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2-000026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9-08-20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民〔2019〕4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省民政厅修订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9年8月20日
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行使民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以及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责罚相当: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综合裁量。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全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对省级民政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基本适用依据,同时适用本办法中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
第八条 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裁量阶次内从轻、从重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若系年内初次违法,且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民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民政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阻碍民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是否并罚。对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原则上不选择并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选择是否并罚;对有从重情节的,原则上选择并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罚的,应实行并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采纳情况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包括是否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应当写明裁量基准适用的依据。
(二)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将行使裁量权情况作为法制审核的重要内容。对案件承办部门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退回并建议其重新作出裁量;对没有按规定写明有关事项的,应当要求其写明;对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裁量时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其补充有关证据或重新裁量。
第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民政部门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八条 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
附件: 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