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12.19
索 引 号: | 12-29-2017-00014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12-19 | ||
标 题: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12.19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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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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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2058号 |
沂水县柏家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一款第四项 |
赵洪德 |
3713231980****083x |
赵洪德 |
罚没款10025.2元 |
2017.12.19 |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产品已销售完毕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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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7)2059号 |
沂水县正源大药房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
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 |
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吕京松 |
3728271956****4634 |
吕京松 |
罚没款893元 |
2017.12.19 |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1盒蒲地蓝消炎口服液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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