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索 引 号: | yishuixjtysj2236008/2021-000015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3-04-20 | |
标 题: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者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 |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01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n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n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n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全县公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协调做好全县高速公路属地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建设、养护、运营管理。 |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02 | 行政检查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法律】《公路法》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全县市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03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2.【法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沂水县交通局 |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04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加强水路交通市场监管,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市场诚信体系,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4.【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5.【部委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 |
县 | 负责辖区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核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依法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三)对水路交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阻挠、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 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05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监督规则》(2020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3.【部委文件】《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的周期检查内容包括:(六)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十)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沂水县交通局 | 承担航道管理有关工作 |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07 | 行政检查 | 1.【法律】《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法律】《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 | 沂水县交通局 |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08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布)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 | 沂水县交通局 |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09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交通领域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检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9 |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 承担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18012 | 行政检查 | 1.【部委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部委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3.【部委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部委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