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1-000015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3-04-20 | ||
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全县公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协调做好全县高速公路属地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建设、养护、运营管理。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3700000718001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的材料受理、审核。 |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农村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 | 3700000718002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申请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登记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监督通知书。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农村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 | 3700000718003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交工核验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核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交工核验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组织验证性检测,出具交工核验意见。 |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农村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 | 3700000718004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竣工鉴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鉴定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交工核验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拟定竣工复测计划,组织竣工质量复测,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做好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沂水县交通局 |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 | 公路路产损坏责任认定 | 3700000718005 | 行政确认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发现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应当对损坏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制作责任认定书。”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公路路产损坏责任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路政管理中的行政确认。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3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 | 沂水县交通局 |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 |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3700000718006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县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督的公路工程出具证书。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照竣工验收结论,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3700000718007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部委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七章第一节:“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 |
县 | 负责其他级别的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核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 | 沂水县交通局 | 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3700000718008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部委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 2.依法依规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工作。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9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 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 | 3700000718009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五十八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 2.依法依规实施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工作。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3700000718010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部委文件】《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鲁交运〔2018〕3号)第五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并抄报交通运输部。设区的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准入核查和年度复核工作。”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准入核查和年度复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核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准入核查和年度复核。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