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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沂水县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集经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解读

索  引  号: yishuixfpkffwzx2251451/2019-0000125 主  题  词: 扶贫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3-2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9-03-22
标       题: 关于对《沂水县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集经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解读

 

一、目的意义

当前,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模式由单村实施向多村集中实施转化,项目类型由涉农项目向工业、商业、加工业等项目延伸,扶贫资金资产监管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发挥扶贫资金资产的最大效益,防止出现监管薄弱、缺失的问题,就沂水县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施细则(沂办发〔20171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涉及的扶贫资产,特指由乡镇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级扶贫专项资金,集中规模化建设,统一经营获得收益,专项服务于脱贫攻坚的联村资产。

(二)框架内容

主要由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资产登记、资产运营、收益分配、资产监管、资产处置等方面构成

乡镇党委政府统筹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和当地优势特色资源等要素编制联村项目方案,并组织相关站所进行审核,报县级审批。项目实施中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扶贫资金统一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代管,实行乡镇报账制。项目完工后,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定期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各产权村将联村资产委托乡镇党委政府经营管理,形成资产代管协议,统一发包经营可以采取委托、发包、出租、联营等方式经营。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按期收取经营收益,在经管站专户专账代管,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乡镇党委政府是联村资产的监管主体,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实施、扶贫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要及时发现扶贫资产出现的损毁、流失等情况,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

三、责任追究

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沂水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沂水县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施细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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