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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1-000015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10-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2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3700000118018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从事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交通局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城市综合枢纽建设等交通有关重点工程设计管理、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3700001018001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部委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第四十四条:“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部委规章】《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号,2014年9月修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鲁交建管〔2011〕133号)第三十七条:“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及县道大修工程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有农村公路项目的交工验收和乡道、村道、中桥、小桥涵的竣工验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的竣工验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验收。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沂水县交通局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370000101800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三十一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2.【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沂水县交通局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备案 370000101800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及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沂水县交通局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或参与处理有关公路水运工程事故调查 3700001018004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2.【部委文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
负责受理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2.及时组织事故抢救。  
3.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29日通过,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公布)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沂水县交通局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县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370000101800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2.【部委文件】《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十六条:“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3.【部委文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4.【部委文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5.【部委文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6.【部委文件】《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第一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的征集、评价和发布,并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按照省厅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通过,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沂水县交通局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城市综合枢纽建设等交通重点工程设计管理、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8008 其他权力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5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通过,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沂水县交通局 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综合枢纽建设市场监管,以及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 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3700001018009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部委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三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沂水县交通局 建立项目法人备案制度和监督机制并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备案 3700001018011 其他权力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2.【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第九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实行核备制度。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3.【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 青岛、 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对县级立项的商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3700001018012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3.【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n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4.【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5.【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负责本级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验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验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验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370000101801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九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驾驶员、乘务员培训、考核情况备案 3700001018014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驾驶员、乘务员培训、考核情况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370000101801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3700001018017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6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沂水县交通局 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 370000101801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9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6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沂水县交通局 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370000101801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9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
2.【部委文件】《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第五条:“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调解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调解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调解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6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沂水县交通局 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370000101802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订)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沂水县交通局 指导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管理。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网约车等新业态的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3700001018021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第2号,2016年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3.【部委文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部委文件】《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初评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质量信誉考核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沂水县交通局 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等新业态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370000101802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3.【部委文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核定A级及以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3700001018025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修订)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负责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3700001018027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2.【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3.【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3项: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设立经营县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的分公司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370000101802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3.【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9年6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4.【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第2号,2016年4月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5.【部委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一节:“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负责本行政机关许可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370000101802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
2.【部委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核查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核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核查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3700001018030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2.【部委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六章第二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负责本级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转籍、过户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转籍、过户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转籍、过户程序。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3700001018031 其他权力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考核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考核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考核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 沂水县交通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370000101803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第二十四条:“(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3.【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第五十七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4.【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5.【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负责为本级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的车辆配发、换发、补发道路运输证和班车客运标志牌,为车籍地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车辆核发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证件发放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证件发放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证件发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沂水县交通局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 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报告 3700001018043 其他权力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3.【部委规章】《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4.【部委文件】《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负责辖区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船舶进出港口报告制度。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通过,2017年3月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第五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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