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点状供地实施方案及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3-000033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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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点状供地实施方案及解读 |
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乡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机制,缓解乡村土地供需矛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灵活用地配置方式,依法依规实施点状用地,切实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用地需求,聚焦休闲旅游、康养等重点产业,充分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在切实保护原有地貌景观环境前提下推动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更好彰显地域特色、承载乡村价值、体现乡土气息。
(二)规划引领、精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用地需求,结合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发展、乡村振兴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进行精细布局。
(三)严格管控、节约集约。严格界定实施范围,严格遵循实施条件和各环节审批程序,坚持审慎稳妥、从严监管、规范运作,统筹规划开发地块,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和违法违规操作。
(四)市场导向、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活要素、市场和各类经营主体。更好发挥政府引导、指导、鼓励、支持作用,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点状供地范围
1.点状用地界定。点状供地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能成片开发建设区域,由于农业设施、乡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乡村休闲旅游、康养、文创、“互联网+”农业等乡村产业项目或旅游景区带动乡村发展的基础项目建设,需要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按照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点状布局,在符合乡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前提下,按土地规划用途及点状建设用地控制要求,实行“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灵活供应的供地方式。点状供地主要使用现有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闲置、低效、废弃的农村建设用地;存量不足的,确需扶持发展的重点、民生、扶贫项目,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2.准入负面清单。点状用地项目按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以下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1)国土空间规划及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
(3)Ⅰ级保护林地、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林地;
(4)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
(5)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6)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7)涉农涉旅以外的工业类项目;
(8)集中加工园区;
(9)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0)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
(11)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点状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允许在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和建设。可在村庄规划中规划布局点状用地项目或者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点状用地项目建设。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村庄规划已经明确点状用地范围和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严格按照规划执行。村庄规划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当参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相应的规划内容和条件,在项目审批时一并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同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数据库。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现行“两规”继续有效执行,超出“两规”的、应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编制村庄规划作为用地报批时的规划审查依据。点状设施尽量避免布局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应按照用地审批程序申请用地,并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
(三)严格产业准入。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统筹安排农产品冷链、加工存储、分拣包装等农业设施用地,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等用地,乡村休闲旅游、康养、文创、“互联网+”农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在农用地的点状设施项目,应当依照绿色标准生产,实行节能零排放。引导农村低小散、高能耗、高污染的点状设施退出,鼓励产业融合项目优先向产业园区集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发改、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住建等多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发改部门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备案。
(四)严格审批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纳入用地计划。涉及农转用的,只办理农转用手续,不办理征收;属于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属于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程序报批农转用。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点状用地项目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按建设用地管理,办理用地、项目规划和建设许可等手续;点状供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采取不征收、不转用,按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不转用,作为生态保留用地,按现用途管理。点状供地项目的建设用地,采取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按项目实行单个地块或点状布局多地块组合开发。具体审批程序:项目实施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申请,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审查后,并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县政府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和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小组办公室组织同级发改、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开展联合审查。
(五)优化供地方式。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点状供地属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集体用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为集体外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照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暂按入股、联营方式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用地价款。
点状地块地价应当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综合确定价格。新产业新业态点状用地使用价格,可采取“农业+”“旅游+”“工业+”等综合评定基准地价,由农民集体按市场价格供地。按不低于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的70%确定。需要依托周边农用地作为景观和农用用途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农用地流转等使用合同并明确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六)确权登记发证。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位确权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可按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也可按项目产权的实际管理需要,对项目区内的多宗地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整体持有,土地供应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应载明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登记。通过联营等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或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
(七)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点状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限制用地范围,防止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高度和风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点状用地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将点状供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供地批复文件、使用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建立点状供地退出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立项核准及用地批复,并收回已核拨的用地指标,将项目用地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因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原因终止实施的;自供地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未按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的。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5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组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筛选确定拟用于点状供地的项目名单,做好点状供地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3年6月至11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全面启动已选定项目的点状供地工作,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点状土地供应。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底前)。2023年12月底前,对点状供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满意度、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点状供地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和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导点状供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发改、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住建、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开展联合审查,负责办理供地手续,负责对涉嫌闲置的进行处置,牵头对合同违约的追究违约责任,配合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文旅中心负责对涉及旅游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牵头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发改、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配合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二)加强评估总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定期对点状供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点状供地供应政策,不断提高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点状供地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方案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解 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乡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机制,缓解乡村土地供需矛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沂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一)点状供地的概念
点状供地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能成片开发建设区域,需要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按照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点状布局,在符合乡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前提下,按土地规划用途及点状建设用地控制要求,实行“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灵活供应的供地方式。
(二)点状供地的适用范围
农业设施、乡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乡村休闲旅游、康养、文创、“互联网+”农业等乡村产业项目或旅游景区带动乡村发展的基础项目。
(三)点状供地的负面清单
1.国土空间规划及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
3.Ⅰ级保护林地、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林地;
4.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
5.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6.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7.涉农涉旅以外的工业类项目;
8.集中加工园区;
9.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0.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
11.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四)点状供地实施要点
1.项目准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发改、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住建等多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
2.规划管理。点状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允许在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和建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内可按相关规定做好规划衔接。
3.用地报批。点状供地项目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纳入用地计划。根据实际用地需求,实行分类审批管理。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使用闲置、低效、废弃的农村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4.规划条件。项目用地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用地规划条件;点状设施尽量避免布局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应按照用地审批程序申请用地,并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
5.供地方式。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
6.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对项目区内的多宗地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整体持有,土地供应批复文件或合同应载明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登记。通过联营等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7.监督管理。强化对点状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对点状用地中的违法行为,将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回已核拨的用地指标等。
三、工作展望
《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下一步,我县将按照审慎渐进的原则,稳妥推进点状供地实施工作,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成效,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及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并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全面启动已选定项目的点状供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