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6.1-6.30)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4-000005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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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6.1-6.30) |
案号 | 案由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行为名称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执法机关 | 处罚类型 | 违法事实及依据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决定内容 |
371323202400690 | 郯城胜军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郯城胜军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07 18:21,车牌号为鲁Q662BB(黄色)鲁R818J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2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付信沂 进行询问调查,付信沂承认郯城胜军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89 | 蒙阴安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吨)案 | 蒙阴安东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9-04 07:00,车牌号为鲁Q975HD(黄色)鲁QG6H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1.0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08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侯超 进行询问调查,侯超承认蒙阴安东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83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5T)案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1 17:38,车牌号为鲁Q909NK(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富官庄处的G341(双向)K10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1.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孙洁洁 进行询问调查,孙洁洁承认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81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9T)案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6-17 02:29,车牌号为鲁Q909NK(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富官庄处的G341(双向)K10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5.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9.5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孙洁洁 进行询问调查,孙洁洁承认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80 | 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8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28 14:33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张平香主动要求处理鲁Q89Z2挂(黄色)货车脱审违章,杨锡磊 、吕云 向张平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核对信息如下: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委托人为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张平香,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06。该车于2023年6月30日在淄博瀚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测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上线表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79 | 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4-27 14:44,车牌号为鲁Q577HS(黄色)鲁Q4TU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6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照军 进行询问调查,张照军承认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88 | 沂南县弘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沂南县弘星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8日 11时5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90DX(黄色)鲁Q3BW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谷兴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0D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恒君运输有限公司,鲁Q3BW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弘星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谷兴启,从业资格证号,车载货物为石粉,车货总质量92.38吨,由昌乐送往沂南;该车鲁Q3BW5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5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查验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86 | 临沂泽坤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临沂泽坤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8日 11时4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35AC(黄色)鲁QZ2R0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谷兴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35A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鼎鸿运输有限公司,鲁QZ2R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泽坤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谷兴利,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粉,车货总质量93.4吨,由昌乐送往沂南;该车鲁QZ2R0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5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查验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85 | 沂南县隆贸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沂南县隆贸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8日 11时3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16NJ(黄色)鲁QL703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殷开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6N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鲁QL70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隆贸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殷开顺,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96.44吨,由昌乐送往临沂;该车鲁QL703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5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查验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87 | 山东双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山东双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8日 11时2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21TU(黄色)鲁QWJ00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周厚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1T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鼎鸿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WJ0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双发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周厚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96.21吨,由昌乐送往沂南;鲁QWJ00挂(黄色)核定车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勘验,该车货厢底部加装5支举升顶和1支移位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道路运输证核定车型明显不符,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提供查验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82 | 临沂玉昭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玉昭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8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8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克黄线233沂水县高桥镇西河南村对鲁Q317BS(黄色)鲁QG93G超(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王建刚 向孙金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7B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玉昭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QG93G超(黄色)为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注明仅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驾驶员孙金田,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集装箱式气力输送装置货物一宗(附:货物接收单),车货总质量49吨,由青州市送往临沂,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G93G超(黄色)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78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8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28 10:27,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衣广存到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鲁Q838FW(黄色)货车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件,武杰 、卢金峰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号临371323313868,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04。鲁Q838FW(黄色)货车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77 | 临沂佰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临沂佰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9-20 00:52,车牌号为鲁Q239LC(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40.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白世涛 进行询问调查,白世涛承认临沂佰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676 | 泰安市盛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4吨)案 | 泰安市盛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02 02:11,车牌号为鲁JD3906(黄色)鲁HNM7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73.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4.8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苏佃存 进行询问调查,苏佃存承认泰安市盛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674 | 临沂辉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临沂辉崇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4-26 05:29,车牌号为鲁Q928CM(黄色)鲁Q2HK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7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建富 进行询问调查,王建富承认临沂辉崇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75 | 泰安市盛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9吨)案 | 泰安市盛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10 01:39,车牌号为鲁JD3906(黄色)鲁HNM7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8.1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9.1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苏佃存 进行询问调查,苏佃存承认泰安市盛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玖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73 | 临沂辉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临沂辉崇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4-24 05:00,车牌号为鲁Q928CM(黄色)鲁Q2HK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9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建富 进行询问调查,王建富承认临沂辉崇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72 | 魏洪梅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魏洪梅 | 2024-06-27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27 10:11,魏洪梅到沂水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处理鲁Q988FG(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武杰 、卢金峰 向魏洪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魏洪梅,道路运输证号临371323314314787,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11月25日。道路运输车辆鲁Q988FG(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70 |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6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26 15:03,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王超到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鲁QG61D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王报成 、陈晓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G61D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04月,该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7 | 临沂市浩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临沂市浩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12 17:03,车牌号为鲁Q390GS(黄色)鲁Q2QE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范春贵 进行询问调查,范春贵承认临沂市浩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71 | 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6日 10时5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58NE(黄色)鲁Q2CA3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刘建中 、李连宝 向黄明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58N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鼎鸿运输有限公司,鲁Q2CA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昱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黄明亮,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93.9吨,由潍坊昌乐送往沂南;鲁Q2CA3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78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2CA3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18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9 |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6日 09时5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11EW(黄色)鲁Q0PD4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刘建中 、李连宝 向邢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1EW(黄色)/鲁Q0PD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邢磊,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09.91吨,由沂源送往临沂兰山;鲁Q0PD4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0PD4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8 |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6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31GN(黄色)鲁QC4E3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刘建中 、李连宝 向郑志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31GN(黄色)/鲁QC4E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郑志玉,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14.74吨,由沂源送往临沂兰山;鲁QC4E3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C4E3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3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5日 09时2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25NA(黄色)鲁Q9CA7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杨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5N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9CA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杨涛,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56.7吨,由沂源送往沂南;鲁Q9CA7挂(黄色)核定车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勘验,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举升顶和1支移位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道路运输证核定车型明显不符,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提供查验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2 |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1-10 03:29,车牌号为鲁Q776CW(黄色)鲁C87B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永镇进行询问调查,李永镇承认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1 | 临沂市程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吨)案 | 临沂市程运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1-10 14:37,车牌号为鲁Q365NU(黄色)鲁A9N60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9.0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0.0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超进行询问调查,李超承认临沂市程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400659 |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17 13:17,车牌号为鲁Q369KS(黄色)鲁QJ1P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3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36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季怀增进行询问调查,季怀增承认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60 | 临沂市程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T)案 | 临沂市程运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1-10 14:39,车牌号为鲁Q227UX(黄色)鲁A7P8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9.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伟进行询问调查,张伟承认山东庚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400658 | 临沂市常耀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2吨)案 | 临沂市常耀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3-26 07:58,车牌号为鲁Q777KS(黄色)鲁QWOG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1.2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2.2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林进行询问调查,张林承认临沂市常耀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元整 |
371323202400654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4日 11时2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89RP(黄色)鲁Q5FK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王贵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9RP(黄色)鲁Q5FK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贵刚,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48.36吨,由莒县送往临沂;鲁Q5FK1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5FK1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2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56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4日 10时4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71ET(黄色)鲁Q1XG3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高华先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1E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1XG3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华先,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4.24吨,由莒县天宝送往沂南,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1XG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55 | 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4日 10时3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27CS(黄色)鲁Q6XX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陈立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27CS(黄色)/鲁Q6XX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陈立省,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0.13吨,由安丘送往沂南;鲁Q6XX1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6XX1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51 | 蒙阴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蒙阴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4-27 10:49,车牌号为鲁Q233KK(黄色)鲁QD3Q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4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涛进行询问调查,王涛承认蒙阴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652 | 郓城双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郓城双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4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233兵房岭路口对鲁RS7931(黄色)鲁R774M挂(黄色)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冯合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RS793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郓城双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鲁R774M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郓城双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冯合生,车载货物为铁架子,数量为124个,车货总质量45吨,由青州送往临沂河东,运费12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R774M挂(黄色)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53 | 牛强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牛强 | 2024-06-24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年6月24日,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投诉,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鲁QDM6216驾驶员到沂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2024年6月24日10时在大队案件处理科,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强、王建刚出示执法证件后沂检查发现:车辆鲁QDM6216登记的所有人为李秀杰,系驾驶员为牛强之妻;牛强于2024-06-22 15:25,利用同港同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DM6216汽车,载投诉人由沂水县清华园小区西门至沂蒙山路银座商城(沂水店),就下客地点发生争议,牛强就骂了投诉人,该单牛强收入5.47元。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伍元肆角柒分,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49 | 临沂市俊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临沂市俊宇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29 15:21,车牌号为鲁Q756LJ(黄色)鲁QE9S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5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5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付学生 进行询问调查,付学生承认临沂市俊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50 | 临沂彬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6T)案 | 临沂彬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3-26 00:27,车牌号为鲁Q765KH(黄色)鲁QH5L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5.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任士峰 进行询问调查,任士峰承认临沂彬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捌仟元整 |
371323202400657 | 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4日09时2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16EC(黄色)鲁LG68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李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16E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安捷物流有限公司,鲁LG681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振,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27.66吨,由沂水送往沂南,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LG68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48 | 秦光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秦光录 | 2024-06-21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06-21 11: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天目山路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南门发现鲁QAC9981北京牌小型轿车,武杰 、卢金峰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AC9981登记的所有人为秦光录,驾驶员为秦光录,于2024-06-21 日利用普惠出行网络平台约客二单,第一单 10:10:07 运送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县中心医院—南门到胜坤家电商场,收取服务费用10.2元,第二单 11:03:23运送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安达驾校(淮河路)—东门到沂水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南2门,收取服务费用5.93元,其所驾驶的鲁QAC9981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秦光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属初次被查处,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玖角伍分,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47 | 蒙阴县鼎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蒙阴县鼎诺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27 20:03,车牌号为鲁Q337HE(黄色)鲁QE6U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绍将进行询问调查,王绍将承认蒙阴县鼎诺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46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6吨)案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0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4-04 00:49,车牌号为鲁Q358FP(黄色)鲁Q8RB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5.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6.7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赵传明进行询问调查,赵传明承认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捌仟元整 |
371323202400645 | 临沂市联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临沂市联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0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04 14:01,车牌号为鲁Q202HT(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46.8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孙宝成进行询问调查,孙宝成承认临沂市联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44 |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T)案 |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0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3-18 20:04,车牌号为鲁Q833GT(黄色)鲁QA28E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2.9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高军进行询问调查,高军承认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43 | 林宪同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林宪同 | 2024-06-20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06-20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接到临沂市12345承办单(240618235607462612)关于鲁QDJ8100滴滴平台预约网约车投诉问题,武杰 、卢金峰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林宪同,驾驶员为林宪同,于2024-06-18 22:14:14,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汽车鲁QDJ8100运送乘客从二妮水饺到三山官庄村,收取服务费用21.92元,林宪同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的鲁QDJ8100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林宪同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有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订单复印件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玖角贰分,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41 | 莒南旺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莒南旺朋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0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0日 10时2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衡山路与钱塘江路交汇处对车辆鲁Q098KZ(黄色)鲁QD71P超(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向孙运鑫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98K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南旺朋物流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D71P超(黄色)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莒南旺朋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孙运鑫,车载货物为钢筋,车货总质量40吨,由淄博送往沂水,运费按1500元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D71P超(黄色)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临时行驶车号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42 | 邯郸市肥乡区鸿畅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邯郸市肥乡区鸿畅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0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20日 09时4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93NC(黄色)冀DB5Z7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王德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3N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冀DB5Z7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邯郸市肥乡区鸿畅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德保,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77.69吨,由沂源送往沂水,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冀DB5Z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4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9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9日 10时3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96JY(黄色)鲁Q0SC4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黄运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96J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鑫道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0SC4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黄运宝,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30.15吨,由沂水诸葛宏诺建材有限公司送往沂南,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0SC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9 | 沂水县星门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沂水县星门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29 13:04,车牌号为鲁Q125CG(黄色)鲁QY0Z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6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子团进行询问调查,张子团承认沂水县星门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6 |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鲁PQ3787车2024年06月18日 10时43分通过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重质量56.451吨。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单位,车辆最大允许重质量限制为49.000吨,超限7.451吨。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3张、视频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36 | 梁山强祥道路货物运输部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梁山强祥道路货物运输部 | 2024-06-1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8日 11时1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H369R8(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袁浩铭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369R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梁山强祥道路货物运输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袁浩铭,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90.74吨,由沂水鲁兴矿业送往沂南;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9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4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7 | 蒙阴华神汽贸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蒙阴华神汽贸有限公司 | 2024-06-1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8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61SS(黄色)鲁QC29A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郭忠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61S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华神汽贸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C29A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华神汽贸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郭忠乾,车载货物为机制沙,车货总质量120.04吨,由沂水送往临沂;鲁QC29A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C29A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98米且均已用插销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5 | 刘锋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刘锋 | 2024-06-18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8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66QC(黄色)鲁QG2D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刘元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6Q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刘锋,鲁QG2D2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刘锋,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刘元军,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27.09吨,由沂源送往临沂,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G2D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8 | 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8日 10时2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73BZ(黄色)鲁QG68N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汲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3BZ(黄色)鲁QG68N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汲磊,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51.78吨,由莒县送往临沂;鲁QG68N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G68N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15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4 | 临沂市兰山区路程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2T)案 | 临沂市兰山区路程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08 17:41,车牌号为鲁Q139MD(黄色)鲁QX5B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1.5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2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吴云永进行询问调查,吴云永承认临沂市兰山区路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7 | 王芳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王芳 | 2024-06-17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06-17 10:4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健康东路锦程小区南门处发现风神牌小型轿车,武杰 、卢金峰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王芳,驾驶员为王芳,2024-06-17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约客三单,第一单 09:32:04,运送乘客从忠友超市到沂水县融媒体中心,收取服务费用4.40元;第二单 09:43:32,运送乘客从沂水县人民医院-北门东侧到海川公寓,收取服务费用4.58元;第三单10:00:24,运送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县中心医院到山东世纪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用4.40元。王芳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的鲁QA59960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王芳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初次被查处,以上有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订单复印件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叁角捌分,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7日 10时4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56HY(黄色)鲁QF7S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尹永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6H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F7S2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尹永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4.16吨,由莒县送往临沂,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F7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2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7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60CZ(黄色)鲁QG0S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尹永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60C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G0S2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尹永亮,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42.47吨,由莒县送往临沂,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G0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8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7日 10时2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93FM(黄色)鲁Q5SS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英启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3FM(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鲁Q5SS6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英启峰,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18.35吨,由蒙阴送往沂水,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5S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鲁Q5S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1 | 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7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63EL(黄色)鲁Q7QP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刘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63EL(黄色)/鲁Q7QP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刘利,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32.05吨,由莒县送往临沂;鲁Q7QP1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7QP1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9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33 | 薛总涛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薛总涛 | 2024-06-1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7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66MK(黄色)鲁QA27V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薛总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66M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薛总涛,普通货运,鲁QA27V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薛总涛,驾驶员薛总涛,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18.95吨,由莒县送往临沂,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A27V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鲁QA27V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6 | 临沂市俊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T)案 | 临沂市俊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07 15:35,车牌号为鲁Q273DN(黄色)鲁Q4LX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1.27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孙国华进行询问调查,孙国华承认临沂市俊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9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7日 09时4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22HT(黄色)鲁Q3BL3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魏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2H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中恒物流(临沂)有限公司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3BL3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魏超,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6.78吨,由沂源送往临沂,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3BL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挂车鲁Q3BL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4 | 朱孔君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朱孔君 | 2024-06-1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10-01 12:30,车牌号为鲁Q708UX(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32.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27.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朱孔君进行询问调查,朱孔君承认朱孔君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25 | 日照市金佰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案 | 日照市金佰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17 08:02,车牌号为鲁L98163(黄色)鲁LR82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6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68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高全书 、张永山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进行询问调查,张树宪承认日照市金佰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3 | 临沂市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吨)案 | 临沂市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1-1 11:10,车牌号为鲁Q699CG(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29.6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27.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64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高帅进行询问调查,高帅承认临沂市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2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4日 12时3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58DL(黄色)鲁Q2DG8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卢金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8DL(黄色)鲁Q2DG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卢金升,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60.91吨,由鲁兴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送往沂南;该车鲁Q2DG8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主动提供手续供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19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4日 12时3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22CK(黄色)鲁Q49S9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姚兴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22C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49S9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姚兴成,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58.08吨,由沂水鲁兴矿业送往兰山,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49S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并于2024年5月27日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1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4日 11时5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87MZ(黄色)鲁Q7AJ3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王汉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87M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7AJ3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汉德,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46.29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7AJ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鲁Q7AJ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1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4日 11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85QV(黄色)鲁Q49S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张启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85Q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49S6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启功,从业资格证号,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53.76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49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鲁Q49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18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4日 11时3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67DT(黄色)鲁Q1BX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李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7D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1BX5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67.44吨,由沂水杨庄送往临沂兰山,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1BX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鲁Q1BX5挂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20 | 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4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L56761(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秦海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5676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秦海国,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86.88吨,由沂水友兰村东送往莒县;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7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25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16 | 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4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14 08:53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袁刚到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鲁Q879CB(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武杰 、卢金峰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检查核实: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万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07月,该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15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吨)案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3-24 01:08,车牌号为鲁Q736GP(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29.8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27.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8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花生进行询问调查,李花生承认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11 | 蒙阴聚赢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T)案 | 蒙阴聚赢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1-09 01:52,车牌号为鲁Q046BK(黄色)鲁QZL2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官庄处的G341(双向)K10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2.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付全朋进行询问调查,付全朋承认蒙阴聚赢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10 |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T)案 |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07 12:40,车牌号为鲁Q959EP(黄色)鲁Q2XE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0.4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陈正伟进行询问调查,陈正伟承认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613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3日 11时0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80RY(黄色)鲁QE91B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王文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0RY(黄色)鲁QE91B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文科,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53.46吨,由莒县天宝送往沂南;鲁QE91B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E91B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2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14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3日 10时5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77GQ(黄色)鲁QC68M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李顺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77GQ(黄色)鲁QC68M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顺明,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42.86吨,由莒县天宝送往沂南;鲁QC68M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C68M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1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9 | 临沂市驰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临沂市驰诺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12-16 15:00,车牌号为鲁Q635LB(黄色)鲁QB9B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5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5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召瑞进行询问调查,李召瑞承认临沂市驰诺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612 | 丁纪强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丁纪强 | 2024-06-1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3日 10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65RF(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于红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5R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丁纪强,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于红元,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鹅卵石,车货总质量111.76吨,由沂源东里送往沂水县黄山铺镇;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9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4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5 | 平邑驰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平邑驰通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13 00:15,车牌号为鲁Q577PZ(黄色)鲁QA84Z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98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华逢俊进行询问调查,华逢俊承认平邑驰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6 |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13 09:04,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衣广存到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鲁Q4QN0挂(黄色)货车道路运输证逾期审验案件,武杰 、卢金峰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07月,该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1 |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01 21:06,车牌号为鲁Q782BH(黄色)鲁QG61D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9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禹金国进行询问调查,禹金国承认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7 | 何茂兆涉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 何茂兆 | 2024-06-13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12 15:3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办公室筛查动态磅超限后台数据时发现,2024年6月12日15:32车辆鲁LH8008(黄)/鲁LY366挂(黄)利用超慢速通过检测板的行为,严重干扰称重装置正常工作,导致本车无法进行正常的称重检测。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当次运输驾驶员何茂兆进行询问调查,何茂兆承认采取超低速行驶通过动态称重装置的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上述情况有动态磅检控视频、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当事人行为属于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8 | 王瑞达涉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案 | 王瑞达 | 2024-06-13 |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12 15:2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办公室筛查动态磅超限后台数据时发现,2024年6月12日15:29车辆鲁LH8089(黄)/鲁LY089挂(黄)利用超慢速通过检测板的行为,严重干扰称重装置正常工作,导致本车无法进行正常的称重检测。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当次运输驾驶员王瑞达进行询问调查,王瑞达承认采取超低速行驶通过动态称重装置的方式干扰检测的违法事实,上述情况有动态磅检控视频、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当事人行为属于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3 | 刘永升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刘永升 | 2024-06-12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06-12 15: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12345投诉后,联系鲁QDQ9327(哪吒牌)驾驶员刘永升在沂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张本利 、王建刚 向刘永升出示执法证件后调查发现:车辆鲁QDQ9327(哪吒牌)登记的所有人为刘永升,网约车驾驶员刘永升,驾驶员与所有人系同一人;2024-06-10 19:24,刘永升利用云帆优行平台约客,驾驶鲁QDQ9327(哪吒牌),按照投诉人约定的上车地点后,由于投诉人定位错误,双方发生争执,改单约车也没有成功。同时在刘永升利用云帆优行平台上所提供的收取记录中发现2024年6月10日共接单14次,总共收取服务费用75.20元,当场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刘永升陈述车辆鲁QDQ9327(哪吒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该行为属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贰角,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9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4-21 06:32,车牌号为鲁Q116HH(黄色)鲁QP2Z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禹金国进行询问调查,禹金国承认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0 | 黄加贵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黄加贵 | 2024-06-12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06-12 11: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12345投诉后,联系鲁QDW6625(风神牌)驾驶员黄加贵在沂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执法人员牛庆明 、张学斌 向黄加贵出示执法证件后调查发现:车辆鲁QDW6625(风神牌)登记的所有人为黄加贵,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为,驾驶员与所有人系同一人;2024-06-02 12:41,黄加贵利用花小猪旗下乖乖马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DW6625(风神牌),按照投诉人约定的上车地点后,没有见到投诉人,改单约车也没有成功。同时在黄加贵利用滴滴出行平台上所提供的收取记录中发现2024年6月2日共接单11次,总共收取服务费用79.28元,当场无法提供该车的网约车道路运输证。黄加贵陈述车辆鲁QDW6625(风神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柒拾玖元贰角捌分,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8 | 王东利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王东利 | 2024-06-12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06-03 10: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本利 、王建刚 接12345投诉,投诉人反应:在滴滴出行平台约定鲁QDR5299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家常菜馆(沂水店)至沂东家园,由于定位出现问题,与司机协商,司机要求取消订单,商议未果后,驾驶员对其辱骂,并该车无营运资质,接到投诉后张本利 、王建刚 联系驾驶员王东利在沂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DR5299登记的所有人为王晓杰,系驾驶员为王东利之子,王东利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为,王东利于2024-06-08 21:27,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DR5299汽车,按照投诉人约定的上车地点后,没有见到投诉人,于是电话联系投诉人,双方协商时,发生争议,王东利就骂了投诉人,改单约车也没有成功。同时在王东利所提供的收取记录中发现6月8日共接单9次,总共收取费用67.38元。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该行为属于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柒元叁角捌分,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7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2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2日 10时1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86GK(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李升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86G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升平,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99.8吨,由高庄送往晏家铺;鲁Q986GK(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5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2 | 袁忠成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袁忠成 | 2024-06-12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2日 10时0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75BV(黄色)鲁QD9Z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袁忠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5B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袁忠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D9Z5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袁忠成,驾驶员袁忠成,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23.72吨,由淄博送往临沂,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D9Z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5 | 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9-25 05:30,车牌号为鲁QP176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40.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武玉春进行询问调查,武玉春承认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4 | 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吨)案 | 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26 04:24,车牌号为鲁QP1767(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39.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8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武玉春进行询问调查,武玉春承认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92 |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1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1日 14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80KQ(黄色)鲁Q5AV9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韩永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0K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韩永学,鲁Q5AV9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韩永学,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风化料,车货总质量143.64吨,由莒县安庄送往临沂罗庄,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5AV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鲁Q5AV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0 | 中恒物流(临沂)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恒物流(临沂)有限公司 | 2024-06-11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1日 10时5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80FQ(黄色)鲁Q1PZ8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蔡田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0F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1PZ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中恒物流(临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蔡田明,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9.9吨,由莒县送往沂南;鲁Q1PZ8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1PZ8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2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88 |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T)案 |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1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05 17:55,车牌号为鲁Q356EQ(黄色)鲁QWE9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2.1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松虎进行询问调查,李松虎承认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89 | 孙涛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孙涛 | 2024-06-11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1日 10时4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21UL(黄色)鲁QH33H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黄建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21UL(黄色)/鲁QH33H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黄建峰,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6.65吨,由莒县天宝送往沂南;鲁QH33H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8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H33H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2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3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1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1日 10时3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19PP(黄色)鲁Q8AS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蒋润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9P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鸿森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8A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蒋润江,车载货物为尾泥,车货总质量109.96吨,由沂南送往潍坊;鲁Q8AS6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1 | 孙涛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孙涛 | 2024-06-11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11日 10时1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51BG(黄色)鲁QJ98R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李乐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1B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J98R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乐臣,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42.71吨,由莒县送往沂南;鲁QJ98R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J98R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2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87 | 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T)案 | 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2-20 15:07,车牌号为鲁Q088LJ(黄色)鲁QB8R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9.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李太营进行询问调查,李太营承认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400586 | 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3-28 07:25,车牌号为鲁Q926NB(黄色)鲁QQ4B3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24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孙希栋进行询问调查,孙希栋承认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85 | 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03 05:26,车牌号为鲁Q857TA(黄色)鲁QYOG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东外环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0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徐永军进行询问调查,徐永军承认临沂金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83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12-30 23:58,车牌号为鲁Q138EM(黄色)鲁Q4GQ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0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0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兆辉进行询问调查,张兆辉承认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82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08 19:04,车牌号为鲁Q138EM(黄色)鲁Q4GQ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兆辉进行询问调查,张兆辉承认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84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1-10-11 20:02,车牌号为鲁Q158ET(黄色)鲁Q2TS0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荣 、潘军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兆辉进行询问调查,张兆辉承认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81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1-05-31 02:52,车牌号为鲁Q876FD(黄色)鲁Q5PN7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富官庄处的G341(双向)K10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兆辉 进行询问调查,张兆辉承认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400580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12-31 22:57,车牌号为鲁Q138EM(黄色)鲁Q4GQ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1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兆辉 进行询问调查,张兆辉承认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79 | 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6日 10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L83125(黄色)鲁LG68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 、马成德 向赵胜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8312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鲁LG681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赵胜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石头,车货总质量148.56吨,由莒县安庄送往临沂,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LG68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鲁LG68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96 | 日照鑫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吨)案 | 日照鑫丰安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4-12,07时12分,车牌号为鲁LE6932(黄色)鲁L233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53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进行询问调查,赵洪刚承认日照鑫丰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77 | 临沂宇邦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临沂宇邦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12-27 12:25,车牌号为鲁Q386UP(黄色)鲁Q3HX2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8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吴学政进行询问调查,吴学政承认临沂宇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78 | 范中元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范中元 | 2024-06-05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5日 14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兖石路玻纤公司路西100米路南对的鲁GW6398(黄色)鲁GG6S0超(临时)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王建刚 向耿召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W639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范中元;鲁GG6S0超(临时)临时牌照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安丘市昊运物流有限公司,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超限物资。驾驶员耿召庆,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钢梁,车货总质量49吨,由淄博送往沂水,运费14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G6S0超(临时)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76 | 临沂市河东区恒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市河东区恒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5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5日 14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路面巡查至沂水县城南一环路与钱塘江路交汇处北100米对鲁Q119HQ(黄色)鲁QJ89N超(临牌)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王建刚 向崇曰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19H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临沂市河东区恒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J89N超(临牌)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市河东区恒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超限物资,驾驶员边存坤,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钢梁,车货总质量32.4243吨,由淄博送往沂水,运费按1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J89N超(临牌)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75 | 临沂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临沂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5日 12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87AF(黄色)鲁Q4TE4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黄春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7A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聚协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4TE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黄春德,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98.78吨,由费县送往沂水高庄;鲁Q4TE4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4TE4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6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74 | 孙龙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孙龙 | 2024-06-05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05 09: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银座商城附近发现鲁QA90275北京牌小型轿车,安玉华 、刘东生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A90275登记的所有人为孙龙,驾驶员为孙龙,于2024-06-05 09:40,利用滴滴花小猪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A90275汽车,运送乘客杨晴从肯德基(财富中心店)到老车站-公交站,应收取服务费用5.6元,但是已取消订单。其所驾驶的鲁QA90275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属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572 |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27 13:30,车牌号为鲁Q729TE(黄色)鲁QB4H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4.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夏永涛进行询问调查,夏永涛承认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71 |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28 13:15,车牌号为鲁Q729TE(黄色)鲁QB4H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夏永涛进行询问调查,夏永涛承认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73 |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5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4日 15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一环兵房岭路口处对鲁Q866AF(黄色)鲁QC53H超(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张健 、史兴勇向杨刘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6A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鲁QC53H超(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运恒物流有限公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杨徐伯红,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吨桶 ,车货总质量28吨,由临沂市送往桓台县,运费16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C53H超(黄色)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70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4-21 07:29,车牌号为鲁Q786EW(黄色)辽CX655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2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2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房臣良进行询问调查,房臣良承认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65 | 临沂顺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吨)案 | 临沂顺翔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14 6:39,车牌号为鲁Q197KY(黄色)鲁Q7ZK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2.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2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杨睿进行询问调查,杨睿承认临沂顺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67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4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04 15:07,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葛利主动要求处理鲁Q391TG(黄色)货车脱审违章,牛庆明 、刘楠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委托人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葛利,身份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3月。执法人员对以上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64 |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T)案 | 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2-19 16:49,车牌号为鲁Q8E736(黄色)鲁QU6Z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1.7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明东进行询问调查,王明东承认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63 | 青州市亿诚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青州市亿诚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4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2林家官庄村处对鲁VC9193(黄色)鲁G18V2挂(黄色)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 向丁国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C9193(黄色)鲁G18V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州市亿诚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丁国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钢丝,车货总质量45吨,由郑州送往沂水永丰轮胎厂,运费33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G18V2挂(黄色)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69 | 山东众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山东众人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4日 11时0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S50102(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黄胜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S5010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众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黄胜尊,车载货物为石头,车货总质量91.72吨,由沂源送往张耿;鲁S50102(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4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60 | 临沂金步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金步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4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33国道高桥一村处对鲁Q502CQ(黄色)鲁QG04A超(黄色)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于梁 、杨洪涛向杨刘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2C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启元物流有限公司,鲁QG04A超(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金步运输有限公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杨刘杨,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食品添加剂,车货总质量48吨,由潍坊送往郯城,运费2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G04A超(黄色)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68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4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58DL(黄色)鲁Q49S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李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8DL(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49S6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超,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54.41吨,由沂源送往临沂罗庄,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858DL(黄色)鲁Q49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鲁Q858DL(黄色)鲁Q49S6挂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58 | 临沂德祥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德祥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4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兖石路玻纤公司大门口西100米路北对鲁L68736(黄色)鲁QG50K超(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马强 、王建刚 向崇曰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6873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日照市东港运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G50K超(黄色)机动车所有人为临沂德祥物流有限公司,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驾驶员崇曰营,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钢筋桁架楼承板,车货总质量32吨,由淄博周村送往沂水,运费按21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G50K超(黄色)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该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5 |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鲁PQ3787车2024年06月04日 03时59分通过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重质量54.101吨。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单位,车辆最大允许重质量限制为49.000吨,超限5.101吨。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3张、视频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57 | 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案 | 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10-30 13:21,车牌号为鲁Q860FQ(黄色)鲁Q9PF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9.4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40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公衍岗进行询问调查,公衍岗承认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61 | 山东聚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山东聚协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12时1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70BU(黄色)鲁QS0J0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汪荣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70B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聚协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S0J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聚协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汪荣军,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50.07吨,由安丘送往罗庄;鲁QS0J0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S0J0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2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54 | 山东佳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山东佳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11时2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西外环葛子铺桥南300米处查处的鲁AY3899(黄色)鲁A6Z37挂(黄色),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向陈建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AY3899(黄色)鲁A6Z3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均为为山东佳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陈建华,车载货物为石灰块,由莱钢送往日照;鲁A6Z37挂(黄色)机动车产品公告的外廓尺寸为长10米宽2.55米高0.6米,而重型自卸半挂车载货部位放置一个货厢,其货厢长9.4米、宽2.35米,高2.55米;此货厢与鲁A6Z37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车用螺栓进行连接固定,经向驾驶员陈建华询问得知其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卸货方式采用车辆自卸,卸货不卸车厢,运输货物时货厢与该重型自卸半挂车连体运行。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据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62 |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11时2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53FE(黄色)鲁QJ35Y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蔡田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53F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浩弘运输有限公司,鲁QJ35Y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蔡田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2.74吨,由莒县天宝送往临沂罗庄,运费按趟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J35Y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51 |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吨)案 |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30 13:05,车牌号为鲁Q003GF(黄色)鲁QY2E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2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25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郭继庆进行询问调查,郭继庆承认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50 |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4T)案 |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03 18:40,车牌号为鲁Q003GF(黄色)鲁QY2E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36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郭继庆进行询问调查,郭继庆承认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柒仟元整 |
371323202400566 |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10时4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72NJ(黄色)鲁QL2L3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刘兆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2N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L2L3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兆国,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44.73吨,由安丘送往罗庄,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L2L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该车于2024年4月30日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549 |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 | 2024-06-0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03 10:42,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衣广存到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鲁Q637LF(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武杰 、卢金峰 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553 | 毛志国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毛志国 | 2024-06-0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10时2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62MJ(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毛志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62M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毛志国,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毛志国,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头,车货总质量104.56吨,由沂水庐山工业园送往沂水三十里;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8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3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52 | 徐卫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徐卫 | 2024-06-03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06-03 10: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强 、王建刚 接12345投诉,投诉人反应:在普惠出行平台搭乘鲁Q8X03Y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沂水县第三中学至沂水火车站,到达目的地后,除了收取正常费用外,额外收取十元,并该车无营运资质,接到投诉后马强 、王建刚 联系驾驶员徐卫在沂水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8X03Y登记的所有人与驾驶员为徐卫,徐卫于2024-05-25 11:41,利用普惠出行网络平台约客,驾驶鲁Q8X03Y汽车,运送投诉人从沂水县第三中学至沂水火车站,收取服务费用24.87元,同时在徐卫所提供的收取记录中发现5月25日共接单6次,收取费用82.87元。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贰元捌角柒分,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555 | 张田峰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张田峰 | 2024-06-0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260PF(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杜升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60P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张田峰,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杜升阳,车载货物为石头,车货总质量105.06吨,由沂水工业园送往三十里;鲁Q260PF(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4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400559 |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222EU(黄色)鲁QD0R0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张玉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22E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D0R0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玉川,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44.82吨,由安丘送往罗庄,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D0R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47 |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T)案 |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8-05 10:48,车牌号为鲁Q537FS(黄色)鲁Q9RA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克黄线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0.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 、赵荣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史新军进行询问调查,史新军承认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48 | 沂源县宝祥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沂源县宝祥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3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09时3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58ED(黄色)鲁CV08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徐志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8E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鲁CV081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沂源县宝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徐志安,车载货物为石粉,车货总质量129.61吨,由沂源送往沂水,运费按吨计算,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CV08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556 | 徐志安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 徐志安 | 2024-06-03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3日 09时3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58ED(黄色)鲁CV08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 、李连宝 向徐志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8E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鲁CV081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沂源县宝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徐志安,车载货物为石粉,车货总质量129.61吨,由沂源送往沂水,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询问,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等。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400546 |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0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6-03 08:40,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张新明主动要求处理鲁Q365KV(蓝色)货车脱审违章,牛庆明 、刘楠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委托人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新明,从业资格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4年4月。执法人员对以上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684 | 莘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莘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鲁PT8996车2024年06月03日 12时29分通过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重质量53.900吨。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莘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单位,车辆最大允许重质量限制为49.000吨,超限4.900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3张、视频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400664 |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2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鲁PQ3787车2024年06月01日 11时09分通过G342(双向)K14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重质量56.851吨。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聊城捷信运输有限公司单位,车辆最大允许重质量限制为49.000吨,超限7.851吨。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3张、视频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400545 | 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 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4-06-01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年06月01日 11时5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兖石路沂河大桥桥西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72UV(黄色)鲁QF66Y超(黄色)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 、陈晓 向毛光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2U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费县中远物流有限公司,鲁QF66Y超(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兴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毛光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矿井设备,为零散普通货物,由沂水送往新疆,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F66Y超(黄色)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400471 | 黄兆霞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黄兆霞 | 2024-06-14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24-04-29,群众举报黄兆霞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约客,其所驾驶的鲁QA50931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经调取的滴滴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4月26日,黄兆霞驾驶该车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约客接单7单、订单金额共计58元(明细见协查表)。2024-05-22 15:53,高全书 、张永山 向黄兆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检查发现:车辆鲁QA50931登记的所有人为黄兆霞,驾驶员为黄兆霞,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询该车无《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车辆鲁QA50931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协查明细表等为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伍拾捌元整,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400604 |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1吨)案 | 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 | 2024-06-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4-05-01 09:53,车牌号为鲁L15979(黄色)鲁LX88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处的G233(双向)K1157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0.8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1.820吨。2024-06-13 14: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安玉华 、刘东生 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陈洪祥进行询问调查,陈洪祥承认莒县洛山浩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超限使用汽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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