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12.1-12.31)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3-000000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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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12.1-12.31)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立案依据 | 处罚依据 | 执法机关 | 处罚类型 | 主要事实及依据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处罚决定内容 |
371323202202652 | 冯桂明 | 2022-11-23 | 2022-12-2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1-23 15:2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长深高速沂水出口处,对大型普通客车鲁Q505MF(黄色)驾驶员李经福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鞠凯华15120617156、于梁15120617141向李经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李经福和乘客十一名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鲁Q505MF(黄色)行车证登记所有人为沂水北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租赁,核定载人数17人,驾驶员李经福2022年11月23日李经福从天津市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从天津上车十一人出发,在15点50分到达沂水县长深高速沂水出口,经对乘客调查,车上乘客十一人从天津到沂水,两人自行联系支付费用,其他有中海油公司负责联系。李经福提供不出该车的营运证等道路运输证件,执法人员对鲁Q505MF(黄色)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支付凭证截图、租赁合同等材料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罚款叁万元整 |
371323202202736 | 临沂安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1-25 | 2022-12-07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1月25日 13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879LN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879LN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杨明刚,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66.65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混凝土,由临沂安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至沂水县人民医院西城分院,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齐超。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临沂安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车辆鲁Q879LN超标准装载。临沂安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为车辆鲁Q879LN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3 | 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1-30 | 2022-12-0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1月30日 15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05JT(黄色)/鲁QK6P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刘瑞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05JT(黄色)/鲁QK6P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瑞杰,车载货物为泥,由沂南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K6P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2 | 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1-30 | 2022-12-0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1月30日 17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973KL(黄色)/鲁QA0Q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王本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3K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洪通建材有限公司,鲁QA0Q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三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本生,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A0Q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85 | 临沂宝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1 | 2022-12-0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宝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83QL(黄色)的车辆于2021-12-15 23:2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686 | 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1 | 2022-12-01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1日 12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381QJ(黄色)/鲁Q5SQ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韩善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1QJ(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顺桓运输有限公司,鲁Q5SQ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韩善棠,车载货物为玉米,由郯城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SQ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8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0 | 山东和平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1 | 2022-12-0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1日 16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97JR(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朱启民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97J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和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朱启民,车载货物为玉米,由郯城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97JR(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2.2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88 | 临沂福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1 | 2022-12-0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1日17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86SB(黄色)/鲁QN7M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谢士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86SB(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鲁QN7M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福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谢士明,车载货物为玉米,由临沂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N7M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8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89 | 山东腾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1 | 2022-12-0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1日 19时1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276GP(黄色)/鲁QR5F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姜喻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76GP(黄色)/鲁QR5F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腾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姜喻宝,车载货物为玉米,由临沂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R5F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8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87 | 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 | 2022-12-02 | 2022-12-0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景耀运销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82FM(黄色)的车辆于2022-03-13 02:30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250吨,超过限定标准5.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691 | 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2 | 2022-12-02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02 13:46,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871DR(黄色)、鲁Q5JS3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主为宋增光,身份证号为,“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04月。证明村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复印件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1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09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02DX(黄色)/鲁QP7U9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麻俊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02DX(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P7U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麻俊光,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7U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4 | 枣庄市鑫豪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K9311(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纪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931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鑫豪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纪钢,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该车于2022年11月28日因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4 | 山东亿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亿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76RW(黄色)的车辆于2022-06-02 19:39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29.500吨,超过限定标准2.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7 | 杨明森 | 2022-12-05 | 2022-12-05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L67921、鲁L63836、鲁Q175FD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L67921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82.88吨,驾驶员为杨明森;车辆鲁L63836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莒县永承物流有限公司,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96.12吨,驾驶员为白乃军;车辆鲁Q175FD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90.26吨,驾驶员为赵瑞龙。三车都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都为渣土,由于沟运输至杨庄。经询问驾驶员得知,三车货物都由杨明森超标准装载。杨明森对为三车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9 | 孝敬敬 | 2022-12-05 | 2022-12-05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797DM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797DM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97.14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马站村东运输至沂水马站村西,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孝敬敬(也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孝敬敬对车辆鲁Q797DM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1 | 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797DM(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孝敬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97DM(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孝敬敬,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马站东送往沂水马站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5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K9900(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林兆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K9900(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林兆营,车载货物为渣土,由东里送往三十里,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0 | 解建东 | 2022-12-05 | 2022-12-05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080LT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080LT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为3轴车,总质量限值为25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60.06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诸葛南倒货至诸葛北,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解建东。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驾驶员自己为车辆鲁Q080LT超标准装载。解建东对为车辆鲁Q080LT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2 | 郝德涛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577TV(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郝德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77T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郝德涛,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郝德涛,车载货物为尾砂,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77TV(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6 | 蒙阴县恒业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恒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93LS(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3 13:1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5 | 丁见良 | 2022-12-05 | 2022-12-06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275LS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275LS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豪阳运输有限公司,为6轴车,总质量限值为49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37.38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黄山铺运输至沂南,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刘存杰。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丁见良为车辆鲁Q275LS超标准装载。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丁见良对为车辆鲁Q275LS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7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601KS(黄色)/鲁QG5K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李晓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01K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G5K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晓亮,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G5K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8 | 沂南县豪阳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275LS(黄色)/鲁QA7U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刘存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75L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豪阳运输有限公司,鲁QA7U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南县豪阳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存杰,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黄山铺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A7U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752CP(黄色)/鲁G8JQ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秦来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52CP(黄色)鲁G8JQ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秦来友,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G8JQ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0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6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6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39LV(黄色)/鲁QF8R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张永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39LV(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东泓运输有限公司,鲁QF8R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永成,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8R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1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698 | 临沂市华飞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05 11:1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院内发现鲁Q617GP(黄色)货车,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17GP《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华飞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渣土,从蒙阴送往沂水,驾驶员为秦永军,鲁Q617GP“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9月,逾期未参加年审2个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6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1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177BQ(黄色)/鲁QP398挂(黄色)重型半挂车,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张在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77BQ(黄色)/鲁QP39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在宝,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蒙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39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3 | 丁见良 | 2022-12-05 | 2022-12-06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975LQ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975LQ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98.04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县黄山铺运输至沂南,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刘宗超。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丁见良为车辆鲁Q975LQ超标准装载。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丁见良对为车辆鲁Q975LQ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3 | 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723PF(黄色)/鲁QP369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秦文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23PF(黄色)行驶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鲁QP369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盛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秦文龙,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蒙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P369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3 | 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1时50分,2022年07月18日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鲁DK9071监督卸货时,执法人员张永山,张升起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为张玉胜,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张玉胜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800元。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5 | 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2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DE1066(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张华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E106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华清,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黄山铺镇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E1066(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该车分别于2022年10月17日和11月16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8 | 张华清 | 2022-12-05 | 2022-12-05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2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DE1066(黄色)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DE106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04.92吨,属超限运输,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黄山铺镇送往莒县,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张华清。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驾驶员自己为车辆鲁DE1066(黄色)超标准装载。张华清对为车辆鲁DE1066(黄色)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5 | 刘永升 | 2022-12-05 | 2022-12-06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2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111GS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111GS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为四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91.98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县道托运输至沂水县东二环路,我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也是此次运输的驾驶员。经询问得知,货物由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刘永升为车辆鲁Q111GS超标准装载。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刘永升对为车辆鲁Q111GS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4 | 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5 | 2022-12-0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5时46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897KT(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武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97K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武斌,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崔家峪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09 | 武斌 | 2022-12-05 | 2022-12-05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5日 16时1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897KT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X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春水物流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09.08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崔家峪地运输至莒县地,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武斌。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武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武斌对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及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2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6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98QQ(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吴秀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98QQ(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吴秀刚,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源送往沂水高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98QQ(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7 | 蒙阴泰佳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6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556UL(黄色)/鲁QX3Z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王新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56UL(黄色)鲁QX3Z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泰佳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新立,车载货物为石子,由蒙阴送往沂水高庄,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X3Z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7 |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6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38LR(黄色)/鲁Q3NV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马秀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8L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鲁Q3NV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驾驶员为马秀波,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水杨庄送往沂水庐山工业园,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3NV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该车分别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7月15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719 | 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6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09时1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C0631(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李玉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C063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玉国,车载货物为风化料,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该车分别于2022年8月2日、2022年11月21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2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6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653EK(黄色)/鲁Q9UR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徐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53EK(黄色)鲁Q9UR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徐超,车载货物为石子,由城投颐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送往山水商混站,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9UR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该车于2022年7月6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6 | 时晓明 | 2022-12-06 | 2022-12-06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10时2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957JP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957JP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03.31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于沟运输至沂水马站,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时晓明(也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时晓明对车辆鲁Q957JP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8 | 时晓明 | 2022-12-06 | 2022-12-06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0610:2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处时,发现鲁Q957JP(黄色)货车,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和张永山1512061704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957JP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运输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时晓明,驾驶证号码,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于沟送往沂水马站,时晓明当场无法提供出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时晓明陈述本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202721 | 刁家庆 | 2022-12-06 | 2022-12-06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776RN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776RN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德正物流有限公司,为三轴车,总质量限值为25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63.1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水县道托韩家曲运输至沂水县道托,我是该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也是此次运输的驾驶员。经询问得知,货物由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刁家庆为车辆鲁Q776RN超标准装载。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刁家庆为车辆鲁Q776RN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2 | 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6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011DU(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潘顺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11DU(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博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潘顺田,车载货物为渣子,由沂源送往沂水王家庄子,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11DU(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该车于2022年9月26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0 | 郭瑞强 | 2022-12-06 | 2022-12-06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883QL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883QL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71.94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机床厂家属院运输至沂水老法院家属院,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陈卫远。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郭瑞强为车辆鲁Q883QL超标准装载。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郭瑞强对为车辆鲁Q883QL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4 | 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6 | 2022-12-0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11时4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对鲁Q723PF监督卸货时,执法人员张永山,张升起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723PF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秦文龙 ,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蒙阴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秦文龙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000元,是沂水中诚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3600849,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9 | 仁浩亮 | 2022-12-06 | 2022-12-0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15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黑ME6997(黄色)/黑AS17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仁浩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黑ME699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绥化市振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黑AS17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仁浩亮,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仁浩亮,车载货物为大米,由秦皇岛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黑AS17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2.2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27 |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6 | 2022-12-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07HE(黄色)的车辆于2022-1-24 10:23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1.750吨,超过限定标准2.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3 | 张喜彬 | 2022-12-06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6日 17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黑AT3055(黄色)/黑AZ24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齐庆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黑AT305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胡美霞,黑AZ24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张喜彬,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齐庆伟,车载货物为水稻,由葫芦岛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黑AZ24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2.2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9 | 山东通广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DC5788(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孙晶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C5788(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通广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晶晶,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C5788(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0 |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2EC(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8 00:5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0 | 山东优和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0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05FS(黄色)/鲁Q6RL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张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05F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鲁Q6RL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优和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伟,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高庄北倒货至高庄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6RL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2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07 10:25,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05FS(黄色)货车,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05FS《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高庄北倒货至高庄南,驾驶员为张伟,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2022年3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六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4 | 张伟 | 2022-12-07 | 2022-12-07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0时25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605FS(黄色)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605FS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为6轴车,总质量限值为49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86.44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高庄北倒货至高庄南,我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也是此次运输的驾驶员。经询问得知,货物由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张伟为车辆鲁Q605FS超标准装载。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张伟对为车辆鲁Q605FS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1 | 临沂汇金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汇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462R(黄色)的车辆于2022-04-30 23:54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00吨,超过限定标准4.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3 | 枣庄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DC9936(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秦子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C9936(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秦子宝,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DC9936(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该车于2022年11月2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4 | 临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3FA(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2 02:3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8 | 山东首途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12HG(黄色)/鲁QF62X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王元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12HG(黄色)/鲁QF62X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首途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元勇,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62X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5 | 蒙阴骏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骏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6HQ(黄色)的车辆于2022-05-25 11:0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00吨,超过限定标准4.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5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万鹏停车场发现鲁Q971ET(黄色)/鲁Q3KT5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武玉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71ET(黄色)鲁Q3KT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武玉国,车载货物为尾砂,由莒县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3KT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6 | 山东首途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537JB(黄色)/鲁QJ5B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张信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537JB(黄色)/鲁QJ5B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首途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信福,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J5B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1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38 | 蒙阴润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润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55EZ(黄色)的车辆于2021-10-13 23:5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9 | 蒙阴骏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3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496CJ(黄色)/鲁Q5YR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李宗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496CJ(黄色)鲁Q5YR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骏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宗江,车载货物为铁粉,由沂水送往莱芜,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YR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1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4时58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发现鲁Q379EE(黄色)/鲁Q0QC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白成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9E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0QC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白成龙,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莒县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0QC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47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7 | 2022-12-0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7日 15时31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发现鲁Q379EE(黄色)/鲁Q0QC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白成龙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莒 县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白成龙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1000元。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0 | 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08 | 2022-12-0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鑫凯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B7870(黄色)的车辆于2022-05-28 02:5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1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8 | 2022-12-0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32HJ(黄色)的车辆于2021-11-16 00:3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2 | 沂水心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08 | 2022-12-08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08 14: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925GM(黄色)/鲁Q6SH5挂(黄色)货车,杨锡磊15120617070、吕云15120617021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25GM(黄色)/鲁Q6SH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心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卢军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2年9月。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3 | 望奎县功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2022-12-09 | 2022-12-09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09日 15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黑AU6027(黄色)/黑M5C1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林玉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黑AU6027(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林玉财,黑M5C1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望奎县功成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林玉财,车载货物为粮食,由黑龙江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黑M5C1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2.0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6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6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8 | 公茂波 | 2022-12-12 | 2022-12-12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993ED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993ED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八方运达物流有公司,为3轴车,总质量限值为25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44.36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水泥废料,由王家庄子东倒货至王家庄子西,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公茂波。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驾驶员自己为车辆鲁Q993ED超标准装载。公茂波对为车辆鲁Q993ED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6 |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13DK(黄色)/鲁QC1R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公衍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13DK(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成晟运输有限公司,鲁QC1R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公衍卿,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C1R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4 | 山东通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通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20FZ(黄色)的车辆于2022-3-12 23时18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50吨,超过限定标准4.5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2 | 杨宗弘 | 2022-12-12 | 2022-12-12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837LP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837LP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时捷物流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92.29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诸葛运输至沂水东二环,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张玉茂。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杨宗弘为车辆鲁Q837LP超标准装载。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杨宗弘对为车辆鲁Q837LP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0 | 沂水建成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778AL(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李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78A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建成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会,车载货物为石头,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8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3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869SU(黄色)/鲁QF6J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孙永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869SU(黄色)鲁QF6J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孙永强,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城投中汇建材有限公司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6J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9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3 | 蒙阴县润航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88905(黄色)/鲁Q6XP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谭善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8890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峄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鲁Q6XP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润航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谭善全,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新泰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6XP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该车于2022年11月16日因“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此项违章在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过处罚。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同一经营者第二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二辆次的,处2000元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5 | 蒙阴县运兴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运兴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25ES(黄色)的车辆于2022-05-12 18:1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1 | 沂水大生汽车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13UR(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黄佰俤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13UR(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大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黄佰俤,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4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739KE(黄色)重型自卸货车,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李翠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739K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翠山,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南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7 |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厚德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66LP(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5 20:3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59 | 临沂丰源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丰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37DD(黄色)的车辆于2022-03-26 19:0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00吨,超过限定标准4.7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5 | 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010KD(黄色)/鲁Q6VV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齐学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010K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鲁Q6VV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齐学海,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道托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6VV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7 | 齐学海 | 2022-12-12 | 2022-12-12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010KD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010KD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郯城永鑫运输有限公司,为6轴车,总质量限值为49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14.22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道托运输至沂南,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齐学海(也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齐学海对车辆鲁Q010KD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6 | 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2 | 2022-12-1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2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丰达停车场发现鲁Q622FF(黄色)/鲁Q7RK8挂(黄色)重型半挂车,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吴淑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22FF(黄色)/鲁Q7RK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吴淑杰,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7RK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0 | 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3 | 2022-12-1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3日 11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960KL(黄色)/鲁Q5TD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宋丙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60K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双通物流有限公司,鲁Q5TD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宋丙国,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莒县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5TD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7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3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69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3 | 2022-12-1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01HT(黄色)的车辆于2020-12-18 21:36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西往东,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500吨,超过限定标准6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0 | 临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4 | 2022-12-1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超越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02HB(黄色)的车辆于2022-3-4 2时26分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0吨,超过限定标准4.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3 | 临沂奇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4 | 2022-12-14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4日 10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295HD(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于永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95HD(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奇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于永滨,车装载货物为石头,由道托运输至沙沟,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295HD(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4 | 临沂鹏华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4 | 2022-12-14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4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215HT(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于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215HT(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鹏华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于强,车装载货物为石头,由道托运输至沙沟,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215HT(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1 | 于强 | 2022-12-14 | 2022-12-14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4日 11时17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215HT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215HT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鹏华运输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06.08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石头,由道托运输至沙沟,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于强(也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于强对车辆鲁Q215HT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2 | 于永滨 | 2022-12-14 | 2022-12-14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4日 11时33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295HD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295HD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奇杰运输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00.24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石头,由道托运输至沙沟,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于永滨(也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于永滨对车辆鲁Q295HD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6 | 临沂远鹏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4 | 2022-12-15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4日12时3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对鲁Q060FA监督卸货时,执法人员张永山,张升起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060FA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临沂远鹏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丁纪强 ,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丁纪强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600元,是临沂远鹏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8601461,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5 | 临沂良辉汽贸有限公司 | 2022-12-14 | 2022-12-1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良辉汽贸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12BN(黄色)的车辆于2022-07-29 16:40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387吨,超过限定标准5.387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777 | 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5 | 2022-12-1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5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DC0631(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李二堂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C063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李二堂,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高庄高速施工现场北面送往沂水高庄高速施工现场南面,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同一经营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三辆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9 | 山东优和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5 | 2022-12-1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5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鲁Q605FS(黄色)/鲁Q6RL0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张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605FS(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鲁Q6RL0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优和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伟,车载货物为渣土,由蒙阴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6RL0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1 | 孟凡良 | 2022-12-15 | 2022-12-15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5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699CF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699CF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建成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为3轴车,总质量限值为25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57.94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院东头运输至四十里堡,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孟凡良(也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孟凡良对车辆鲁Q699CF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78 | 蒙阴润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5 | 2022-12-1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润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21KE(黄色)的车辆于2022.1.2 21时19分经过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2 | 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6 | 2022-12-1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2年12月16日9时2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对鲁DK9071监督卸货时,执法人员张永山,张升起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DK9071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于贵洋 ,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于贵洋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运费大约为800元,是枣庄诚运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0402005088,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3 | 蒙阴安东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6 | 2022-12-1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6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385JC(黄色)/鲁QA8N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陈公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85JC(黄色)鲁QA8N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安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陈公福,车载货物为粉煤灰,由莱芜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A8N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4 | 蒙阴东安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6 | 2022-12-1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6日 09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921KF(黄色)/鲁QE5R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王德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21KF(黄色)鲁QE5R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东安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德福,车载货物为粉煤灰,由莱芜送往蒙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E5R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7 | 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6 | 2022-12-1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6日 10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通达停车场发现鲁BJ6599(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陈安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DJ6599(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陈安康,车载货物为渣土,由安丘送往诸城,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6 | 赵宗昌 | 2022-12-16 | 2022-12-16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6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Q335KL(黄色)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Q335K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为6轴车,总质量限值为49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39.02吨,属超限运输,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赵宗昌。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货物由驾驶员自己为车辆鲁Q335KL(黄色)超标准装载。赵宗昌对为车辆鲁Q335KL(黄色)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5 | 临沂精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6 | 2022-12-1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6日 10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永顺停车场院内发现鲁Q335KL(黄色)/鲁QZ6U2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赵宗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35KL(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市帅龙运输有限公司,鲁QZ6U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宗昌,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送往临沂,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Z6U2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8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6 | 2022-12-16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6日 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永顺停车场发现鲁Q379EE(黄色)/鲁QF6P5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白珍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379EE(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鲁QF6P5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白珍强,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南送往沂水诸葛,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F6P5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8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4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89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6 | 2022-12-1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6日10时4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鲁Q8DG6挂(黄色)监督卸货时,执法人员张永山,张升起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8DG6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孙启团,车载货物为石头,由安丘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0 | 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6 | 2022-12-1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6日10时50分,沂水县交通执法人员在沂水丰达停车场对鲁Q7AJ3挂(黄色)监督卸货时,执法人员张永山,张升起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鲁Q7AJ3挂(黄色)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为李久利,车载货物为石头,由安丘送往沂南,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驾驶员当场无法提供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经查询,该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次运输是临沂鑫奥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员提供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是临字371321206033,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3 | 邢台县顺全运输队 | 2022-12-19 | 2022-12-19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9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冀EN8135(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尤海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冀EN813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邢台县顺全运输队,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尤海超,车载货物为白云石,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7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1 | 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9 | 2022-12-19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9日 09时1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185JH(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王维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185J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王维宝,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Q185JH(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2 | 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19 | 2022-12-19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9日 09时3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L92363(黄色)/鲁LPE63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谢京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L92363(黄色)鲁LPE6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日照广畅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谢京迎,车载货物为石子,由沂源送往莒县,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LPE63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5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5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7 | 张在杰 | 2022-12-19 | 2022-12-20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二条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9日 11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永顺停车场卸货场对联合治理超限超载查处的车辆鲁DE1079监督卸货,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调查核实,车辆鲁DE1079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超瑞运输有限公司,为4轴车,总质量限值为31吨,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为100.5吨,属超限运输,车装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水镇运输至道托,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张在杰(也是道路运输场所的经营者),张在杰对车辆鲁DE1079超标准装载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过磅检测复检单、驾驶员询(道路运输场所经营者)询问笔录为证,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5 | 梁山山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9 | 2022-12-20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9日 11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苏C3Q875(黄色)/鲁HA1K7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刘雅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苏C3Q87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徐州双隆物流有限公司,鲁HA1K7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梁山山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刘雅宝,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往安徽,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HA1K7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4米,实际栏板高度为2.0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4 | 张文亮 | 2022-12-19 | 2022-12-19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19 12: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处时,发现鲁Q690UU(黄色)货车,张升起15120617036和张永山1512061704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Q690UU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县颢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张文亮,车载货物为渣土,在泉庄倒渣土垫地,张文亮当场无法提供出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张文亮陈述本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202796 | 五河县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19 | 2022-12-20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9日 13时4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皖LD3203(黄色)/皖CL916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倪东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皖LD3203(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宿州市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CL916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五河县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倪东忠,车载货物为机制砂,由沂水瑞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往安徽,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皖CL916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1.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8 | 五河县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0 | 2022-12-20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19日12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县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现皖LB1291(黄色)/皖CK128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吴东坡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皖LB1291(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宿州市顺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皖CK12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五河县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吴东坡,车载货物为黄沙,由沂水送往安徽,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皖CK128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8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799 | 周伟学 | 2022-12-20 | 2022-12-20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22-12-20 9:50,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处时,发现鲁CQ5015(黄色)货车,张升起15120617036和张永山1512061704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调查发现:车辆鲁CQ5015(黄色)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安然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周伟学,车载货物为熟料,从蒙阴到淄川,周伟学当场无法提供出本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周伟学陈述本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罚款贰佰元整 |
371323202202800 | 山东江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20 | 2022-12-20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20日 09时5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CQ5015(黄色)/鲁C60J1挂(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周伟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CQ5015(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安然运输有限公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鲁C60J1挂(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山东江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周伟学,车载货物为熟料,由蒙阴送往淄川,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鲁C60J1挂(黄色)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0.6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3米,实际栏板高度为0.9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805 | 蒙阴县八方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年12月21日 09时00分,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沂水联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发现鲁Q901CH(黄色),执法人员张升起15120617036、张永山15120617045向赵洪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鲁Q901CH(黄色)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户名称为蒙阴县八方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为赵洪利,车载货物为渣土,由沂源送往沂水,因超载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查处;核定货厢栏板高度为1.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货厢两侧加装活动栏板0.2米,实际栏板高度为1.7米。执法人员对执法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801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57BH(黄色)的车辆于2022-06-10 00:10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02 | 蒙阴永航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永航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2DJ的车辆于2022-07-17 03:14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050吨,超过限定标准6.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803 | 蒙阴永航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永航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17GF(黄色)的车辆于2021-08-16 23:42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950吨,超过限定标准5.9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04 | 蒙阴永航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永航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17GF(黄色)的车辆于2021-08-21 03:12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850吨,超过限定标准9.8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06 | 蒙阴永航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永航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81HQ(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7 20:47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00吨,超过限定标准4.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07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08GZ(黄色)的车辆于2022-05-25 06:04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800吨,超过限定标准8.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202808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83EN(黄色)的车辆于2022-03-11 19:15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00吨,超过限定标准4.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09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08GZ(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6 09:4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10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福雁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00FM(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6 09:452经过沂水崔家峪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11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诚恒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90FJ(黄色)的车辆于2022-03-15 02:14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100吨,超过限定标准5.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12 |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03GS(黄色)的车辆于2021-11-16 19:48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2.600吨,超过限定标准13.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13 |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03GS(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2 23:40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200吨,超过限定标准6.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814 |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茂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03GS(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1 22:52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900吨,超过限定标准8.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202815 | 山东华远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1 | 2022-12-2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华远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4977R(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7 01:09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250吨,超过限定标准5.2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16 | 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506N(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3 23:4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5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3.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7.550吨,超过限定标准4.5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17 | 沂水县建邦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22 09:49,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35KN(黄色)、鲁Q0XL1挂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刘晓华,受公司委托处理脱审违章,鲁Q735KN(黄色)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登记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鲁Q0XL1挂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登记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现场人员对车辆脱审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18 |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耀发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79EK(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2 01:59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00吨,超过限定标准4.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20 | 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22 10:51,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730BH(黄色)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现场人人员为衣广存,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至 2022年10月,经查询实际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衣广存对车辆脱审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补审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819 | 山东健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健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36GT(黄色)的车辆于2022-04-13 08:0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36.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40.900吨,超过限定标准4.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21 | 沂水沂城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2022-12-22 11:18,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鲁QE6K4挂(黄色)货车,武杰15120617075、王洪斌15120617095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业户名称为沂水沂城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现场人人员为衣广存,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至 2022年8月,经查询实际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衣广存对车辆脱审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重”,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22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17LK(黄色)的车辆于2022-05-10 06:34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00吨,超过限定标准4.6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23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优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68FW(黄色)的车辆于2022-05-22 10:33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999吨,超过限定标准5.999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24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2 | 2022-12-2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513EG(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7 17:0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25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3 | 2022-12-2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5CD(黄色)的车辆于2021-11-14 01:13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711吨,超过限定标准5.711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26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3 | 2022-12-2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安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70EC(黄色)的车辆于2022-10-21 03:50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00吨,超过限定标准6.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827 | 蒙阴县凌众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3 | 2022-12-2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凌众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29GU(黄色)的车辆于2022-03-15 00:3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00吨,超过限定标准4.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28 | 蒙阴县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3 | 2022-12-2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安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73KS(黄色)的车辆于2022-05-22 00:2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29 | 蒙阴县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3 | 2022-12-2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安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15HT(黄色)的车辆于2022-05-15 19:3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650吨,超过限定标准4.6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0 | 蒙阴县凌众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3 | 2022-12-2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凌众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97GS(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6 21:05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50吨,超过限定标准4.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1 | 蒙阴县安成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3 | 2022-12-2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安成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5HK(黄色)的车辆于2022-05-16 23:3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50吨,超过限定标准4.4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2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3 | 2022-12-2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0DR(黄色)的车辆于2022-09-14 19:0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3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27.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29.900吨,超过限定标准2.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壹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3 | 蒙阴县恒业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恒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78KA(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3 06:1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400吨,超过限定标准4.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4 | 蒙阴聚浩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聚浩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39GU(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8 15:5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5 | 蒙阴鑫安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鑫安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98CF(黄色)的车辆于2021-10-08 10:48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800吨,超过限定标准4.8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6 |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江森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66EX(黄色)的车辆于2022-05-25 18:54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750吨,超过限定标准4.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7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587HM(黄色)的车辆于2022-07-20 00:58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550吨,超过限定标准6.5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8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惠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鲁Q587HM(黄色)的车辆于2022-07-23 10:40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400吨,超过限定标准6.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839 | 蒙阴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02GA(黄色)的车辆于2022-02-23 04:08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050吨,超过限定标准4.0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40 |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882GB(黄色)的车辆于2022-03-14 21:32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252吨,超过限定标准4.252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41 | 蒙阴县鹏程万里车辆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县鹏程万里车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531J(黄色)的车辆于2022-03-04 00:32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50吨,超过限定标准4.1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42 | 于兆彬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于兆彬车牌号为鲁Q807KW(黄色)的车辆于2021-09-30 10:18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2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18.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19.500吨,超过限定标准1.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43 | 山东德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德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53FZ(黄色)的车辆于2021-10-22 0:00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913吨,超过限定标准5.913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44 | 山东德泰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7 | 2022-12-2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山东德泰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98UM(黄色)的车辆于2021-12-21 19:39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4.400吨,超过限定标准5.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45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12EL(黄色)的车辆于2020-12-02 21:40经过G233与S335交汇处北100米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597吨,超过限定标准4.597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46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386JK(黄色)的车辆于2022-04-27 13:31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300吨,超过限定标准4.3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47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7KP(黄色)的车辆于2022-1-24 22:54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0.000吨,超过限定标准11.0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48 | 临沂志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志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61FN(黄色)的车辆于2021-11-05 01:0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3.100吨,超过限定标准4.1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贰仟元整 |
371323202202849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17KP(黄色)的车辆于2022-1-03 00:33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7.750吨,超过限定标准8.7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元整 |
371323202202850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08JE(黄色)的车辆于2022-01-27 14:26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8.350吨,超过限定标准9.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371323202202851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208JE(黄色)的车辆于2022-05-02 21:11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1.350吨,超过限定标准12.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元整 |
371323202202852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971LH(黄色)的车辆于2022-1-24 22:54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1.400吨,超过限定标准12.4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陆仟元整 |
371323202202853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656FG(黄色)的车辆于2022-05-30 04:25经过官庄段徕庄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67.900吨,超过限定标准18.9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玖仟元整 |
371323202202854 | 临沂鑫林运输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临沂鑫林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029LV(黄色)的车辆于2022-07-15 00:3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2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2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371323202202855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126GR(黄色)的车辆于2022-09-30 03:16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5.350吨,超过限定标准6.35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叁仟元整 |
371323202202856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 2022-12-29 | 2022-12-2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罚款 | 蒙阴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Q795LL(黄色)的车辆于2022-12-08 18:07经过沂水G302K114+300沂水蒙阴方向处非现场检测点时,方向由东往西,经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测设备称重检测,该车为6轴车,最大荷载质量应为49.000吨,检测时车货总质量为59.500吨,超过限定标准10.500吨,动态监测设施经可变情报板提示该车超限运输,进入沂水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提示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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