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民社罚决字〔2022〕014号 县民政局对沂水县沂蒙山红色拓展培训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2-000044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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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民社罚决字〔2022〕014号 县民政局对沂水县沂蒙山红色拓展培训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民社罚决字〔2022〕014号
当事人:沂水县沂蒙山红色拓展培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323MJE888200X
法定代表人: 王志勇
住所:沂水县夏蔚镇王庄村
经查,你单位存在2020年度、2021年度未提交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违法事实,有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检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撤销登记;2. 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生效后,你单位将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民政局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民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上交的,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沂水县民政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