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张绍礼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0-000050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1-11 |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张绍礼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沂政发〔2020〕3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张绍礼位于县城区西一环路以东、鑫华路以北38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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