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索 引 号: | yishuixmzj2251582/2021-000033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03 | ||
标 题: | 沂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
沂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2: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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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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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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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拒不接受检查的;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不接受检查的;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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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1个月以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但能配合执法、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 |
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6个月以上,1年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1年以上,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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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能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 |
撤销登记,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全县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
|
|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
|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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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
没收非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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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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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
|
|
|
有非法财产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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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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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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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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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
警告。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拒不接受检查的;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不接受检查的;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1个月以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但能配合执法、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 |
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6个月以上,1年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1年以上,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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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
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
|
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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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 |
撤销登记,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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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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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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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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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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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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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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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莒南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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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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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
没收非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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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定罚则 (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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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档次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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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法财产的。 |
没收非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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