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类)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2-000003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3-04-20 | ||
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类)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 | 沂水县交通局 | 按照规定负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3700000118003 | 行政许可 |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五条:“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部委规章】《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2018年5月修正)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4.【部委文件】《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5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椎。”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辖区内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报市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3.【部委规章】《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2018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2 | 沂水县交通局 |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3700000118004 | 行政许可 | 1.【部委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18年11月修正)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2.【部委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1月修正)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 | 负责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3 | 沂水县交通局 |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3700000118005 | 行政许可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4号,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3.【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附件1“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9项”。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后有关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交建管〔2017〕60号)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许可以外的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通过,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4 | 沂水县交通局 |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3700000118006 | 行政许可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5 | 沂水县交通局 | 负责全县公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3700000118007 | 行政许可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二)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三)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四)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6 | 沂水县交通局 | 负责全县公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 | 3700000118008 | 行政许可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用地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6.【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在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领域开展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试点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号):“(三)交通运输领域。1.省级事权: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运行和管理;普通国道、省道日常养护等。” |
县 | 负责组织申报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申请材料,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五)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7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3700000118009 | 行政许可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由规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3.【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 |
县 | 负责县区内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8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0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3项: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县 | 负责县内及毗邻县间的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九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9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1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确定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0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2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订)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 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1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3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 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订)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3.【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
县 | 负责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2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组织协调全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3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指导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17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九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4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370000011802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部委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二十八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批准。”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第20项“省内市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第22项“省际、省内市际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下放至设区市港航管理机构。 5.【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6.【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7.【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十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8.【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
县 | 负责在通航水域内使用浮桥、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配发船舶营运证)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水路交通许可事项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5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3700000118036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订)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3.【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内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和省际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受理、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6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3700000118041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岸线作业审批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7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 |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 3700000118046 | 行政许可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2.【行政法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
县 | 市县同权 |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合法许可证、分配捕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已发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2.【行政法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出,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18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组织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3700000118048 | 行政许可 | 1.【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4号,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许可以外的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自贸区济南片区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省财政资金补助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指导监督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