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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2.1-2.29)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4-000001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3-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2.1-2.29)
案号 案由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执法机关 处罚类型 违法事实及依据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决定内容
371323202400104 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02-29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02 19:56,车牌号为鲁Q186DY(黄色)鲁Q4DW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东外环处的非现场检测点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凤梅进行询问调查,王凤梅承认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0103 蒙阴鑫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蒙阴鑫安运输有限公司 2024-02-29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02月29日 11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58SN(黄色)鲁QL6M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刘海波、段海波向王春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58SN(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宬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QL6M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鑫安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春雷,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12.27吨,由沂南送往莒县;鲁QL6M5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L6M5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9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0102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9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2-12-02 02:16,车牌号为鲁Q857AJ(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富官庄处的G341(双向)K10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46.8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学森进行询问调查,王学森承认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0101 山东金宝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4T)案 山东金宝城商贸有限公司 2024-02-29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1-05-24 03:44,车牌号为鲁Q7772J(黄色)鲁Q4S1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富官庄处的G341(双向)K109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63.6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4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宋丙峰进行询问调查,宋丙峰承认山东金宝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柒仟元整
371323202400099 沂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2月28日15点40分,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武贵玉要求处理鲁Q256LD(黄色)/鲁QS7D8挂(黄色)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生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256LD(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3316600,业户名称为沂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6月30日;挂车鲁QS7D8挂(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3316682,业户名称为沂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3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武贵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400098 山东首鑫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首鑫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2-28 14:04,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张琪要求处理鲁Q269EW(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杨锡磊、吕云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核对发现:鲁Q269EW(黄色)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49661,业户名称为山东首鑫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11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山东首鑫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张琪,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0097 临沂万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T)案 临沂万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8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15 05:16,车牌号为鲁Q309JP(黄色)鲁QX6Z9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克黄线处的非现场监测点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1.89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2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孙运强进行询问调查,孙运强承认临沂万凯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0096 临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临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 2024-02-2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31 05:40,车牌号为鲁Q895HV(黄色)鲁QW2R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非现场检测点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5.95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6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杨化伦进行询问调查,杨化伦承认临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0095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2月26日15点18分,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王连昊要求处理鲁Q289EJ(黄色)/鲁Q1US0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生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289EJ(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51345,业户名称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挂车鲁Q1US0挂(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51306,业户名称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倪继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0094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2-26 15:14,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王连昊要求处理鲁Q972GG(黄色)/鲁Q2ZC1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生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972GG(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56632,业户名称为蒙阴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04月16日;挂车鲁Q2ZC1挂(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57579,业户名称为蒙阴骏蒙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4月30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蒙阴骏蒙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王连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0093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2月26日14点31分,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王连昊要求处理鲁Q725FX(黄色)/鲁Q5UM3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生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725FX(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59675,业户名称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2年05月31日;挂车鲁Q5UM3挂(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52383,业户名称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01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王连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0092 山东首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首鼎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2-26 14:29,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倪继祥要求处理车辆鲁Q533JT(黄色)/鲁QA4M6挂(黄色)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生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533JT(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66625,业户名称为山东首鼎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2年07月31日;挂车鲁QA4M6挂(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67251,业户名称为山东首鼎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05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山东首鼎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倪继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0090 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2月26日中午13点55分,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倪继祥要求处理鲁Q696PC(黄色)/鲁QT7H8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生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696PC(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86976,业户名称为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06月30日;挂车鲁QT7H8挂(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86971,业户名称为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06月30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倪继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0091 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2月26日中午11点10分,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倪继祥要求处理鲁Q832NM(黄色)/鲁QV1P7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生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832NM(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86991,业户名称为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06月30日;挂车鲁QV1P7挂(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临371328986972,业户名称为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06月30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山东冠悦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倪继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400089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1-20 20:17,车牌号为鲁Q589FF(黄色)鲁QB9V6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非现场检测点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7.1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8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平进行询问调查,张平承认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400088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3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2-04-02 15:24,车牌号为鲁Q352KG(黄色)鲁QD7N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崔家峪处的非现场检测点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4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王启山进行询问调查,王启山承认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0087 蒙阴县昱昶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蒙阴县昱昶运输有限公司 2024-02-23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7-27 14:24,车牌号为鲁Q296DX(黄色)鲁Q3RU8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沂水高庄处的X006(下行)K0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6.02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7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聂艳峰进行询问调查,聂艳峰承认蒙阴县昱昶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400086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 2024-02-23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02月23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289LX(黄色)鲁QQ9R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王连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89LX(黄色)/鲁QQ9R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连福,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16.88吨,由沂水道托送往临沂罗庄;鲁QQ9R2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Q9R2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1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0085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22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02月22日 11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56HY(黄色)/鲁QF7S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庄丰铭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6H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F7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庄丰铭,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23.86吨,由莒县送往临沂;鲁QF7S2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F7S2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98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0083 沂水县隆贸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隆贸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19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2-19 10:40,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袁中军主动要求处理鲁Q7832挂(黄色)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杨锡磊、吕云向袁中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783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06437,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隆贸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12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隆贸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袁中军,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0084 梁山刘晨道路货物运输部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梁山刘晨道路货物运输部 2024-02-19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02月19日 09时5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H851Q5(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相奇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851Q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梁山刘晨道路货物运输部,驾驶员相奇松,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97.31吨,由沂源送往莒县;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 0.4米且均已用合面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0082 张泉平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张泉平 2024-02-0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1-26 01:37,车牌号为鲁Q712KP(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处的其他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41.1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36.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110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张泉平进行询问调查,张泉平承认张泉平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400079 临沂奥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T)案 临沂奥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02-0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8-01 17:18,车牌号为鲁Q277LY(黄色)鲁QK7R1挂(黄色)的车辆行驶至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处的超限检测站时,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实际车货总质量为52.800,《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该类型车辆限定标准49.000吨,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军、赵荣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对付雨洋进行询问调查,付雨洋承认临沂奥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上述情况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400080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0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02月06日 10时4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021EA(黄色)鲁Q5WU6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王洪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21E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5WU6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洪宝,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42.42吨,由沂水道托送往沂南,运费大约2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5WU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0081 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4-02-06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02月06日 10时3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19UV(黄色)鲁QH22Z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魏生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9UV(黄色)鲁QH22Z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魏生祥,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45.78吨,由沂水送往罗庄;鲁QH22Z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H22Z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3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400078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0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02月02日 11时4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76FS(黄色)鲁Q1KL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庄丰铭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6F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1KL1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庄丰铭,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29.59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18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1KL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0077 薛总涛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薛总涛 2024-02-0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年02月02日 10时1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666MK(黄色)鲁QA27V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王本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66M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薛总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A27V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薛总涛,驾驶员王本生,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21.2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18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A27V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400076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0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4-02-02 10:05,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衣广存主动要求处理鲁Q605FS(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605FS(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13606,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03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衣广存,衣广存同时提供一份2023年3月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400075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2T)案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4-02-0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05FS(黄色)的车辆于2022-11-19 15:15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71.900吨,超过限定标准22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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