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刘靖科长解读《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yishuixslj2251638/2021-0000237 | 主 题 词: | 水利、水务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20 | ||
标 题: | 县水利局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刘靖科长解读《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县在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沂水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现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保障水库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水利支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水库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小(1)型水库以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小(2)型水库。
三、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由谁负责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县政府作为管护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县水利局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各水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三级责任人”、防汛“三个责任人”及河湖长制合并管理。
四、水库的管护范围的划定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五、小型水库管理员如何配备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由各乡镇按照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标准聘用安全管护人员,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工作。
六、哪些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是明令禁止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植)、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该《水库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从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