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8-2035)
索 引 号: | yishuixzghcxjsj2251431/2021-000026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
标 题: | 沂水县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8-2035) |
1规划总则
第1条 规划原则
本次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调查研究为基础,从沂水县的实际情况出发,贯彻国家政策和相关的规定,统筹规划、逐步实施、突出重点、经济合理。
1.前瞻性原则
2.综合效益原则
3.系统性原则
4.统筹兼顾原则
5.协调性原则
第2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与《沂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保持一致。
城区范围:北起二环,南至姚许路、城阳二路,西起黄山铺打虎山,东至东二环路。
第3条 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基准年为 2018年,规划年限为2018~2035 年,
其中:
近期规划年限 2018~2020年;
远期规划年限 2021~2035年。
2 规划依据
第4条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
7.《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建标[2015]85号)
8.《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
第5条 主要规范标准
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5.《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修订)
7.《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2014)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1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1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1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
1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1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2008)
2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22.《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2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2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
26.《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20513—2014)
2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8.国家、山东省、沂水县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29.其它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第6条 当地资料
1.沂水县城市1:1000现状地形图
2.《沂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
3.《沂水县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11-2020)》
4.《沂水县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13-2030)》
5.《沂水县城区配电网网格化报告》
6.《沂水县燃气专项规划(2010-2020)》
7.沂水县各功能组团总规、控规及各市政专项规划
8.相关管线单位提供的要求、设计条件等。
3 规划目标和规模
第7条 规划规模
沂水县中心城区规划地下综合管廊总长度16.8km。其中规划支线综合管廊共16.8km。
第8条 分期建设
1、近期建设规模
近期规划(2018~2020年)综合管廊主要根据各片区开发计划及道路改造等建设时序,规划总长度4.4km;其中支线管廊4.4km。
2、远期建设规模
远期规划(2021~2035 年)综合管廊主要根据沂水县城区的开发建设计划,规划总长度12.4km;其中支线综合管廊12.4km。
4 建设区域
第9条 综合管廊建设区域
龙湾片区、城北片区、城南片区中“内环”(北一环、西城三路、鑫华路、长安中路)道路定位最高,而且结合总体规划,都有改扩建计划,最适宜综合管廊的建设;其次新建的正阳西路、正阳路城市道路中定位为主干道,并且正阳西路属于新建道路,相对适宜综合管廊的建设。
滨河二期片区、庐山组团和龙泉组团中鑫华路西段、南三环、鑫华路东段、腾飞路东段、南一环东段、庐山东路属于各片区中的主干道,可结合电力、电信规划,部分道路可建设电缆沟或缆线管廊。
5系统布局
第10条综合管廊布局规划
“一环”:北一环(西城三路-滨河西路、滨河东路-小沂河、小沂河-长安路)-长安路(北一环-康和路、小沂河南路-鑫华路)-鑫华路(长安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西城三路)-西城三路(鑫华路-北一环)。
“一横”:正阳西路(西城三路-滨河西路)、正阳路(滨河东路-长安路)。
规划采用支线成环的形式布置,北一环(西城三路-滨河西路、滨河东路-小沂河、小沂河-长安路)、长安路(北一环-康和路、小沂河南路-鑫华路)、鑫华路(长安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西城三路)、西城三路(鑫华路-北一环)、正阳西路(西城三路-滨河西路)、正阳路(滨河东路-长安路)采用支线管廊的形式,支线管廊服务周边地块、连接各地块的市政管线。
6 综合管廊入廊管线
第11条 入廊管线
沂水县城区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给水管、再生水管和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热力高温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天然气、热力蒸汽管道、雨水、污水不纳入综合管廊。同时,应考虑在综合管廊内预留各管线备用空间,应对城市发展需求。
第12条 管线入廊时序
综合管廊各专业管线和综合管廊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安装。按照先重力流后压力流管道,先大管径后小管径,先水管后缆线的原则确定综合管廊入廊管线的入廊时序。
7 综合管廊断面
第13条 断面确定原则
1.本次规划综合管廊充分考虑给水管道、中水管道、电力线缆、通信线缆、供热管道的入廊空间需求,其中供热管道近期没有入廊条件和需求的情况下,规划综合管廊断面仍按照预留其管位的形式加以考虑,待其条件成熟进入综合管廊;在供热专项规划中没有布置供热管道的道路上规划的综合管廊,其断面形式按照预留供热支线空间位置进行考虑;
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需要的空间;
3.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独立设仓;
4.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仓敷设;
5.110kV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敷设;
综合管廊断面型式的确定,要考虑到综合管廊的施工方法及纳入的管线数量。根据国内外相关工程来看,通常采用矩形断面。采用这种断面的优点在于施工方便,综合管廊的内部空间可以得以充分利用;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沟敷设的要求,本次规划综合管廊根据不同管廊收纳的管线,分别采用两仓和三仓形式。
第14条 管线需求
根据管廊布局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确定管廊容量。
第15条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
沂水县规划综合管廊为支线综合管廊,共有七种断面类型;
管廊名称
断面形式
收纳管线
管廊尺寸(mxm)
北一环
(西城三路-滨河西路)
(滨河东路-小沂河)
(小沂河-长安路)
双舱
给水(400)热力(500*2)电力(12回10kV、6回110kV)电信(84孔)
7.3×3.5
西城三路
(鑫华路-北一环)
单舱
给水(300)
热力(500*2)电力(16回10kV)电信(84孔)
4.8×3.5
鑫华路
(滨河西路-西城三路)
双舱
给水(400)中水(400)
热力(400*2)电力(12回10kV、4回110kV)电信(84孔)
6.2×3.5
长安路
(北一环-康和路)
(小沂河南路-鑫华路)
单舱
给水(400)中水(400)电力(16回10kV)电信(84孔)
3.8×3.1
正阳路
(滨河东路-长安路)
单舱
给水(300)电力(16回10kV)电信(84孔)
3.7×3.1
正阳西路
(西城三路-滨河西路)
单舱
给水(300)
热力(400*2)电力(12回10kV)电信(84孔)
4.7×3.5
鑫华路
(长安路-滨河东路)
单舱
给水(400)中水(400)
电力(12回10kV、4回110kV)
电信(84孔)
3.8×3.5
8 三维控制线划定
第16条 平面布置原则
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2.为便于综合管廊投料口、通风口等附属设施的运行,综合管廊应尽量敷设在道路一侧的绿化带、人行道或中央分隔带下;若受绿化带宽度限制时,也可设置在机动车道下,吊装口和通风口等地上构筑物要引至车行道外的绿化带内,不得影响正常人行和车行。
3.为尽量减少过路排水管线对综合管廊埋深的影响,规划综合管廊的道路宜双侧布置排水管线,并宜在管廊外侧,以尽量减少过路支管对干线管廊的影响。
4.综合管廊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但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º。
5.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直埋管线与管廊、管廊与管廊以垂直衔接为宜。
7.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收纳管线的最小转弯半径及要求,并尽量与道路圆曲线半径一致,不应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第17条 综合管廊在道路下位置选位原则
1.以路网规划确定的交叉口竖向标高为依据,考虑未入廊管线支管在廊顶穿越、绿化种植要求等因素,控制管廊最小深度。
2.重力流优先原则,确定交叉口排水管道的管径及埋深,作为重要控制条件。
3.综合管廊优先原则,在保障重力流管线的前提下,为便于施工、节省投资,综合管廊的覆土不宜太深,宜优先考虑。
4.减少管线、管廊交叉点,并尽量分散,利用管道坡降,在不同交叉点分别控制竖向,以减小管线埋深。
第18条 平面位置
综合管廊的平面位置宜优先布置于道路绿化带下。管廊与相邻管线与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的规定。
第19条 竖向控制
1.最小覆土深度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宜控制在2.5m左右。
2.应尽量减少在道路交叉口交叉。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非重力流管道应避让管廊;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避让方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情况合理确定,宜采取从河道下部穿越方案。
3.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交叉垂直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9 重要节点控制
第20条 管线交叉节点
在道路交口、管线预留与地下构筑物(如地下综合体)衔接时,廊内管线与外部的衔接节点需设置管廊出线井。
第21条综合管廊过路、过河处理
道路交叉口处应预留过路支线管廊或过路套管;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且需避让现状桥梁等构筑,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
10 综合管廊配套设施、附属设施
第22条消防系统
1.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2.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3.综合管廊的防火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4.综合管廊内防火分区最大间距应不大于200米。防火分区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
5.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6.在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灭火器、黄沙箱等灭火器材。
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设施。
第23条供电系统
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2.综合管廊附属设备中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应急照明宜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交流220V/380V三相四线(TN-C-S)系统,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动力设备应为±5%额定电压,照明设备应为+5%、
-10%额定电压;
(4)应有无功功率补偿措施,使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5)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
4.综合管廊内供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配电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
(2)供配电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5.综合管廊内应有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安装高度不宜小于500mm。
6.一般设备供电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
7.在综合管廊每段防火分区各人员进出口处均应设置本防火分区通风设备、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
8.综合管廊内通风设备应在火警报警时自动关闭。
9.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允许最大值不宜大于1Ω。
10.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40mm×5mm的热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电焊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
11.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保护皮、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12.综合管廊内敷设有系统接地的高压电网电力电缆时,综合管廊接地网尚应满足当地电力公司有关接地连接技术要求和故障时热稳定的要求。
第24条照明系统
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0lx,最小照度不应小于2lx,在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提高到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管廊内应急疏散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3)管廊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有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Ⅰ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灯具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光源应能快速启动点亮,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
(4)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回路中设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措施。
3.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不小于1.5mm2截面的硬铜导线,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
第25条监控与报警系统
1.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地探测管廊内火情,监测有害气体、空气含氧量、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
2.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对沟内的机械风机、排水泵、供电设备、消防设施进行监测和控制。控制方式可采用就地联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控制方式。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固定式语音通信系统,电话应与控制中心连通。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个通信点。
第26条通风系统
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2.综合管廊通风口的通风面积应根据综合管廊的截面尺寸、通风区间经计算确定。换气次数应在2次/h以上,换气所需时间不宜超过30min。
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风速不宜超过5m/s,综合管廊内部风速不宜超过1.5m/s。
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综合管廊内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5.综合管廊的机械风机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6.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时,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机械排风机。
7.综合管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综合管廊内发生火灾时,排烟防火阀应能够自动关闭。
第27条排水系统
1.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4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并设置自动水位排水泵。集水坑的容量应根据渗入综合管廊内的水量和排水扬程确定。
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综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3%。
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置逆止阀。
第28条标识系统
1.在综合管廊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对综合管廊建设的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
2.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志、标识进行区分,标志铭牌应设置于醒目位置,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00m。标志铭牌应标明管线的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
3.在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其紧急联系电话。
4.在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止触摸”等警示、警告标识。
5.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孔、灭火器材等部位应设置明确的标识。
第29条地面设施系统
除了以上这些位于综合管廊内部的附属设施外,还有部分附属设施位于综合管廊外的地面上,包括人员出入口、通风口、材料投入口等。这些附属构筑物作为综合管廊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综合管廊内外的联络作用,综合管廊内的管道及附属配件运输、安装,人员进出、应急逃生等均需通过附属构筑物来完成。
目前国内比较成熟的综合管廊附属构筑物构成为:综合管廊每个分区设置一处进料口,进料口兼顾人员出入、自然通风功能,进料口最大间距不超过200m,净尺寸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界限要求;在每个分区的两端设置机械排风口,通过机械排风口的强排功能来保证沟内空气的流通性;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m,自然通风口及强制通风口可交互配置。考虑到电力电缆材料进出、敷设及维护方便性,一般国内电缆隧道大部分进料口间距控制在200m以内。当需要考虑设备进出时,还应考虑满足设备进出的需要。投料口通常在顶板上开孔,当管廊在车行道下时需引至绿化带内。考虑结构要求,相邻两孔室的投料口应错开,不能布置在同一变形缝中。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投料口,部分管线也可利用人孔投料。
第30条监控中心设置规划
本次规划拟在沂水县中心城区设置一座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设在西城三路与北一环的东南角大型商业中心下,监控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直接联络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管理人员的日常检修要求。
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包括:
①电力监视系统:用水、照明、漏水、排水、换气及电力使用管理;
②安全监控系统:避难指引、漏水、燃气及有毒气体、火灾消防、外人进入或破坏及人员进出管理;
③其它系统:紧急广播、综合管廊内部及内外联络。
11安全防灾
第31条 抗震
1.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工程抗震设防应依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因此需业主提供本工程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对场地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无边坡稳定以及其它地震地质灾害进行鉴定。
2.采用的抗震设防参数
抗震设防烈度:7度
设计地震分组:第三组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5g
3.抗震设计的技术措施
(1) 总图布置及建设场地的选择原则
1) 建设场地不应处在发震断层
2) 甲、乙类建构筑物禁止在危险地段建造,丙类不在危险地段建造。
3) 重要建构筑物选择在抗震有利地段布置。
4) 针对建设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2)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及技术措施
1)综合管廊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均为乙类。
2)根据本工程建设场地类场地土类别,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规定,分别按7度(0.15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对于框架结构,框架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600mm设2φ6拉筋,沿墙全长贯通。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大于8m或层高2倍时,宜设钢筋砼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墙体开设较大门窗洞口时,洞口两侧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通至上部梁处;洞口顶部宜设钢筋砼系梁,与墙体两端柱连接。
4)对于砖混结构,则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要求设置构造柱及圈梁。
5)框架梁、柱中的纵向受力钢筋: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yk、极限强度标准值fstk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第4.2.2条的表4.2.2-1采用。
6)钢材:采用Q235B级,地脚螺栓的钢材不得进行冷加工。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不应小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7)支架:综合管廊内支架需要根据规范设置抗震支架。
第32条 防火
1.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当舱室含有两类及两类以上管线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较大的管线确定。
2.综合管廊火灾危险性分类:
(1)热力、给水、再生水、通讯同为一个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
(2)电力为一个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
(3)燃气为一个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4)污水、雨水为一个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
3.综合管廊主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结构。
4.综合管廊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结构进行分隔。
5.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燃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严密封堵。
7.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8.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的有关规定。
9.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0.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 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1-2007) 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GA306.2-2007) 的有关规定。
11.燃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12.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感烟火灾探测器。
(2)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4)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有关规定。
13.燃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燃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当燃气管道舱燃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燃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
(4)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防洪
地下综合管廊防洪主要是防止洪水倒灌,其关键是在各出入口、孔口等的防倒灌措施。
1.参照水文地质资料,确定最高洪水位,作为口部防倒灌标准。
2.应避免在地势低的地方开口,口部标高应满足高于室外自然地面标高不小于30cm,并应高于最高洪水位。
3.若受地形影响,综合管廊雨水排出口不能满足高于洪水位要求的位置,应设置洪水防倒灌措施。
4.排水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内设置有泵站或集水井,用于排出管道维修的放空、沟体本身的渗漏、管廊清洗水等。管廊应考虑临时设施,以应对超标洪水的情况。
12 建设时序
第34条 近期建设
将根据城市建设分期和重点项目开发进度分段建设。近期2018 年至2020年共3年时间,建设长度共计4.4公里。
近期各路段管廊具体建设时序如下表所示。
序号
管廊名称
长度
(km)
年限
备注
1
西城三路(鑫华路-北一环)
2.6
2018年-2020年
综合管廊实施时间与道路建设同步
2
正阳路(滨河东路-长安路)
1.8
2018年-2020年
合计
4.4
12 投资估算
第35条 近期建设
沂水县综合管廊工程总投资为10.8亿元,其中近期投资2.6亿元,远期投资8.2亿元。
13保障措施
第36条组织机构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
第37条政策保障
制定管线入廊政策,已经建设地下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第38条资金保障
加大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建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综合管廊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综合管廊投资运营。
第39条后期运营保障
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弥补成本,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