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sfj2251608/2019-000002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6-20 | ||
标 题: | 2019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沂水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1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1.《律师法》第四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五条、第七十一条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六条 |
律师事务所 |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每次抽查机构总数的40%-60%每年一次或根据执法需要检查 |
无 |
通过网络、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
2 |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1.《公证法》第五条2.《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八条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为主,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一次或根据执法需要检查 |
无 |
通过网络、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督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3.《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办法》(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施行)第四章第十九条;4.《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施行)第四章 第十八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或根据执法需要检查 |
无 |
通过网络、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
4 |
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检查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条)第三十四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条)第二十四条 |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 |
1.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司法鉴定机构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3.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4.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5.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6.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7.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8.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9.司法鉴定人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10.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或根据执法需要检查 |
无 |
通过网络、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