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20-000052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5-19 |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沂政发〔2020〕19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沂蒙山西路以南,县金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的779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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