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3.1-3.31)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3-000003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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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3.1-3.31)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执法机关 | 处罚类型 | 主要事实及依据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决定内容 |
371323202300220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08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2月08日 08时56分左右,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永丰花苑门口处对鲁Q9ZE83(蓝)丰田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张念宝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张念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该车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辆鲁Q9ZE83(蓝)登记所有人为张念宝,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3年02月08日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鲁Q9ZE83(蓝)丰田牌小型轿车运送乘客共3单, 第一单是07时08分25秒,将乘客从沂水县妇幼保健院送到泓达生物;第二单是07时34分47秒,将乘客从沂水县翰林华府送到沂水汽车站;第三单是08时01分37秒,将乘客从沂水县信合家园送到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许家湖支行;订单金额分别为:6.74元、8.49元、8.92元。 车辆鲁Q9ZE83(蓝)小型轿车未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70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09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2月09日 09时10分左右,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中心医院西转盘路南电业局家属院门口时,发现鲁Q835PL(蓝)长安牌小型轿车。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赵为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驾驶员赵为余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辆鲁Q835PL(蓝)登记所有人为赵为余,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3年02月09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鲁Q835PL(蓝)长安牌小型轿车运送乘客共3单, 第一单是07时56分21秒,将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县永丰花苑送到临沂冠隆房地产;第二单是08时46分14秒,将乘客从李家洼村卫生室送到临沂市中心医院-下车点1;第三单是09时12分39秒,将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县***送到博皓盛世豪庭-北门,此单乘客取消,未支付。;订单金额分别为:12.65元、5.10元、第三单乘客取消,未支付。 车辆鲁Q835PL(蓝)小型轿车未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525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15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2月15日 09时30分左右,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县医院东门口处对鲁QD16601(渐变绿)北京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谭秀国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谭秀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该车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辆鲁QD16601(渐变绿)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是临字371301220929,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易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谭秀国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023年02月15日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鲁QD16601(渐变绿)运送乘客共3单, 第一单是08时38分30秒,将乘客从沂水县景胜园送到芭缇雅;第二单是08时47分17秒,将乘客从沂水县百成汇送到沂水吕丈坡;第三单是09时07分43秒,将乘客从沂水县山城全羊送到沂水中心医院;订单金额分别为:4.92元、5.99元、4.95元。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428 | 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2-15 | 2023-03-08 | 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2月15日 10时3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博路诸葛镇常庄桥东50米发现鲁Q5817W(黄色)/鲁QJ1K6挂(黄色),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孙全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817W(黄色)/鲁QJ1K6挂(黄)道路运输经营着为临沂市连芹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全龙,鲁QJ1K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218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16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2月16日 09时35分左右,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中心医院西转盘路口处对鲁Q7L0J1(蓝)丰田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曹光松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曹光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该车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辆鲁Q7L0J1(蓝)登记所有人为山东蓝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2023年02月16日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鲁Q7L0J1(蓝)丰田牌小型轿车运送乘客共3单, 第一单是08时39分49秒,将乘客从沂水县滨河绿洲北门送到天赐小院时尚串吧;第二单是09时09分47秒,将乘客从沂水县***地送到沂水交警大队;第三单是09时19分37秒,将乘客从沂水县人民法院南门送到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南门;订单金额分别为:4.70元、4.72元、5.48元。 车辆鲁Q7L0J1(蓝)小型轿车已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是371301220421。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50 |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2-17 | 2023-03-02 |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2月17日 10时2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G233沂水县马站镇北坡服装有限公司门口处发现车辆鲁Q798AG(黄色),执法人员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吕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8A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371323309096,驾驶员吕鹏,车载货物为木皮;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该车原货厢三侧栏板已被完全拆除,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252 | 李皓 | 2023-02-19 | 2023-03-01 | 李皓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2月19日12: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信合家园小区门口对轿车鲁QU8B53(蓝色)东风日产牌驾驶员李皓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于梁15120617141 、杨洪涛15120617066向李皓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李皓和车中乘客张宁宁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鲁QU8B53(蓝色)东风日产牌证登记所有人为李皓,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驾驶员李皓,2023年2月18日晚,李皓通过电话联络,与乘客张宁宁约好租车事宜,李皓驾驶鲁QU8B53(蓝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沂水载客到天津塘沽,电话约定到天津塘沽后付款150元。李皓提供不出该车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322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20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2-20 10:3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汽车站北门路北发现鲁QU1U00(蓝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02-20 10:21:49,利用其构建的花小猪出行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2023-02-20 10:21:49,韩立学利用花小猪司机端平台约客,驾驶鲁QU1U00(蓝色)汽车,运送乘客郑玉浩从爽亮汽车俱乐部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双城路交叉口东北方向40米翰林华府-南门,已取消订单;另经查证,韩立学今日已完成三单,花小猪司机端显示订单金额分别为5.19元、5.19元.6.29元,鲁QU1U00(蓝色)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41 |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2-20 | 2023-03-01 |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2月20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高桥镇沭水西岭村处发现鲁Q570PA(黄色)/鲁QC40X挂(黄色),执法人员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0PA(黄色)/鲁QC40X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证号371323319746/371323319747,鲁QC40X挂(黄色)车型为重型栏板半挂车,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勘查,该挂车鲁QC40X挂(黄色)两侧货厢栏板已拆除,与车辆 营运证核定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263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21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2-21 09: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金士顿酒店路口发现鲁QD39832(渐变绿)牌小型轿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02-21 09:10,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刘乾驾驶汽车,运送乘客从保元堂中医诊所东北侧到南垛庄埔村社区,收取服务费用30.81元,车辆鲁QD39832(渐变绿)已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371301220604)、驾驶员刘乾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69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22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2-21 09:3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金士顿酒店路口发现鲁QD51170(渐变绿)牌小型轿车,杨海勇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02-21 09:30,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江云山驾驶汽车,运送乘客从玉龙园到唇辣号重庆老火锅,收取服务费用4.50元,车辆鲁QD51170(渐变绿)已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371301220603)、驾驶员江云山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29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23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2-23 09:4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正阳东路与长安中路交汇处发现北京牌小型轿车,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该车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辆鲁QD85815(渐变绿)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是临字371301222297,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易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志国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023年02月23日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鲁QD85815(渐变绿)运送乘客共3单, 第一单是07时30分00秒,将乘客从曹家小榨花生油坊对面送到临沂市中心医院西北门;第二单是09时28分03秒,将乘客从滨河景盛园送到临沂市中心医院;第三单是09时41分11秒,将乘客从沂水县恒诚斋火锅送到锦江之星酒店;订单金额分别为:18.24元、4.5元、8.73元。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39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2-28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2-28 10:5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万德广场发现鲁QD55962(渐变绿)北京牌小型轿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02-28 10:28,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员卜令波驾驶汽车鲁QD55962(渐变绿)北京牌小型轿车,运送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县山水文园东门到万德广场,收取服务费用5.02元,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40 | 张淑峰 | 2023-03-01 | 2023-03-01 | 张淑峰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1 08: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80SH(黄色)货车,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张淑峰,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淑峰,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0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驾驶员张淑峰对营运车辆逾期进行年审违章事实现场进行确认。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43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1 | 2023-03-02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1日 10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K5999(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599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元,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水姚店子送往沂水黄山铺镇,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42 | 临沂市欧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1 | 2023-03-01 | 临沂市欧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欧顺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66KM/鲁QB7J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30 06:40经过沂水克黄线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555吨,超过限定标准8.55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5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1 | 2023-03-13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1日 15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342国道龙家圈南养猪场路口发现鲁Q246CX(黄色),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王成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46C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成明,车未载货物;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7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1 | 2023-03-13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1日 15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龙家圈港埠口南路口发现鲁Q305HS(黄色),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王立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05H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立杰,车未载货物;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加装部分用活页与原栏板连接,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45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2 | 2023-03-02 |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2日 08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118ER(黄色)/鲁QK67J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于洪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18E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兰陵县国鑫输有限公司,鲁QK67J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于洪利,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兰陵,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K67J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46 | 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2 | 2023-03-02 | 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2日 09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57RT(黄色)/鲁DCR69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吉长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7R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鲁DCR6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吉长增,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CR6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44 | 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2 | 2023-03-02 | 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2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65LX(黄色)/鲁QT8Z1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谷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5LX(黄色)/鲁QT8Z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谷军,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江苏,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T8Z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47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2 | 2023-03-02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2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13FR(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杨洪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3F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洪鋆,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49 | 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2 | 2023-03-02 | 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2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50JG(黄色)/鲁QP7G3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曹彦恒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0JG(黄色)鲁QP7G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曹彦恒,车载货物为尾砂,由道托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7G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该车分别于2022年9月8日和2022年11月25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52 | 谢兴龙 | 2023-03-02 | 2023-03-02 | 谢兴龙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3月2日10:3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宾房岭处发现车辆鲁Q625MM(黄色),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发现:车辆鲁Q625MM行车证登记所有人为谢兴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谢兴龙,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鸡粪,由道托拉往沂南,驾驶员为谢兴龙,谢兴龙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58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2 | 2023-03-03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2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西环路与G342国道交汇路口北发现鲁Q930DR(黄色),执法人员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刘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30D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静,由许家湖到沂水西环路,在沂水西环路与G342国道交汇路口北被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六中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48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2 | 2023-03-02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2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11KS(黄色)/鲁QD9M9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郭东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11KS(黄色)/鲁QD9M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郭东峰,车载货物为石子,由临朐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D9M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51 |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2 | 2023-03-03 |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2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宾房岭处发现车辆鲁Q257KB(鲁QP8Q5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57K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P8Q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吕学昌,空车,由南往北行驶,鲁QP8Q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车鲁QP8Q5挂(黄色)货厢栏板实际高度为1.6米,加高了1米的活动栏板。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353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3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3 08:3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38PE(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38PE《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石头,从沂水崔家峪送往沂水高庄,驾驶员为郭昌,“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7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63 |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3 |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3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16KS(黄色)/鲁Q6PJ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武建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6K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6PJ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武建华,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临朐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6PJ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57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3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3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58FH(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张在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8F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在峰,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崔家峪送往沂水龙家圈街道,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54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3 09:4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天目山路车站对过处发现丰田牌小型轿车鲁Q1X38J(蓝),牛庆明15120617080、彭桂亮15120617186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9:43分,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汽车张德刚,运送乘客从沂水县永福商务宾馆送到沂水县临沂锦年达食品有限公司处,收取服务费用8.74元,车辆鲁Q1X38J(蓝)已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371301220812,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55 | 刘允 | 2023-03-03 | 2023-03-03 | 刘允涉嫌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3月2日,10: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博路44K+830m处时,发现在公路边沟北侧设置预制水泥台,长3.5m,宽2.9m,高0.8m。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梁15120617141、杨洪涛15120617066对现场人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该水泥预制墩为山东石化加油站设置,其实际承租人为刘允,并未取得渉路工程许可,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固定式中小型其他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359 | 临沂明硕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3 | 临沂明硕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3日 10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239KJ(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京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39K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明硕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京民,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莒县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56 | 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3 | 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8MB(黄色)/鲁QBP19挂的车辆于2022-4-24 3时52分经过东外环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728吨,超过限定标准6.72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65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3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3日 10时4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G342沂水县夏蔚镇夏蔚医院处发现车辆鲁Q372JM(黄色)鲁QZ8T3挂(黄色),执法人员邵明友15120617120、解则臻15120617110向驾驶员张希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2JM(黄色)/鲁QZ8T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证号371321315789/371321315779,张希友;鲁QZ8T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Z8T3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7米且均已焊接固定,实际栏板高度改为1.3米,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360 | 苏长琴 | 2023-03-03 | 2023-03-03 | 苏长琴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3日 10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341国道曹家坡村十字路口发现津CF1239(黄色)/冀B0269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苏永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冀B026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苏长琴,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苏永旺,由天津去往青州拉货;冀B026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64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3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3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605ES(黄色)/鲁QB8C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爱欣15120617159向李永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05E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发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B8C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永龙,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黄山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8C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62 | 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8 | 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3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G341国道峨山口路段发现鲁Q327EP(黄色)鲁Q4VE3挂(黄色),执法人员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于东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车载货物为铁粉,从青岛董家口港送往沂水县诸葛镇上峪村兴盛矿业,驾驶员为于东升;鲁Q4VE3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4VE3挂(黄色)货厢底部加装6个油顶(包含一个移位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核定类型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61 | 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8 | 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3 11: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G341国道峨山口路段发现鲁Q327EP(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铁粉,从青岛董家口港送往沂水县诸葛镇上峪村兴盛矿业,驾驶员为于东升,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07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67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3 | 2023-03-06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3日10时0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到县12345投诉举报案件,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立即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经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反馈:2023年3月1日18:50,车辆鲁Q819JC在克黄线沂水段四季阳光处撒漏货物木屑,造成路面污染(附举报视频)。另经查证:车辆鲁Q819JC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当次运输驾驶员为徐善江。其本人对撒漏木屑,造成路面污染的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对调查执法情况进行了录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72 | 林宪同 | 2023-03-06 | 2023-03-06 | 林宪同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6 09: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银座超市附近发现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林宪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03-06 09:06,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员林宪同驾驶汽车鲁QDJ8100(渐变绿),运送乘客于振河从沂水县永丰花苑 二期 南门到银座超市(沂水店),收取乘客服务费用7.55元,鲁QDJ8100(渐变绿)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7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6 09: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银座超市附近发现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林宪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03-06 09:06,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驾驶员林宪同驾驶汽车鲁QDJ8100(渐变绿),运送乘客于振河从沂水县永丰花苑 二期 南门到银座超市(沂水店),收取服务费用7.55元,鲁QDJ8100(渐变绿)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375 | 临沂旭达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旭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993R(黄色)/鲁QV9J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彦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93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远华运输有限公司,鲁QV9J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旭达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彦彬,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临朐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V9J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76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83SE(黄色)/鲁QP360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孙永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83S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鲁QP36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永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36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81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23AC(黄色)/鲁QP38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庆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23A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QP38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庆志,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38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87 | 临沂金增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金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581FM(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有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81FM(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有太,车载货物为渣子,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82 |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739PN(黄色)/鲁Q4ND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周光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9PN(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祥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鲁Q4ND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沭县兴华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周光明,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ND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该车分别于2022年1月16日和2022年10月21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4 | 临沂途胜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途胜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059GE(黄色)/鲁Q0YN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赵昶羲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59G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鲁Q0YN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途胜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昶羲,车载货物为尾矿,由莒县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YN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78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63BY(黄色)/鲁QP316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孙明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3B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鲁QP31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明江,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31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77 |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55BV(黄色)/鲁QK11H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5B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鲁QK11H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鑫焕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磊,车载货物为石子,由临朐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K11H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89 | 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393JB(黄色)/鲁Q5TD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郝同常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93J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鲁Q5TD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郝同常,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莒县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TD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该车于2023年2月15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366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E6781(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张京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E678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京锁,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8 | 临沂杭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杭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655DB(黄色)/鲁QU1D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55D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鲁QU1D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杭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阳,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U1D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73 | 莒县浩磊运输队 | 2023-03-06 | 2023-03-06 | 莒县浩磊运输队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L70538(黄色)/鲁L3996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东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70538(黄色)鲁L399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浩磊运输队,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东强,车载货物为煤渣,由沂水送往诸城,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399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74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78SW(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大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8SW(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大宝,车载货物为尾沙,由沂水道托送往黄山铺,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79 | 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NG3886(黄色)/鲁N364P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张晓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NG388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N364P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晓明,车载货物为铁粉,由沂水送往日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N364P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1 | 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NG5135(黄色)/鲁N813K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徐淑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NG513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N813K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徐淑贤,车载货物为铁粉,由沂水送往日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N813K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85 | 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NG7717(黄色)/鲁N465T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陈常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NG771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N465T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百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陈常亮,车载货物为铁粉,由沂水送往日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N465T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80 | 临沂市兰山区正道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市兰山区正道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兰山区正道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50DC(黄色)的车辆于2022-3-30 5时35分经过克黄线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X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207吨,超过限定标准5.207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386 | 临沂市罗庄区博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市罗庄区博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罗庄区博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86FD/鲁Q3NG7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3-28 01:08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383 | 蒙阴乾圣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蒙阴乾圣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6 15:1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10GF(黄色)/鲁Q7ZZ4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乾圣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5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84 | 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0FR(黄色)的车辆于2022-11-19 15:4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700吨,超过限定标准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388 |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08KS(黄色)/鲁QR3N8挂的车辆于2022-8-3 18时56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150吨,超过限定标准6.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2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6 15:3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57FS(黄色)/鲁Q3WW7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7FS(黄色)/鲁Q3WW7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757FS“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1月;鲁Q3WW7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0年12月 。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0 | 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丰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0FR(黄色)的车辆于2022-04-30 20:2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3 |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昌华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08KS(黄色)/鲁QR3N8挂的车辆于2022-4-8 1时53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50吨,超过限定标准4.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5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6 15:5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38FJ(黄色)/鲁QC8X5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38FJ(黄色)/鲁QC8X5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3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02 |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7 |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6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36LS(黄色)/鲁QE3V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张明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36L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鲁QE3V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明文,车载货物为煤,由新泰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E3V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27 | 山东苏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8 | 山东苏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6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22SU(黄色)/鲁QW7L6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音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2S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鲁QW7L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苏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音军,车载货物为煤,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W7L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0 | 山东苏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8 | 山东苏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6日 16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08MS(黄色)/鲁QT7F5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音贵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08M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兴龙运输有限公司,鲁QT7F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苏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音贵,车载货物为煤,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T7F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7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80NG(黄色)的车辆于2022-03-05 01:44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1.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6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6 | 2023-03-06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中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80NG(黄色)的车辆于2022-09-06 22:0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1.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04 | 薛雨 | 2023-03-06 | 2023-03-07 | 薛雨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6 17: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处时,发现鲁O188NX(黄色)货车,李清华15120617060和张希民1512061704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O188NX(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瀚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薛雨,车载货物为煤,从蒙阴到沂水,薛雨当场无法提供出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薛雨陈述本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300418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52TB(黄色)鲁QF8D5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怀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52T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有限公司,鲁QF8D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怀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8D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F8D5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4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6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27DC(黄色)鲁Q5EH5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马兴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EH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马兴龙,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EH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5EH5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4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24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172MM(黄色)鲁QP2G9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2MM(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P2G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2G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P2G9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6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20 |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518JD(黄色)/鲁QD3S5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谭庶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8J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鲁QD3S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杭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谭庶昌,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D3S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22 | 临沂航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航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060AG(黄色)/鲁QWV1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洪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60AG(黄色)鲁QWV1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航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洪彬,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WV1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该车于2022年5月11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06 | 临沂杭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杭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59JD(黄色)/鲁QU4N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刘叶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9J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杭润运输有限公司,鲁QU4N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杭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叶峰,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U4N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1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807JY(黄色)/鲁QG5J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钮世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G5J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钮世会,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5J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2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57JA(黄色)/鲁QF2D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潘发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57J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F2D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潘发忠,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2D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4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821UL(黄色)/鲁QJ8V4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朱洪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21U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鲁QJ8V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朱洪刚,车载货物为黄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J8V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03 | 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139JP(黄色)/鲁QF2A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郝连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9JP(黄色)/鲁QF2A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郝连伟,车载货物为石子,由莱芜送往青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2A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9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816ET(黄色)/鲁Q8JQ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孟庆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16E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8JQ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孟庆全,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JQ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399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1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75LE(黄色)/鲁QS9R5挂的车辆于2022-7-22 2时0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0.300吨,超过限定标准11.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400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75LE/鲁QS9R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1-09 18:49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4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05 | 孙涛 | 2023-03-07 | 2023-03-07 | 孙涛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973KS(黄色)/鲁QH33H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庄乾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3K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鲁QH33H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庄乾军,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H33H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01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昆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75LE(黄色)/鲁QS9R5挂的车辆于2022-7-17 2时5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650吨,超过限定标准9.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408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909NK(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荣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09N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荣军,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杨庄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909NK(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17 | 淄博群智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16 | 淄博群智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7 11:3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克黄线1510KM+680米处发现鲁CM9310/鲁CB531超(黄色)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M9310/鲁CB531超(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淄博群智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李毅, 该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主车鲁CM9310行驶证登记整备质量为9.8吨,鲁CB531超车辆铭牌标注整备质量为44.5吨,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大型不可解体蒸发器调运单载明质量为47.3吨,车货总重为101.6吨,超过限定标准52.6吨,驾驶员不能出示的车辆超限运输通行证,经勘验车货总长30.5米、宽5.28米,高4.98米。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
371323202300511 | 滨州市广轩物流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 | 2023-03-07 | 2023-03-16 | 滨州市广轩物流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7 11:3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克黄线1510KM+470米处发现鲁MER563/鲁MCG00超(黄色)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MER563/鲁MCG00超(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滨州市广轩物流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胡玉辉, 该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主车鲁MER563行驶证登记整备质量为10.3吨,鲁MCG00超合格证标注整备质量为25吨,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大型不可解体蒸发器调运单载明质量为48吨,车货总重为83.3吨,超过限定标准34.3吨,驾驶员出示的车辆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货总长26米,宽3.75米、高4.5米,实际长23.5米、宽5米,高4.8米。与现场实际载运情况明显不符,驾驶员未能提供与此次超限运输行为相符合许可证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壹万柒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1 | 寿光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16 | 寿光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7 11:3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克黄线1510KM+600米处发现鲁GU2308/鲁GF80X超(黄色)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U2308/鲁GF80X超(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李迎新, 该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主车鲁GU2308行驶证登记整备质量为8.8吨,鲁GF80X超合格证标注整备质量为15.5吨,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大型不可解体蒸发器调运单载明质量为48吨,车货总重为72.3吨,超过限定标准23.3吨,驾驶员不能出示的车辆超限运输通行证,经勘验,车货总长32米、宽5.28米,高4.9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407 | 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7 14:0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49CD(黄色)/鲁QB7E5挂(黄色)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49CD(黄色)/鲁QB7E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受委托人为宋增光, 鲁Q549CD(黄色)“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5月,鲁QB7E5挂(黄色)“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6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09 | 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2时1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西外环处发现车辆鲁Q037PV(鲁QC80B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37P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鲁QC80B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国增,空车,鲁QC80B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0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05KR(黄色)的车辆于2022-2-20 14时0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23 | 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4时2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王庄路口北发现车辆鲁Q665MU(鲁DGT77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65M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鲁DGT7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郑书平,空车,车辆鲁DGT7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3 | 临沂通安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通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通安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51SD(黄色)/鲁Q2Q55挂的车辆于2022-3-29 15;3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976吨,超过限定标准10.97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5 | 山东卡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山东卡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卡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1GF(黄色)/鲁Q1UE5挂的车辆于2021-10-24 05:44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17 | 临沂奇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临沂奇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奇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3NS(黄色)的车辆于2022-9-4 20:4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2.180吨,超过限定标准6.18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26 | 蒙阴通赢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蒙阴通赢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 15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长安小学东红绿灯十字路口发现鲁CL5126(黄色)鲁Q1SE3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张伟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L512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源开元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1SE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通赢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张伟成,由青岛黄岛董家口港到沂水诸葛镇兴盛矿业送铁粉;经执法人员 勘验发现,鲁Q1SE3挂(黄色)核定的车辆类型为海征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辆底部加装有六个油顶(另加移位顶一个),车辆类型已变为重型自卸式货车,与车辆营运证 核定车型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421 | 沂水县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沂水县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7 15:0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车辆鲁Q966LS(黄色)货车,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66LS(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沂诚物流有限公司,证号371323314850,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文福,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8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25 | 山东广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7 | 2023-03-07 | 山东广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广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6QQ/鲁QV5P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6-07 03:3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1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08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8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57KL(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蒋柏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7K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蒋柏超,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3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08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7日10:00接到沂水县12345投诉举报,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08日 09时13分,巡查至沂水县顾家崖处发现车辆鲁Q730BH(黄色),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0B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卢海蒙,车载货物为石子,由诸葛送往沂水金林商砼,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29 | 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08 | 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25CD/鲁Q0GZ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0-25 21:3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1 | 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28 | 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8 10:2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泉庄镇沙地村处对鲁Q03928D(黄绿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邵明友、解则臻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检查中发现:鲁Q03928D(黄绿色)为长安牌大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公交运输,线路为沂南汽车站至大王庄站,驾驶员为赵日升,车辆鲁Q03928D(黄绿色)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于2023-03-08早从沂南县出发,到沂水县泉庄镇天上王城旅游景区去旅游,行程1天,车上载有23名客人。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或持失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2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08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7日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到县12345投诉举报案件,执法人员立即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经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反馈:沂水县沂城街道沂博路全段每天5:30存在大货车拉石子,未覆盖篷布,导致石子容易洒落,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9:13巡查至沂水县顾家崖处发现车辆鲁Q730BH,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发现:该车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当次运输驾驶员为卢海蒙,,车载货物石子,由北向南行驶,车后箱撒漏石子,造成路面污染(附视频)。执法人员对调查执法情况进行了录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4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08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53CP/鲁Q777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8 03:09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900吨,超过限定标准6.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5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08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2897/鲁QA8C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1 21:34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50吨,超过限定标准6.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7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08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76LN/鲁Q4YX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3-08 15:25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6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8 | 2023-03-08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01HF/鲁Q4ZT2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0-24 00:1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850吨,超过限定标准6.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39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92KN(黄色)鲁Q/Y9Q2挂的车辆于2022-8-30 23:4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600吨,超过限定标准5.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438 | 沂水县建邦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沂水县建邦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9 09: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U3F8挂(黄色)货车,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建邦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德森,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3年1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41 | 安丘昌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安丘昌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南外环十字路口东300米路北发现鲁VY6188(黄色)/鲁V803S挂(黄色),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王力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Y618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丘中扬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V803S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安丘昌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力庆,车载货物为煤炭,由潍坊送往沂水;鲁V803S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40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53MA(黄色)/鲁JZ895挂的车辆于2022-8-14 21:47分经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050吨,超过限定标准5.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442 |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82KW(黄色)/鲁QY9V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英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2KW(黄色)/鲁QY9V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英亮,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Y9V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0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11时14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玉山路处发现车辆鲁Q338LA(鲁QH6S7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38L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鲁QH6S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炳甲,车载货物为矿石,由天津送往莒南,鲁QH6S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H6S7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8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44 | 日照韵致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日照韵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11时3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玉山路处发现车辆鲁L88616(黄色),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后《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8861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韵致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象坤,空车,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2.2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6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48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玉山路处发现车辆鲁Q826KZ(鲁QM6N5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后《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26K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鲁QM6N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清山,空车从莒县卸货返回沂水沙沟,鲁QM6N5挂(黄色)核定类型为重型平板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车加装活动货箱(长13.7米,宽3米,高2.8米一个并用螺栓钢丝绳固定于车辆底盘)。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43 | 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9 14:0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162J(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一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2月。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45 | 临沂金运昶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临沂金运昶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金运昶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5GE(黄色)/鲁Q7HG7挂的车辆于2022-2-24 3:43f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250吨,超过限定标准9.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449 | 山东卡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山东卡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9 14:2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30CS(黄色)/鲁Q9VU6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卡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930CS“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11月;鲁Q9VU6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03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复印件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46 | 临沂金运昶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临沂金运昶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金运昶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5GE(黄色)/鲁Q7HG7挂的车辆于2021-12-3 20:59分经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00吨,超过限定标准4.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47 | 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车牌号为鲁Q551MQ(黄色)/鲁QCK66挂的车辆于 2022-7-14 3:0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5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5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10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14时4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西环路中段发现鲁Q186LE(黄色),执法人员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韦树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86L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韦树明,车载货物为渣土,从沂水县道托镇送往沂水县黄山铺,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7 | 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13 | 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15时0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克黄线大梨行村东发现鲁Q902HM(黄色)/鲁QQ4K2挂(黄色)由南向北行驶,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崔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02HM(黄色)/鲁QQ4K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崔飞,车载货物为工业用胶,由临沂送往潍坊,鲁QQ4K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2 | 莒县源通车队 | 2023-03-09 | 2023-03-09 | 莒县源通车队涉嫌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9 15:0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莒道路道托镇前涝坡村路段发现鲁L76198(黄色)/鲁Q7807挂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的登记的业户名称是莒县源通车队,驾驶员是陈淑文,该车在沂水县莒道路道托镇前涝坡村路段处撒漏货物木屑,造成路面污染,驾驶员陈淑文其本人对撒漏木屑,造成路面污染的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对调查执法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3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10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15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341国道兴盛矿业路段发现鲁Q733KV(黄色)/鲁Q7PV6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武洪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3K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鲁Q7PV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武洪亮,车载货物为铁粉,由青岛送往沂水兴盛矿业;鲁Q7PV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1 | 诸城市优骐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09 | 2023-03-09 | 诸城市优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15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341国道兴盛矿业路段发现鲁VQ6657(黄色)/鲁V707V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董祥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Q665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诸城市国轩商贸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V707V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诸城市优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董祥龙,车载货物为铁粉,由青岛送往沂水兴盛矿业;鲁V707V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6 | 临沂汇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3-03-09 | 2023-03-10 | 临沂汇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09日 17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南外环十字路口东500米处发现鲁Q706JW(黄色)/鲁QD0X9挂(黄色)六轴车辆,由东向北行驶,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常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6JW(黄色)/鲁QD0X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汇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常学,鲁QD0X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D0X9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0.6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两边分别用18块钢板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4 | 蒙阴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0 | 2023-03-10 | 蒙阴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11GX鲁QC5Q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3-10 13:40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8 | 沂水育翔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2023-03-10 | 2023-03-14 | 沂水育翔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近期接市民12345投诉举报:2023年1月7日09时02分,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长安南路与城阳二路交汇南50米路西处,沂水育翔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为学员刷科目三培训学时。2023-03-10 09: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沂水育翔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当次培训教练车为鲁QB659,2023年1月7日09时02分坐在副驾驶位置人员为邱桂华,邱桂华未到管理部门备案,正在为学员刷科目三学时,但车辆实际未行驶。沂水育翔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人员黄德强对此事实确认无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证明材料依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未按照备案的经营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7 | 枣庄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0 | 2023-03-10 | 枣庄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0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DK5915(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肖学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591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肖学关,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道托,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58 | 蒙阴铭序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0 | 2023-03-10 | 蒙阴铭序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0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68SD(黄色)/鲁QS7P6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殷业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68SD(黄色)鲁QS7P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铭序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殷业成,车载货物为石粉,由莱芜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S7P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0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0 | 2023-03-10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0日 12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927LH(黄色)鲁Q8AS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郑来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27L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鲁Q8A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郑来龙,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南送往东营,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AS6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包含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459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0 | 2023-03-10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增融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51DK/鲁QK577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0 19:39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1 | 临沂市嘉浩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0 | 2023-03-10 | 临沂市嘉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嘉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12GQ/鲁QV1X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2 04:15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926吨,超过限定标准6.92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2 | 蒙阴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0 | 2023-03-10 | 蒙阴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93FS/鲁QZ7K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6 05:0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3 | 李华春 | 2023-03-12 | 2023-03-12 | 李华春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接到群众举报,2023-03-12 09: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电业局路口东100米东方三店门口发现轿车鲁Q8ME71北京牌。执法人员张雅琳15120617052 、邵明友15120617120向李华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后,对李华春和车中乘客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3年3月12日早上6点,李华春通过电话联络,与乘客约好租车事宜,李华春驾驶鲁Q8ME71小型普通客车从沂水载乘客到天津,协商运费13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李华春提供不出该车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6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08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050KR(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黄加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50K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黄加营,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县道托镇送往沂水县黄山铺,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50KR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0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08时1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DJ2600(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瑞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J2600(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瑞宝,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县高庄送往沂水县黄山铺,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该车于2021年8月5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1 | 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08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248J(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田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48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田久,车载货物为石子,由韩旺送往张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248J(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5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8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08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02SL(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忠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02S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忠诚,车载货物为石子,由高庄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9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08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70LJ(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王喜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0L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喜田,车载货物为石子,由高庄送往黄山铺,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4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55FS(黄色)的车辆于2023-01-27 08:46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5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472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71UX(黄色)/鲁QP7U9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刘光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1U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P7U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光军,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7U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65 |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92FS(黄色)的车辆于2021-11-04 05:3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3 | 莒县程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莒县程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92099(黄色)/鲁LMP3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赵尔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92099(黄色鲁LMP3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程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尔迎,车载货物为石粉,由三十里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MP3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4 | 山东鼎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山东鼎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武家洼十字路口往东200米发现鲁VL8762(黄色)/鲁V022Z挂(黄色),执法人员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庄会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L876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鼎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V022Z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鼎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庄会平,鲁V022Z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6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3 | 2023-03-13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3日 14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天目山路东方瑞海西100米处发现鲁Q558JJ(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张本利15120617044向王立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8J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立杰,车辆由东往西行驶;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5 | 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4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08MD(黄色)/鲁DGT77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塞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08M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港骏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GT7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塞塞,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GT7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1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8 | 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4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915KQ(黄色)/鲁QN5R9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孟庆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5KQ(黄色)鲁QN5R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孟庆全,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N5R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2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4日 10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葛子铺路口发现鲁Q853KE(黄色)/,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张升琪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3K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升琪;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79 | 山东省冠蒙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山东省冠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14 10: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86HZ(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省冠蒙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2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7 | 日照欧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日照欧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4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L78905(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马志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7890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欧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马志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莒县送往沂水三十里,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78905(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0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39HJ/鲁QF3E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09-27 17:35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1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53KD/鲁QP3U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09-25 22:22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500吨,超过限定标准6.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3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53KD/鲁QP3U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09-23 00:22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150吨,超过限定标准5.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70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22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4日 10时4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342国道瑞海西200米处发现鲁Q911KA(黄色),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商海成15120617026向许德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1K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许德营,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4 |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72JT/鲁QZQV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2-19 03:0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1.200吨,超过限定标准2.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6 | 临沂联正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临沂联正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联正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70LW(黄色)/鲁QZ5Q7挂的车辆于2022-4-15 20时3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7 | 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5 | 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4日 14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长深高速高桥出口发现辽CF0195(黄色)/辽C9013挂(黄色),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辽CF0195(黄色)/辽C901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辽CF0195(黄色)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辽C9013挂(黄色)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驾驶员为纪国,押运员为赵学玲;车载货物为柴油,由东营运往临沂,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审批,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1 | 临沂凯越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临沂凯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凯越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61MH(黄色)/鲁QT2N9挂的车辆于2022-4-26 19时0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89 | 蒙阴中运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蒙阴中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14 15:3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76DB/鲁Q4KM8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中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03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0 | 蒙阴中骏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4 | 2023-03-14 | 蒙阴中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14 15:5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56KL(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中骏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2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15 08:1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37LP(黄色)货车,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未载货物,驾驶员为刘爱民,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至2022.12。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3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08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625NA(黄色)/鲁Q4ES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孙国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5N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4E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国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E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5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575FQ(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贾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5F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贾增,车载货物为I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4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706JW(黄色)/鲁QD0X9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潘发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6JW(黄色)鲁QD0X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潘发忠,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江苏,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D0X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6 | 临沂市兰山区益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临沂市兰山区益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09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20BB(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新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20B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益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新民,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20BB(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4 | 沂水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沂水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55DZ(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6 09:14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0.700吨,超过限定标准4.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6 | 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12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高桥镇长深高速沂水北出口对古全国驾驶的鲁LC9898(黄色)/鲁GA99F超(黄色)车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古全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GA99F超(黄色)为登记在潍坊市迅帮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按照国家规定仅可从事大型物件运输。此次运输货物为塑料制品一宗,不属于不可解体大型物件,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0 | 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13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深高速公路沂水北收费站口对周安余驾驶的鲁MFE550(黄色)/冀GPQ87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周安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MFE550(黄色)/冀GPQ87挂(黄色)为危险品运输车辆,鲁MFE550(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此次运输行为周安余驾驶车辆由广饶县运载柴油送往蒙阴。现场检查时,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此运次的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承认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此次运输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件影印件等。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1 | 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13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深高速公路沂水北收费站口对周安余驾驶的鲁MFE550(黄色)/冀GPQ87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周安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MFE550(黄色)/冀GPQ87挂(黄色)为危险品运输车辆,鲁MFE550(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此次运输行为周安余驾驶车辆由广饶县运载柴油送往蒙阴。现场检查时,驾驶员周安余提供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打印凭条显示驾驶员姓名为该车押运员伊西富,与实际不符。经询问,驾驶员周安余未按规定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终端(未使用本人驾驶员信息卡)。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终端打印凭条、证件影印件等。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但未按规定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7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32HA/鲁QY9K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8 04:31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850吨,超过限定标准6.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5 | 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14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北收费站发现鲁MCQ772(黄色)/冀GQD04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MCQ772(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鲁MCQ772(黄色)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后兴,押运员为郭长友;车载货物为柴油,由东营运往蒙阴,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审批,滨州成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8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32HA/鲁QY9K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3-28 01:0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00吨,超过限定标准4.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3 | 辽阳龙翔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辽阳龙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5日 14时3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长深高速高桥出口发现辽K0AT30(黄色)/辽K1140超(黄色),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朱亚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辽K1140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辽阳龙翔运输有限公司,辽K1140超(黄色)为登记在辽阳龙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按照国家规定仅可从事大型物件运输。此次运输货物为普通货物一宗,不属于不可解体大型物件,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499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15 14:4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75FQ(黄色)货车,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5FQ(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贾增,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0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2 |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5 | 2023-03-15 |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37KB/鲁Q6RA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2-10 23:21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14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6日 09时10分左右,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中心医院门口处对鲁QD58975北京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王佃胜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王佃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查,车辆鲁QD58975北京牌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临沂易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2023年03月16日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鲁QD58975北京牌小型轿车运送乘客共3单, 第一单是08时43分51秒,将乘客从尚客优快捷酒店送到中公教育;第二单是05时55分12秒,将乘客从沂水县***地送到七月宠物;第三单是09时48分07秒,将乘客从水岸华庭送到新华书店(核实中,乘客取消);订单金额分别为:5.00元、4.50元。车辆鲁QD58975小型轿车已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是临371301221065。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513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31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6日 09时23分左右,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县电视台门口处对鲁QDD37043几何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海建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李海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查,车辆鲁QDD37043几何牌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临沂易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2023年03月16日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鲁QDD37043几何牌小型轿车运送乘客共3单, 第一单是07时27分13秒,将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县***送到东方超市;第二单是08时58分57秒,将乘客从伊顿公馆地送到黄豆芽影像馆;第三单是09时18分36秒,将乘客从中共沂水县委送到临沂市沂水县***;订单金额分别为:7.41元、4.50元、5.70共计17.61元。车辆已办理《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是临371301224066,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519 | 张建峰 | 2023-03-16 | 2023-03-16 | 张建峰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案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16 9:3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处时,发现鲁Q966LS(黄色)货车,张永山15120617045和李连宝1512061706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966LX(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建峰,车载货物为渣土,从临朐到莒县,当次运费为1000元,张建峰当场无法提供出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张建峰陈述本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300509 | 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6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兖石路后坡处发现车辆鲁QF2899(鲁QA0Y1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F289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鲁QA0Y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周振友,车载货物为石子,由鲁南矿业送往临沭,鲁QA0Y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车内放置一货厢(长12.74米宽2.37米高1.4米)两侧用绳子与原车栏板连接固定。临沭县金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08 | 蒙阴宬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蒙阴宬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宬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06KD(黄色)/鲁Q8QP5挂的车辆于2022-4-10 11;30分经过克黄线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80吨,超过限定标准4.48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7 | 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6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L18068(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明哲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1806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亿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明哲,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18068(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10 | 蒙阴航宇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蒙阴航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航宇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35HN(黄色)的车辆于2022-04-11 9:3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28.350吨,超过限定标准1.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12 | 山东兴元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山东兴元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兴元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5JV/鲁Q4YW1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17 04:3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00吨,超过限定标准4.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15 | 淄博群智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淄博群智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07 11:3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克黄线1510KM+630米处发现鲁CP3188/鲁CB530超(黄色)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P3188/鲁CB530超(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淄博群智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驾驶员为宋路明, 该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主车鲁鲁CP3188行驶证登记整备质量为10.1吨,鲁CB530超合格证标注整备质量为44.5吨,山东圣普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大型不可解体蒸发器调运单载明质量为47.3吨,车货总重为101.9吨,超过限定标准52.9吨,驾驶员出示不了车辆超限运输通行证。经勘验该车长30.5米、宽5米,高4.9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6 | 史德华 | 2023-03-16 | 2023-03-16 | 史德华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接群众举报。2023-03-16 11: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武家洼山东好大哥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对轿车鲁LYQ996(蓝色)启辰驾驶员史德华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 、王建刚15120617149向史德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史德华和车中乘客3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3-03-16 8:00,史德华通过哈罗出行平台联络,与乘客3人约好租车事宜,11:00左右史德华驾驶鲁LYQ996(蓝色)启辰牌小型轿车从莒县夏庄、陵阳载乘客2人到沂水,到沂水武家洼又接1人上车,于2023-03-16 11:40到达武家洼山东好大哥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分别收乘客运费100-130元不等,史德华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16 |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59KC(黄色)/鲁Q5QJ9挂的车辆于2021-11-24 1:1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18 | 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浩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50SA(黄色)/鲁QT1R3挂的车辆于2022-4-19 21;28分经过东外环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300吨,超过限定标准8.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0 | 蒙阴通赢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蒙阴通赢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通赢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59HG(黄色)/鲁QQ7K8挂的车辆于2021-12-7 13:09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050吨,超过限定标准10.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3 | 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16 14:5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98GD(黄色)/鲁Q2UQ1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8GD(黄色)/鲁Q2UQ1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诚益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3月31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2 | 临沂市德盛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临沂市德盛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德盛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97JX(黄色)/鲁Q3ZM5挂的车辆于2021-11-13 17;2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1.350吨,超过限定标准2.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4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6 | 2023-03-16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87HQ(黄色)/鲁Q7XN4挂的车辆于2022-01-26 19:33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8 | 山东盛安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7 | 2023-03-17 | 山东盛安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盛安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66QE(黄色)/鲁QT3M2挂 的车辆于2023-02-27 02:11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800吨,超过限定标准6.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29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7 | 2023-03-17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99GV(黄色)的车辆于2022-10-02 12:38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150吨,超过限定标准6.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2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7 | 2023-03-17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7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DK2607(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刘金怡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260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省超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金怡,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1米。2022年8月10日因同样违章被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0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7 | 2023-03-17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车牌号为鲁Q729JV(黄色)的车辆于2021-10-28 12:53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50吨,超过限定标准4.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1 | 沂南县弘星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17 | 2023-03-17 | 沂南县弘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G233国道马站镇石砬村路段发现鲁Q632TZ(黄色)鲁Q0L78挂(黄色),执法人员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徐从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32T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鼎鸿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普通运输,鲁Q0L7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弘星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东营回沂南县途中,驾驶员为徐从胜;鲁Q0L78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鲁Q0L78挂(黄色)货厢底部加装6个油顶(包含一个移位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道路运输证核定类型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371323202300540 | 蒙阴津瑞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17 | 2023-03-20 | 蒙阴津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1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G342高庄镇村西发现鲁Q932EN(黄色)/鲁QA3E1挂(黄色),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王久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32EN(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津瑞运输有限公司,鲁QA3E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津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久存,车未载货物,一中队道路巡查时发现;鲁QA3E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5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579UV(黄色)/鲁Q4ES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海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9U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4E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海学,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杨庄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E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6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625NA(黄色)/鲁QG5K7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启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5N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G5K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启功,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5K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3 | 临沂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永联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23UE(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7 07:57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1.550吨,超过限定标准4.5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4 | 临沂汇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汇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汇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09GM(黄色)/鲁L3622挂(黄)的车辆于2022-04-13 08:28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00吨,超过限定标准4.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06EM(黄色)/鲁QF5H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宋玉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6EM(黄色)鲁QF5H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宋玉龙,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黄山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5H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8 | 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L96526(黄色)/鲁L2580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伟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9652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258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伟龙,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258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5 | 青岛平沂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青岛平沂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UX8018(黄色)/鲁B7081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国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UX8018(黄色)鲁B708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岛平沂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国林,车载货物为塑料,由沂水送往平度,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B708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3 | 青岛平沂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青岛平沂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US5379(黄色)/鲁BKL2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姜子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US537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岛平沂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BKL2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青岛平沂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姜子良,车载货物塑料,由沂水送往平度,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BKL2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4 |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233国道青山铺村路段发现鲁Q700CC(黄色)鲁Q1MJ5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王长青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0C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信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1MJ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王长青,车载货物为焦炭,由临沂送往潍坊;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鲁Q1MJ5挂(黄色)核定的车辆类型为林晟实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实际车辆已改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厢与平板已经焊接固定,车辆类型已变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车辆营运证 核定车型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539 |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金丰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5DQ(黄色)的车辆于2022-01-18 13:12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1.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9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11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017ND(黄色)/鲁Q7RR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陈公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17N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豪阳运输有限公司,,鲁Q7RR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陈公田,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道托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RR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1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0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306QE(黄色)/鲁QB9F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杨恩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06Q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孙涛,鲁QB9F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恩杰,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9F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1 |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0 14:0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367J(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2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2 | 蒙阴县信通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蒙阴县信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信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94J(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5 18:01经过沂水县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1.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8 | 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0 14:1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95CV(黄色)鲁Q9GB1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6 | 蒙阴县信通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蒙阴县信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信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94J(黄色)的车辆于2023-03-14 19:44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29.900吨,超过限定标准2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47 |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金泓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93LQ(黄色)/鲁QB3B8挂(黄)的车辆于2022-02-18 19:38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750吨,超过限定标准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0 | 蒙阴县邦阔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蒙阴县邦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邦阔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1JS(黄色)/鲁Q5SP1挂(黄)的车辆于2021-10-05 03:3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2 | 蒙阴县邦阔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蒙阴县邦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邦阔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07EZ(黄色)/鲁QC1R9挂(黄)的车辆于2022-09-26 19:1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75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53 |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0 | 2023-03-20 |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广友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13JT(黄色)的车辆于2022-04-06 17:51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6 | 沂水县远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2023-03-21 | 2023-03-21 | 沂水县远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3月21日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远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场,发现沂水县远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教练场中,除了正规的教练场外,还有教练车在另外私设的划线区培训驾驶员,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沂水县远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卢元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沂水县远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由于近段时间前来学习的学员多,现有的场地不能满足学员学习,于是另外私自划出了培训场地,在没有经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核准前,就私自作为驾驶员培训场地,培训驾驶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未在规定的教学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初次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7 | 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1 | 2023-03-21 | 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1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L57317(黄色)/鲁LW28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于世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57317(黄色)鲁LW28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于世雷,车载货物为塑料,由沂水杨庄送往日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W28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8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1 | 2023-03-22 |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1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G342国道沂河桥西养猪场路口发现鲁Q363LK(黄色),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刘伯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63L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伯松,车未载货物,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加装部分用活页与原栏板连接,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9 | 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1 | 2023-03-23 | 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1日 10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233国道道托派出所附近发现辽H26580(黄色)/辽H0H16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辽H26580(黄色)/辽H0H1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9类、8类、4类1项、4类2项、5类1项、4类3项、5类2项、3类);驾驶员为陈立亮,押运员为张世俊;车载货物为氯化亚砜,由淄博运往常州,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审批,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5 | 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1 | 2023-03-21 | 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28RN(黄色)的车辆于2022-11-28 18:26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100吨,超过限定标准8.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300554 | 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1 | 2023-03-21 | 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磊鑫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35HW(黄色)/鲁QF3W4挂(黄)的车辆于2022-02-17 21:00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60 | 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宝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75DP(黄色)/鲁Q0KC4挂(黄)的车辆于2021-10-25 22:3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61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2 08:5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17GA(黄色)/鲁QA9T5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鲁Q817GA“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鲁QA9T5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3月。当事人为张琪。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64 | 临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临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2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191QL(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付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1Q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付峰,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水送往沂源,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62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2 09:3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22EF(黄色)鲁QA9K8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03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63 |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2 10:0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98AB(黄色)鲁Q7FW8挂货车,于梁15120617141、杨洪涛15120617066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898AB“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10月31日;鲁Q7FW8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0年4月30日。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65 | 沂水县弘大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沂水县弘大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2 10:3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96TW(黄色)货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6TW(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弘大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王振华,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8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66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67HW(黄色)/鲁QD9K5挂的车辆于2022-11-13 02:1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4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67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53RF(黄色)/鲁QV9Y6挂的车辆于2022-09-19 19:1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450吨,超过限定标准7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68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70LR(黄色)/鲁QE0E0挂的车辆于2022-08-23 13:0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2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69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6JR(黄色)/鲁QU1W7挂的车辆于2022-08-23 13:0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500吨,超过限定标准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71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99HH(黄色)/鲁QY6U8挂的车辆于2022-08-24 20:21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1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7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99HH(黄色)/鲁QY6U8挂的车辆于2022-11-03 18:24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400吨,超过限定标准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30057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8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89HY(黄色)/鲁QR3J1挂的车辆于2022-09-18 15:2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7.500吨,超过限定标准1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玖仟元整 |
371323202300574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89HY(黄色)/鲁QR3J1挂的车辆于2022-09-07 05:0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100吨,超过限定标准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300575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89HY(黄色)/鲁QR3J1挂的车辆于2021-10-01 19:13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25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76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2 | 2023-03-2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1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89HY(黄色)/鲁QR3J1挂的车辆于2021-12-18 15:27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0.000吨,超过限定标准11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77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21FU(黄色)/鲁QY9W3挂的车辆于2021-11-08 20:28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550吨,超过限定标准7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78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 )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53UQ(黄色)/鲁QR5D7挂的车辆于2022-11-09 13:1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400吨,超过限定标准7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579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58RW(黄色)/鲁QR9Z0挂的车辆于2022-10-01 09:3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550吨,超过限定标准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0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8JW(黄色)/鲁QZ7K2挂的车辆于2021-11-05 09:4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1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7JQ(黄色)/鲁QZ1K7挂的车辆于2021-11-05 15:4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2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52JM(黄色)/鲁QZ6G3挂的车辆于2022-10-27 09:20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5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52JM(黄色)/鲁QZ6G3挂的车辆于2021-11-05 15:4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6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3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51BG(黄色)/鲁Q1RZ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鸿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1B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孙涛,鲁Q1RZ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鸿波,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RZ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5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3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622FF(黄色)/鲁Q7RK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许宗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2FF(黄色)鲁Q7RK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许宗军,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杨庄送往临沂河东,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RK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该车于2022年12月12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7 |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3 14:4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车辆鲁Q998DB(黄色)货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卢超,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4 | 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667HY(黄色)/鲁QB4D6挂的车辆于2023-03-12 05:5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1.010吨,超过限定标准2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8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3 15:1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车辆鲁Q956CA(黄色)货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空车,驾驶员为卢超,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89 |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3 15:3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35CP(黄色)货车,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卢超,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0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3 | 2023-03-23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3 15:4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车辆鲁Q320CR(黄色)货车,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卢超,“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1 | 山东庆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4 | 2023-03-24 | 山东庆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庆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30DW(黄色)的车辆于2022-11-06 22:53经过i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3.0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2 | 山东同浩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4 | 2023-03-24 | 山东同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同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75JD(黄色)/鲁Q9NS5挂的车辆于2022-05-11 18:51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4 | 刘春德 | 2023-03-24 | 2023-03-24 | 刘春德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4 10:0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汽车站汉庭酒店门口发现广汽传祺牌小型轿车鲁Q9KN88,牛庆明15120617080、张学斌1512061703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刘春德,驾驶员为刘春德,于2023-03-24 09:49,利用高德地图网络平台接单,驾驶汽车,运送乘客从沂水县汉庭酒店到沂水县公安局,收取服务费用6.41元,经询问得知,该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5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4 | 2023-03-24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4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76DL(黄色)/鲁QC3G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元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76DL(黄色)鲁QC3G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元鹏,车载货物为黄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C3G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3 | 山东兴元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4 | 2023-03-24 | 山东兴元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兴元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75LV(黄色)/鲁QN7R5挂的车辆于2021-11-06 01:3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7 | 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4 | 2023-03-24 | 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4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179JJ(黄色)/鲁QM8C2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吕太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9J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正耀物流有限公司,鲁QM8C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吕太磊,车载货物为黄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M8C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2021年4月6日与2022年9月22日因同一项违章被沂水县交通局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6 |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4 | 2023-03-24 |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车牌号为鲁Q203FP(黄色)/鲁Q7XP7挂的车辆于2022-01-10 00:4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0 | 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7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LD7852(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向战祥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D785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浩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战祥顺,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1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3月27日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通达停车场对鲁Q856RT/鲁Q9CA7挂(黄色)监督卸货时,执法人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856RT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9CA7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武传皓,车载货物为石英砂,由沂南送往安丘,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武传皓当场无法提供出鲁Q9CA7挂(黄色)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3000元,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2 |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7 09:5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车辆鲁Q281HF(鲁QF9L4挂)货车,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81HF(鲁QF9L4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振宇, 鲁Q281HF“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鲁QF9L4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9 | 临沂宝驼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临沂宝驼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宝驼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65GK/鲁QD5F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0 21:4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5 | 山东林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山东林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3月27日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按照大队安排,在沂水县城高速出口针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实施专项检查。该车自东往西行驶,在高速出口西100米处,执法人员对刘勇驾驶的鲁MW8980(黄色)/鲁M5G76挂(黄色)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驾驶员刘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MW8980(黄色)/鲁M5G76挂(黄色)为危险品运输车辆,鲁MW8980(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山东林峰物流有限公司,此次运输行为刘勇驾驶车辆由江苏县返回滨州。现场检查时,驾驶员刘勇提供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显示屏显示驾驶员姓名为该车王胜军,与实际不符(卫星定位终端由于没有打印纸,不能打印显示纸条,执法人员当场拍照终端显示屏显示信息)。经询问,驾驶员刘勇未按规定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设备终端(未使用本人驾驶员信息卡)。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终端打印凭条、证件影印件等。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但未按规定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3 |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仟宇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35DQ/鲁Q7NV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11-08 17:1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700吨,超过限定标准8.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4 | 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62HD/鲁QU0E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2 20:5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50吨,超过限定标准4.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598 |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宇晨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8JS(黄色)/鲁Q5EJ1挂的车辆于2022-08-30 01:5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9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606 | 平邑易通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平邑易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平邑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71HV/鲁QR9L0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2-11 14:4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7 | 蒙阴邦捷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7 | 2023-03-27 | 蒙阴邦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邦捷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5ES(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9 11:5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50吨,超过限定标准4.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9 | 李猛 | 2023-03-28 | 2023-03-28 | 李猛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接群众举报:2023-03-28 08:1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十字路口对轿车鲁Q92B2A(蓝色)大众驾驶员李猛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 、王建刚15120617149向李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李猛和车中乘客2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3-03-28 08:10,李猛驾驶鲁Q92B2A(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沂水县南三环十字路口招揽乘客1人到临沂太平,协议价20元,李猛提供不出该车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2 | 耿源 | 2023-03-28 | 2023-03-28 | 耿源涉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接群众举报:2023-03-28 09: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南三环十字路口对鲁QDU1338(渐变绿)驾驶员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 、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驾驶员和车中乘客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临沂易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单位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为耿源;2023年3月28日8:50,耿源在沂水县南三环十字路口招揽乘客两人,由临沂至沂水,费用为每人20元。执法人员对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耿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施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300625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8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13HX(黄色)/鲁QG82T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孙建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3HX(黄色)鲁QG82T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建国,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82T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29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8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发现鲁Q107GL(黄色)/鲁Q7XF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李勇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07G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鲁Q7XF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勇敢,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XF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2 | 蒙阴铭序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9 | 蒙阴铭序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8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515PR(黄色)/鲁QT7E3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宋炳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15P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铭序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鲁QT7E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铭序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宋炳同,车载货物为土,由临朐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T7E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5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8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37KP(黄色)/鲁Q5LT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马爱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37K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鲁Q5LT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马爱光,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杨庄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LT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4 | 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8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867HS(黄色)/鲁QB4P5挂(黄色)重型半挂车,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周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7HS(黄色)/鲁QB4P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周辉,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4P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22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8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105HS(黄色)/鲁QC3L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刘成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05H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鲁QC3L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成龙,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C3L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08 | 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顺道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33FE(黄色)/鲁Q7QU8挂的车辆于2022-03-04 00:4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9 | 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8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296KW(黄色)/鲁Q2CT4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李洪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96KW(黄色)鲁Q2CT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洪昌,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2CT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24 | 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28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黄山铺镇中兴村处发现鲁RM4369(黄色),执法人员邵明友15120617120、解则臻1512061711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RM4369(黄色)道路运输证核定业户名称为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核定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驾驶员为武纪贵,押运员为武晓华;车载货物为天然气,由沂水县石良村硕林能源处运往黄山铺镇处,经现场检查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次危险货物运单,经询问驾驶员得知,此次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未按照规定报备并上报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审批,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0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0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70LJ(黄色)的车辆于2023-02-27 14:4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6.310吨,超过限定标准30.3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3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69KR(黄色)的车辆于2023-02-26 21:0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2.120吨,超过限定标准6.12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6 | 蒙阴润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润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润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32JG/鲁Q8ZG7挂(黄色)的车辆于2023-03-01 02:1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7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98EA(黄色)/鲁Q0VG8挂的车辆于2021-05-20 21:49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850吨,超过限定标准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618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57FR(黄色)/鲁Q8YY7挂的车辆于2021-09-18 03:20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05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23 | 临沂市悦来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临沂市悦来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8 14:4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M6F6挂(黄色)货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悦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现场人员为徐珂,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徐柯现场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检测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20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57FR(黄色)/鲁Q8YY7挂的车辆于2021-09-18 21:44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45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621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瑞众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57FR(黄色)/鲁Q8YY7挂的车辆于2021-09-26 13:30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40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626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67JF(黄色)/鲁QE8L6挂的车辆于2022-03-12 01:1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27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8 15:1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018EX(黄色)鲁Q0ZA5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04。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28 |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百晏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52HN(黄色)/鲁QC2R9挂的车辆于2022-06-02 02:5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850吨,超过限定标准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0 | 蒙阴亚龙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亚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8 15:4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88KV(黄色)鲁QT1G8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亚龙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888KV“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3月;鲁QT1G8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1 |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8 | 2023-03-28 |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8 16:1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337CG(黄色)鲁QJS06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鲁Q337CG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09月;鲁QJS06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0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3 | 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9 | 2023-03-29 | 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9 14: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31JM(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12。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4 | 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29 | 2023-03-29 | 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29 14:4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111AT(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津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12。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45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0 | 2023-03-31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30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156HY(黄色)/鲁QF7S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尹永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56HY(黄色)鲁QF7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尹永明,车载货物为尾砂,由莒县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7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该车于2021年11月18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7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30 | 2023-03-30 | 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年03月30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035AJ(黄色)/鲁QN1Q1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王宝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35A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鲁QN1Q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首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宝才,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N1Q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为多拉货物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5 | 临沂刘港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30 | 2023-03-30 | 临沂刘港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刘港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71EU(黄色)的车辆于2022-01-19 19:3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4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0.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6 | 费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30 | 2023-03-30 | 费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费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37KC(黄色)/鲁QF8V0挂的车辆于2022-07-18 17:5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150吨,超过限定标准5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638 | 临沂市昊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30 | 2023-03-30 | 临沂市昊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昊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3LR(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8 01:06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39 | 枣庄中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30 | 2023-03-30 | 枣庄中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30 15:1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DGJ91挂(黄色)货车,牛庆明15120617080、刘楠15120617142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中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尾砂,驾驶员为刘传民,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4月30日,经询问该车在2022年4月15日已完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640 | 临沂千大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临沂千大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千大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55FE/鲁Q7YV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7-25 18:2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350吨,超过限定标准9.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641 | 临沂千大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临沂千大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千大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55FE/鲁Q7YV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05 21:28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250吨,超过限定标准6.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42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8GU/鲁Q1YE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7-22 16:36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200吨,超过限定标准7.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300643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8GU/鲁Q1YE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7-28 18:4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50吨,超过限定标准6.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44 |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02HR/鲁QA4R5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1-17 15:1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300646 |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31 14:3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056JV(黄色)货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48 |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31 14:5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51HM/鲁QP6V2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鲁Q251HM/鲁QP6V2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1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47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8GU/鲁Q1YE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11-10 07:18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600吨,超过限定标准6.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49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8GU/鲁Q1YE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12-07 01:0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400吨,超过限定标准6.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300650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君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8GU/鲁Q1YE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3-06 00:3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4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300651 | 山东昊业物流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山东昊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31 15:1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60JU(黄色)货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昊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300652 | 山东首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3-03-31 | 2023-03-31 | 山东首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3-03-31 15:5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06HY(黄色)鲁QQ8C6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首发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鲁Q206HY“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鲁QQ8C6挂“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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