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4〕第009号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4-000008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沂医保处罚〔2024〕第009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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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医保处罚〔2024〕第009号 |
当事单位基本情况::山东瑞福康中医院有限公司石良中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P18NRXX,法定代表人:高永芳。联系电话:155*****321,联系地址:沂水县沂城街道石良社区。
经医保局联合检查发现,山东瑞福康中医院有限公司石良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等问题,致医保基金损失10514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联合检查有关纸质及电子材料。
本机关认为,山东瑞福康中医院有限公司石良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等问题。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下达了沂医保罚告字〔2024〕第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案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作出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的处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10514元,处1倍罚款10514元。
当事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沂水县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医疗保障局退回违法报销基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华信政务服务中心14楼1416办公室
联系电话:2236067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