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7.1-7.31)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3-000007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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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7.1-7.31)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执法机关 | 处罚类型 | 主要事实及依据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决定内容 |
371323202301341 | 临沂龙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31 | 2023-07-31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31 15:0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77CY(黄色)货车,张健15120617035、赵生成1512061715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龙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9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342 | 沂南县隆贸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31 | 2023-07-31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31日 12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50AU(黄色)/鲁QD41P挂(黄色),执法人员马爱欣、马成德向驾驶员杨宝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50AU(黄色)所有人为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挂车鲁QD41P挂(黄色)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沂南县隆贸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庆军,车载货物石子,由马站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张庆军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QD41P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500元,是沂南县隆贸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340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31 | 2023-07-3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22JD/鲁QP9E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2-11 20:28经过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900吨,超过限定标准6.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39 | 山东兴元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31 | 2023-07-3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兴元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71KU/鲁QH5U0挂(黄色)的车辆于202-06-05 01:19经过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338 | 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31 | 2023-07-31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31 08:5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5812(黄色)货车,张健15120617035、赵生成1512061715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军,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年4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337 | 蒙阴合达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8 | 2023-07-28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8 16:4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02KT(黄色)货车,张健15120617035、赵生成1512061715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合达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9月。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336 | 临沂铭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3-07-28 | 2023-07-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铭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7KX(黄色)的车辆于2022-03-14 05:3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333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8 | 2023-07-28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8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900AQ(黄色)/鲁Q5NE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驾驶员杨宝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00AQ(黄色)所有人为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挂车鲁Q5NE3挂(黄色)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宝伟,车载货物为石粉,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杨宝伟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Q5NE3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200元,是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371328501079。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335 | 昌乐宏达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8 | 2023-07-2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8日 11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沂邳路与南一环路交汇处发现鲁G98118(黄色),执法人员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98118(黄色),主车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李廷文,挂车鲁V117H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昌乐宏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海涛,检查时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挂车道路运输证,7月28日15时驾驶员提供挂车道路运输证微信图片,道路运输证显示该挂车车辆类型为华梁天鸿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经执法人员勘验测量,该车为多拉货物货将平板四侧加装栏板(栏板长10.9米,高1.8米,宽2.45米)且均焊接固定,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32 |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8 | 2023-07-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1LJ(黄色)/鲁QC9U5挂的车辆于2021-10-8 22:10分经过沂水克黄线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909吨,超过限定标准5.90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331 |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8 | 2023-07-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1LJ/鲁QC9U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09-09 14:54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179吨,超过限定标准6.17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29 | 山东德盈智宏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8 | 2023-07-2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德盈智宏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22EP(黄色)/鲁QORT9挂的车辆于2022-5-10 12:30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325 | 临沂市泽江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7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7 16:4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95LZ/鲁QE2R0挂(黄色)货车,刘楠15120617142、牛庆明1512061708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泽江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07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22 | 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7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7 15:2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16DR(黄色)/鲁Q3JA9挂(黄色)货车,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6DR(黄色)/鲁Q3JA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智伟,鲁Q516DR(黄色)“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5月31日,鲁Q3JA9挂(黄色)“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事实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34 | 蒙阴县阳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7月27日,15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夏薇镇曹姚路南庄村处时,发现教练车鲁QA203学(黄色)正在进行驾驶员培训,执法人员张健15120617035,赵生成15120617151向当时的驾驶员刘淑云及教练员武玉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A203学(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阳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型汽车C1),该营业执照显示登记机关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查询,驾校训练场地是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坦埠镇西坦埠村和桃墟镇大站村,教练员是武玉荣,驾驶证号是,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教练员在沂水县夏薇镇曹姚路南庄村处进行科目三的培训,正在由学员刘淑云开车在曹姚路训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执法人员对车辆鲁QA203学(黄色)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未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21 | 临沂汇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汇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8KH(黄色)/鲁QB4R9挂的车辆于2022-11-28 19:4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4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320 | 临沂市品行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品行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3JF/鲁QQ4M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05-11 01:25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3.126吨,超过限定标准14.12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柒仟元整 |
371323202301319 | 临沂市品行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品行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31HF(黄色)/鲁Q4WT0挂的车辆于2021-9-25 2:34分经过沂水东外环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0.741吨,超过限定标准11.741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326 | 临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7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371EE(黄色)鲁Q8MH0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张伟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1E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万德物流有限公司,鲁Q8MH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广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伟彬,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MH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8MH0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8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24 | 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7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179JJ(黄色)鲁QM8C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张秀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9J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正耀物流有限公司,鲁QM8C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秀军,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河东,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M8C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M8C2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8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27 | 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7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308BV(黄色)鲁Q4UE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宋远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08B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汇翔运输有限公司,鲁Q4UE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宋远义,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UE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4UE8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8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23 | 临沂市坦途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7 | 2023-07-2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001BF(黄色)鲁QK44P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曹吉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01B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硕运输有限公司,鲁QK44P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坦途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曹吉祥,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河东,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K44P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K44P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8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16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6 | 2023-07-26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6 15:4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39HJ(黄色)货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7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315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6 | 2023-07-26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6 15:3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353KD(黄色)货车,刘楠15120617142、牛庆明1512061708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7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314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6 | 2023-07-26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6 11:1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351EJ/鲁QB9A9挂(黄色)货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3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13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6 | 2023-07-26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6 10:5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083GB/鲁Q8YS5挂(黄色)货车,鞠凯华15120617156、于梁1512061714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鲁Q083GB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4月;鲁Q8YS5挂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3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12 | 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6 | 2023-07-26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6 10:3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60GR/鲁Q8PC9挂(黄色)货车,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09月。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11 | 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6 | 2023-07-26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6 10:1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88EJ/鲁Q7PG9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09月。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10 |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6 | 2023-07-2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2EJ(黄色)/鲁Q3PR2挂的车辆于2021-10-25 23:36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00吨,超过限定标准4.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330 | 安丘麟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6 | 2023-07-28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6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25ME(黄色)/鲁V099W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驾驶员王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5ME(黄色)所有人为李长兴,挂车鲁V099W挂(黄色)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安丘麟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斌,身份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王斌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V099W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3000元,是安丘麟顺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370784012697。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9 | 临沂腾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5 | 2023-07-2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腾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00BA(黄色)/鲁QBJ16挂的车辆于2022-04-25 14:18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317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5 | 2023-07-2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5日 12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133DG(黄色)鲁Q3KT5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庞守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3DG(黄色)鲁Q3KT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庞守福,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3KT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3KT5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0.9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8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5 | 2023-07-2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5日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西环路养猪场北200米发现鲁Q193NC(黄色)/鲁QP398挂,自南往北行驶,执法人员张健15120617035、赵生成15120617151向驾驶员潘如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3N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鲁QP398挂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是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30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47米加装部分用焊接的活页与原栏板连接,实际高度1.77米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18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5 | 2023-07-2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5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928JW(黄色)鲁QB2D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卢金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28JW(黄色)鲁QB2D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卢金升,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2D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B2D7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9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7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5 | 2023-07-25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5日 10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91BK(黄色)/鲁Q5SS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驾驶员鞠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91BK(黄色)所有人为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挂车/鲁Q5SS6挂(黄色)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鞠锋,身份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粉,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鞠锋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Q5SS6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200元,是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371328501079。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6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4 | 2023-07-24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4 17:1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55KD(黄色)货车,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身份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04。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5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4 | 2023-07-24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4 16:1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15LL(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03。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303 | 临沂晟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4 | 2023-07-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晟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1KS/鲁QB8R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1-10 17:46经过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2 | 临沂晟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4 | 2023-07-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晟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51EM(黄色)/鲁Q9JZ4挂的车辆于2022-1-10 17:46分经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4 | 临沂市泽江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4 | 2023-07-24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4 15:1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25ER/鲁QA3D7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泽江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825ER“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04月30日;鲁QA3D7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年03月31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1 | 蒙阴祥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4 | 2023-07-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祥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35JV/鲁QP3M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2-27 06:18经过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300 | 李江峰 | 2023-07-24 | 2023-07-2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李江峰车牌号为鲁Q353HM(黄色)的车辆于2022-3-27 01:07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29.000吨,超过限定标准2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9 | 蒙阴泰佳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1 | 2023-07-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泰佳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71JX(黄色)的车辆于2021-12-05 22:48经过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8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1 | 2023-07-21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1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DE3975(黄色)货车,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杨克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E397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杨克斌,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泉庄送往沂水东外环路,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0.5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7 | 安徽国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1 | 2023-07-21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1日 10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东升村处发现车辆皖AC5115(皖A27P1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皖AC511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徽兴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皖A27P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徽国杰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车型是重型低平板挂车,经营范围是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王祥利,车载货物为汽车驾驶室,由合肥市送往山东青州市,车辆皖A27P1挂(黄色)核定平板长度为13.7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车辆皖A27P1挂(黄色)平板实际长度为17.45米,加长3.7米,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安徽国杰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5 |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1 | 2023-07-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3DM(黄色)/鲁Q9NP9挂的车辆于2022-05-05 02:4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6 | 苏庆义 | 2023-07-21 | 2023-07-21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1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880UP(黄色)鲁QB16U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李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0U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马霞,鲁QB16U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苏庆义,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华,该挂车所有人苏庆义与驾驶员李华为雇佣关系,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莒县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16U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B16U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1.2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328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21 | 2023-07-2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1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806UF(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朱现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06U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朱现亮,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崔家峪送往四十里,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06UF(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8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4 | 蒙阴盈旺利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1 | 2023-07-21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21 09:3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28FA/鲁Q7TQ6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盈旺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828FA“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04月;鲁Q7TQ6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3 | 临沂市冠翔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20 | 2023-07-20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20日 16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东环路与G342交界处北100米发现鲁Q956GP(黄色)鲁QQN05挂(黄色)自南往北行驶,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马强15120617196向赵景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56G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天儒运输有限公司,鲁QQN0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冠翔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赵景国,车载货物为装载机配件,由临沂送往沈阳。鲁QQN05挂(黄色)核定平板长17500毫米宽2800毫米高度1700毫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QN05挂(黄色)平板挂车加宽了200毫米且均已焊接固定,实际宽度3000毫米,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询问驾驶员,驾驶员告知今年春节时车主将原来2800毫米宽的平板更换为3000毫米宽的平板。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2 | 蒙阴县杰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2023-07-19 | 2023-07-19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9 16:3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75KE(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杰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04月30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89 | 临沂盛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2023-07-19 | 2023-07-19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9 15:5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073LC/鲁QM8G6挂(黄色)货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盛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290 | 山东首航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9 | 2023-07-19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9 15:3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93ER/鲁QB6N9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首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03。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291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9 | 2023-07-19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9 15:2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398LE(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03。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88 | 蒙阴县福运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9 | 2023-07-19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9 14:5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05FX(黄色)/鲁Q6RU5挂(黄色)货车,执法人员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受托人宋增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05FX(黄色)/鲁Q6RU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福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托人为宋增光,车辆鲁Q605FX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7月31日,挂车鲁Q6RU5挂(黄色)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286 | 刘景升 | 2023-07-19 | 2023-07-19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9 09: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长安路与健康路交汇处发现鲁QDL6271(渐变绿)荣威牌小型轿车,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向驾驶员刘景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DL6271登记的所有人为刘桂婕,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刘桂婕与驾驶员刘景升为父女关系,驾驶员刘景升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约客3单,第一单08时12分03秒,将乘客从S229任磊超市送往沂水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收费11.32元;第二单08时51分32秒,将乘客从阳光国际-北1门送往沂水县旅游局,收费17.10元;第三单09时23分17秒,将乘客从新城沟村-公交站送往沂水金玉宾馆,收费20.29元;车辆鲁QDL6271(渐变绿)荣威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刘景升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285 | 临沂宗泽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18 | 2023-07-19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8日 15时4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兖石路沂水段黄山铺镇松林村处时,发现鲁Q979AD(黄色)重型自卸货车车载渣土由东向西行驶,张健和赵生成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宗泽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永升,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黄山铺镇南朱冬村送往崔家峪镇北垛庄铺村,货物明显超出车栏板且未采取加盖篷布等防护措施。执法人员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83 | 蒙阴弘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18 | 2023-07-1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弘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2FA(黄色)/鲁Q5RK6挂的车辆于2022-04-25 14:3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5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84 | 临沂天利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17 | 2023-07-18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19QG(黄色)鲁QR7J7挂(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维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9Q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博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QR7J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天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维金,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莒县安庄送往临沂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车辆鲁QR7J7挂加载了7个油顶(含移位顶1个)且均已焊接固定,车辆类型已改变为重型自卸式半挂车,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类型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1281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7 | 2023-07-1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951EZ(黄色)鲁Q1UQ1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于权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51EZ(黄色)/鲁Q1UQ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于权龙,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UQ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1UQ1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0.8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78 |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17 | 2023-07-1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35JG(黄色)鲁QS4U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法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5JG(黄色)/鲁QS4U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法玉,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S4U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S4U8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0.9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77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7 | 2023-07-1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59CW(黄色)鲁QT4D3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周加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9CW(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鲁QT4D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周加华,车载货物为黄沙,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T4D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挂车鲁QT4D3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9 米活动栏板,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8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7 | 2023-07-1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697NU(黄色)/鲁QG0S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驾驶员徐从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97NU(黄色)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QG0S2挂(黄色)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徐从艺,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黄沙,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徐从艺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QG0S2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20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82 | 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17 | 2023-07-1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232CA(黄色)/鲁QS7C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李连宝向驾驶员闫洪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32CA(黄色)所有人为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QS7C8挂(黄色)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金鑫,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张金鑫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QS7C8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600元,是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371301290289,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75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7 | 2023-07-1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03EE(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杨勋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3E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杨勋波,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水庐山工业园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经执法人员测量,为多拉货物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4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74 | 徐朝坤 | 2023-07-17 | 2023-07-17 |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09:2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时发现鲁Q885KC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和马成德向驾驶员徐朝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5KC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徐朝坤,驾驶证号码,车载货物为石头,从沂水送到莒县,徐朝坤当场提供的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号为,经查实,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8日,属失效证件。徐朝坤对此表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301279 | 枣庄豪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17 | 2023-07-1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7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D5129(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孔祥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D512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豪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孔祥帅,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高庄镇朱卫倒货至搅拌站,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0.2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73 | 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2023-07-14 | 2023-07-14 |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7月14日15:37,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鲁Q009NC“异常运营客车”清单的通知。执法人员张健15120617035、赵生成15120617151根据通知于2023年7月14日到沂水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车辆鲁Q009NC道路运输证号是临371323100166,登记业户名称是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车籍所在地为沂水县长安路北段。包车合同显示车辆鲁Q009NC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至7月1日,起讫地临沂-徐州,途径兰陵、枣庄、费县、平邑。行车轨迹显示车辆鲁Q009NC6月11日实际运行区域为兰陵、枣庄、费县、平邑、济宁到徐州等地。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友对违法事实予以现场确认。附证据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异常运营客车”清单的通知、鲁Q009NC6月11日行驶轨迹等。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但未增收包车费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70 | 蒙阴安东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4 | 2023-07-1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安东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22HS/鲁Q6WT1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7 19:57经过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8 | 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2023-07-14 | 2023-07-14 |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7月14日13:59,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鲁Q091FU“异常运营客车”清单的通知。执法人员张健15120617035、赵生成15120617151根据通知于2023年7月14日到沂水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车辆鲁Q091FU道路运输证号是临371323600128,登记业户名称是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车籍所在地为沂水县长安路北段。包车合同显示车辆鲁Q091FU期限为2023年6月11日,起讫地临沂-东营,途径淄博、潍坊。行车轨迹显示车辆鲁Q091FU6月11日实际运行区域为淄博市沂源县、潍坊市临朐县、东营市广饶县等地,期间运输线路起始地不在沂水县区域。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友对违法事实予以现场确认。附证据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异常运营客车”清单的通知、鲁Q091FU6月11日行驶轨迹等。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72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4 | 2023-07-1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4日 13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928JW(黄色)鲁QB2D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建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28JW(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B2D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建峰,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2D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挂车鲁QB2D7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9 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71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4 | 2023-07-1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4日 13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376FS(黄色)鲁Q0NJ1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高学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6FS(黄色)/鲁Q0NJ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高学民,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NJ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0NJ1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0.9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7 | 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2023-07-14 | 2023-07-14 |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7月14日09:17,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鲁Q198QD“异常运营客车”清单的通知。执法人员张健15120617035、赵生成15120617151根据通知于2023年7月14日到沂水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车辆鲁Q198QD道路运输证号是临371323100168,登记业户名称是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车籍所在地为沂水县长安路北段。包车合同显示车辆鲁Q198QD期限为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5日,起讫地临沂-日照,途径莒县。行车轨迹显示车辆鲁Q198QD6月13日至15日实际运行区域为日照市东港区,期间运输线路两端均不在沂水县区域。山东乐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友对违法事实予以现场确认。附证据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异常运营客车”清单的通知、6月鲁Q198QD6月13日至15日行驶轨迹等。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4 |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3 | 2023-07-1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3 16:0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JX4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JX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号为371328944300,当事人为张琪,身份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9月。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263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3-07-13 | 2023-07-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706JW(黄色)/鲁QD0X9挂的车辆于2023-04-13 01:51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0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1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3-07-13 | 2023-07-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706JW(黄色)/鲁QD0X9挂的车辆于2023-04-10 01:58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0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6 | 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13 | 2023-07-1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3日 13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617LQ(黄色)鲁QD5V6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陈怀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17LQ(黄色)鲁QD5V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怀武,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莒县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D5V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D5V6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0.9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5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3 | 2023-07-1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3日 11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119DC(黄色)鲁Q4LG4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马永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19DC(黄色)/鲁Q4LG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马永波,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莒县送往临沂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LG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货箱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4LG4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0.9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58 | 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 | 2023-07-13 | 2023-07-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9FV/鲁QW3Q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9 18:10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3吨,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57 | 刘桂臻 | 2023-07-13 | 2023-07-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刘桂臻车牌号为鲁Q637ST(黄色)/鲁Q0L66挂的车辆于2022-8-25 3:47分经过崔家峪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00吨,超过限定标准4.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9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3 | 2023-07-1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3日 09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79HJ(黄色)鲁Q4EU9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赵修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79H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鲁Q4EU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赵修昌,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EU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4EU9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0.8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55 | 沂水胜捷汽贸有限公司 | 2023-07-12 | 2023-07-12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2 14:3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T3R7挂(黄色)货车,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胜捷汽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秦庆华,从业资格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04。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等。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54 |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1 | 2023-07-11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1 16:05,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晓楠到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车辆鲁Q873DT脱审违章,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为李晓楠,身份证号码为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4月,李晓楠对脱审事实予以现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256 | 蒙阴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1 | 2023-07-12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1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崔家峪镇驻地发现车辆鲁Q575TK(鲁QR3J3挂黄色),执法人员于梁15120617141、杨洪涛15120617066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5TK(鲁QR3J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宝顺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刘维科,空车,车辆鲁QR3J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R3J3挂(黄色)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2米,加高了0.6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蒙阴宝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53 |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1 | 2023-07-1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96SH(黄色)的车辆于2023-2-9 19:38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0.850吨,超过限定标准3.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251 | 沂水心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0 | 2023-07-10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0 15:2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车辆鲁Q668FS(鲁QC6X9挂)货车,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68FS(鲁QC6X9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心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长余,从业资格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4月。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沂水心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49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0 | 2023-07-10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4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059JS(黄色)/鲁QD1S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李连宝向驾驶员尹永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59J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D1S8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浩,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源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张浩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D1S8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5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48 | 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10 | 2023-07-10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警告,罚款 | 车牌号为鲁Q096NC(黄色/)鲁QW9Z3挂的车辆于2022-11-09 18:42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吨,超过限定标准53.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5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0 | 2023-07-10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10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501PZ(黄色)/鲁QB2M5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李连宝向驾驶员闫洪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1PZ(黄色)所有人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鲁QB2M5挂(黄色)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闫洪丰,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源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闫洪丰当场无法提供出挂车鲁QB2M5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挂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2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0 | 秦成祥 | 2023-07-10 | 2023-07-13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0 9: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时,发现鲁Q717UX(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和张希民向驾驶员秦成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717UX(黄色)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建成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高桥柳子沟送到沂水高桥一村,运费为200元,驾驶员为秦成祥,身份证号码,秦成祥当场无法提供出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秦成祥陈述本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301259 | 沂水建成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0 | 2023-07-1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0 09: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17UX(黄色)货车,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建成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渣土,从高桥柳子沟送往高桥一村,驾驶员为秦成祥,身份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6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262 | 沂水建成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0 | 2023-07-1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10 09: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031TA(黄色)货车,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建成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渣土,从高桥柳子沟送往高桥一村,驾驶员为曹永宝,从业资格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6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247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10 | 2023-07-10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59GS(黄色)/鲁QR8P3挂的车辆于2022-12-8 11:30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00吨,超过限定标准4.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44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7 | 2023-07-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86JC(黄色)的车辆于2022-09-28 09:51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650吨,超过限定标准1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玖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1243 | 山东聚海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7 | 2023-07-07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07 11:0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00JU(黄色)/鲁QQ6D2挂(黄色)货车,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0JU(黄色)/鲁QQ6D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聚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号:371328975534/371328971880,驾驶员为宋增光,从业资格证号为, 鲁Q700JU(黄色)“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11-30,鲁QQ6D2挂(黄色)“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9-30。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事实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1242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7 | 2023-07-0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7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867DT(黄色)/鲁Q0SC4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李连宝向驾驶员刘艳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7D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0SC4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艳明,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刘艳明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0SC4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26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40 |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7 | 2023-07-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车牌号为鲁Q836FV(黄色)/鲁Q4NR4挂的车辆于2022-01-20 23:33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39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7 | 2023-07-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83JF(黄色)/鲁QF3D3挂的车辆于2022-05-12 19:55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35 |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7-06 15:4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T8U2挂(黄色)货车,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空载,驾驶员为李海东,从业资格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05.11。证明材料有:道路运输证等。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29 | 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52FS(黄色)/鲁Q8RB8挂的车辆于2022-1-25 12;07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1234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06日 11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537UZ(黄色)鲁QB8C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钮世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37U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王超,鲁QB8C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钮世会,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8C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B8C2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1.1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32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06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357JA(黄色)鲁QG5J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冯尚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57J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G5J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冯尚进,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5J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G5J8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1.0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3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06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198JT(黄色)鲁Q1RZ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袁中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8J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1RZ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袁中福,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RZ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1RZ2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 1.1米且均已用插销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38 |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06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137RG(黄色)鲁QT8U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李海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7R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T8U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海东,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T8U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T8U2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1.0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21 | 临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万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61HD(黄色)/鲁QF7A3挂的车辆于2021-12-12 2:18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7.300吨,超过限定标准18.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玖仟元整 |
371323202301222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06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909AH(黄色)鲁Q1MT4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公维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09AH(黄色)鲁Q1MT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公维财,车载货物为沙岩,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MT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1MT4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加高了1.0米栏板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23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6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09LA(黄色)/鲁Q7AJ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驾驶员谢臣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09L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鲁Q7AJ3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谢臣伟,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谢臣伟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7AJ3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2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1233 | 孙涛 | 2023-07-06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7月06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51BG(黄色)鲁QJ98R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董文永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1B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鲁QJ98R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董文永,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述,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J98R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J98R挂(黄色)货厢栏板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1.0 米且均已用插销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123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6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339LV(黄色)鲁QG5K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高学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39L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G5K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学民,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马站送往临沂河东,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5K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G5K7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8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52 | 周玉忠 | 2023-07-06 | 2023-07-10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2023年7月6日10:00,大队办公室接到12345承办单,吴培霞女士反映:2023年7月1日21:30,其丈夫周宏伟通过滴滴平台打车鲁Q5X39P,到达目的地后该车驾驶员线上收费6.4元,线下收费11.5元,协商未果。大队安排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调查处理,经调查鲁Q5X39P系沂水兴华出租汽车公司车辆,驾驶员周玉忠,周玉忠承认吴培霞女士反映问题属实。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全程进行了录像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
371323202301224 | 李丙男 | 2023-07-06 | 2023-07-06 |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3-07-06 09:4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沂蒙山路万德广场门口处发现鲁QDS2889(渐变绿)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向驾驶员李丙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DS2889登记的所有人为李丙男,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于2023-07-06 09:40,驾驶员李丙男利用滴滴花小猪网络平台约客1单,09时13分23秒,将乘客从黄山广场送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银座商城1楼银座超市(沂水店),收费11.44元;车辆鲁QDS2889(渐变绿)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李丙男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25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2023年07月6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75LL(黄色)/鲁Q8DG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驾驶员谢臣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75L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鲁Q8DG6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亮,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砂岩,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王亮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8DG6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2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36 | 莒县锦华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2023年07月6日 09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L63296(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驾驶员孙忠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63296(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莒县锦华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忠太,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石头,由临朐送往潍坊,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孙忠太当场无法提供出鲁L63296(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800元,是莒县锦华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371122200261。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31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6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6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80RY(黄色)鲁QE91B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朱进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0RY(黄色)/鲁QE91B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朱进成,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临朐送往郯城,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E91B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E91B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1.1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20 | 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5 | 2023-07-0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5日 12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003QY(黄色)鲁RJ795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秦文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03Q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鲁RJ79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秦文龙,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马站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RJ79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RJ795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栏板加高了0.6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26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5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5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66DK(黄色)鲁Q2NG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维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66D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鲁Q2NG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王维景,车载货物为砂岩,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2NG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2NG8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1.0 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19 | 沂水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5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5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341国道高家石岭村路段发现鲁Q186PK(黄色)鲁QE40Q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刘增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86PK(黄色)鲁QE40Q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双盛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刘增新,车载货物为生活垃圾,由诸城送往沂源,执法人员 勘验发现,鲁QE40Q挂(黄色)核定的车辆类型为通迈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辆底部加装有六个油顶(另加移位顶一个),车辆类型已变为重型自卸式货车,与车辆营运证 核定车型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
371323202301245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5 | 2023-07-0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5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西环路养猪场北200米发现鲁Q302EJ(黄色),自北往南行驶,车上装载沙土,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管玉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02E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管玉杰,车载货物为沙土,由沂源东里送往沂水姚店子;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4米加装部分用焊接的活页与原栏板连接,实际高度1.9米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41 |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 | 2023-07-05 | 2023-07-0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5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外环与G342交界北200米发现鲁Q175SP(黄色)自北往南行驶,车上装载沙土。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武传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5S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驾驶员武传亮,车载货物为沙土,由沂源县东里送往沂水姚店子;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4米,加装部分通过私自安装的液压升降系统与原栏板相连,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18 | 莒县三泰运输车队 | 2023-07-05 | 2023-07-2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5日 08时5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华郦饲料厂处发现鲁LD7639(黄色)鲁LS195挂(黄色),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D763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鲁LS19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三泰运输车队,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为张永扬,车载货物煤灰,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车辆鲁LS195挂加载了7个油顶(含移位顶1个)且均已焊接固定,车辆类型已改变为重型自卸式半挂车,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类型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莒县三泰运输车队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
371323202301217 | 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5 | 2023-07-2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5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华郦饲料厂处发现车辆鲁L75951(鲁L5808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7595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九顺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鲁L580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李圣刚,空车,鲁L5808挂(黄色)核定的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鲁L5808挂加载了7个油顶(含移位顶1个)且均已焊接固定,车辆类型已改变为重型自卸式半挂车,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类型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
371323202301215 | 日照荣昊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17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许后路东升村处发现车辆鲁L58728(鲁LZ798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58728(鲁LZ798挂)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荣昊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靳云立,空车,车辆鲁LZ79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车辆鲁LZ798挂(黄色)货厢栏板高度为1.6米,加高1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日照荣昊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14 | 临沂天利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16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华郦饲料厂北300米处发现车辆鲁Q173NF(鲁QZ9Y2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3NF(鲁QZ9Y2挂)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天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鲁QZ9Y2挂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王爱国,车载货物为小麦,由许家湖送往马站粮食储备库,因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车辆鲁QZ9Y2挂加载了7个油顶(含移位顶1个)且均已焊接固定,车辆类型已改变为重型自卸式半挂车,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类型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临沂天利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
371323202301211 | 山东聚协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山东聚协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55JM(黄色)/鲁QS0J0挂的车辆于2022-4-23 00:5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76 | 沂南县国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17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14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615DD(黄色)鲁QB9X4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王记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15D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鲁QB9X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王记臣,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9X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B9X4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加高了0.8米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13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11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129QF(黄色)鲁QG8W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建兴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29Q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凌众运输有限公司,鲁QG8W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建兴,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兰山,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8W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G8W6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加高了0.8米栏板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16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67JX(黄色)鲁QC3G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67J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润强运输有限公司,鲁QC3G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科,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兰山,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C3G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C3G2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加高了0.9米栏板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10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977LL(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刘召兵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7L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刘召兵,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两侧加高了 0.4米且均已用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12 |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90AT(黄色)鲁QY0C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李相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0AT(黄色)鲁QY0C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相伟,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兰山,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Y0C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Y0C6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加高了0.8米栏板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27 | 孙金亮 | 2023-07-04 | 2023-07-06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371NC(黄色)鲁QE65T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王文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1NC(黄色)鲁QE65T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金亮,驾驶员王文科,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E65T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E65T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加高了1.0米栏板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28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2023年07月4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697NU(黄色)/鲁QG0S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李连宝向驾驶员尹永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97N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G0S2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尹永亮,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尹永亮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G0S2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5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09 | 临沂市强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4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4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76GW(黄色)鲁QH72V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刘兆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6GW(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强强物流有限公司,鲁QH72V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强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刘兆伟,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H72V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0.8米且均已用插销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0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2023年07月4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25NA(黄色)/鲁Q4ES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驾驶员杨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5N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4ES2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涛,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杨涛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4ES2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5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06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23GX(黄色)/鲁Q8RG5挂的车辆于2023-4-12 9:4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250吨,超过限定标准9.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
371323202301208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4 | 2023-07-04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2023年07月4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77CC(黄色)/鲁Q4MF5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马成德向驾驶员郭维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77C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4MF5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尹东旭,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尹东旭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4MF5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5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01 | 蒙阴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3 | 2023-07-03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2023-07-03 14:4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025CF鲁Q0KN8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身份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0年03月31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02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3 | 2023-07-03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2023年07月3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66RY(黄色)/鲁Q7AJ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李连宝向驾驶员郭维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66R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起运运输有限公司,鲁Q7AJ3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郭维迎,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郭维迎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7AJ3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5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05 | 临沂盛鑫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3 | 2023-07-0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3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153KH(黄色)鲁Q6SW5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武传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3K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起运运输有限公司,鲁Q6SW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盛鑫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武传和,车载货物为黑尾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6SW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6SW5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加高了0.8米栏板且均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04 | 临沂远亚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7-03 | 2023-07-0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3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911HC(黄色)鲁QB6B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袁忠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1HC(黄色)/鲁QB6B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远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袁忠成,从业资格证号为,车载货物为黑尾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6B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B6B7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加高了0.7米栏板且均永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
371323202301203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7-03 | 2023-07-03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2023年07月03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156HY(黄色)鲁QF7S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尹永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6H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F7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尹永明,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7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F7S2挂(黄色)为多拉货物,货厢栏板三侧加高了1.0米且均已用插销焊接固定,改变了车辆的承载重量,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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