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民社罚决字〔2022〕004号 民政局对沂水县户外运动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2-000043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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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民社罚决字〔2022〕004号 民政局对沂水县户外运动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民社罚决字〔2022〕004号
当事人:沂水县户外运动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1323MJE8818265
法定代表人: 张洪升
住所:沂水县健康路与西环路交汇处
经查,你单位存在2020年度、2021年度未提交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违法事实,有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检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撤销登记;2.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生效后,你单位将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民政局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后,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上交的,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沂水县民政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