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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4.1-4.30)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3-0000046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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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4.1-4.30)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执法机关 处罚类型 主要事实及依据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决定内容
371323202300220 山东仟霖运运输有限公司 2023-03-23 2023-04-18 山东仟霖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3月23日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对鲁Q928PU监督卸货时,执法人员李清华,张希民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928PU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邱涛,驾驶员为赵纪珂,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高庄朱位送往沂水高庄西良,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赵纪珂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300元,是山东仟霖运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8501928,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70 临沂市兰山区庆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3-03-31 2023-04-04 临沂市兰山区庆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3月31日   16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西外环泮石沟处时,对鲁Q801PG(黄色)货车进行询问调查,于梁15120617141和杨洪涛15120617066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庆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类延群,车载货物为树皮、树枝,由蒙阴地送往沂水,车辆采取防止货物脱落不合理,装载物树皮、树枝掉落明显。执法人员对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25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8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26LU(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复竹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26L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复竹,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水姚店子送往沂水黄山铺镇,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28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8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873NL(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跃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73N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跃良,车载货物为渣土,在沂水姚店子倒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73NL(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该车于2023年2月17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18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8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86US(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苗本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6U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苗本状,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许家湖送往沂水姚店子,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50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8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75FJ(黄色)/鲁QF6J7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孙国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75FJ(黄色鲁QF6J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国强,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6J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52 枣庄市欣大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枣庄市欣大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8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DC5333(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C533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欣大运输有限公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欣大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虎,车载货物为石头,在高庄倒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C5333(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22 莒县程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莒县程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96705(黄色)/鲁LHQ00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玉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96705/鲁LHQ0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程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玉宝,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水送往日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HQ0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41 日照隆升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日照隆升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9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68136(黄色)/鲁L0120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战玉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68136(黄色)/鲁L012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隆升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战玉镇,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淄博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012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63 沂源开元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源开元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CP5282(黄色)/鲁C31M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P5282(黄色)鲁C31M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源开元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伟,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诸城,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C31M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69 青岛联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青岛联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UY5699(黄色)/鲁BLS5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成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UY569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岛联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BLS5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岛联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成龙,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BLS5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91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806UF(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建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06U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建波,车载货物为渣土,在沂水道托倒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06UF(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39 淄博英帆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淄博英帆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CP1633(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董进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P163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淄博英帆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董进亮,车载货物为渣土,由临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40 潍坊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潍坊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10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VV3685(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董振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V368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潍坊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董振亮,车载货物为渣土,由临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43 潍坊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潍坊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10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GL0610(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窦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L0610(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潍坊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窦凯,车载货物为渣土,由临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42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761LU(黄色)/鲁QY7X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树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1LU(黄色)鲁QY7X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树涛,车载货物为尾矿,由莒县送往沂水杨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Y7X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75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66DK(黄色)/鲁Q2NG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谢臣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66D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鲁Q2NG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谢臣伟,车载货物为污泥,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2NG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77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285KW(黄色)/鲁Q4NR0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徐洪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85KW(黄色)鲁Q4NR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徐洪欣,车载货物为熟料,由沂水送往青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NR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45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3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935PS(黄色)/鲁Q5PQ6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充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35PS(黄色)鲁Q5PQ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充亮,车载货物为塑料,由沂水送往青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PQ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46 丁纪强 2023-04-03 2023-04-03 丁纪强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03   11:4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处时,发现鲁Q765RF(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和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765RF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丁纪强,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丁纪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四十里堡镇送往沂水三十里,丁纪强当场无法提供出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丁纪强陈述本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371323202300344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17JQ(黄色)的车辆于2022-3-28   12时0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0.700吨,超过限定标准4.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47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2GS(黄色)/鲁Q4ZU2挂的车辆于2022-02-08   05:06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000吨,超过限定标准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349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07GP(黄色)/鲁Q9ZQ1挂的车辆于2021-11-11   7时34分经过崔家峪段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52 蒙阴兴弛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蒙阴兴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兴弛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00FV(黄色)鲁Q1YHO挂的车辆于2021-11-11   7时3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58 蒙阴超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蒙阴超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超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30HV(黄色/鲁QZ4K9挂的车辆于2021-10-10   3时7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48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3 2023-04-03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03   16:0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69KE/鲁QH1G7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身份证号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12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351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4 2023-04-04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4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376FS(黄色)/鲁Q1XG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蓬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6FS(黄色)鲁Q1XG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蓬涛,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高庄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XG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53 庆安县众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23-04-04 2023-04-04 庆安县众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4日   13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黑ME5278(黄色)/黑M3D29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周文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黑ME5278(黄色)/黑M3D2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庆安县众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周文生,车载货物为玉米,由黑龙江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黑M3D2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63 庆安县顺利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4 2023-04-04 庆安县顺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4日   13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黑MX8856(黄色)/黑M120E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林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黑MX8856(黄色)黑M120E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庆安县顺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林岩,车载货物为玉米,由黑龙江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黑M120E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57 临沂超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4 2023-04-04 临沂超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超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79CJ(黄色)的车辆于2022-11-16   19时23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2.650吨,超过限定标准5.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354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6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6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732LW(黄色)/鲁QS7Z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吴祥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2LW(黄色)鲁QS7Z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吴祥波,车载货物为熟料,由蒙阴送往五莲,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S7Z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55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6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6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13FR(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徐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3F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徐健,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此车于2023年3月2日因同一项违章被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处罚过一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59 梁山全辉道路货物运输部 2023-04-06 2023-04-06 梁山全辉道路货物运输部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6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H633U1(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爱欣15120617159向高仁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633U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梁山全辉道路货物运输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高仁全,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县高庄送往沂南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56 临沂鹏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6 临沂鹏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6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17JK(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高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17J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鹏华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高磊,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17JK(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65 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7 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6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安子沟社区南300米发现鲁L19293(黄色),执法人员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战祥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1929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战祥林,由沂水县送往日照莒县,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60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6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6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63LU(黄色)/鲁QV3H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元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3LU(黄色)鲁QV3H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元波,车载货物为熟料,由蒙阴送往五莲,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V3H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64 莒南县通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6 莒南县通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莒南县通海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05TQ(黄色)/鲁QT1D3挂的车辆于2022-5-8   14时02分经过东外环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48吨,超过限定标准4.64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62 山东德昶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6 山东德昶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06   14:3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62SU/鲁QR2Y1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德昶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962SU“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7月;鲁QR2Y1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6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361 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6 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1DL(黄色)/鲁Q1RW2挂的车辆于2022-3-1   12时4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4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367 蒙阴祥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6 2023-04-06 蒙阴祥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祥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17JM(黄色)/鲁QV4C3挂的车辆于2023-1-30   12时3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2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372 淄博英帆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7 2023-04-07 淄博英帆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7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CP1633(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肖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P123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淄博英帆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肖军,车载货物为石头,由临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CP1633(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该车于2023年4月3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71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7 2023-04-07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7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708JA(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成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8J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成岗,车载货物为渣土,由临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75 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07 2023-04-07 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07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02TH(黄色)/鲁QW7H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高安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2T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鲁QW7H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高安福,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W7H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76 蒙阴县兴帮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7 2023-04-07 蒙阴县兴帮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07   11:5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院内发现鲁Q729FX(黄色)/鲁Q2WC7挂货车,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729FX(黄色)/鲁Q2WC7挂货车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兴帮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石少华,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与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81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7 2023-04-07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07   14:3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178GP(黄色)货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聂群,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1月。以上有营运证复印件、沂蒙交通在线截屏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387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07 2023-04-07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05HT(黄色)/鲁Q7A41挂的车辆于2022-08-21   19:33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750吨,超过限定标准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382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1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08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滨河东路与富春江路交汇处北100米发现鲁Q305HS(黄色),该车自北往南行驶。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驾驶员卢春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05H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卢春锋,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建筑工地送往渣土场;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加装部分用活页与原栏板连接,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94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1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08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滨河东路与富春江路交汇处北100米发现鲁Q109KL(黄色)自北往南行驶,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武善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09K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武善录,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建设工地送往渣土场;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加装部分用活页与原栏板连接,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78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09时1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嘉隆物流门口发现鲁Q729HM(黄色),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刘伯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9HM(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伯松;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77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09时1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嘉隆物流门口发现鲁Q246CX(黄色),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王然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46C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然昌;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89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687FV(黄色)/鲁QD1S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倪训厂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87F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鲁QD1S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倪训厂,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D1S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66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1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丕路姚店子桥南发现鲁Q853KE(黄色)自北往南行驶,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张升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3K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升琪,车载货物为石头,由姚店子送往石子厂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加装部分用活页与原栏板连接,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98 日照程铭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日照程铭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L73019(黄色)/鲁LT77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柳廷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7301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程铭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T77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程铭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柳廷顿,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T77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73 汤委委 2023-04-10 2023-04-10 汤委委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苏CGL327(黄色)/苏CE0P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孙玉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苏CGL327(黄色)苏CE0P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汤委委,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玉春,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马站送往江苏,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苏CE0P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74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4月10日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鲁Q252TB/鲁Q7AJ3挂(黄色)监督卸货时,执法人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252TB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7AJ3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孙明江,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武传皓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7AJ3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35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79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0   10:2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UV7挂货车,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UV7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汝宝,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1月。该车于2022年11月30日已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附交易详情),于12月1日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以上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391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318FL(黄色)/鲁Q8JQ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8F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8JQ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良,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JQ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85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1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丕路姚店子南200米发现鲁Q158KS(黄色),该车自南往北行驶。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驾驶员黄传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8K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黄传东,车未载货物;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加装部分用活页与原车厢栏板用活页连接,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80 临沂精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临沂精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682LJ(黄色)/鲁QZ6U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庆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82L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双通物流有限公司,鲁QZ6U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庆祝,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水高庄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Z6U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86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0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71UX(黄色)/鲁Q5EH5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成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1U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5EH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成增,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兰山,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EH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83 沂水县 星门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沂水县 星门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0   14:3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70PB(黄色)货车,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   星门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段金会,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02。以上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84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0   14:3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22GX鲁Q6JX6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聚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222GX“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0年12月;鲁Q6JX6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0年03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388 山东鸿财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山东鸿财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0   14: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166HF鲁QH5Y2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鸿财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0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92 临沂富余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0 2023-04-10 临沂富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富余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0TX(黄色)/鲁QR4Z7挂的车辆于2022-09-16   20:40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25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390 孙建 2023-04-11 2023-04-11 孙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1   07: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鑫华路东方超市门口处对轿车鲁Q0A8X8(蓝色)大众汽车驾驶员孙建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邵明友15120617120   、解则臻15120617110向孙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孙建和车中乘客苑克文、吕小蒙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驾驶员孙建与乘客苑克文为同事,于2023-04-10通过微信工作群约定乘车,2023-04-10   7时44分通过QQ塘沽到沂水拼车群,与乘客吕小蒙约好租车事宜,孙建驾驶鲁Q0A8X8(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沂水县载乘客苑克文、吕小蒙到天津市,约定于到达天津市后收乘客吕小蒙运费150元。孙建提供不出该车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393 徐发杰 2023-04-11 2023-04-11 徐发杰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1   07: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V8N4挂(黄色)货车,执法人员邵明友15120617120、解则臻1512061711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V8N4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徐发杰,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徐发杰,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0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95 蒙阴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1 2023-04-11 蒙阴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1   14:1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38KV鲁QF52Z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鲁Q238KV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02月;鲁QF52Z挂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02 山东昊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1 2023-04-11 山东昊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昊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60JU(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9   03:53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27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2日   08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02LC(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崔成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2L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崔成宝,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东方瑞海送往姚店子,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02LC(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30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2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923LY(黄色)/鲁QS5N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孙传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23LY(黄色)鲁QS5N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传宝,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杨庄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S5N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97 山东首佳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山东首佳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首佳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96GH(黄色)的车辆于2022-03-14   02:47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96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3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2日   11时2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黄山铺镇镇政府门口处发现车辆鲁Q757FW(黄色)/鲁Q3NT4挂(黄色),执法人员邵明友上部15120617120、解则臻15120617110向李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7FW(黄色)/鲁Q3NT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涛;鲁Q3NT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挂车鲁Q3NT4挂(黄色)三侧货厢栏板上部加装由8根立柱搭配钢丝和胶皮组成的栏板,高度为1.0米并与原车栏板焊接固定,加高后实际货厢栏板高度为1.6米,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404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3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2   11:2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黄山铺镇镇政府门口处发现货车鲁Q757FW(黄色)/鲁Q3NT4挂(黄色),邵明友15120617120、解则臻1512061711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挂车鲁Q3NT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371328945603,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涛,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9月。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418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2日   12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50KP(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郭晓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0K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郭晓龙,车载货物为熟料,由沂水高庄送往沂水黄山铺镇,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16 丁纪强 2023-04-12 2023-04-12 丁纪强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2日   12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65RF(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丁纪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5R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丁纪强,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丁纪强,车载货物为熟料,由沂水高庄送往沂水黄山铺,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24 丁纪强 2023-04-12 2023-04-12 丁纪强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2   12: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处时,发现鲁Q765RF(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和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765RF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丁纪强,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丁纪强,车载货物为熟料,由沂水高庄镇送往沂水黄山铺,丁纪强当场无法提供出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丁纪强陈述本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371323202300420 蒙阴玉隆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蒙阴玉隆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玉隆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18DY(黄色)的车辆于2022-09-21   00:44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29.700吨,超过限定标准2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22 蒙阴玉隆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蒙阴玉隆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玉隆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18DY(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3   01:2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1.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06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55DB(黄色)的车辆于2022-04-10   18:35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11 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96PZ(黄色)/鲁QT6Z7挂的车辆于2023-02-17   12:2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75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12 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2 2023-04-12 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安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96PZ(黄色)/鲁QT6Z7挂的车辆于2023-02-14   23:4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7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14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08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16NU(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谭双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16N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谭双峰,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16NU(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03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8LW(黄色)/鲁QX3K5挂的车辆于2022-06-16   02:4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19 山东海润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山东海润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08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LE7098(黄色)/鲁LZ913挂(黄色),执法人员马成德15120617131、梁玉杰15120617188向王超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E709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中润物流有限公司,鲁LZ91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海润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超建,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南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Z91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99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4月13日8时4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鲁Q835ST(黄色)监督卸货时,执法人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835ST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正伟,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黄山铺送往沂水高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刘正伟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835ST(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800元,是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3601119,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00 山东海润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山东海润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E7079(黄色)/鲁LU231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治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E707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中润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U23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海润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治玉,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南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U23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05 山西正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山西正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4月13日   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春水社区处发现车辆晋LQ2326(晋LCW19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晋LQ2326(晋LCW19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山西正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3类),驾驶员为孟祥周;押运员为刘华伟,所载货物为中温焦油,2023年4月12日在淄博明皓经贸有限公司装货运送至新大陆,经现场检查该车驾驶员孟祥周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执法人员对该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山西正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01 莒县三泰运输车队 2023-04-13 2023-04-13 莒县三泰运输车队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69763(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增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6976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三泰运输车队,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增凯,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08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25NA(黄色)/鲁Q4ES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闫永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5N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4E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闫永军,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E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该车于2023年3月15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17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09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335JD(黄色)/鲁QP7S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孙传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35JD(黄色)/鲁QP7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传利,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7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11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817JY(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会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17J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会强,车载货物为尾矿,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21 梁山环海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梁山环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H097V3(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张志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097V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梁山环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志祥,车载货物为渣土,在于沟倒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H097V3(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07 蒙阴县浩霖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蒙阴县浩霖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浩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01KZ(黄色)的车辆于2021-12-09   19:20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09 安丘市军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安丘市军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VZ9391(黄色)/鲁G808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希民15120617041、李清华15120617060向鞠礼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Z9391(黄色)鲁G808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丘市军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鞠礼国,车载货物为熟料,由沂水送往胶州,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G808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10 安丘市军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安丘市军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3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VY6930(黄色)/鲁G0Q99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高善礼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Y6930(黄色)/鲁G0Q9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丘市军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高善礼,车载货物为熟料,由沂水送往胶州,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G0Q9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23 临沂阔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临沂阔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阔华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63CU(黄色)的车辆于2022-03-21   02:38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2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13 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3 2023-04-13 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兰山区环城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52EV(黄色)的车辆于2022-04-10   14:24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2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15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4 2023-04-14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4日   08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861KP(黄色)/鲁Q1RZ2挂(黄色),执法人员马成德15120617131、梁玉杰15120617188向潘成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1KP(黄色)鲁Q1RZ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潘成平,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RZ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1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4 2023-04-14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4日   08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198JT(黄色)/鲁QB8C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吴淑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8J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B8C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吴淑杰,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8C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26 临沂市强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4 2023-04-14 临沂市强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4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50JE(黄色)/鲁Q0YX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绪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0J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强强物流有限公司,鲁Q0YX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强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绪福,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YX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21 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4 2023-04-14 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4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99LC(黄色)/鲁QE08X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胜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9L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QE08X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胜辉,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E08X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25 沂水沂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4 2023-04-14 沂水沂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沂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82MD(黄色)/鲁QZ2A2挂的车辆于2022-11-16   18:58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8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31 张仕芳 2023-04-14 2023-04-17 张仕芳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4   10:3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于2023年4月14日10:50在沂水县高桥柳子沟处对五菱轿车鲁GC5W53(蓝色)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   、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检查发现:该车行车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张仕芳,驾驶员为同一人,车内共有7名乘客,经调查询问,7名乘客从沂水到富官庄镇,协议每人收取运费12元。张仕芳提供不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鲁GC5W53(蓝色)五菱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433 梁山智途道路货物运输部 2023-04-17 2023-04-17 梁山智途道路货物运输部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08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H803H2(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刘元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803H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梁山智途道路货物运输部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元军,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29 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08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73FV(黄色)/鲁QF3H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云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3FV(黄色)鲁QF3H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厚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云龙,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3H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611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7   08:5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86LC(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6LC《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石头,从沂水崔家峪送往沂水夏蔚,驾驶员为李增江,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3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32 孙胜 2023-04-17 2023-04-17 孙胜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GE6186(黄色)/鲁G6C91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刘永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E618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市晟腾运输有限公司,鲁G6C9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胜,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永军,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沂源,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G6C9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34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53DH(黄色)/鲁QP2G9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卢少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3DH(黄色)鲁QP2G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卢少友,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诸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2G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35 临沂振顺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临沂振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62EJ(黄色)/鲁Q0RZ4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付文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2EJ(黄色)/鲁Q0RZ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振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付文华,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江苏沭阳,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RZ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37 沂水瑞蚨昌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沂水瑞蚨昌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瑞蚨昌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87JK(黄色)的车辆于2022-7-19   18时17分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6.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436 青岛海荣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青岛海荣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许后路后坡处发现车辆鲁UM5888(黄色),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UM5888(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青岛海荣源物流有限公司,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驾驶员为刘成雷,押运员为薛复贵;车载货物为氧气瓶,由沂南运往沂水,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青岛海荣源物流有限公司审批,青岛海荣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认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39 沂水瑞蚨昌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沂水瑞蚨昌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瑞蚨昌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87JK(黄色)的车辆于2022-7-15   3时4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4.300吨,超过限定标准7.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38 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50JG(黄色)/鲁QE7X1挂,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曹彦恒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0JG(黄色)/鲁QE7X1挂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曹彦恒,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E7X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41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20R(黄色)的车辆于2022-5-23   19时3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0.850吨,超过限定标准4.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40 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89JG(黄色)/鲁QP7G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柳荣青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9JG(黄色)鲁QP7G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柳荣青,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7G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42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10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106NL(黄色)/鲁Q7YS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秦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06NL/鲁Q7Y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秦川,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Y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50 阳高县旭青运输户 2023-04-17 2023-04-17 阳高县旭青运输户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晋DN2126(黄色)/晋BBA41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陈庆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晋DN212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潞城市承昌通商贸有限公司,晋BBA4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阳高县旭青运输户,陈庆金,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郯城,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晋BBA41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444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20R(黄色)的车辆于2022-7-23   13时0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0.550吨,超过限定标准4.5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48 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30KE(黄色)的车辆于2022-3-9   2时3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43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89LL(黄色)/鲁Q3NB8挂的车辆于2022-12-07   12:10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85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445 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7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342沂水县祥和驾校门口处发现货车鲁Q727QP(黄色)/鲁QW2A7挂(黄色),执法人员邵明友15120617120、解则臻15120617110向赵如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7QP(黄色)/鲁QW2A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如坤;挂车鲁QW2A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三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49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96HQ(黄色)/鲁QBOK6挂的车辆于2022-11-1   20时20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350吨,超过限定标准7.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46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 2023-04-17 2023-04-17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75SP(黄色)的车辆于2023-3-3   18时30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6.3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447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8 2023-04-18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8日   08时5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75KR(黄色)/鲁QW9S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赵文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75KR/鲁QW9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文隆,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南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W9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55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8 2023-04-18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8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215KD(黄色)/鲁QH7B0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建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15KD(黄色)鲁QH7B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建筑,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南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H7B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67 王宁波 2023-04-18 2023-04-18 王宁波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8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苏CHW352(黄色)/苏CF8D5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苏CHW352(黄色)/苏CF8D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王宁波,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浩,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苏州,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苏CF8D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52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8 2023-04-18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96JC(黄色)/鲁QB2K6挂的车辆于2022-3-6日3时4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53 丰镇市亿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8 2023-04-18 丰镇市亿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8日   10时3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沂水北高速出口处发现车辆蒙JC9866(蒙J6D21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蒙JC9866(蒙J6D21挂)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丰镇市亿通物流有限公司,蒙JC9866(蒙J6D21挂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4类3项、8类、9类、危险废物),驾驶员为索建忠;押运员为戴燕龙;车载货物为钛化石,由内蒙古运往江苏,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丰镇市亿通物流有限公司审批,丰镇市亿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51 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8 2023-04-18 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8日   10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方瑞海国际温泉度假村附近发现鲁Q1373R(黄色)/鲁QX1U8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王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73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X1U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臣,车载货物为沙子,由沂水送往临沂;鲁QX1U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56 孟庆伟 2023-04-18 2023-04-20 孟庆伟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8日   11时2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与许后路十字路口北200米加水点处发现鲁Q917BV(黄色)鲁QS1T0挂(黄色)货车,执法人员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张京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7B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鲁QS1T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孟庆伟,驾驶员为张京存,空车;该车鲁QS1T0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勘验,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454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8 2023-04-18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8   13:5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358DZ(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0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78 山东昌硕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8 2023-04-18 山东昌硕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昌硕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60EE(黄色)/鲁Q9VR5挂的车辆于2022-11-8,   20;16分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800吨,超过限定标准8.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457 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9 2023-04-19 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9日   08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015HY(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树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15H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树民,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高庄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58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9 2023-04-19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19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89GE(黄色)/鲁QD1Q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胜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9GE(黄色)/鲁QD1Q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胜来,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D1Q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该车于2022年6月18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60 沂水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9 2023-04-19 沂水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9   10:4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03KZ(黄色)货车,执法人员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3KZ(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人为王小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12月。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459 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19 2023-04-19 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90LV(黄色)/鲁Q3DT3挂的车辆于2021-10-06   22:15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61 沂水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19 2023-04-19 沂水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19   11:0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61LD(黄色)货车,执法人员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1LD(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人为王小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7月。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462 临沂茂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0 临沂茂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茂华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69DL(黄色)/鲁QOLV9挂的车辆于2022-12-3   4时6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950吨,超过限定标准8.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463 房立从 2023-04-20 2023-04-20 房立从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0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342沂水县马站镇徐家店子路口发现苏G0852E(黄色)苏GAJ18挂(黄色),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房立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苏G0852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房立从,苏GAJ1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房立从,房立从,车载货物为钢卷,由江苏送往淄博,运费2400元,苏GAJ18挂(黄色)核定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苏GAJ18挂(黄色)拆除三面仓栏栏板,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房立从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466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责令停产停业 2023年04月20日   09时3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15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是29次,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许可证号码为临371323600255,初次领取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计算周期,当事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的行为属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主要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沂水县交通运输事业中心沂交运服便字《2023》3号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停业整顿
371323202300470 魏竖磊 2023-04-20 2023-04-28 魏竖磊涉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09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魏竖磊违法超限运输材料,经调查核实:驾驶员姓名魏竖磊,所属企业为沂水大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驾驶员于:1、2022年2月20日,超限50%以上,不足100%,2、2022年3月3日,超限超限50%以上,不足100%,3、2022年4月3日,超限超限50%以上,不足100%,另经查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自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计算周期,当事人魏竖磊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材料、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71 沂水大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沂水大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09时3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在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057KH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022年2月20日,超限50%-100%,驾驶员为魏竖磊;2、2022年3月3日,超限50%-100%,驾驶员为魏竖磊;3、2022年3月11日,超限50%-100%,驾驶员为王兴合;4、2022年4月3日超限50%-100%,驾驶员为魏竖磊。另经查证鲁Q057KH(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1年4月6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沂水大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Q057KH(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68 刘庆坤 2023-04-20 2023-04-28 刘庆坤涉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刘庆坤违法超限运输材料,经调查核实:驾驶员姓名刘庆坤,所属企业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于:1、2022年2月23日,超限率122.84%,2、2022年5月29日,超限100%,3、2022年9月13日,超限100%,另经查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刘庆坤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材料、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69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责令停产停业 2023年04月20日   10时0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9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20次,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许可证号码为临371323600207,初次领取日期为20年5月7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计算周期,当事人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当事人的行为属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主要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沂水县交通运输事业中心沂交运服便字《2023》3号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停业整顿
371323202300464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0时1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231JG(黄色)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022年1月3日,超限50%-100%,驾驶员为田保乐;2、2022年3月10日,超限50%-100%;3、2022年4月3日,超限50%-100%。另经查证鲁Q231JG(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0-06-29,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鲁Q231JG(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72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0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32JT(黄色)/鲁QS3U6挂的车辆于2021-11-5   日 ,   1时07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65 沂水富拉尔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沂水富拉尔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0时2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121JB(黄色)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022年4月10日   ,超限30-50%;2、2022年6月2日,超限50%以上;3、2022年6月7日,超限50%以;4、2022年8月18日超限30-50%。另经查证鲁Q121JB(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0-09-18,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沂水富拉尔物流有限公司鲁Q121JB(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73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0时4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570LJ(黄色)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022年8月8日   ,超限100%;2、2022年10月6日,超限100%;3、2022年10月9日,超限100%。另经查证鲁Q570LJ(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0-06-29,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鲁Q570LJ(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74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0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23KS(黄色)/鲁Q0TS4挂的车辆于2021-11-5日   1时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76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190KH(黄色)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2年1月6日,超限100%,驾驶员为付纪胜;2、2022年6月18日,超限100%,驾驶员为赵爱民;3、2022年8月6日,超限100%,驾驶员为马永波。另经查证鲁Q190KH(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鲁Q190KH(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85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1时2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921GG(黄色)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022年1月6日,超限100%,驾驶员为王绍成;2、2022年8月6日,超限100%,驾驶员为吕太磊;3、2022年8月17日,超限50%以上,驾驶员为袁茂元。另经查证鲁Q921GG(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鲁Q921GG(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88 沂水心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沂水心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1时3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715EQ(黄色)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022年7月25日,超限50%以上,驾驶员为王培永;2、2022年7月13日,超限30%-50%,驾驶员为朱高峰;3、2022年9月23日,超限50%以上,驾驶员为朱高峰。另经查证鲁Q715EQ(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沂水心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鲁Q715EQ(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82 李永森 2023-04-20 2023-04-20 李永森涉嫌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0日11: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时发现鲁Q362UJ(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和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62UJ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宝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永森,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姚店子送往沂水工业园,李永森当场提供的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号,经查实,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6日,属失效证件。李永森对此表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371323202300479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1时5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311AM(黄色)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022年8月17日,超限100%,驾驶员为李桂杰;2、2022年9月3日,超限100%,驾驶员为宋彦民;3、2022年10月15日,超限100%,驾驶员为王坤。另经查证鲁Q311AM(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鲁Q311AM(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87 唐朝军 2023-04-20 2023-04-20 唐朝军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唐朝军车牌号为鲁Q670KE(黄色)/鲁Q8WV8挂的车辆于2023-04-14    01:54分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300吨,超过限定标准8.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480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0 2023-04-28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 2023年04月20日   14时0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79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货运车辆鲁Q983CS(黄色)违法超限材料,经调查核实:1、2022年2月23日,超限122.84%,驾驶员为刘庆坤;2、2022年5月29日,超限100%,驾驶员为刘庆坤;3、2022年9月13日,超限100%,驾驶员为刘庆坤。另经查证鲁Q983CS(黄色)《道路运输证》初次领取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自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计算周期,当事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鲁Q983CS(黄色)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证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抄告书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暂扣或吊销证照
371323202300481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1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86ES(黄色)/鲁Q8NN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武建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6ES(黄色)鲁Q8NN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武建华,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黄山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NN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83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1日   09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55LK(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阚兆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55L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阚兆宝,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70 大同市平城区秦凯 2023-04-21 2023-04-28 大同市平城区秦凯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1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龙家圈街道赵家诸坞村处发现货车晋BC2917(黄色)/晋BCC80挂(黄色),执法人员邵明友15120617120、解则臻15120617110向廖洪永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晋BC2917(黄色)/晋BCC8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大同市平城区秦凯,驾驶员廖洪永,该挂车晋BCC80挂(黄色)未提供有效道路运输证件,经执法人员核查,驾驶员提供该车主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140213002250,晋BCC80挂(黄色)原道路运输证件有效期止2017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84 莒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莒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1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L95232(黄色)/鲁L538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付晓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9523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538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付晓龙,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538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86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91HG(黄色)的车辆于2021-12-16   18:53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1.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07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鹏盛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02CB(黄色)/鲁Q5VZ5挂的车辆于2023-1-30     4:2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950吨,超过限定标准5.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91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8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1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邳路诸葛镇下古村南处时,发现鲁Q335KM(黄色)货车自北往南行驶,,杨海永和贺国栋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田相文,从业资格证号码,车载货物为河沙,由沂源地送往金鳞,货物明显超出车栏板,虽然车厢上部有车棚,后部车厢依然暴露在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使沙土随风扬撒。执法人员对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89 山东首发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山东首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1   13:4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82MK/鲁QB8V5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首发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鲁Q882MK“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8月;鲁QB8V5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4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490 蒙阴县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蒙阴县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1   14:0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118GD/鲁Q5TY1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30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492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2LZ(黄色)/鲁Q   1XS8挂的车辆于2022-6-5   1:33分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93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779NC(黄色)/鲁QB3J3挂的车辆于2023-4-12   1:53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95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779NC(黄色)/鲁Q   B3J3挂的车辆于2023-4-10   1:5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650吨,超过限定标准9.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504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779NC(黄色)/鲁Q   B3J3挂的车辆于2023-4-12   20:2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750吨,超过限定标准8.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506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3-04-21 2023-04-21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779NC(黄色)/鲁Q   B3J3挂的车辆于2023-4-13   19;04分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250吨,超过限定标准8.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494 山东天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3-04-23 2023-04-23 山东天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3日   10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62EJ(黄色)/鲁Q6WZ7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付文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2E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振顺运输有限公司,鲁Q6WZ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天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付文华,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6WZ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496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3 2023-04-2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4月23日10时15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鲁Q252TB/鲁Q7AJ3挂(黄色)监督卸货时,执法人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252TB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7AJ3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胡伟,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胡伟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7AJ3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28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00 临沂振顺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3 2023-04-23 临沂振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3日   10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997GE(黄色)/鲁Q0RZ4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孙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97G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天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鲁Q0RZ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振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鹏,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RZ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01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3 2023-04-28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4月23日10时1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179在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关于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抄告函》中,发现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对从业人员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或不合格问题,该公司共有主车数15辆,2022年度参加网络安全教育报名数为0,结业率为0,报名率0%,结业率0%,2022年度未开展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武光科确认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附《关于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抄告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497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3 2023-04-23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3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281UW(黄色)/鲁QT2Q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李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81UW(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鲁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鲁QT2Q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伟,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T2Q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05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8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4月24日08时5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卢金峰151206171179在接到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关于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抄告函》中,发现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对从业人员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或不合格问题,该公司共有主车数6辆,2022年度参加网络安全教育报名数为0,结业率为0,报名率0%,结业率0%,2022年度未开展线下安全教育培训。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武光科确认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附《关于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抄告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498 蒙阴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62NA(黄色)/鲁QP5H6挂的车辆于2022-11-8   17:2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9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503 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4   09:2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09FP(黄色)/鲁Q5SQ7挂货车,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9FP(黄色)/鲁Q5SQ7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为王士军,   鲁Q509FP(黄色)/鲁Q5SQ7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0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499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57DQ(黄色)/鲁Q8RZO挂的车辆于2022-11-8   17:1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650吨,超过限定标准7.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502 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双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08ER(黄色)的车辆于2022-3-17   1:03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898吨,超过限定标准7.89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514 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4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09HF(黄色)/鲁Q2QX3挂(黄色),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郑风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09H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坦途运输有限公司,鲁Q2QX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郑风军,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2QX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该车分别于2022.5.19日和2022.10.5.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13 蒙阴金博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金博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金博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30AH(黄色)鲁Q1EB1挂的车辆于2023-03-01   1102:11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350吨,超过限定标准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519 庄芳芳 2023-04-24 2023-04-24 庄芳芳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4   11: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黄山镇东加油站路口对轿车鲁QDT2913(渐变绿)俊风牌驾驶员庄芳芳371323********8726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   、刘东升15120617008向庄芳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庄芳芳和车中乘客庄兆金、刘长明、王珊珊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3-04-24   11:10左右,庄芳芳驾驶鲁QDT2913(渐变绿)俊风牌小型轿车分别从高庄镇王家庄子村、高庄镇上西村、夏蔚镇十字路口招揽乘客王珊珊、庄兆金、刘长明,去往沂水。于2023-04-24   12:30以后到达沂水后,收取乘客刘长明运费10元,收取乘客王珊珊,庄兆金各15元,庄芳芳提供不出该车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庄芳芳陈述本人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509 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7GD(黄色)/鲁Q0YE5挂的车辆于2021-10-1   21;2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50吨,超过限定标准4.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08 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恒畅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72EX(黄色)/鲁Q8PG5挂的车辆于2021-10-3   3:1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27 山东首航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山东首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4   15:0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35HD/鲁QC5U0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首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235HD“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2月;鲁QC5U0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4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10 蒙阴鑫浩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鑫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鑫浩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33JR(黄色)/鲁QY5F7挂的车辆于2023-3-18   22:00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600吨,超过限定标准6.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12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4   15:3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387CD/鲁Q2LF8挂(黄色)货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1月30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15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4   15: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03CN/鲁Q1LH4挂(黄色)货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30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26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9FS(黄色)/鲁QZVQ1挂的车辆于2022-1-5   19:4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16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9FS(黄色)鲁Q2VQ1挂的车辆于2021-10-15   10:25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15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18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9FS(黄色)/鲁Q2VQ1挂的车辆于2021-9-18   8时49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350吨,超过限定标准10.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520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9FS(黄色)/鲁Q2VQ1挂的车辆于2021-10-8   11:09F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050吨,超过限定标准8.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523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9FS(黄色)/鲁Q2VQ1挂的车辆于2021-9-15   10:15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150吨,超过限定标准6.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22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4 2023-04-24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9FS(黄色)/鲁Q2VQ1挂的车辆于2021-9-25   5:16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550吨,超过限定标准7.5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524 蒙阴县增益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5 2023-04-25 蒙阴县增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5日   09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172ES(黄色)/鲁QA58F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法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2E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鲁QA58F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增益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法成,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A58F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28 蒙阴东恒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5 2023-04-25 蒙阴东恒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东恒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97KP(黄色)/鲁QX9C7挂的车辆于2022-11-14   3:00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210吨,超过限定标准10.2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529 王海廷 2023-04-25 2023-04-25 王海廷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5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VL1137(黄色)/鲁V827X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海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L1137(黄色)/鲁V827X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王海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海廷,车载货物为熟料,由沂水送往诸城,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V827X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32 蒙阴县盈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5 2023-04-25 蒙阴县盈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盈捷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79HP(黄色)/鲁QR3Z7挂的车辆于2021-10-2   21;3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30 李伟 2023-04-25 2023-04-25 李伟涉嫌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5日11: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时发现鲁Q592JE(黄色)/鲁QH12L挂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和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92JE(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旭达运输有限公司,鲁QH12L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伟,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李伟当场提供的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经查实,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属失效证件。李伟对此表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371323202300531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5 2023-04-25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32FE(黄色)/鲁Q5YU1挂的车辆于2022-4-13   14:0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40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5 2023-04-25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7FK(黄色)/鲁Q3YF2挂的车辆于2022-04-22   15:5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35 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23-04-26 2023-04-26 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6   14:1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18AL(黄色)/鲁QE1G6挂货车,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18AL/鲁QE1G6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为石少华,鲁Q618AL(黄色)/鲁QE1G6挂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6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36 蒙阴恒益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6 2023-04-26 蒙阴恒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1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恒益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75EN(黄色)/鲁QC5M6挂的车辆于2023-02-06   22:01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0.200吨,超过限定标准11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533 临沂市兰翔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6 2023-04-26 临沂市兰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6   14:5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96GJ/鲁Q4RM1挂(黄色)货车,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96GJ/鲁Q4RM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翔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为王力庆,鲁Q696GJ“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鲁Q4RM1挂(黄色)“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9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34 王峰 2023-04-26 2023-04-26 王峰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王峰车牌号为鲁Q735PC(黄色)/鲁QY1J1挂的车辆于2023-02-02   23:4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5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37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6 2023-04-26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6   15:1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86HV/鲁QH6W9挂(黄色)货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38 蒙阴县杰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23-04-26 2023-04-26 蒙阴县杰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6   15:2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27JB(黄色)货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杰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年0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45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7日   09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035AJ(黄色)/鲁Q2SB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成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35A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鲁Q2SB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成波,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2SB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43 蒙阴顺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蒙阴顺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顺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13HV(黄色)/鲁JY162挂的车辆于2021-10-8   13:0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44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7   10: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车辆鲁Q573KR(鲁QQ4R2挂))货车,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宏州,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39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625NA(黄色)/鲁QK7L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王会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5N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K7L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会绰,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K7L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49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73HC(黄色)/鲁Q4ES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3H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4E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浩,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E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51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7日   10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579UV(黄色)/鲁QG5K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启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9U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G5K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启功,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5K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41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7   15:0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72EA鲁Q9RQ9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9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42 山东瀚海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山东瀚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瀚海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9GX(黄色)/鲁Q3NH4挂的车辆于2023-3-5   1:4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900吨,超过限定标准8.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548 蒙阴亚龙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7 2023-04-27 蒙阴亚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7   15:1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05HY(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亚龙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年0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46 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8 2023-04-28 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4-28   08:2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52EL/鲁Q4QU2挂(黄色)货车,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2EL/鲁Q4QU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蒙宝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为石少华,   鲁Q552EL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4月,鲁Q4QU2挂(黄色)“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6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47 枣庄屹立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3-04-28 2023-04-28 枣庄屹立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8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车辆鲁DA9692(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侯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A969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屹立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侯杰,车载货物为水温,在高庄倒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经现场检查,驾驶员侯杰当场无法提供出自己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经查询,驾驶员侯杰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不满5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550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8 2023-04-28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8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129QF(黄色)/鲁QG8W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马瑞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29Q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凌众运输有限公司,鲁QG8W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马瑞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8W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552 蹇兆东 2023-04-28 2023-04-28 蹇兆东涉嫌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4月28日10: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时发现鲁Q089QZ(黄色)/鲁Q5SS6挂(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和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89QZ(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耀阳运输有限公司,鲁Q5S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蹇兆东,,车载货物为石子,由蒙阴送往沂水,蹇兆东当场提供的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经查实,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03-17,属失效证件。蹇兆东对此表示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371323202300553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4-28 2023-04-28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60DU(黄色)的车辆于2022-06-06   03:0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556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4-28 2023-04-28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润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28EU(黄色)/鲁QC3C9挂的车辆于2022-06-16   13:4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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