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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沙波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20-000052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05-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5-17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沙波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0〕18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沙波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中心南街以西、鑫华路以南,沙波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700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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