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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类)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1-000015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10-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2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沂水县交通局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18002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 本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2.依法依规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交通局 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信息查询 3700002018003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学员投诉率。”
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相关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沂水县交通局 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查询 3700002018004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9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9年6月修正)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向社会提供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9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6年4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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