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22-000009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
沂水县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 ||||||||||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 律师工作科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3.【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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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 律师工作科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 3.【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警示谈话、提出处罚建议、受委托调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发现、查实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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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 | 律师工作科 |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 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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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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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2.【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
警告 | 直接实施责任: 1.明确行政处罚的违规执业行为种类。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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