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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2.1-2.28)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3-000001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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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2.1-2.28)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执法机关 处罚类型 主要事实及依据 处罚依据及内容 处罚决定内容
371323202300162 临沂老潘运输有限公司 2022-01-17 2023-02-10 临沂老潘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老潘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59PW(黄色)的车辆于2022-01-17   03:01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58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 2022-01-27 2023-02-10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明盛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29EW(黄色)的车辆于2022-01-27   20:4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50吨,超过限定标准4.5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75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 2022-03-06 2023-02-13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38GY(黄色)的车辆于2022-03-06   04:04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159吨,超过限定标准8.15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144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 2022-05-08 2023-02-09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92KT(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8   01:0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47 临沂金三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2022-05-10 2023-02-09 临沂金三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金三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15HJ(黄色)的车辆于2022-05-10   12:3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00吨,超过限定标准6.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63 蒙阴县鹏程万里车辆有限公司 2022-06-02 2023-02-10 蒙阴县鹏程万里车辆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鹏程万里车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23CE(黄色)的车辆于2022-06-02   02:0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091 临沂市恒利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1 2023-02-01 临沂市恒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恒利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75DC(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6   03:11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50吨,超过限定标准4.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092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1 2023-02-01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1日   14时1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806EA(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邱淑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06E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邱淑龙,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诸葛送往马站,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093 山东聆听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1 2023-02-01 山东聆听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1   15: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97KJ(黄色)、鲁QP2E7挂重型半挂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97KJ(黄色)、鲁QP2E7挂的《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均为山东聆听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均至2022年8月。李顺波, 受山东聆听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处理该车辆违章行为。李顺波对该车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094 山东聆听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1 2023-02-01 山东聆听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1   15:1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院内发现鲁Q583JX(黄色)/鲁QP8G0挂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83JX(黄色)/鲁QP8G0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聆听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至2022-07;李顺波,李顺波受山东聆听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处理脱审事宜,现场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095 临沂宝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2 2023-02-02 临沂宝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宝畅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29LE(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0   16时0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096 临沂奥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2 2023-02-02 临沂奥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奥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73KX(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3   8:00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447吨,超过限定标准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097 临沂市帅龙运输 有限公司 2023-02-02 2023-02-02 临沂市帅龙运输 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帅龙运输   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90KH(黄色)的车辆于2021-2-22   13时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790吨,超过限定标准6.79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098 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2023-02-02 2023-02-02 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78GL(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2日   21时35分经过崔家峪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099 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2 2023-02-02 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75EP(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0   18时4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02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3 2023-02-03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3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855AX(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付世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5A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付世文,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01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3 2023-02-03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3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010KD(黄色)/鲁QW9S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齐学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10K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鲁QW9S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齐学海,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W9S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00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3 2023-02-03 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3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87FV(黄色)/鲁QH7B0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光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87F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鲁QH7B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光庆,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H7B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03 平邑县龙赢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3 2023-02-03 平邑县龙赢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龙赢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98EG(黄色)的车辆于2022-06-02   02:0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04 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3 2023-02-03 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3   15:00,武晓晗前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车辆鲁QQ7V5挂(黄色)货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件,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Q7V5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沂水鹿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武晓晗前来处理此案件。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05 郯城丰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3 2023-02-03 郯城丰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郯城丰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21DR(黄色)的车辆于2021-10-25   19:4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30吨,超过限定标准4.03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06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6 2023-02-06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6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32CJ(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潘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2C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潘超,车载货物为石头,由夏蔚送往黄山铺镇,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07 沂水县隆贸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6 2023-02-06 沂水县隆贸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车牌号为鲁Q333EN(黄色)的车辆于2023-02-06   10:58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08 蒙阴县通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6 2023-02-06 蒙阴县通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通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65J的车辆于2022-2-21   23点1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09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6 2023-02-06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6日   12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00CC(黄色)/鲁Q1MJ5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吴成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0C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信业物流有限公司,鲁Q1MJ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吴成双,车载货物为钢管,由寿光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MJ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4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10 临沂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7 2023-02-07 临沂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邦太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90CR(黄色)的车辆于2022-04-17   02:38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833吨,超过限定标准9.833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111 沂水永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7 2023-02-07 沂水永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7   09:2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5476(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476《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永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宝付,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2月。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14 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7 2023-02-07 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7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68726(黄色)/鲁L789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赵洪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6872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789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洪斌,车载货物为废渣土,由沂源送往莒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789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12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7 2023-02-07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7   10:2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货车,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8GV《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赵圣余,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11月。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13 莒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7 2023-02-07 莒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E6782(黄色)/鲁L5151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耿启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E6782(黄色)/鲁L515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耿启政,车载货物为废渣土,由沂源送往莒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515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15 莒县宏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7 2023-02-07 莒县宏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7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LD0325(黄色)/鲁LDP6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潘光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D0325(黄色)鲁LDP6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宏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潘光义,车载货物为废渣土,由沂源送往莒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DP6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16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7 2023-02-0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7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12FT(黄色)/鲁QP5L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刘中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2F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驰诺运输有限公司,鲁QP5L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中辉,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5L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17 枣庄豪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7 2023-02-07 枣庄豪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7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DD1223(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方延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D122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豪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方延东,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韩旺送往武家洼,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19 张念宝 2023-02-08 2023-02-08 张念宝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08时56分左右,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永丰花苑门口处对鲁Q9ZE83(蓝)丰田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张念宝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张念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张念宝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辆鲁Q9ZE83(蓝)登记所有人为张念宝,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3年02月08日驾驶员张念宝利用滴滴网络平台约客3单,第一单是07时08分25秒,将乘客从沂水县妇幼保健院送到泓达生物;第二单是07时34分47秒,将乘客从沂水县翰林华府送到沂水汽车站;第三单是08时01分37秒,将乘客从沂水县信合家园送到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许家湖支行。车辆鲁Q9ZE83(蓝)丰田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为张念宝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28 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14时2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65MU(黄色)/鲁DGT7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郑书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65M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GT7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利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郑书平,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GT7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20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09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011DU(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杨凯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11D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凯栋,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该车分别于2022年9月26日、2022年12月6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21 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76336(黄色)/鲁LR225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宋时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7633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R22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宋时忠,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R22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18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8   09:2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59KE(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9KE《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委托人为黄炳扬,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2月。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23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857EL(黄色)/鲁QB7H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梁化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7E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优事达汽贸有限公司(经查实,因公司改名,实际业户名称为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鲁QB7H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优事达汽贸有限公司(经查实,因公司改名,实际业户名称为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梁化亮,车载货物为尾,由沂水杨庄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7H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31 山东传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13 山东传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10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342国道薛家河村路段附近发现鲁L13867(黄色)/鲁L3588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李荫瑞15120617166向徐晓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1386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传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358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传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徐晓雷,由莒县去沂水拉麦子;鲁L358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加装活动栏板1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22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DJ7166(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陈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J716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陈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道托送往沂水杨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24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30KS(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李全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0K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全宝,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道托送往杨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25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10时5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899KC(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丁晓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99KC(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丁晓伟,车载货物为尾矿,由沂水送往安丘,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26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8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080QZ(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公维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80Q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金鑫钢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公维亮,车载货物为尾矿,由马站送往高桥,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27 蒙阴千源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蒙阴千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千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11HE(黄色)的车辆于2022.2.21时20时3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29 蒙阴广大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蒙阴广大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8   14:37,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38FP(黄色)/鲁Q9ZD6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38FP(黄色)/鲁Q9ZD6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广大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李明,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4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30 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8 2023-02-08 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916R(黄色)的车辆于2022-04-10   1:46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421吨,超过限定标准7.421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148 赵为余 2023-02-09 2023-02-10 赵为余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9日   09时10分左右,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中心医院西转盘路南电业局家属院门口时,发现鲁Q835PL(蓝)长安牌小型轿车。执法人员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赵为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驾驶员赵为余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车辆鲁Q835PL(蓝)登记所有人为赵为余,使用性质为非营运,2023年02月09日驾驶员赵为余利用滴滴网络平台约客3单,第一单是07时56分21秒,将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县永丰花苑送到临沂冠隆房地产,收费12.65元;第二单是08时46分14秒,将乘客从李家洼村卫生室送到临沂市中心医院-下车点1,收费5.10元;第三单是09时12分39秒,将乘客从临沂市沂水县***送到博皓盛世豪庭-北门,此单乘客取消,未支付。车辆鲁Q835PL(蓝)长安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为赵为余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32 临沂通安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临沂通安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5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通安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13ST(黄色)的车辆于2022-4-20    00:17经过克黄线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890吨,超过限定标准5.89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133 临沂汇兴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临沂汇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9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327HN(黄色)/鲁QH1Q9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李汉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27HN(黄色)鲁QH1Q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汇兴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汉平,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河东,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H1Q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34 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9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77839(黄色)/鲁LFF79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爱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77839(黄色)/鲁LFF7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爱军,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淄博送往日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FF7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35 莒 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莒 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9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78833(黄色)/鲁LM06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刘广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7883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   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鲁LM06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   县远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广芝,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日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M06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36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9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342国道后坡村路段附近发现鲁Q826KZ(黄色)/鲁QM6N5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李荫瑞15120617166向张清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26K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鲁QM6N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清山,从莒县卸货返回沂水沙沟;鲁QM6N5挂(黄色)核定类型为重型平板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车加装活动货箱(长13.7米,宽3米,高2.8米一个并用螺栓钢丝绳固定于车辆底盘。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43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9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沂河大桥西发现车辆鲁Q210JF(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10J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邦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本堂,车辆为空车,由西向东行驶;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车货厢加高了0.4米活动栏板,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39 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9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198JT(黄色)/鲁Q0TH1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薛俊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98J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0TH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薛俊文,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TH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54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28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09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石兖线黄山铺镇驻地对鲁Q856RT(黄色)鲁Q9CA7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杨洪涛15120617066、于梁1512061714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6R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9CA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李强,从龙家圈街道到黄山铺镇;经执法人员   勘验发现,鲁Q9CA7挂(黄色)核定的车辆类型为豫前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辆底部加装有六个油顶(包含移位顶一个),车辆类型已变为重型自卸式半挂车,与车辆   核定车型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137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9   14:1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76UW(黄色)货车,于梁15120617141、杨洪涛15120617066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   人为邢念生,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6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41 沂水樱桃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沂水樱桃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0914:1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6N0K(蓝),于梁15120617141、杨洪涛5120617066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N0K(蓝)《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樱桃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当事人为李伟,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3年01月1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38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00GG(黄色)的车辆于2022-5-20   20时0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40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20FV(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6   20:09经过i沂水蒙阴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42 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99AM(黄色)的车辆于2022-5-25   2时12分经过崔家峪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45 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97FP(黄色)的车辆于2021-10-30   6时3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46 临沂海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09 2023-02-09 临沂海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海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06DV(黄色)的车辆于2022-1-18   00时6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31.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50 郯城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郯城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0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623KP(黄色)/鲁Q9UV1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彭德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3K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鲁Q9UV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彭德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淄博送往江苏,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9UV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61 郭宝元 2023-02-10 2023-02-10 郭宝元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0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东二环路山东石化加油站南发现鲁GZ0611(黄色)晋JW068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李荫瑞15120617166向李青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GZ061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博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晋JW06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郭宝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李青,由寿光市到沂水送化肥;经执法人员   勘验发现,晋JW068挂(黄色)核定的车辆类型为骏王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辆底部加装有六个油顶(包含移位顶一个),车辆类型已变为重型自卸式半挂车,与车辆   核定车型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154 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0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607KK(黄色)/鲁QP1F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治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07K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鲁QP1F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新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治广,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罗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1F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此车于2022年8月3日因此次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51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0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185JH(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本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85J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本胜,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四十里堡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49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瑞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60QM(黄色)的车辆于2022-5-5   2时43分经过崔家峪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57 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0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富官庄镇通达停车场发现皖CA1159(黄色)皖LC761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朱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皖CA115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五河县鼎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LC76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玉,车载货物为尾矿,由沂水送往安徽,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皖LC761挂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152 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0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718GK(黄色)/鲁Q4UE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石绍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18G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富强运输有限公司,鲁Q4UE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超群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石绍国,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4UE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59 田素萍 2023-02-10 2023-02-10 田素萍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0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342国道后坡村路段附近发现鲁L71985(黄色)湘L3475挂(黄色),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李荫瑞15120617166向贾世飞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7198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湘L347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田素萍,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贾世飞,由莒县去沂水马站拉污泥;湘L3475挂(黄色)核定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湘L3475挂(黄色)货厢厢板加装一个货箱(长8.25米,宽2.45米,高1.9米)两侧各用12个螺栓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153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489BX(黄色)的车辆于2021-10-26   01:30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56 临沂金耀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临沂金耀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0   14:2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27LR(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27LR《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金耀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09月;当事人为李明。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55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18GD(黄色)的车辆于2022-06-11   23:49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60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0 2023-02-10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0   14:4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117GN(黄色)鲁Q7XX1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17GN(黄色)鲁Q7XX1挂《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李明,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01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66 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发现鲁DK9011(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尹纪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901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尹纪平,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K9011(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64 临沂浩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临沂浩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97NT(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赵鹏翔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7N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浩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鹏翔,车载货物为石子,在高庄倒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97NT(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6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501PZ(黄色)/鲁QB2M5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袁中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01P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B2M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袁中昌,车载货物为尾矿粉,由沂水送往邳州,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B2M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68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596EZ(黄色)/鲁Q3SX3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秦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96E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3SX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秦川,车载货物为尾矿粉,由沂水送往江苏邳州,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3SX3R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7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075HG(黄色)/鲁QP2G9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75HG(黄色)鲁QP2G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伟,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南送往沂水杨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2G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65 临沂长奕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临沂长奕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长奕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90KA(黄色)的车辆于2021-10-6   20时56分经过官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5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3.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7.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72 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97EP(黄色)/鲁QU3D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瑞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7E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鲁润运输有限公司,鲁QU3D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瑞姣,车载货物为石子,由莱芜送往青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U3D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70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4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黄山铺镇水泥厂处发现车辆鲁Q7619A(鲁Q0FB4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619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鲁Q0FB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刘同良,空车,由西向东行驶,鲁Q0FB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车鲁Q0FB4挂(黄色)货厢栏板加高了1.5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177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57RT(黄色)/鲁Q0JS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贵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7R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鲁Q0JS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贵军,车载货物为石子,由临朐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JS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76 临沂市罗庄区致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临沂市罗庄区致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109JP(黄色)/鲁QR1M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维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09JP(黄色)鲁QR1M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致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维景,车载货物为石子,由临朐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R1M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81 临沂市罗庄区致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4 临沂市罗庄区致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3   11: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109JP(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09JP《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致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石子,由临朐送往临沂,驾驶员为王维景,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8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69 蒙阴千源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蒙阴千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千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67GH(黄色)的车辆于2023-02-13   11:2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50吨,超过限定标准4.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71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027FB(黄色)/鲁Q7TF1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刘志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27FB(黄色)/鲁Q7TF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志庆,车载货物为石子,由莱芜送往青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TF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74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3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12CB(黄色)/鲁QK67J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韩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12C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K67J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源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韩超,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K67J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1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78 沂水县盛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沂水县盛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沂南县畅安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79KF(黄色)的车辆于2022-9-29   19时09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29.050吨,超过限定标准2.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79 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91KG(黄色)的车辆于2022-06-29   18:50经过沂水东外环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413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80 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3 2023-02-13 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浩民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91KG(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2   06:20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863吨,超过限定标准6.863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93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4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1330G(黄色)/鲁Q1KL1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刘月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33DG(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1KL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月明,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道托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KL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82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4   09:5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15EF(黄色)鲁QC5G8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鹏宇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李明,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4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88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4日   10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572HC(黄色)/鲁Q8JQ8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袁俊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2HC(黄色)/鲁Q8JQ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袁俊起,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安丘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JQ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87 日照韵致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日照韵致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4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博路顾家崖北200米发现由南向北行驶的鲁L88238(黄色)鲁LRH39挂(黄色),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孙培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8823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韵致物流有限公司,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鲁LRH3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韵致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培生;鲁LRH3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0.6米,经执法人员勘验检查发现,鲁LRH39挂(黄色)货厢货箱内部加装长10米、宽2.5米、高1.8米货箱,加装货箱左侧与右侧分别用6根螺栓与原车箱底牌连接固定,后侧在加装箱体上焊接两块角铁后与原车栏板用两颗螺栓固定,于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外观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198 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5 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2月14日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通达停车场对鲁Q300KN监督卸货时,执法人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300KN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王学民,驾驶员为王玉才,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莒县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王玉才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也无法提供本人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50元,是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3600540,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83 蒙阴县润航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蒙阴县润航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4   10:3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87ES(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润航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李明,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8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89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4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298FB(黄色)/鲁QP7U9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田立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98F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P7U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田立锋,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安丘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7U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92 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4日   10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27QP(黄色)/鲁QW2A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赵如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7QP(黄色)/鲁QW2A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如坤,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W2A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94 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4   10:4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727QP(黄色)货车,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7QP(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途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渣土,从沂水送往蒙阴,驾驶员为赵如坤,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6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85 日照宝华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日照宝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4日   11时00分,安玉华巡查至沂水县342国道四十里村东路段附近处时,发现鲁L67615(黄色)/鲁L3776挂(黄色)货车,安玉华和李荫瑞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宝华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丰瑜,车载货物为木薯干,由董家口港地送往沂水酒厂地,货物明显超出车栏板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91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4   11: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806UF(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06UF《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渣土,从沂水道托送往沂水杨庄,驾驶员为王宇,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5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84 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东联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75EP(黄色)的车辆于2022-07-26   21:51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950吨,超过限定标准7.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195 诸城市优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诸城市优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4日   13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G341富官庄镇徕庄村发现鲁GW2852重型半挂牵引车/鲁V379X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188、贺国栋15120617131向王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GW2852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鲁V379X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货车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诸城市优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波,车载货物为铁粉,由青岛董家口送往沂水杨庄兴盛矿业;鲁V379X挂(黄色)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86 蒙阴金盛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蒙阴金盛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4   13: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110BH(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金盛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李明,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8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90 临沂蒙华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4 2023-02-14 临沂蒙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蒙华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6GS(黄色)的车辆于2022-4-26   12时5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196 于凤英 2023-02-15 2023-02-15 于凤英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5   08:5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28RF(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28RF《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于凤英,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于凤英,“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3月。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197 蒙阴骏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蒙阴骏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骏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02JZ(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4   13:4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01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5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19JP(黄色)/鲁Q0UR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李明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19J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百纳运输有限公司,鲁Q0UR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明国,车载货物为煤,由新泰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UR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199 临沭县鲁临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临沭县鲁临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3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沭县鲁临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61DL(黄色)的车辆于2022-3-28   21时25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2.550吨,超过限定标准3.5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200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77DE(黄色)的车辆于2021-10-24   01:2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50吨,超过限定标准4.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07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5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052HH(黄色)/鲁QT2Q7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李守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52HH(黄色)鲁QT2Q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守金,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T2Q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03 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5日   13时5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93JB(黄色)/鲁Q5TD8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徐纪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93J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鲁Q5TD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徐纪安,车载货物为毛沙,由莒县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TD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02 临沂正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临沂正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5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博路养猪场路口发现鲁Q961HE(黄色)/鲁QN0U4挂(黄色),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高秀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61H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正泰运输有限公司,鲁QN0U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正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高秀见,空车,由南送往北行驶;鲁QN0U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米,另经查证该车辆于2023年1月13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06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盛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71CH(黄色)的车辆于2022-5-17   5时46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700吨,超过限定标准6.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04 蒙阴顺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蒙阴顺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顺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32DE(黄色)的车辆于2022-05-13   07:4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00吨,超过限定标准6.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05 蒙阴县成晟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蒙阴县成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成晟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00GL(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5    06:4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08 沂水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2023-02-15 2023-02-15 沂水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5   15:1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5978(黄色)货车,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75、贺国栋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978《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创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解孝强,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2月,当事人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以上有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09 临沂市俊宇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临沂市俊宇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俊宇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71GA(黄色)的车辆于2021-09-27   15:49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6.850吨,超过限定标准10.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215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6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108LC(黄色)/鲁QF6J7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存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08LC(黄色)/鲁QF6J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存萍,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6J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10 山东军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山东军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6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天目山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发现鲁Q986MW(黄色)/鲁QS6E9挂(黄色),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向李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86MW(黄色)/鲁QS6E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军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伟,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沭;鲁QS6E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11 枣庄市玉庆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枣庄市玉庆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6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J0607(黄色)/鲁DPZ1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甘沛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J0607(黄色)/鲁DPZ1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玉庆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甘沛麟,车载货物为熟料,由枣庄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PZ1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13 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6   14:3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68ED(黄色)鲁QB5S1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568ED(黄色)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0年10月31日;鲁QB5S1挂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7月31日。当事人为公臣。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12 山东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山东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76DG(黄色)的车辆于2022-3-26   19时03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17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73FJ(黄色)的车辆于2021-09-15   01:00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2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214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07ET(黄色)的车辆于2021-12-02   10时50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200吨,超过限定标准6.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16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1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67EW(黄色)的车辆于2021-09-28   13:29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0.000吨,超过限定标准11.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219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67EW/鲁Q0PU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09-17   11:34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250吨,超过限定标准10.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221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5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26GT/鲁Q8SW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12-06   20:5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4.900吨,超过限定标准15.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222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26GT(黄)/鲁Q8SW3挂的车辆于2021-9-12   22时02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250吨,超过限定标准10.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223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6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98GS/鲁QA6S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3   04:48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9.800吨,超过限定标准20.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224 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6 2023-02-17 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6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县亨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11EY(黄色)/鲁Q3US6挂   车辆于2022-9-21   17时2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050吨,超过限定标准6.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25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17   08:4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车辆鲁Q021GB(黄色)货车,于梁15120617141、杨洪涛15120617066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空车,驾驶员为秦照涛,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26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663LR(黄色)/鲁QF5M9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尹纪兵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63LR(黄色)鲁QF5M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尹纪兵,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5M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28 临沂市广鸿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临沂市广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0995R(黄色)/鲁Q2PA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唐红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995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鲁Q2PA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广鸿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唐红辉,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2PA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32 临沂途胜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临沂途胜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212EV(黄色)/鲁Q0ZB0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韩玉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12EV(黄色)/鲁Q0ZB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途胜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韩玉波,车载货物为黄沙,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ZB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2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25HB(黄色)/鲁QF5H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王海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5HB/鲁QF5H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海学,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5H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29 临朐沂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临朐沂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10时0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VQ0783(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马兴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Q078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朐沂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马兴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马站送往沂水诸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栏板加高了0.2米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230 郯城和畅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郯城和畅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209KR(黄色)/鲁Q8BH5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刘月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09K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冠博物流有限公司,鲁Q8BH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和畅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月明,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BH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该车于2022年7月28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该车2022年7月28日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31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12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161BF(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阚积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61BF(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阚积鹏,经询问阚积鹏无驾驶证,也无从业资格证。2021年10月2日因此项违章被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处罚。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黄山铺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37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14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60RE(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王付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0R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付才,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龙家圈送往沂水黄山,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34 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38JP(黄色)的车辆于2021-12-3    1时07分经过克黄线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681吨,超过限定标准8.681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233 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全鑫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38JP/鲁QS7V9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5   02:41经过沂水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970吨,超过限定标准7.97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236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17日   15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73NL(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王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73N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龙家圈送往沂水黄山铺,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35 临沂市路平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17 2023-02-17 临沂市路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市路平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S7161黄色/鲁QSR63挂的车辆于2022-4-24   23时5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45 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J3067(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黄建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J306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黄建峰,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该车于2022年2月16日因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38 张华兵 2023-02-20 2023-02-20 张华兵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张华兵车牌号为的车辆鲁Q358US/鲁Q528B挂于2023-02-20   09:14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44 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850EQ(黄色)/鲁Q5RG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谭富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50E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鲁Q5RG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谭富庆,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RG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49 郭珂珂 2023-02-20 2023-02-20 郭珂珂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苏CMS111(黄色)/苏CG0Z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郭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苏CMS111/苏CG0Z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郭珂珂,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郭东,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邳州,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苏CG0Z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41 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885LB(黄色)/鲁QY5L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韩玉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5LB(黄色)/鲁QY5L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金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韩玉波,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胶州,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Y5L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39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233国道道托北200处发现鲁Q826KZ(黄色)/鲁QM6N5挂(黄色),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张清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26K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鲁QM6N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清山,从莒县卸货返回沂水马站;鲁QM6N5挂(黄色)核定类型为重型平板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车加装活动货箱(长13.7米,宽3米,高2.8米一个并用螺栓钢丝绳固定于车辆底盘,当事人该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42 临沂兴鹏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临沂兴鹏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390AX(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杨智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90A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兴鹏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智波,车载货物为渣土,由临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46 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D88905(黄色)/鲁L789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刘振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8890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峄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789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振刚,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789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50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09时4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637LF(黄色)/鲁QM1D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张庆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37LF(黄色)/鲁QM1D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庆军,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源送往沂源,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M1D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该车分别于2022年7月7日和2022年8月8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53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0   09:4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637LF(黄色)鲁QM1D6挂(黄色)货车,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37LF(黄色)鲁QM1D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石粉,由沂源送往沂源,驾驶员为张庆军,“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9月30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43 韩立学 2023-02-20 2023-02-20 韩立学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0   10:3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汽车站北门路北发现鲁QU1U00(蓝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U1U00(蓝色)登记的所有人为韩立学,驾驶员为韩立学,于2023-02-20   10:21:49,韩立学利用花小猪司机端平台约客,驾驶鲁QU1U00(蓝色)汽车,运送乘客郑玉浩从爽亮汽车俱乐部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双城路交叉口东北方向40米翰林华府-南门,已取消订单;另经查证,韩立学今日已完成三单,花小猪司机端显示订单金额分别为5.19元、5.19元.6.29元。其所驾驶的鲁QU1U00(蓝色)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51 韩立学 2023-02-20 2023-02-20 韩立学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0   10:3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汽车站北门路北发现鲁QU1U00(蓝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安玉华15120617031、刘东升15120617008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U1U00(蓝色)登记的所有人为韩立学,驾驶员为韩立学,于2023-02-20   10:21:49,韩立学利用花小猪司机端平台约客,驾驶鲁QU1U00(蓝色)汽车,运送乘客郑玉浩从爽亮汽车俱乐部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双城路交叉口东北方向40米翰林华府-南门,已取消订单;另经查证,韩立学今日已完成三单,花小猪司机端显示订单金额分别为5.19元、5.19元.6.29元。其所驾驶的鲁QU1U00(蓝色)未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371323202300240 山东汇友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山东汇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汇友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76UX/鲁QRA57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3-02   04:2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47 临沂翔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临沂翔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12时1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姚店子大桥处发现车辆鲁Q757BX,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7B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翔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尹纪升,车载货物为沙,由沂水送往沂南,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56 寿光市奔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寿光市奔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0日   14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G431国道杨庄镇郭家峪村发现鲁VV1259(黄色)/鲁G7X22挂(黄色),执法人员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李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VV125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刘洪英,住址临朐县蒋峪镇东蒋峪村;鲁G7X2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寿光市奔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营里镇址北首。经营范围均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波,从潍坊到沂水马站装树皮;鲁G7X22挂(黄色)核定类型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车加装一个活动货箱(长13.9米,宽2.55米,高2.37米)并用螺栓固定于车辆底盘。当事人该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48 蒙阴振华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蒙阴振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振华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06GE/鲁HM8W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1-20   20:40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55 临沂嘉航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0 2023-02-20 临沂嘉航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1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嘉航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0FY/鲁Q3PY3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4-18   19:42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0.210吨,超过限定标准11.2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257 山东传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1 2023-02-21 山东传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1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17808(黄色)/鲁LS569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张新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17808(黄鲁LS56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传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新亮,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S56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58 庞金杰 2023-02-21 2023-02-21 庞金杰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1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77MS(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庞金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7M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庞金杰,,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庞金杰,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庞金杰,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道托送往高桥,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77MS(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61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1 2023-02-21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1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30BH(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马瑞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0B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马瑞国,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30BH(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60 邹城市运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1 2023-02-24 邹城市运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1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王家庄子路口处发现车辆鲁H82H22(鲁HX0E6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82H22(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邹城市运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车辆鲁HX0E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邹城市运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驾驶员为邱宝林,空车,由南向北行驶,鲁HX0E6挂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挂车鲁HX0E6挂加载了6个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核定车辆类型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259 邹城市顺航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1 2023-02-24 邹城市顺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1日   11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王家庄子路口处发现车辆鲁H53F01(鲁HL1E2挂),执法人员王报成15120617090、李德营15120617187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中发现:车辆鲁H53F01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邹城市顺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车辆鲁HL1E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邹城市顺航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驾驶员马瑞军,空车,由南向北行驶,车辆鲁HL1E2挂道路运输证核定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鲁HL1E2挂加载了6个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核定车辆类型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当场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264 枣庄乃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3-02-21 2023-02-21 枣庄乃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1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DK5006(黄色)鲁DKK72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付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500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东程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KK7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乃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付强,车载货物为铁粉,由兰陵送往寿光,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KK72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265 枣庄凯翔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1 2023-02-21 枣庄凯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1日   11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DK2679(黄色)鲁DGU59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吴成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267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东程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DGU5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凯翔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吴成亮,车载货物为铁粉,由兰陵送往寿光,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GU59挂(黄色核定车辆类型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执法人员测量,该车货厢底部加装6支升降油顶,尾部加装1支移位油顶,且均已焊接固定,与车辆   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1.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2.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辆次的,处1万元罚款 罚款壹万元整
371323202300262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1 2023-02-21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57FK(黄色)/鲁Q3TE8挂的车辆于2022-6-11   23时24分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50吨,超过限定标准4.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67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2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75DE(黄色)/鲁QC3W4挂(黄色),执法人员李清华15120617060、张希民15120617041向解吕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75D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八方运达物流有限公司,鲁QC3W4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解品玺,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C3W4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66 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2日   09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75FJ(黄色)/鲁QF87Z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孙立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75F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F87Z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鑫泓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立伟,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安丘,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87Z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68 蒙阴县八方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蒙阴县八方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2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88905(黄色)/鲁Q8KW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谭善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8890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峄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Q8KW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八方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谭善全,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KW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74 沂南县环宇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沂南县环宇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2日   09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203KY(黄色)/鲁QA0S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庄乾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03KY(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A0S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环宇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庄乾军,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A0S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69 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2日   09时49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沂博路养猪场路口发现鲁Q209LA(黄色)/鲁QE3C8挂(黄色),执法人员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王加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09LA(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鲁QE3C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371328963199)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兴际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加详,空车,由北向南行驶;鲁QE3C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各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70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26EM/鲁Q7WL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4   23:34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50吨,超过限定标准4.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71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09JH/鲁QX8L8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3   05:0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72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58LK/Z6X1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3   05:24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73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郯城鑫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3LT/Y8Q2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4   23:3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00吨,超过限定标准4.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75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2   14:0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215EQ(黄色)/鲁Q1SE0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215EQ(黄色)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7月;鲁Q1SE0挂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1年10月。当事人为张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76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2   14:4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33EV(黄色)/鲁Q1PT8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533EV(黄色)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0年06月;鲁Q1PT8挂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0年08月。当事人为张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77 临沂市鼎金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临沂市鼎金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2   14:5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28LL(黄色)/鲁Q3DS4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528LL(黄色)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鼎金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09月;鲁Q3DS4挂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鼎金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12月.当事人为张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78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2   15:1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33FB(黄色)/鲁QD5F8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Q533FB(黄色)/鲁QD5F8挂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双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1年03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79 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2 2023-02-22 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2   15:2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38GP(黄色)/鲁QB8S4挂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货运帮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Q538GP(黄色)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0年10月31日;鲁QB8S4挂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06月30日。当事人为张琪。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叁仟元整
371323202300280 李祥兴 2023-02-23 2023-02-23 李祥兴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3   07: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汽车站北门路北对轿车鲁QR865V(蓝色)宝骏牌驾驶员李祥兴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安玉华15120617031   、刘东升15120617008向李祥兴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李祥兴和车中乘客严顺平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3-02-2306:57,李祥兴通过电话联络,与乘客严顺平约好租车事宜,李祥兴驾驶鲁QR865V(蓝色)宝骏牌小型轿车从四十里镇果四鲁载乘客严顺平到沂水汽车站,于2023-02-23   07:20到达沂水汽车站,收乘客严顺平运费10元。李祥兴提供不出该车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经许可初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285 日照程铭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日照程铭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L61697(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来常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6169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程铭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来常福,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81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07KQ(黄色)的车辆于2022-4-24   20时3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89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09时32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国道233与许后路交汇处南50米路东发现鲁Q106NL(黄色)/鲁QU6R2挂(黄色),执法人员段海波15120617077、王建刚15120617149向刘亚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06NL(黄色)/鲁QU6R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国星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亚军,车辆在东二环南端由南向北行驶。鲁QU6R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82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98ET(黄色)的车辆于2021-10-7   6时5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50吨,超过限定标准4.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90 张志峰 2023-02-23 2023-02-23 张志峰涉嫌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3   09:4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正阳东路与长安中路交汇处发现鲁QD85815(渐变绿)北京牌小型轿车,张雅琳15120617052、邵明友15120617120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D85815(渐变绿)登记的所有人为临沂易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张志峰,于2023年02月23日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构建的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收集发布乘客信息,指派鲁QD85815(渐变绿)运送乘客共3单,    第一单是07时30分00秒,将乘客从曹家小榨花生油坊对面送到临沂市中心医院西北门;第二单是09时28分03秒,将乘客从滨河景盛园送到临沂市中心医院;第三单是09时41分11秒,将乘客从沂水县恒诚斋火锅送到锦江之星酒店;订单金额分别为:18.24元、4.5元、8.73元。其所驾驶的鲁QD85815(渐变绿)已取得《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贰佰元整
37132320230028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3JN(黄色)的车辆于2021-10-25   19时43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50吨,超过限定标准4.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98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DE3975(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武传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E397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武传圣,车载货物为泥,由沂水高桥柳子沟村送往沂水高桥镇驻地,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93 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L92012(黄色)/鲁LKP05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杨秀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92012(黄色)/鲁LKP0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杨秀平,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青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KP0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96 蒙阴县捷特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蒙阴县捷特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L98605(黄色)/鲁QF6S5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柳家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9860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安瑞物流有限公司,鲁QF6S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捷特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柳家伦,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青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6S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03 莒县安锐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莒县安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881LT(黄色)/鲁LQ953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王发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81L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LQ95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安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发见,车载货物为渣土,由马站送往河东,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Q95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84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68KS(黄色)的车辆于2022-1-6   23时4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09 临沂市鲁润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临沂市鲁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915JX(黄色)/鲁Q8YV6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刘淑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15J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鑫磊物流有限公司,鲁Q8YV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鲁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淑良,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8YV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86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1JC(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2   22时12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02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350KU(黄色)/鲁QG1A7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陈廷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50K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捷特运输有限公司,鲁QG1A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陈廷波,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青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1A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05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3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97EP(黄色)/鲁Q0PD7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贺可兵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7EP(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鲁润运输有限公司,鲁Q0PD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贺可兵,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PD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287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97JK(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2   17时40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50吨,超过限定标准4.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88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05LJ(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6   15时0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00吨,超过限定标准4.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92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07KR(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2   17时26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94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99HF(黄色)的车辆于2021-12-24   2时53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95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79HL(黄色)的车辆于2021-10-6   22时1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97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72LN(黄色)的车辆于2021-11-23   18时2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299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71LU(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2   14时37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50吨,超过限定标准4.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00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2EK(黄色)的车辆于2021-10-3   1时4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X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01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23FL(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2   14时37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50吨,超过限定标准4.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04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83FZ(黄色)的车辆于2021-10-7   23时53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06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72EZ(黄色)的车辆于2021-10-6   17时46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50吨,超过限定标准4.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07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2GM(黄色)的车辆于2021-10-7   22时4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08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车牌号为鲁Q716GZ(黄色)的车辆于2021-10-7   6时5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0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80LT(黄色)的车辆于2022-2-27   21时40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1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01KC(黄色)的车辆于2021-10-8   15时0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50吨,超过限定标准4.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2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21JT(黄色)的车辆于2021-10-8   6时2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4 蒙阴开东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蒙阴开东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开东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33GJ(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5   20:2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61JU(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0   1时05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5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72FJ(黄色)的车辆于2021-10-6   22时24分经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6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02KZ(黄色)的车辆于2021-10-4    23时4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7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7JV(黄色)的车辆于2021-10-8   16时42分经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00吨,超过限定标准4.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8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88KV(黄色)的车辆于2023-02-23   15:42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X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X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证据:复印件、影像、电子数据、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立案告知书送达回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19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85HJ(黄色)的车辆于2021-10-4   19时40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20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平邑县蒙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85LU(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8   18时5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21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E848的车辆于2021-10-4   10时01分经过崔家峪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23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E116(黄色)的车辆于2021-12-29   21时25分经过崔家峪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24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3 2023-02-23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4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兴蒙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E119(黄色)的车辆于2021-10-4   2时21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50吨,超过限定标准4.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25 临沂育通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4 2023-02-24 临沂育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9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临沂育通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7BP/9VB6挂(黄色)的车辆于2022-09-09   15:36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200吨,超过限定标准9.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326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4 2023-02-24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4日   12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Q957AZ(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姚文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57AZ(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姚文泽,车载货物为微矿,由沂水送往安丘,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5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27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3-02-24 2023-02-24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20JH(黄色)/鲁QN4L6挂的车辆于2022-6-15   22时19分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2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328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4 2023-02-24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10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蒙阴众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79FP(黄色)/鲁Q9UK6挂的车辆于2021-11-15   18时05分经过官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1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伍仟元整
371323202300329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3-02-24 2023-02-24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8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20JH(黄色)/鲁QN4L6挂(黄)的车辆于2022-07-24   14:4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600吨,超过限定标准8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肆仟元整
371323202300330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4 2023-02-24 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4   14:4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675LD(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聂群,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31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3-02-24 2023-02-24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7T)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山东千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20JH(黄色)/鲁QN4L6挂(黄)的车辆于2022-07-25   17:53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6.200吨,超过限定标准7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371323202300332 蒙阴县旭诚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7 2023-02-27 蒙阴县旭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7   08:4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593LC(黄色)/鲁QJ9Y5挂(黄)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93LC(黄)/鲁QJ9Y5挂(黄)《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旭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琪,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贰仟元整
371323202300333 蒙阴县全通运输有限公司 2023-02-27 2023-02-27 蒙阴县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7   09:12,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69HL(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张琪,“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35 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7 2023-02-27 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7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169TV(黄色)/鲁QA1D7挂(黄色),执法人员梁玉杰15120617188、马成德15120617131向孙乐训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69T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胜捷汽贸有限公司,鲁QA1D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超越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乐训,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送往胶州,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A1D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34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7 2023-02-27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7   09:3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沂博路养猪场路口发现鲁Q881CA(黄色)货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刘平光,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36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7 2023-02-27 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7   14:0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大队院内发现鲁Q399AA(黄色)货车,杨海永15120617067、贺国栋1512061710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保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未装载载货物,驾驶员为张守忠,“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12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37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7 2023-02-27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年02月27日   14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78DB(黄色),执法人员张永山15120617045、李连宝15120617062向唐新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8D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唐新新,车载货物为煤灰,在沂水倒货,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78DB(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371323202300338 传宝物流有限公司 2023-02-28 2023-02-28 传宝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罚款 2023-02-27   08:4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东方瑞海路口发现鲁Q131BG(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高贵明15120617134、张健1512061703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传宝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为郝连坤,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12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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