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沂水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tjj/2019-000005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3-06 | ||
标 题: | 2019年沂水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填表单位(盖章):沂水县统计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1 |
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违法行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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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
“四上企业”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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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企业单位的有效证件;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统计数据质量、联网直报平台;会计账目、纳税申报表;企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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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实行随到随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举报地域有代表性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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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所需检查单位数的比重不低于30%,且逐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最多只进行1次。 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办法,由国务院全国普查办公室或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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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建立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库。对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库,加强跟踪监管。 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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