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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3-000022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7-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沂水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2 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级 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配合 能源部门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县级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考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 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县级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县级 建设工程许可①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据。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1.《城乡规划法》(201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9.《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10.《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发展改革部门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县级 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配合 水利部门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级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4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县级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4.《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第四条
5.《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六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5 学校检查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各类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县级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1.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2.《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
2019
16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
2018
5号)
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
2017
1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
20192号)
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8.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及纤维制品实施监督检查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 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学生服:是否按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是否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是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是否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普通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县级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4.《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配合 新闻出版部门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对省内出版物的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县级 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县级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县级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6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山东省内食盐定点企业和来鲁经营食盐业务的外省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制盐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县级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7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 山东省内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级 发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 市级 是否存在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情况;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 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级 发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 市级 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 市级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涉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8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级 发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县级 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9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族宗教部门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县级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情况;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资质情况;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监督管理情况。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县级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控制等。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0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5.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1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2.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3.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民用枪支配置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县级 对从业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建立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是否严格落实领用枪支审批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取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枪弹分离、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等制度。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条
配合 体育部门 对射击竞技体育枪弹安全监管 对射击竞技体育枪弹安全监管 县级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枪支安全管理、安全防范的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11日通过)第五条
12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实施)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秩序维护服务,是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13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的检查
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公安部门 /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的检查
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县级 落实出入库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以及库房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情况;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流向登记等制度情况;《爆破安全规程》等要求的现场安全作业措施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4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县级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县级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的检查 县级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1.《医师法》第十三条
2.《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县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5 殡葬服务单位、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 县级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销售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鲁民函〔2021〕101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县级 是否存在修建超标准墓位、违规预售租,公益性公墓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服务公开、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安全管理等问题。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用地现场检查 县级 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经营性公墓“批少建多”等非法占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6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 省、市 发起 财政部门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县级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1.《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款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17 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 省级 发起 财政部门 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市级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1.《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8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调账检查 省、市级 发起 财政部门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市级 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1.《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第十款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9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在山东省内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指标体系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专家使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20 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 发起 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县级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等。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9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21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 地方金融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财政部门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 县级 是否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是否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财务风险控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是否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是否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是否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筹集和运用资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财务信息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监督检查事项;是否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其他规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配合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检查
2.对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的检查
3.对融资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检查
4.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情况的检查
5.对融资担保公司其他违规问题的检查
县级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合规情况;在保业务是否符合监管办法关于担保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有关要求;关联担保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行为,是否以优于第三方条件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后,是否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其他变更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违规问题。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22 劳动用工监管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
20163号)第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县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
2.《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
20163号)第六条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黑中介与非法用工情况检查;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底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配合 海事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分支海事局 船员服务机构服务开展船员业务相关台账、合同协议、服务制度等。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2.《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23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上一年度的地图审核通过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自然资源部门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四十二条
配合 新闻出版部门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 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二十六条
24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自然资源部门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县级 建设工程许①可是否依据相关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核发,核发程序是否依法依据。②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③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④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1.《城乡规划法》(201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县级 有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建设项目①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同步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②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标准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25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省、市、县级 发起 自然资源部门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县级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省、市、县级 发起 自然资源部门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县级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26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
2.《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2月鲁政办发〔2006〕7号)
配合 水利部门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县级(实施水务一体化) 对中水回用情况进行检查。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27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1.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2.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机动车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1.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2.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县级 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机动车是否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 1.《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配合 商务部门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县级 开展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1.《认证认可条例》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8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县级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县级 放射源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29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县级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五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30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5.《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
6.《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7.《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县级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使用公共部分;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 县级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31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县级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十)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按期进行燃气经营许可定期核验,是否满足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等。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县级 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县级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32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抽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3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4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县级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配合 水利部门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县级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35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县级 在检查的单位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36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
配合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人防工程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37 城市园林绿化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检查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县级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及合同约定人员、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等合同履行情况;苗木栽植、土建施工、景观效果、养护管理等施工质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施工人员(施工员、资料员、安全员、质量员)履职情况;项目现场安全防护、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企业自身制度建设、人员设备管理、专业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8 城市生活垃圾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各项污染物处置排放达标情况、运行数据管理情况等。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39 城市建筑垃圾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抑尘、降尘设备配备运行情况、运行数据管理情况等。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第二款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40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
2.《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2月鲁政办发〔2006〕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41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县级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2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第25号令)第七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43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防汛安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4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照明情况。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5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节水情况。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
2.《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8年1月修订通过)第二十条
配合 水利部门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县级(实施水务一体化) 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
46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47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县级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县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县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49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县级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50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县级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县级 网约车平台公司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通信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 省级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51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县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交警、车管所)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县级 抽查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车辆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车辆应报废未报废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配合 文化和旅游部门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县级 查验旅行社、导游资质资格;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落实情况;旅行社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导游在旅游包车上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九十七条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五条,二十三条
52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县级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县级 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
53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检查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水利部门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县级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3.《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县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 县级 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4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县级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农药广告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县级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配合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县级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县级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种子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兽药广告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兽药经营单位GSP运行、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县级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级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5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县级 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出厂肉类及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是否粘贴检验和检疫标识。 1.《食品安全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规模养殖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县级 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粪污处理情况其他等。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县级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56 农产品加工相关情况的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县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合 海关部门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县级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57 种子市场监管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县级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58 动物防疫、诊疗、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县级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情况、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情况、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畜牧兽医部门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59 汽车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县级 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机动车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县级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新车销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县级 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流程以及建立保存二手车交易档案合规情况。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二手车市场监管 县级 检查二手车市场登记服务站是否按规定办理车管业务。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县级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县级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县级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机动车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三项制度相关情况) 已备案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县级 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县级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1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县级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总额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62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商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县级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配合 公安部门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县级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县级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63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64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县级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通信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 省级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5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县级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监管。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县级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66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县级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消防安全的有关情况;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67 旅行社行业监管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县级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旅游包车监督抽查;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县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县级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旅游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8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1.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2.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检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县级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依法经营情况;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经营主体依法设立情况。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县级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级 旅游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县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70 文物拍卖、文物购销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资质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 县级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情况。 1.《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县级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71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的检查 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抽查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72 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73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博物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 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1.《博物馆条例》第七条
2.《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74 艺术考级机构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及依法组织考级活动检查 考级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县级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情况;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是否依法组织考级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卫生健康部门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的检查 县级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76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检查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检查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卫生健康部门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县级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77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4.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5.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6.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7.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级 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基础管理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制定、公告、公示、落实情况;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填写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五条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行政许可和施工资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备案、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第三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县级 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78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露天采石场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县级 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领导带班、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投入、工伤保险情况;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情况;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县级 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79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县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液氨使用安全情况;涉爆粉尘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8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 1.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2.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3.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6.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县级 安全生产许可情况;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外包工程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管道检测、维护情况。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三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危化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性;危化品登记证书载明情况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配备使用情况;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情况;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备案、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1.《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第三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情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配合 气象部门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县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81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一、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县级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配合 公安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 县级 抽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执行情况。 1.《禁毒法》第六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82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级 安全许可证取得并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及落实情况。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县级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配合 气象部门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县级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83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应急管理部门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级 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培训收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84 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6.《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85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
2.即时信息检查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级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86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机动车安全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综合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检查检验机构合规性检验行为。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配合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对未经检验、替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等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检结果的违法行为;是否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严查未经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等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87 网络交易平台检查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县级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通信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检查 省级 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守信经营情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88 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3.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县级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产品专利宣传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1.《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县级 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商标印制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地理标志名称使用行为的检查
2.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级 地理标志名称使用是否合法规范;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是否合法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 县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驰名商标权利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县级 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商标法》第十四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级 涉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涉外专利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4.《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5.《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6.《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89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
县级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分支机构设立是否具备相关条件;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备案;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检查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1.《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第五十三条
3.《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县级 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1.《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第、第五十三条
3.《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9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广电部门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91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的检查 1.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游泳项目行政检查
2.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滑雪项目行政检查
3.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攀岩项目行政检查
4.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潜水项目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体育部门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级 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安全说明、警示情况;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其他内容。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92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县级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93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县级 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94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医保行政部门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 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的检查 县级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1.《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2.《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
95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国防动员部门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配合 教育部门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 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工作情况。 1.《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6号)
96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检查
2.对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的检查
3.对融资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检查
4.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情况的检查
5.对融资担保公司其他违规问题的检查
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的检查
2.对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的检查
3.对融资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检查
4.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情况的检查
5.对融资担保公司其他违规问题的检查
县级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合规情况;在保业务是否符合监管办法关于担保放大倍数和单户集中度有关要求;关联担保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行为,是否以优于第三方条件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后,是否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其他变更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其他违规问题。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97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的检查
2.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3.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情况的检查
4.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截至去年年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今年以来正式完成退出手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1.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的检查
2.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3.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管理情况的检查
4.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检查
县级 是否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高管是否正常履行;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开展业务;对外融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等资料。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98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1.对典当行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2.对典当行公司出资融资情况的检查
3.对典当行公司经营情况的检查
取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1.对典当行公司治理情况的检查
2.对典当行公司出资融资情况的检查
3.对典当行公司经营情况的检查
县级 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当票、续当凭证使用;息费收取。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五十四条等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配合 公安部门 / 对典当行的治安检查 县级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条
99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能源部门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县级 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考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配合 发展改革部门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级 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
100 粮食购销检查 1.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2.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粮食和储备部门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县级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县级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县级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101 粮食库存检查 1.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2.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粮食和储备部门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县级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1.《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进行备案和申请周期检定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1.《计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102 印刷企业经营情况抽查 印刷企业检查 印刷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新闻出版部门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检查 县级 对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03 出版物发行企业经营情况抽查 发行企业检查 发行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新闻出版部门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 县级 对发行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04 影院经营情况抽查 影院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卫生管理情况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影院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电影部门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电影放映活动监管抽查 县级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1.《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05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 “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配合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县级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配合 教育部门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九条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06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 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配合 教育部门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107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青岛海关)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核查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网上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海关部门 / 1.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2.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隶属海关 检查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注册登记要求。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配合 畜牧兽医部门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级 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1月第2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核查 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网上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海关部门 /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隶属海关 检查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软、硬件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注册登记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抽查检验 被抽查的出口商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网上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海关部门 /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隶属海关 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法实施后续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验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0号)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核查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网上核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海关部门 /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隶属海关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情况。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条
108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县级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09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 1.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2.规范生产经营情况检查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网上检查、实地抽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烟草管理部门 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 规范到货确认 县级 是否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到货确认。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政检查 不得非法申领准运证 是否以非法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不得非法使用准运证 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准运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依法依规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是否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是否存在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是否存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的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不得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是否使用霉烂烟叶生产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对销售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行政检查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的规范处理 不得销售,由当地烟草部门监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政检查 是否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 是否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是否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 不得非法申领许可证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不得非法使用许可证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许可证等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是否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对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标注的行政检查 免税烟标志管理符合要求 销售免税烟是否加贴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县级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10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气象部门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查 县级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年度报告。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第41号修订)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11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情况;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活动情况 山东省气象局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气象部门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检查 县级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情况。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公布、第3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行政检查 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活动情况。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公布、第35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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