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索 引 号: | yishuixjjmyhxxhj2251564/2021-0000134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五)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六)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3个至5个裁量阶次,3个阶次的分为轻微、一般、严重,5个阶次的分为显著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轻微的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严重的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三)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个阶次处罚的具体基准。
(四)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应当并处的,除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外,不得单独单处;
(五)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列出具体适用情形。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适用最低处罚幅度或者减轻处罚。
(六)对停止执行处罚决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
(七)对处罚环节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六)对不予许可的,列明情形并依法备案;
(七)对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列明材料清单;
(八)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
(二)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三)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七条 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执法权,应当根据行为类型分别细化、量化裁量权标准。
第八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本部门制定及上级部门制定系统内执行的所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均应在本单位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修订、废止的,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九条 本制度未列入的其他行政权力,应当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