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水县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集经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fpkffwzx2251451/2019-0000125 | 主 题 词: | 扶贫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03-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9-03-22 | |
标 题: | 关于对《沂水县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集经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解读 |
一、目的意义
当前,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模式由单村实施向多村集中实施转化,项目类型由涉农项目向工业、商业、加工业等项目延伸,扶贫资金资产监管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发挥扶贫资金、资产的最大效益,防止出现监管薄弱、缺失的问题,就《沂水县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施细则》(沂办发〔2017〕1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涉及的扶贫资产,特指由乡镇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级扶贫专项资金,集中规模化建设,统一经营获得收益,专项服务于脱贫攻坚的联村资产。
(二)框架内容
主要由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资产登记、资产运营、收益分配、资产监管、资产处置等方面构成。
乡镇党委政府统筹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和当地优势特色资源等要素编制联村项目方案,并组织相关站所进行审核,报县级审批。项目实施中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扶贫资金统一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代管,实行乡镇报账制。项目完工后,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定期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各产权村将联村资产委托乡镇党委政府经营管理,形成资产代管协议,统一发包经营,可以采取委托、发包、出租、联营等方式经营。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按期收取经营收益,在经管站专户专账代管,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乡镇党委政府是联村资产的监管主体,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实施、扶贫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要及时发现扶贫资产出现的损毁、流失等情况,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
三、责任追究
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沂水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沂水县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施细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