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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12.1-12.31)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4-000000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1-0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12.1-12.31)
案号 案由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执法机关 处罚类型 违法事实及依据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决定内容
371323202301942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T)案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9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9EM(黄色)的车辆于2022-01-01 14:45经过G341K109+578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350吨,超过限定标准2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1943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9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9日 09时4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27PZ(黄色)鲁Q1KL1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马爱欣向孙志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7P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首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1KL1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孙志伟,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2.18吨,由莒县送往临沂,运费2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1KL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941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28 10:1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货车,侯向致要求处理鲁Q598QQ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武杰、贺国栋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鲁Q598QQ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17592,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07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侯向致,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40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08FM(黄色)鲁JQ44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27 15:40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3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939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08FM(黄色)鲁JQ44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4 23:51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4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938 临沂万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吨)案 临沂万康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万康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07EP(黄色)的车辆于2023-02-10 18:43经过G341沂水富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29.950吨,超过限定标准2.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937 平邑县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吨)案 平邑县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恒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88MB(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9 02:03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0.700吨,超过限定标准3.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36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30CH(黄色)鲁QD03G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21 12:19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5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35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26 15:1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货车,聂群要求处理鲁Q2RQ3挂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牛庆明、张学斌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2RQ3挂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12509,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09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聂群,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934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30CH(黄色)鲁QD03G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20 12:57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5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31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33FU(黄色)鲁Q4UW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11-13 18:19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1930 蒙阴县国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蒙阴县国钰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国钰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52EA(黄色)鲁Q1ST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11-10 20:42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4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32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6日 10时4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238FB(黄色)鲁Q4WT7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王本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38F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鲁Q4WT7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本生,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27.29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21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4WT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沂蒙交通在线查询该挂车无道路运输证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29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33FU(黄色)鲁Q4UW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11-01 03:14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1924 临沂双跃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临沂双跃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5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双跃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71AZ(黄色)鲁QF192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12-25 09:32经过G233与S335(现G342)交汇处K1157+005许家湖镇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900吨,超过限定标准6.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25 蒙阴金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蒙阴金顺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5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25 09:2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丕路姚店子处发现鲁Q377LS(黄色)货车自北向南行驶,武杰、卢金峰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377LS(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84831,业户名称为蒙阴金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潘桂友,从业资格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4月30日;挂车鲁W4B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91075,业户名称为蒙阴金顺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鲁Q377LS(黄色)/挂车鲁W4B3挂(黄色)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进行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22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案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2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99UN(黄色)、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鲁QX1N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3-01 12:15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4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923 梁山刘晨道路货物运输部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梁山刘晨道路货物运输部 2023-12-22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2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H060F1(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黄传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060F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梁山刘晨道路货物运输部,驾驶员黄传振,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86.13吨,由沂水送往沂南;原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 0.43米且均已用合面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921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2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10KG(黄色)鲁QW4N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3-15 04:29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0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20 临沂恩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临沂恩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3-12-22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恩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05MP(黄色)鲁QU4W2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6-26 03:34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650吨,超过限定标准5.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19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吨)案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9JP(黄色)鲁QOUR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3-10 02:27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650吨,超过限定标准8.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1917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9JP(黄色)鲁QOUR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1 15:22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5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16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吨)案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9JP(黄色)鲁QOUR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14 04:00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600吨,超过限定标准7.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15 蒙阴县福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蒙阴县福运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福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23HR(黄色)鲁C32B1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6-09 03:55经过G312K109+578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7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1914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吨)案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9JP(黄色)鲁QOUR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11-15 06:01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400吨,超过限定标准9.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12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9JP(黄色)鲁Q0UR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8-06 16:52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050吨,超过限定标准5.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10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2T)案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75KR(黄色)鲁QH7B0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3-10 00:54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1.550吨,超过限定标准12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陆仟元整
371323202301909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1吨)案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9JP(黄色)鲁Q0UR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11 20:03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0.100吨,超过限定标准11.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07 蒙阴淼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蒙阴淼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淼鑫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57LW(黄色)鲁QB8N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09 15:34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100吨,超过限定标准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18 枣庄金灶沐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枣庄金灶沐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1日 11时2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K2355(黄色)/鲁DT580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张玉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235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玉庆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T580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金灶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张玉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26.08吨,由临朐送往枣庄,运费大约32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T58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911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1日 11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36NX(黄色)/鲁Q5AV9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刘月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36N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普通货运,鲁Q5AV9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月明,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20.44吨,由莒县送往沂南,运费大约1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5AV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交通沂蒙在线查询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913 枣庄路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枣庄路成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1日 11时0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K6759(黄色)鲁DT23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高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675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玉庆运输有限公司,鲁DT232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路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高伟,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30.29吨,由临朐送往枣庄,运费32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DT23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鲁DT23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902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0日下午15点26分,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倪继祥要求处理鲁Q898EE(黄色)/鲁Q3TS3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健、赵生成成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71328972446,业户名称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主车挂车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均为2020年12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倪继祥,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03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0日下午15点06分,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倪继祥要求处理鲁Q849AL(黄色)/鲁Q3ZB5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升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849AL(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8923941,业户名称为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02月28日;挂车鲁Q3ZB5挂(黄色)其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中显示该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8961270,业户名称为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05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倪继祥,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受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01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0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89HU(黄色)鲁Q780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20 22:52经过G342K147+807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050吨,超过限定标准5.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04 山东首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首鼎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20 14:51,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倪继祥要求处理鲁Q669LZ(黄色)/鲁Q8CK3挂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健、赵生成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669LZ(黄色)/鲁Q8CK3挂的基本情况表显示的业户名称是山东首鼎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鲁Q669LZ(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71136,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2年09月,鲁Q8CK3挂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71134,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09月。受委托人是倪继祥。法人为夏庆萍,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00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0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点42分,在沂水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倪继祥要求处理鲁Q9497J(黄色)/鲁QK4M3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安玉华、刘东升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主车鲁Q9497J(黄色)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07797,业户名称为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4月30日;挂车鲁QK4M3挂(黄色)其提供的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72446,业户名称为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9月30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倪继祥,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基本情况信息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98 临沂市龙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临沂市龙发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20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龙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60FV(黄色)鲁QSN5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01 19:09经过沂水东外环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29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906 孙涛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孙涛 2023-12-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0日 14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通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21UL(黄色)/鲁QH33H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王本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21U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普通货运,鲁QH33H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孙涛,驾驶员王本生,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27.5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大约18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H33H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山东省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查询该挂车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99 枣庄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枣庄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0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0日 13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DJ9907(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刘国兴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J9907(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枣庄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刘国兴,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煤灰,车货总质量56.93吨,由沂水县沂城街道武家洼村送往沂水县马站镇徐店子村,运费6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905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1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0日 10时5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33DG(黄色)鲁Q3KT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乜宝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3D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3KT5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乜宝峰,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0.53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18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3KT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鲁Q3KT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193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6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20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65TT(黄色)鲁Q9ZB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高树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5T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王超,鲁Q9ZB5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树杰,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54.04吨,由沂水送往沂南,运费1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9ZB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97 临沂同胜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临沂同胜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9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9日 12时0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59RM(黄色)鲁Q8VN4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周元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59RM(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揽胜运输有限公司,鲁Q8VN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同胜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周元龙,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49.9吨,由沂水杨庄送往郯城;鲁Q8VN4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8VN4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9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908 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21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9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77GS(黄色)鲁QG47J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申佃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7G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中运运输有限公司,鲁QG47J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旭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申佃龙,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矿粉,车货总质量126.5吨,由沂水送往莱芜;鲁QG47J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G47J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1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属于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行为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95 沂水嘉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嘉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8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13 14:52,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刘宝磊要求处理鲁Q962KY(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武杰、卢金峰向刘宝磊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962KY(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临371323315397,业户名称为沂水嘉盛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3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嘉盛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刘宝磊。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96 罗刚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罗刚 2023-12-18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18 14: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花彩小镇路口发现鲁Q86Y61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执法人员马强 、张本利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驾驶员和车中乘客罗兴宝进行了调查询问。检查发现:车辆鲁Q86Y61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罗奎伟,驾驶员为罗刚,罗刚驾驶车辆鲁Q86Y61行驶至诸葛镇张耿村揽客一人(罗兴宝),由张耿至沂水县北坛新区,协议收取车费10元,车费已通过微信收取,罗刚当场提供不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等,当事人陈述也未取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94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8日 11时2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80KQ(黄色)鲁Q5AV9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韩永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0K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韩永学,鲁Q5AV9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韩永学,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36.68吨,由莒县送往临沂,运费22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5AV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是临沂明轩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371321207949。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9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8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8日 09时5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73HC(黄色)鲁QP7U9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胡范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3H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P7U9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胡范平,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7.58吨,由沂水送往沂南,运费15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P7U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91 蒙阴骏赢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吨)案 蒙阴骏赢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5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骏赢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06FB(黄色)鲁Q1VL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12-01 16:39经过沂水克黄线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450吨,超过限定标准8.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1888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5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987MZ(黄色)/鲁Q3KH4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驾驶员麻俊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87M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输,鲁Q3KH4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麻俊光,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32.5吨,由临朐送往日照,运费大约3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3KH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92 临沂宏大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临沂宏大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5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5日 10时3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20JE(黄色)鲁QZ4Z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王龙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20JE(黄色)/鲁QZ4Z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宏大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龙武,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英砂,车货总质量95.88吨,由沂南送往黄岛;鲁QZ4Z2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Z4Z2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1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90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5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5日 10时0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56HY(黄色)鲁QF7S2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王会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6HY(黄色)鲁QF7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会绰,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31.62吨,由沂水杨庄送往临沂;鲁QF7S2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F7S2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0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复印件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89 尹纪文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尹纪文 2023-12-15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5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359RE(黄色)鲁QC33G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刘月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59RE(黄色)/鲁QC33G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尹纪文,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刘月明,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27.25吨,由沂水送往临沂;鲁QC33G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C33G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1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83 临沂市久富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T)案 临沂市久富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4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久富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57GW(黄色)鲁QE6V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12-10 01:44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900吨,超过限定标准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884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4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4日 11时1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777GQ(黄色)鲁QC68M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刘得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77GQ(黄色)/鲁QC68M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得厚,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沙,车货总质量153.54吨,由沂水送往临沂;鲁QC68M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C68M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1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86 张延军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张延军 2023-12-14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14 11: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时,发现鲁Q209GR/鲁QBM73挂(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和张希民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209GR(黄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煤,由新泰送到沂水,运费大约为1500元,驾驶员为张延军,驾驶员提供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已失效。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371323202301882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4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17FX(黄色)鲁Q3ZW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4-05 02:26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87 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4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4日 09时5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80FQ(黄色)鲁QH53Y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李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0FQ(黄色)/鲁QH53Y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伟,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尾砂,车货总质量123.46吨,由沂水送往临沂;鲁QH53Y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4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H53Y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0.8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85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4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4日 09时4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552HD(黄色)鲁QA2G7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王道厂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2HD(黄色)鲁QA2G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道厂,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25.8吨,由沂水送往临沂;鲁QA2G7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A2G7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0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81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13 15:17,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相其春要求处理鲁Q158AF(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雅琳、解则臻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158AF(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09050,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2年11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相其春,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80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3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13 14:52,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相其春要求处理鲁Q233BS(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雅琳、解则臻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233BS(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14714,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2年11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相其春,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927 王成刚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王成刚 2023-12-25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3日10时0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县“自流黑”整治专班移送的案件通知,配合专班工作人员在沂水县交警队违章处理室院内,接收由交警队移送的鲁Q2G853(蓝色)轻型栏板货车及相关案卷,执法人员于梁、杨洪涛,向驾驶员李东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2G853(蓝色)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证登记业户名称为山东山辰玖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为王成刚,车内装载1套加油泵和3个容量为100L的铁质油桶,油箱内装载的货物为柴油,经询问,驾驶员李东亮描述于2023年12月份驾驶该车从事柴油运输。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车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执法人员对车辆实施了证据保存。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证明材料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罚款叁万元整
371323202301877 山东承衡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山东承衡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2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承衡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69MV(黄色)鲁QC07V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2-19 05:08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2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876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2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67LK(黄色)鲁QY0K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8-14 22:30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50吨,超过限定标准6.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75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2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12 11:31,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葛利要求处理鲁Q773RF(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雅琳、解则臻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773RF(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18835,业户名称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9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葛利,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78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2日 11时1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36PF(黄色)鲁Q1SZ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刘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36P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卢善东,鲁Q1SZ5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海,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47.78吨,由沂水送往沂南,运费1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1SZ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录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1879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1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12日 10时2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36NX(黄色)鲁QL3S4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段海波、李连宝向王世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36N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普通货运,鲁QL3S4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世祥,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车货总质量125.06吨,由沂水高桥送往沂南,运费1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L3S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74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1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11 10:21,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高传香要求处理鲁Q783AA(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雅琳、解则臻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783AA(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15046,业户名称为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10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高传香,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72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6T)案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8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2UK(黄色)鲁QG61D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9-2 15:19分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5.250吨,超过限定标准16.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捌仟元整
371323202301871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T)案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8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9JH(黄色)鲁QF9WO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2-22 20:21分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9.800吨,超过限定标准20.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1873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08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08日 10时5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257KB(黄色)鲁QP8Q5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吕学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57KB(黄色)/鲁QP8Q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吕学昌,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子,车货总质量111.22吨,由沂源送往沂南;鲁QP8Q5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P8Q5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1.0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70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10BT(黄色)鲁Q1QG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10-38 12:38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55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869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T)案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76EX(黄色)的车辆于2023-09-17 15:28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200吨,超过限定标准2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1867 蒙阴泰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蒙阴泰佳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7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07 09:1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杨智伟要求处理鲁Q880LE(黄色)/鲁QK0G6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雅琳、解则臻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880LE(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64980,业户名称为蒙阴泰佳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7月31日;挂车鲁QK0G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91753,业户名称为蒙阴泰佳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3年1月31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杨智伟,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66 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0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06 09:54,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王会雨要求处理鲁Q992QZ(黄色)货车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牛庆明、张学斌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号码371323320280,受委托人王会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65 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0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06 09:2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杨智伟要求处理鲁Q125EB(黄色)/鲁Q7YC2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雅琳、解则臻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125EB(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48319,业户名称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11-30;车辆鲁Q7YC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8961210,业户名称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2-05-31,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杨智伟,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64 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0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06 09:16,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王会雨要求处理鲁Q471CR(黄色)货车鲁QR4E7挂(黄)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牛庆明、张学斌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471CR(黄色)道路运输证号码371323320150,鲁QR4E7挂(黄)道路运输证号码371323320149受委托人王会雨,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63 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06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06 08:54,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王会雨要求处理鲁Q280QD(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牛庆明、张学斌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顺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号码371323320146,受委托人王会雨,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2023年9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62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5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05 11:33,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张洪利要求处理鲁Q987BJ(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马强,王建刚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987BJ(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371323309808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2年08月,委托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张洪利,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61 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12-05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05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152CJ(黄色)/鲁QE08X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李永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2C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普通货运,鲁QE08X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永超,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黄沙,车货总质量156.63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1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E08X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此挂车鲁QE08X挂(黄色)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859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4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04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837GH(黄色)鲁QR2R7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张海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37GH(黄色)鲁QR2R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海宾,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35.59吨,由沂水送往临沂;鲁QR2R7挂(黄色)原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R2R7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97米且均已永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60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2月04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联合治超查处的鲁Q238FB(黄色/)鲁Q4WT7挂(黄色)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李子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38F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普通货运,鲁Q4WT7挂(黄色)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普通货运, 驾驶员李子金,从业资格证号码为,车载货物为渣土,车货总质量128.55吨,由沂水送往临沂,运费2000元,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4WT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经沂蒙交通在线查询该挂车无道路运输证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1858 王恩庆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王恩庆 2023-12-0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03 09: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沂城街道中心街南段群星家园北50米处,发现有四辆小型轿车在路西边停放,车头都向南,其中三辆车将轿车鲁Q09AC2(蓝色)包围在中间。发现鲁Q09AC2(蓝色)车牌型号为启辰牌,该车所有人为王恩庆,与驾驶员为同一人,车上乘坐一名男性旅客,名叫张图运。执法人员马强 、王建刚向王恩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王恩庆和车中乘客张图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3-11-29日10时57分,张图运通过电话联络王恩庆,后通过微信两人约好租车事宜,双方定好2023-12-03日早晨王恩庆驾驶鲁Q09AC2(蓝色)星辰牌小型轿车从群星家园载乘客张图运到天津,运费130元。王恩庆提供不出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实施证据保存措施并开局证据保存清单。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视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1857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1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12-01 14:14,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王忠霞要求处理鲁Q567LP(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章,经执法人员张健、赵生成出示执法证件后核对发现,车辆鲁Q567LP(黄色)道路运输证证号为临,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一栏有效期为2021年11月;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王忠霞,执法人员对以上提供的手续进行了复印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1856 蒙阴祥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蒙阴祥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祥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87LL(黄色)鲁QP3Q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11-16 03:39经过G302K114+300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800吨,超过限定标准7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1868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12-07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11月01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G342崔家峪东桥东100米处时,发现鲁Q786US(黄色)/货车,马强和张本利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牛司彬,从业资格证号码,该车自西往东行驶,车载货物为鹅卵石,由东里地送往沂水地,货物明显超出车栏板,虽然采取了加盖篷布的防护措施,但是货厢后半部裸露在外,没有加盖,致使沿途漏撒,对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存有较大隐患。执法人员对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以上证明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635 临沂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临沂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2023-12-07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接到群众举报,2023-10-01 15: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富官庄镇辉泉村对鲁QHM939(蓝色)福田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魏明伟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杨锡磊 、吕云向魏明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魏明伟和车中9名乘客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中乘客在沂水道托、高桥等不同的地点上车,该车鲁QHM939将乘客送到孟疃,转送到鲁QB46F0小型普通客车上,鲁QB46F0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是临沂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运输证号是临,属于班车客运定制服务,起讫地是沂水县至青岛。魏明伟提供不出鲁QHM939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提出该违法行为中提到的鲁QHM939将乘客送到孟疃,转送到鲁QB46F0小型普通客车上的情况不存在,有鲁QB46F0的运行轨迹为证的申辩意见,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且正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处3000元罚款。鉴于本案提到的鲁QHM939将乘客送到孟疃,转送到鲁QB46F0小型普通客车上的情况不存在,有鲁QB46F0的运行轨迹为证,本案中存在证据与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认定临沂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71323202301560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23-12-06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9-16 09:3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提供的省平台反馈信息,对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客车鲁QP2057(黄色)未办理包车线路牌进行道路运输经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张健、赵生成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调查核实中发现:鲁QP2057(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驾驶员为李玉龙,从业资格证号码为。2023年9月11日未办理包车标志牌,运行距离超过70公里,在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运行监管平台发现该车当天从沂南县汉街真诚幼儿园出发,途径沂南县山东省丰农生态园基地、鲁庄社区、竹泉村、张家坪村、红石寨、白沙洲石英文化创业园、安前庄村、影视基地等地,最后返回沂南县城,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或持失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553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23-12-06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9-14 11:0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提供的省平台反馈信息,对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客车鲁Q263BL(黄色)未办理包车线路牌进行道路运输经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张健、赵生成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调查核实中发现:鲁Q263BL(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驾驶员为颜景勇,从业资格证号码为 。在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现场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运行监管平台发现该车2023年9月4日,该车办理临沂至上海的包车标志牌后又作废,而该车却是从天津市发车最后到达上海。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或持失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1549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23-12-06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9-14 10:2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提供的省平台反馈信息,对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客车鲁QP0150(黄色)未办理包车线路牌进行道路运输经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张健、赵生成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调查核实中发现:鲁QP0150(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驾驶员为卢立兵,从业资格证号码为。2023年9月12日未办理包车标志牌,运行距离超过70公里,在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运行监管平台发现该车当天从莒南县温泉路农业银行出发,途径莒南县王家结村、王家大庄、梁山沟、西埠桥等地,最后返回莒南,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或持失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201716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案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23-12-05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2年8月3日接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沂水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2022】12号文,关于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鲁QP2031违法违规抄告书。2022年8月10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武杰()、段海波()调查查证:鲁QP2031道路运输证号临371323306914,经营范围是省际包车客运,登记的道路运输业户名称为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号是370013000007,法人代表武传华。2022年8月3日沂水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营运性车辆违法违规抄告书显示该车在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1月1日至5月9日运行轨迹。附沂水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2022】12号文。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提出该违法行为中提到的不完整的车辆轨迹已在劳兰卫星定位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申辩意见,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提到的车辆轨迹不完整已经在劳兰卫星定位服务平台中查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71323202201715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案 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23-12-05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2年8月2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反馈7月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抽查问题的通知,2022年8月10经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武杰、段海波调查查证: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号是370013000007,法人代表武传华。2022年7月省平台重点营运车辆抽查问题明细显示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鲁QP2056,7月12日至7月13轨迹不完整;鲁QP2031,7月20日至7月21日轨迹不完整;鲁Q79268,7月10至28日轨迹不完整;鲁Q370DL,7月31日疲劳驾驶。2022年7月市平台重点营运车辆抽查问题明细显示沂水全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鲁QP2092,7月3日有疲劳驾驶记录。附关于反馈7月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抽查问题的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提出该违法行为中提到的不完整的车辆轨迹已在劳兰卫星定位服务平台中查询到的申辩意见,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鉴于本案提到的车辆轨迹不完整已经在劳兰卫星定位服务平台中查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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