米对鲁Q712AR(黄色)鲁QA6V0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田中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12A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A6V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沂隆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田中付,车载货物为百货,车货总质量39吨,由淄博送往临沂;鲁QA6V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的原重型低平板长度为13.75米,宽度为2.8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田中付共同测量,该车鲁QA6V0挂(黄色)重型低平板实际长度为17.5米,宽度为3.0米,长度加长3.75米,宽度加宽0.2米,与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的数据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40 济南轩鑫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济南轩鑫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6日 09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兵房岭路口处对鲁AX6391(黄色)鲁A7R97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黄宪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AX639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鹰雄汇物流有限公司;挂车鲁A7R9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济南轩鑫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济南轩鑫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黄宪伟,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钢结构16件,车货总质量49吨,由莱芜送往日照,运费24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A7R97挂(黄色)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43 济宁市鑫创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济宁市鑫创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24-10-1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6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路山东石化6687加油站附近对鲁H03Z32(黄色)/鲁H6392超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白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03Z3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嘉祥县嘉顺商贸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鲁H6392超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济宁市鑫创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为白建,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汽车配件,车货总质量38吨,由肥城送往黄岛,运费按26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41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6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许家湖镇锦江路对鲁Q001AW(黄色)鲁QK58K超(黑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朱磊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01AW(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K58K超(黑色)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朱磊磊,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光伏组件,车货总质量40吨,由江苏泰州送往沂水,运费按26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K58K超(黑色)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39 哈尔滨增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哈尔滨增伟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5日 15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路一汽陕汽配件维修处对黑MW9922(黄色)黑AK541挂(黑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齐宝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黑MW992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达市新普通物流有限公司,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黑AK541挂(黑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哈尔滨增伟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齐宝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电机配件,车货总质量45吨,由江苏送往黑龙江,运费按125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黑AK541挂(黑色)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38 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5日 15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路一汽陕汽配件维修处对鲁Q192KF(黄色)鲁Q5GJ0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王加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2K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伟华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5GJ0挂(黄色)营运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王加伦,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木板,车货总质量47吨,由临沂送往寿光,运费按1600元计算,挂车鲁Q5GJ0挂(黄色)未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57 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T)案 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15 14:09,车牌号为鲁L77636(黄色)鲁LU12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何兴涛进行询问调查,何兴涛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136 濮阳市同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濮阳市同宇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5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兵房岭路口处对鲁Q155SE(黄色)豫J4437超(其他)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吕久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5S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传诚运输有限公司;挂车豫J4437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濮阳市同宇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吕久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牛皮下角料,车货总质量44吨,由滨州送往临沂,运费3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豫J4437超(其他)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35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23吨)案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1-09-30 05:13,车牌号为鲁Q017GF(黄色)鲁Q5TC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2.3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3.3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石义锋进行询问调查,石义锋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陆仟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156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T)案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14 21:33,车牌号为鲁PW5961(黄色)鲁P6A6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许高源进行询问调查,许高源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133 鞍山顺开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鞍山顺开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4日 16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233马山官庄村路段对辽K7B086(黄色)辽CX919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李荫瑞 向驾驶员郎喜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辽K7B08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辽阳鑫盛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辽CX919挂(黄色)营运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鞍山顺开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郎喜顺,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铁粉,车货总质量49吨,由辽宁省辽阳市送往江苏省扬州市,运费按75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辽CX91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31 临沂市丰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丰聚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4日 15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路南小尧村北200米处鲁Q655DW(黄色)鲁QB94Z超(黑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邰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55DW(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丰聚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B94Z超(黑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丰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邰涛,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八宝粥空罐,车货总质量22吨,由临沂送往沂水,运费按135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B94Z超(黑色)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30 赵美健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赵美健 2024-10-1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4日 15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233兵房岭路口处对蒙G69783(黄色)蒙G5486超(其他)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赵美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蒙G6978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赵美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蒙G5486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赵美健,车主兼驾驶员赵美健,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塑料桶,车货总质量为25吨,由辽宁沈阳送往江苏南通,运费59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蒙G5486超(其他)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34 延安诺坤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延安诺坤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5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4日 15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南三环快堡处对陕J80222(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陕J80222(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延安诺坤运输有限公司,陕J80222(黄色)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驾驶员为王东宝,证件号码为,押运员为李伟昌,证件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柴油,由沂水运往庐山工业园,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延安诺坤运输有限公司审批,延安诺坤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件影印件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28 临沂市鲁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9T)案 临沂市鲁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4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2-16 16:16,车牌号为鲁Q781RW(黄色)鲁QT1L4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县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8.9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9.93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高星海进行询问调查,高星海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32 新乡市天祥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新乡市天祥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4日 14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兖石路永丰轮胎十字路口西200米路南对豫GG1585(黄色)豫GW217超(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向王业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豫GG158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新乡市天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二类),豫GW217超(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新乡市天祥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业献,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起重机,车货总质量49吨,由河南省长垣县送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运费4500元,驾驶员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货总体外廓尺寸长28米、宽3.70米、高4.5米,经与驾驶员王业献现场实际测量该列车所载货物均未超出车辆外廓尺寸,车辆长度为21米、宽度3.0米、高度为3.77米,驾驶员对测量情况现场承认。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豫GW217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豫GW217超(黄色)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运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交货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29 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4日 13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沂水高速出口交汇处北200米对鲁GY3877(黄色)鲁G357D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李敬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Y387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刘森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357D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敬龙,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热敏纸,货物质量34.484吨,由寿光送往临沂,运费19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357D挂(黄色)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357D挂(黄色)没有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只办理了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证;鲁G357D挂(黄色)所属公司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370783317408,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运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交货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27 昌乐恒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昌乐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4日 10时5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长江路与衡山路路口南200米对车辆鲁VS8116(黄色)鲁GG2D2超(其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钱明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S8116(黄色)道路运输证、鲁GG2D2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昌乐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钱明江,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吨包,车货总质量49吨,由广东送往东营,运费按88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GG2D2超(其他)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GG2D2超(其他)系临时牌照,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昌乐恒峰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370725507072,经营许可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经查询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昌乐恒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被我单位查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临时行驶车号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再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26 刘娜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刘娜 2024-10-14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14 10:05,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刘娜要求处理鲁QB091K(蓝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20403,登记业户名称为刘娜,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5,刘娜。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66 嘉祥宏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嘉祥宏通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23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12 21:58,车牌号为鲁H95L27(黄色)鲁H746A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7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二伟进行询问调查,王二伟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24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7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2 16:24,鲁Q7230C(蓝色)受委托人冯允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受委托人冯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7230C(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28;据调查,鲁Q7230C(蓝色)于2024年7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54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受委托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受委托人冯允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23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8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2 16:14,鲁Q7230C(蓝色)当事人冯允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冯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7230C(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28,驾驶员冯允,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7230C(蓝色)于2024年8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47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冯允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22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7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2 16:03,鲁Q089AM(蓝色)当事人冯允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冯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089AM(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14,驾驶员冯允,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089AM(蓝色)于2024年7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40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冯允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25 重庆徐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重庆徐沛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2日 15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雪山风情街路口南对晋MV9882(黄色)渝G1733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卜启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晋MV988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西红翔云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渝G1733超(黑色)临时牌照上面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重庆徐沛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卜启才,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炭黑,由沂水送往广饶,运费1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渝G1733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渝G1733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重庆徐沛物流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500110011268,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大型物件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临时牌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运单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21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8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2 15:25,鲁Q089AM(蓝色)当事人冯允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冯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089AM(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14,驾驶员冯允,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089AM(蓝色)于2024年8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40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冯允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19 安丘大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安丘大洋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2日 10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兵房岭路口处对鲁L91553(黄色)鲁GG0E9超(其他)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周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9155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市创铭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GG0E9超(其他)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安丘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周海,车载货物为塑料桶,车货总质量23吨,由青州送往莒县,运费12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G0E9超(其他)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20 王鹏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王鹏 2024-10-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2日 10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兵房岭路口处对鲁VG3553(黄色)鲁GV7C2超(其他)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刘建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G355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王鹏,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GV7C2超(其他)临时行驶车号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建民,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钢结构32根,车货总质量48.5吨,由山东青州送往湖南郴州,运费8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V7C2超(其他)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18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2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233国道东升村处对车辆鲁Q023TJ(黄色)鲁Q2Q07挂(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徐玉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23T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兴奥运输有限公司,鲁Q2Q0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徐玉成,车载货物为百货,车货总质量46吨,由潍坊送往广州;鲁Q5Q9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的宽度为2.8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徐玉成共同测量,鲁Q2Q07挂(黄色)实际测量宽度为3米,加宽0.2米,与车辆 营运证核定的宽度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视频、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17 莱阳市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莱阳市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2日 10时0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逻至长江路(南小尧村西)对鲁Q510QL(黄色)鲁YC806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王落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0Q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广顺供应链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YC806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莱阳市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落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聚乙烯颗粒,由河北黄骅送往临沂,运费3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YC806挂(黄色)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YC806挂(黄色已办理)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证,没有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运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15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7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2 09:52,鲁Q079FF(蓝色)当事人李开波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李开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079FF(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27,驾驶员李开波,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079FF(蓝色)于2024年7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22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李开波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13 山东启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山东启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7-27 01:00,车牌号为鲁Q237SD(黄色)鲁QB8D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县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4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4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范海洋进行询问调查,范海洋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14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8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2 09:37,鲁Q079FF(蓝色)当事人李开波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李开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079FF(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27,驾驶员李开波,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079FF(蓝色)于2024年8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37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李开波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16 日照启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日照启辰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2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342国道东方瑞海路口东200米对鲁LE3198(黄色)鲁LW303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向赵光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E319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程铭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W30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启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光伟,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灰块,由沂水送往日照;运费1200元左右。鲁LW303挂(黄色)车辆类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检测,该车鲁LW303挂(黄色)上面放置一个货厢,其货厢长为8.4米,宽为2.4米,高为2.55米。经查:鲁LW303挂(黄色)放置货厢通过左右两侧7个螺丝与车体连接固定,车尾部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经向当事人赵光伟询问得知卸货方式为自卸,卸货不卸车厢,运输货物时货厢与该重型半挂牵引车连体运行。该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12 扬州胜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扬州胜宏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1日 15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兵房岭路口处对苏K89622(黄色)苏K3154超(其他)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黄继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苏K8962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扬州胜宏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苏K3154超(其他)临时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扬州胜宏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黄继为,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角钢,车货总质量49吨,由河北唐山送往江苏扬州,运费54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苏K3154超(其他)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10 沂水丰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丰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24-10-1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1114:47,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李金刚主动要求处理鲁Q566PP(黄色)重型栏板货车脱审违章,马强 、张本利 向受委托人李金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66PP(黄色)重型栏板货车《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丰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至2024年6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09 徐从江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徐从江 2024-10-1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1日 11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贾贺庄路段对鲁GC5067/鲁G28D3挂(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徐从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C5067/鲁G28D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徐从江,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徐从江,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文化纸,车货总质量47吨,由淄博送往临沂,运费19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08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11 10:40,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聂群要求处理鲁Q196BP(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 、谭卫国 ,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09681,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5,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聂群。该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90日以上不满6个月,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07 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4-10-1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1日 09时0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衡山路交汇处南100米对鲁Q916KP(黄色)鲁QJ03H超(黑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田桂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6K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J03H超(黑色)临时牌照上面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田桂臣,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轮胎设备,由广州送往山东青州市,运费9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J03H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J03H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临沂联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371301292497,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货单复印件、执法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11 青岛众汇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岛众汇胜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1日09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龙家圈街道东宣庄村对鲁Q686JC(黄色)鲁BW36F超(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 向驾驶员潘凤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86JC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河东区航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BW36F超(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青岛众汇胜物流有限公司,潘凤宝,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罐头瓶,车货总质量30吨,由湖南省长沙市送往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运费共计5500元人民币,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BW36F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核实挂车鲁BW36F超(黄色)未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04 临沂市恒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恒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0日 15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衡山路交汇处对鲁Q595LP(黄色)鲁QR7Q6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向赵志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95L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恒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鲁QR7Q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恒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赵志鹏,车载货物为风机,车货总质量10.75吨,由潍坊青州送往江西上饶,运费8300元,驾驶员当场提供出鲁QR7Q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验挂车鲁QR7Q6挂(黄色)办理了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证,没有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全过程录像、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02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8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0 15:04,鲁QK033C(蓝色)当事人王金良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王报成、陈晓向驾驶员王金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K033C(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05,驾驶员王金良;据调查,鲁QK033C(蓝色)于2024年8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61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王金良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00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7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0 14:53,鲁Q017PD(蓝色)当事人王金良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王金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017PD(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095,驾驶员王金良,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017PD(蓝色)于2024年7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48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王金良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098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8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0 14:37,鲁Q017PD(蓝色)当事人王金良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王金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017PD(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095,驾驶员王金良;据调查,鲁Q017PD(蓝色)于2024年8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54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王金良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099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7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0 14:20,鲁QK033C(蓝色)当事人王金良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王报成、陈晓向驾驶员王金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K033C(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05,驾驶员王金良,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K033C(蓝色)于2024年7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69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王金良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05 山东志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山东志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4-10-1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0日 11时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342国道后坡村北200米处对鲁VU8160(黄色)鲁G1F37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李荫瑞 向曹际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U8160(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志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G1F3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为山东志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鲁交运管潍字370783376344号,登记经营范围为道路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钟耕强,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塑料颗粒,车货总质量48.6吨,由上海送往淄博,运费按3500元计算,挂车鲁G1F37挂(黄色)未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097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8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0 10:51,鲁QK276Z(蓝色)当事人王金良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王金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K276Z(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305,驾驶员王金良;据调查,鲁QK276Z(蓝色)于2024年8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58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王金良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103 莒南县安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莒南县安翔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0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342国道沂水南高速出入口对鲁Q389AN(黄色)鲁Q5UE2挂(黄色)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安玉华 、李荫瑞 向曹际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9AN(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南县安翔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5UE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为莒南县安翔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7328479,登记经营范围为道路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曹际磊,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化纤棉,车货总质量47吨,由莒县送往河北,运费按3300元计算,挂车鲁Q5UE2挂(黄色)未办理《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096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7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0 10:34,鲁QK276Z(蓝色)当事人王金良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王金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K276Z(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305,驾驶员王金良,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K276Z(蓝色)于2024年7月份运输经营过程中151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王金良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094 山东瑞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山东瑞途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0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与许后路交汇处对鲁QH2N3挂(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王龙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H2N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瑞途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山东瑞途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龙敏,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装载机,车货总质量37吨,由临沂送往青州,运费1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095 高青魁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高青魁星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0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高速路出口交界南100米对鲁CR7518(黄色)鲁CJ782超(黑色)实施检查为,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向驾驶员张立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R751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高青魁星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CJ782超(黑色)临时牌照上面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高青魁星运输有限公司,张立军,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模板,由淄博送往栋梁高速工地(沂水南),运费18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CJ782超(黑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CJ782超(黑色)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高青魁星运输有限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为370322001576,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临时牌照、身份证、从业资格证、货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过程录音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101 青州安坤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青州安坤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10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与许后路交汇处对鲁G0C17挂(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田恒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0C17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青州安坤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田恒运,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设备,车货总质量43吨,由淄博送往浙江舟山,运费9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093 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4T)案 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3-21 21:05,车牌号为鲁Q3M830(黄色)鲁QMF3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县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9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9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顶善进行询问调查,王顶善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陆佰元整
371323202401090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8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0 09:30,鲁Q558K6(蓝色)当事人马金彪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马金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558K6(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58,驾驶员马金彪;据调查,鲁Q558K6(蓝色)于2024年8月份113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马金彪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091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0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7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10 09:15,鲁Q558K6(蓝色)当事人马金彪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马金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558K6(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58,驾驶员马金彪,从业资格证;据调查,鲁Q558K6(蓝色)于2024年7月份118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马金彪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089 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0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09日 14时5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衡山路交汇处对鲁Q757LN(黄色)鲁QF33E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 向驾驶员朱孟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7LN(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F33E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临沂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朱孟帅,从业资格证号,车载货物为塑料颗粒,车货总质量32吨,由寿光送往临沂兰山,运费按2000元,驾驶员当场提供出鲁QF33E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验挂车鲁QF33E挂(黄色)办理了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证,没有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全过程录像、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087 秦永华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秦永华 2024-10-09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投诉,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鲁QDE7520驾驶员到沂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2024年10月9日13:13时在大队案件处理科,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报成、陈晓向驾驶员秦永华出示执法证件后,经检查发现:车辆鲁QDE7520登记的所有人为秦永华,与驾驶员系同一人。现场通过秦永华手机花小猪车主端发现:秦永华于2024-10-01 17:47,利用花小猪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DE7520小型轿车,载乘客由沂水县马家烧烤老店至沂水县沂城街道武家洼村卫生室,该单通过平台收取乘客21.39元,18:21:32由东安公馆到大地翰林院收取10.34元,18:37:31由赵家小院到荔景园小区收费8.51元,当场无法提供鲁QDE752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秦永华陈述车辆鲁QDE7520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贰角肆分,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1086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0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09日 10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01BP(黄色)鲁Q0JS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向郭淑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1B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程安运输有限公司,鲁Q0J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郭淑强,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18.53吨,由沂水马站送往临沂河东;鲁Q0JS6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7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0JS6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1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085 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T)案 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0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9-22 00:57,车牌号为鲁Q730EY(黄色)鲁QL3W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夏可进行询问调查,夏可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081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08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8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08 15:33,鲁QT38M3(蓝色)当事人李开波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李开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T38M3(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02,驾驶员李开波,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T38M3(蓝色)于2024年8月份154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李开波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082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08 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立即开展7月“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和“异常运营客车”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2024-10-08 15:15,鲁QT38M3(蓝色)当事人李开波主动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李开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调查发现;鲁QT38M3(蓝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交运集团沂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临字371323100102,驾驶员李开波,从业资格证为;据调查,鲁QT38M3(蓝色)于2024年7月份145次通过高速收费站时动态监控不在线,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驾驶员李开波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1084 临沂市常耀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临沂市常耀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0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08日 15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二环兵房岭路口处对鲁QL6U1挂(黄色)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段圣堂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L6U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常耀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市常耀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段圣堂,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聚丙烯粉料,车货总质量49吨,由潍坊寿光送往临沂兰山,运费17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079 沂水兴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兴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2024-10-0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10-08 14:57,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苗玉美要求处理鲁Q7H0N2(蓝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健 、赵生成 ,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3312358,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兴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客运出租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07,经核实鲁Q7H0N2(蓝色)于2024年5月08日在临沂宝通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上线检测,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兴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苗玉美,身份证号为。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90日且未主动补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1083 张现祥涉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案 张现祥 2024-10-0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12345群众举报:2023年9月29日在沂水县沂蒙山路非繁城品酒店通过花小猪平台预约网约车鲁QC612A(蓝)到沂水县火车站,乘车后驾驶员告知车费上涨,由平台的28元上涨至48元。并诱导乘客更改目的地的方式让乘客先把这一单完成。乘客按照驾驶员的指导,把目的地由改成沂水羊行烧烤,平台收取 5.51元。然后驾驶员采用私下交易,让乘客从支付宝转给他34元,才把他送到沂水火车站。2024年10月8日14:17,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执法人员牛庆明、刘楠向驾驶员张现祥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驾驶员张现祥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车辆鲁QC612A(蓝)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预约出租客运,驾驶员张现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为,经对驾驶员张现祥的询问,他对群众举报的事情认同,并出示了当时的转账记录34元。以上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规收费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被查处超过两次;,处500元罚款 罚款伍佰元整
371323202401075 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T)案 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0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15 18:24,车牌号为鲁Q155LY(黄色)鲁Q3EH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县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3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38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徐文华进行询问调查,徐文华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076 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0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1-17 12:31,车牌号为鲁Q259LJ(黄色)苏GCR6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0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朱虎进行询问调查,朱虎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074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0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08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长江路与天目山路交汇处北100米对鲁Q139BZ(黄色)鲁Q5Q92挂(黄色)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安火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9B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大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5Q9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安火凯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涂料,由广东送往沂水县高桥镇;鲁Q5Q9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的宽度为2.8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田全法共同测量,鲁Q5Q92挂(黄色)实际测量宽度为3米,加宽0.2米,与车辆 营运证核定的宽度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视频、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073 蒙阴盈旺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1)案 蒙阴盈旺利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0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4-18 11:11,车牌号为鲁Q020BT(黄色)鲁Q3BY4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6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刘明辉进行询问调查,刘明辉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072 渭南秦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渭南秦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24-10-0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10月02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逻至长江路与天目山交汇路口南对鲁Q021JE(黄色)陕EL098挂(黄色)实施检查时,执法人员张本利 、马强 向驾驶员田全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21J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振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陕EL09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渭南秦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田全法,车载货物为百货,由青州送往广东;陕EL098挂(黄色)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核定的长度为16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田全法共同测量,陕EL098挂(黄色)实际测量长度为17.4米,加长1.4米,与车辆 营运证核定的长度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据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视频、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164 山东博尔曼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4吨)案 山东博尔曼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2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9-24 06:33,车牌号为鲁AN1983/鲁RS78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秦立亮进行询问调查,秦立亮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超限未超过1000千克;2.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不满10%,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陆佰元整
371323202401078 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19T)案 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0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9-21 08:11,车牌号为鲁LD5769(黄色)/鲁LBS9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8.7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9.76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马成营进行询问调查,马成营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伍仟柒佰元整
371323202400991 莒南县正昌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莒南县正昌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28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9-12 15: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路东升中桥北50米处发现鲁Q601BU/鲁QD17P超重型低 平板半挂车,安玉华 、刘东生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驾驶员为李经发,从业资格证号为2308********1771,牵引车鲁Q601BU(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南县正昌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道路运输证号,鲁交运管临字371327328281,挂车鲁QD17P超临时牌照登记的所有人为莒南县正昌物流有限公司,万风牌重型低 平板半挂车,车载货物为回转窑(一件),由沂水送往临沂河东,运费按3800元左右计算,单号:370523202409110179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车货总质量为84吨,货物质量为65.58吨,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为长23米,宽3.7米,高4米,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现场实际测量车货宽6米,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事项明显不一致。经代理人许贵玲提供称重检测过磅单车货总质量79.2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限载标准30.20吨,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事项不相符,许贵玲对检测数据无异议,现场签字确认。莒南县正昌物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为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371323202401092 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6T案 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0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8-29 11:01,车牌号为鲁Q3M830(黄色)鲁QMF3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1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顶善进行询问调查,王顶善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玖佰元整
371323202401137 济南市程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济南市程安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5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8-25 07:00,车牌号为鲁AY6756(黄色)冀GSD10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7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学永进行询问调查,张学永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06 临沂信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吨)案 临沂信业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1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8-20 07:30,车牌号为鲁Q581CA/鲁Q7KB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8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82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崔久柏进行询问调查,崔久柏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超限未超过1000千克;2.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不满10%,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48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7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8-15 00:10,车牌号为鲁Q8E836(黄色)鲁Q1E3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齐敬冉进行询问调查,齐敬冉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55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18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8-09 19:09,车牌号为鲁PW5961(黄色)鲁P6A6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3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许高源进行询问调查,许高源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088 东阿县金宁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T)案 东阿县金宁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09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8-01 16:16,车牌号为鲁PQ7815(黄色)鲁P5G60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朱立昌进行询问调查,朱立昌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146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1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7-23 21:13,车牌号为鲁Q76708(黄色)鲁QH1V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春雨进行询问调查,王春雨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210 巨野轩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巨野轩冉运输有限公司 2024-10-3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7-19 20:24,车牌号为鲁RR8913/鲁R3W1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1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1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陈万华进行询问调查,陈万华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371323202401080 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08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6-25 11:06,车牌号为鲁LD2237(黄色)/鲁LGV5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0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马成营进行询问调查,马成营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371323202401077 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5T)案 日照市永烁物流有限公司 2024-10-08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6-20 00:51,车牌号为鲁LD5769(黄色)/鲁LBS9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4.90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901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马成营进行询问调查,马成营如实陈述超限运输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道路运输证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30%以上不满5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300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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