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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职责任务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swj/2021-000014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1-03-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01
标       题: 县商务局职责任务清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沂水县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9〕10 号)和《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沂水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县商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商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商务领域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推进会展业发展规划和品牌展会培育的政策措施。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拟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秩序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管理。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五)监测分析全县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六)拟订全县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以及配额。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县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七)负责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八)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县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县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承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拟订全县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县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推动对外援助工作落实。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

(十一)负责发展我县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我县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二)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全县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协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完善流通供给体系,提高流通供给质量,提升流通供给效率。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贸易方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外贸平衡协调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开放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县商务局受市商务局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对全县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3.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4.关于药品安全监管。县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监管,组织实施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配合县商务局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分工。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应急、值班、安全保卫、公务接待、办公用品采购、 公务用车管理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外国(地区)商务人员来访邀请事项。协调推动商务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负责处理所属企业职工的信访工作,协调解决所属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中遗留的历史问题。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组织拟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政策。承担商务运行综合统计分析以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商务史志年鉴编纂工作。拟订全县商务领域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二)人事科(挂党建工作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档案、教育培训、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负责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全县商务领域改革。牵头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商务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

(三)财务科。承担商务领域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以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局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四)市场运行与秩序科。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照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商贸流通领域各类商会、协会工作。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拟订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承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推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承担设立直销企业审核上报的相关工作。承担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流通领域消费促进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内贸流通行业统计。

(五)商贸与流通业发展科。拟订全县商贸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商贸服务业、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贸流通、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拟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电子商务科。拟订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产业园区和平台建设,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七)对外经济贸易科。拟订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配额及相关工作。承办进出口商品配额投标企业资格的初审工作。按规定审核、上报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进出口许可证。承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指导监督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监督、协调全县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牵头负责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负责全县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分析。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组织、协调涉及我县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建立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库。指导我县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建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支持受损产业恢复发展。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进服务贸易示范区建设。负责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备案工作。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和分析工作。拟订全县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对外投资合作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指导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促进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承办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备案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有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我县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负责全县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外国投资管理科。指导、管理全县外商投资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承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牵头全县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参与拟订《沂水县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外商投资统计和分析工作。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协调与相关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多双边经贸关系。按照权限办理商务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核、申报。

第五条 县商务局行政编制 11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名。

第六条 县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沂水县委办公室、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沂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沂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

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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