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南仉林铁、钛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索 引 号: | 06-20-2017-00009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沂水保许[2017]3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水保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7-03-08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3-08 | ||
标 题: | 临沂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南仉林铁、钛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
沂水保许[2017]3号
沂水县水土保持管理办公室关于
临沂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南仉林铁、钛矿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临沂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临沂天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南仉林铁、钛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专家审查意见,符合行政许可要求。 现对所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清楚。项目区位于临沂市沂水县杨庄镇,矿区极值地理坐标为东经118°47′33″—118°48′28″,北纬355701—35°57′13″。项目区总占地面积23.86hm2,全部为临时占地。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处选矿产,1处办公生活区,1座尾矿库,扩建运输道路0.8km,建造提升井及风井工业场地,1处废石堆场,1处砖厂及1处表土堆场。本项目总挖方2.94万m3(含表土剥离0.18万m3),总填方2.94万m3(含表土回覆0.18万m3),无借方,无永久弃方。项目总投资4116.4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45.59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本项目露天开采基建期为2016年9—2016年10月,工期2个月;地下开采基建期为2023年7月—2024年12月,工期18个月。
二、方案编制依据充分、资料翔实,内容全面,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同意设计水平年为2017年。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地处低山丘陵区,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平均气温13.4℃;多年平均降水792mm;全年无霜期206天;年平均≥10℃的有效积温约4264.8℃;最大冻土深度37cm。常年主导风向为南风,平均风速3.2m/s。土壤以棕壤土为主,项目区植被类型属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区,原地貌林草覆盖率大约为34%。项目区在水利部公布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中,属于沂蒙山泰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侵蚀类型主要为水力侵蚀,侵蚀强度为中度,平均土壤侵蚀模数为1500t/(km2·a),容许土壤流失量为200t/(km2·a)。
四、基本同意方案的主体工程水土流失保持分析与评价。工程选址及工程施工等均无水土保持绝对限制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及结论。建设期扰动地表面积23.86hm2,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3.86hm2。建设期土壤流失总量为493t,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为332t。
六、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分区及防治目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14hm2,其中项目建设区23.86hm2,直接影响区3.28hm2。分为选矿厂区、办公生活区、露天开采区、砖厂、提升井预留地、废石场区、表土堆放场区、尾矿库区、矿区道路区9个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修正后的具体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0.8、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9%、林草覆盖率8%。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工程设计。本项目建设期采取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排水工程、截水沟工程、表土剥离及回覆、整地工程等;植物措施主要为项目区内栽植乔灌草、道路两侧绿化等;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临时沉沙和临时覆盖等。
八、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监测点布设。
九、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估算投资。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84.5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17.50万元、植物措施费63.08万元、临时工程费23.62万元、独立费用31.58万元(包含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费5万元,监测费12.50万元)、基本预备费20.1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8.63万元。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据开采量按季度缴纳,露天开采标准为1元/t,非露天开采标准为0.5元/t。
十、生产建设单位在后续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是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方案批复的征占地范围内,严禁超范围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的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是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办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开工后,应及时向我办报告有关情况。
四是本项目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办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化变更的,应进行变更设计,并经我办批准后实施。
五是本项目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在投入运行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通过我办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六是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水土保持 方案 批复
抄送: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沂水县水土保持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