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沂水县委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解读
索 引 号: | yishuixgtzyj2251515/2019-000048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0-11-09 | |
标 题: | 《中共沂水县委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解读 |
《中共沂水县委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35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守土地公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原则,确立了新时期耕地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明确了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通过三条途径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意见》明确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改进并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监测,大力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要建立经济激励机制。《意见》提出要整合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奖补。鼓励真正保护耕地的村庄或者是耕地增加的村庄“不吃亏”,同时让保护耕地的集体和农民能够“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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